立法規定對購買被拐兒童者處以死刑,是否能有效遏止拐賣兒童現象?

如果說拐賣者是亡命之徒,為了金錢利益什麼都敢幹,最高死刑都不足以遏止;那麼買小孩者多是想過太平日子的人,規定買小孩最高可判死刑,是否可以極大地打壓購買需求,使得「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人販子無利可圖從而不再拐賣兒童?

細節上,刑法可以單獨設置「非法購買被拐兒童罪」,同時規定一條犯罪阻卻事由:出於善意想幫兒童找回父母的,向人販子買下兒童不構成犯罪。購買者必須在合理短的時間內告知公安機關,要求其配合尋找兒童的父母。

量刑上,購買後直接進行撫養者(即所謂養父母),期間對兒童無侵犯行為的,判20年;

有侵犯行為(如侵犯義務教育權):無期;有犯罪行為(如猥褻、強姦):死刑;

購買者的共同居住的親屬,知情不報的按包庇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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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肯定有人會說量刑太重,不合現代社會標準等等,但是我以三點理由反駁:

1、刑罰的目的之一是一般預防,如果重刑能達成對犯罪的一般預防,從而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就是合理的。

2、國家權力來源於公民授權,即「社會契約」。如果雙方都同意修改契約,寫上「犯XX罪者重刑」,則契約內容有效。違反契約者當受契約規定之懲罰。

3、既然國家懲罰罪人之權力源於社會契約,那麼契約所規定的懲罰,再嚴重都是合法的。比如你簽個一萬塊的合同,寫明違約金是一百萬,那你違約了,你說賠一百萬太重?活該,誰讓你違約的!同理,如果國家政權是合法的,那麼法律就是社會契約的一部分,寫明白了違約的代價,那麼犯了活該,無所謂過分嚴厲。


不要想靠立法解決一切問題.

存在,則有一定的合理性.

兒童買賣市場滿足了無生育夫妻要孩子的願望. 設法剷除這種合理性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

還是 規範化兒童收養現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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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想起來, 我小時候差點被拐賣......

拐賣兒童一定要判死刑 !!


罪刑責相適應啊 說極端點 如果隨地吐痰判死刑 那比隨地吐痰行為更惡劣的 是不是也應該殺呢…

量刑的幅度 在整個刑法中是有一個完整的體系的 罪與罪之間 極其量刑都不是孤立的

其次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看 過分加大對加害者的處罰 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利風險 最典型的就是綁架罪 其量刑在修改時減輕


不可行,買小孩被發現就死刑,那麼一旦我有被發現購買小孩的行為,我這時候應該怎麼辦?

1,自首,等待死刑。

2,什麼都不做,坐等被抓,抓到死刑。

3,弄死或者轉移購買的小孩子,消滅證據,尚有幾率不會被抓到。

換作你,你怎麼選?

刑罰的作用不僅僅是懲戒,同時還有教育作用,就比如購買小孩子,買家不懂法不要緊,被發現了經過教育知錯了,把小孩子退回去就好了。如果不顧一切把刑罰當作懲戒,那麼只能把買家逼到魚死網破上面去,反而背離了法律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的本性。.

具體參見每個司法人刑法入門教條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重刑未必有有效性,因為從目前破獲的案件看,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犯罪行為。你就算把起刑點提高到夷三族,估計也不會有更多的作用。

2、既然你提到了社會契約論,那麼公民是否會同意給予政府這麼高的權力呢?甚至反對死刑的觀點認為,既然是契約,那麼默認公民會將剝奪生命權的權力交付給政府根本上就是有問題的。


看到這個問題,突然想到酒駕的問題。

幾年前,酒駕似乎並不是多大事。但是自從國家重視,處罰從重後,查處的頻率和力度都在加強,宣傳也到位了,現在連小孩子都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所以我覺得重典治亂也有其必要性和有效性,但是重到什麼程度,不好草率判斷。


有難度。

1、買家這種貨色是有群眾基礎的,或者說很多群眾都是這副德性,只不過多數人自己有孩子,不必再去買而已。這種量刑豈不是得罪廣大人民群眾的節奏?

2、買家的主觀惡性一般比人販子低,如果對買家是這個量刑,對人販子的量刑只會更高,這是不是又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受害兒童的人身安全?

3、不遺餘力拱權利的「公知」,日夜夢想「rule of the law」的「法律精英」等體制外精英會反對,雖然人數不多,但話語權還是有一點的。


禁毒到底對不對?

世界好像各國都有一個共識,那就是毒品好像是有害的,一定要禁掉,但是就有經濟學家提出:禁毒是一件非常有害的事情,理由如下:

第一個理由就是:禁毒你說對身體不好,那自殺呢?自殺這個事情你干涉它幹嘛?他願意自殺,這是自由意志,你管得著嗎?

當然這個理由我們不做深度討論,因為這是一個意識形態方面的理由。


二個經濟學家提出來的理由是:如果我們不禁毒,放開對於麻醉品的管制,得到的結果是什麼呢?那麼自願吸毒的人會上升嗎?其實不一定的,因為即使是嫖娼合法
的國家,也不是全部公民都去嫖娼吧?因為還有很多來自文化的道德方面的管制,該潔身自好,那些人仍然會潔身自好,更何況毒品這種明顯對身體有不好的作用的
這種東西,你以為那些正人君子都會因為不禁毒都會去吸毒嗎?

更重要的是,雖然是自願吸毒的人數到底是上升還是下降我們說不清楚,被迫吸毒的
人,因為不去禁毒,一定會下降!我們看電影經常會得出這樣一個印象,因為禁毒,所以販毒吸毒都是一個偷偷摸摸風險非常大的一件事情,所以販毒這件事情基本
就是被黑社會壟斷,而黑社會為了去害人經常會讓好人去吸毒,去勾引你,甚至強迫你去吸毒,所以,非自願吸毒是禁毒的一種產物,是禁毒政策的一個副產品,如
果禁毒放開,那黑社會哪有這樣的機會再去用這種方式去迫害好人呢?

第三、因為禁毒,所以導致麻醉品是在完全沒有質量監控的情況下生產出來的,所以這裡添加點什麼蘇丹紅三聚氰胺等毒藥都說不來,總而言之,在毒品的這種品質里來說他也沒有保障,所以對於癮君子的身體的傷害是無極限的。

第四、因為麻醉品毒品的管制,使得它價格變得,非常的高,如果放鬆這塊管制之後發生的事情可想而知,就是毒品的價格一落千丈,那結果就是癮君子因為有這種不良嗜好,他去危害其他社會治安的情況就會下降。

為什麼毒品對人類社會有危害?因為癮君子不僅把自己的身體搞壞,而是為了搞一點錢,去吸那麼兩口,他會不擇手段,不管是搶銀行還是去賣淫,所以毒品犯罪往往是其他犯罪形式的一種引子,如果放開毒品管制呢那麼這種癮君子引發其他社會治安的犯罪形式,不也會下降么?

(關於禁毒那段文字引自《羅輯思維》——石油永遠用不完? 欠抽的歪理邪說 )

同樣的理由我們可以去分析嫖娼這件事情:

第一、嫖娼和賣淫都屬於自由意志,沒有傷害到別人,你情我願,我們哪裡來的權利去干涉別人?

第二、如果我們不禁止嫖娼,女人都會變成妓女嗎?男人都會變成嫖客嗎?還是現在我們禁止了嫖娼,就沒有女人去做妓女,沒有男人去做嫖客?

第三、因為禁止嫖娼,所以質量沒法保證,因為沒有法律回去保護妓女和嫖客。如果女人都持證上崗,國家規定定期體檢,相信性病會減少很多,對於妓女和嫖客都是福利啊!還有就是會減少妓女被嫖客坑,嫖客被妓女宰的現象。

第四、因為禁止嫖娼,所以嫖娼的價格還是蠻貴的。如果放開管制,沒那麼暴利,那麼至少強迫拐賣女性去做性工作的事件就會減少一些吧?

同樣的理由我們去分析拐賣兒童:

第一、偷、拐別人的孩子去賣,自然不對。但是如果是我自己的兒子我要賣呢?如果剛好有人要買呢?這個應該也是屬於自由意志方面的事情吧!

第二、殺頭買賣有人做,虧本買賣無人干。正因為禁止拐賣兒童,而市場又有需求,那麼自然會有人去鋌而走險。

第三、如果放開管制呢?如果把買賣兒童列為特殊但是正常交易呢?

這個世界上有很多人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而不想養活自己的孩子,但是生了很多孩子;這個世界也有很多人特別想養一個孩子,但是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而不能生一個孩子。這個世界也有一大部分人生了孩子還想養活自己的孩子完全不想自己的孩子被拐賣。

為什麼不能提供一個合法有保障的平台讓他們各取所需呢?如果有了這樣的平台,想買的買,想賣的賣,消除中介,那麼還需要拐賣嗎?

最後說一個事情:吸毒不是剛需。對於某些人來說,性、擁有一個孩子,這是剛需!不是剛需。對於某些人來說,性、擁有一個孩子,這是剛需!


那沒有用,立法規定,買進兒童的人處以死刑才行,

想要傳宗接代是吧?那就讓你斷子絕孫。


說過多少遍了。

刑法的威嚴在於懲罰的必然性,不是嚴厲性。

隨地吐痰,就地槍斃,就能保證沒人吐痰了?


中國的社會條件下,對某些群體而言,孩子是剛需,剛需是不能硬剛的,法律永遠不能脫離實際,這是惡法善法的唯一標準,一味的曲線彈壓而不是直面問題,只會引發更多的問題。

關於人口這個地下市場,疏堵要結合,判死人販子,不如搶他們的生意,這年頭生了孩子不想要,不能要的可不少,搞好棄嬰孤兒和有需求家庭的對接來緩解人口犯罪的形勢,但是這些操作不太能見光,立法很難解決的,畢竟「人權主義」當道。我看肉食者們也是在拖,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貧富差距的變化,這種剛需會慢慢化解的。


很多人的回答看似高大上,但我可以與人格擔保告訴你,僅針對你所提出的問題而言,是肯定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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