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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和土地轉讓有什麼區別?

請舉例說明。順便問下「一分田」屬於哪種


土地流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土地仍歸村集體所有。流轉面積一般較大,按法律規定,流轉的農用地也只能用於農業開發,不能改做他用,每年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租金或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

舉例來說就是,我是某村的村長,我們有100畝的耕地,但村裡的壯勞力都出去打工賺錢了,那地不能就這麼荒著啊。於是我就召集村裡的村民代表啊黨員啊一起開個會,討論把這些耕地流轉出去,會上大家都沒意見,那我們就定下來把這100畝地流轉給誰去種。(不用經過政府審批,這屬於村民自治行為。)然後我們就可以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把這100畝耕地就流轉給承租人了,承租人要付給村裡一定的租金,比如買斷10年租金50萬,或每年租金5萬,村裡拿到這筆錢,一部分可以分給涉及農戶,一部分可以留作村級經費。承租人拿到這100畝地,他可以種水稻啊、玉米啊、番薯啊什麼的,但注意只能用於農業開發不能用於建設,不能流轉了100畝地,分個10畝地去造個農莊,這是違法的。不過規模經營,也需要有農機維護、農產品堆放、農產品初級加工等等,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少面積的農業設施用房。說簡單點就是村裡把地出租出去進行規模化農業開發。不涉及土地性質、所有者的轉變。

土地轉讓,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移。前提是國有建設用地,因為農村的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非本村集體成員是沒有資格使用本村土地的。土地轉讓受很多限制,國家有專門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如果非法轉讓土地,是會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舉例來說就是,市政府門前有一塊地空著,規劃部門想要在這裡造一個酒店。於是國土部門先看這塊地的性質,如果是村裡的集體土地,那先要把這塊地徵用收歸國有,其中涉及到土地的徵收、原有舊房的拆遷安置等等複雜的前期工作。等到這塊地都轉成國有建設用地,地上的建築物和農作物也已經補償安置到位,就可以進行出讓了。(以前拆遷矛盾多,就是因為沒有將地上建築物等賠償安置到位,就把土地出讓出去,開發商拿到手的土地上還有舊房,要開發怎麼辦,有些就硬來了。)出讓現在一般都是公開出讓,也有特殊的掛牌、劃撥等方式,之後比如A開發公司中標了,那這家公司就取得了這塊地的使用權。A公司會和國土部門簽訂一份《出讓合同》裡面有具體的地塊面積、坐落、價格等,還有許多的限制條件,比如這裡就是商業用地或者商住兩用,容積率是多少、綠化率是多少、建築限高多少、幾個月內要動工、多久能造好並通過驗收、符合什麼條件才能進行轉讓等等。這裡就有轉讓的相關規定啦,向本例中是酒店,那政府可能要求必須評到五星級酒店才可以進行轉讓。再如《浙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中也規定,必須滿足1、已繳清出讓金等稅費;2、不改變合同規定的要求;3、實際投資開發20%以上;4、合同規定的其他轉讓前提條件。所以本例中就必須滿足浙江的實施辦法中的前3個條件,及合同規定中的評下五星酒店,才能進行土地轉讓。終於A開發商滿足了以上條件,可以進行轉讓了,他可以找B公司談,我把這項目1個億賣給你公司,簽個轉讓合同。B公司拿著轉讓合同,就可以去辦房產、土地的權證過戶啦,當然裡面還涉及很多費用,契稅啦、增值稅啦等等,不交清是沒辦法過戶的。這樣才是進行了合法的土地轉讓。

第一次回答,忐忑。


簡單的說,農村土地有三種物權,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中央文件上說要三權分置。所有權當然是國家或集體的,雷打不動。承包經營權就是土地發包方(一般來說是村集體)發包給農戶的。現在的土地流轉指的是其中的經營權,承包權還是由承包農戶保留的,是不能流轉的,農戶收流轉租金基於的也是這個權利。

另外,你說的土地轉讓應該就是土地承包權轉讓了,轉讓後不再有承包權,其實也就是沒有土地了。如果非要舉個例子的話,那就類比一下吧,其實這個跟房子是一個道理。你擁有的是70年產權,類似於承包權,真正的所有權大家都知道是誰的。你把房子租出去收租金,就類似於土地流轉,定期收費,要是你把房子賣了,那就類似於土地轉讓,可以得到一筆錢,然後房子(土地)就跟你沒什麼關係了。

至於「一分田」就不知道提問的指的是什麼了


【土地流轉】包括轉包、出租、借用、互換、轉讓、入股等,轉讓是指土地流轉眾多流轉方式中的一種,當然,實踐中,很多人都搞不清楚這些流轉方式的區別,特別是轉讓和出租,在農村流轉實踐中,常常被混為一談,操作過程中也比較混亂,容易引發糾紛。

不同流轉方式的界定:

1、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

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

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方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2、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

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

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發包方許可,但出租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3、借用是出借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借給他人使用。

借用是一種無償合同,借用人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費。

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借給本村人或借給外村人均無需發包方許可,但出借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4、互換是農民為了耕作方便或出於其它考慮,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本集體經濟

組織內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

權,承包方不能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

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後,須報發包方備案,且應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同時,互換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仍要按發包時確定的該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該地塊原來負擔的義務。

5、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經營權,經發包方許可後,以一定

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一種行為,並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轉讓將使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轉讓的農戶必須有確實的非農生

活保障。

6、入股是農戶在自願聯合的基礎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入股的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

業生產,收益按股分紅,是一種具有合作性質的流轉形式,而不是入股組成公司從事經營。

***轉包和出租的區別在於:轉包的對象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出租的對象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轉讓這種方式是要經過發包方同意,其他流轉方式只要給發包方備案即可。順便說一下,發包方的這種同意的權利,並不是決定權,而是類似監督權,發包方不能隨意否決,而要遵循一定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 如何正確理解《解釋》第十三條中的「法定理由」也是處理好此類糾紛的關鍵所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發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法定理由一般應包括:

  1、承包方不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的。如果農村承包戶因一些原因轉讓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失去生活保障。因此,承包方只能在有穩定的非農職業、非農收入或者其他穩定的生活來源的情況下,才能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2、轉讓合同不符合平等、自願、有償原則,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一方受強迫或者脅迫的,應當認定發包方不同意具備「法定理由」。

  3、改變了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對象不是所有權,所以不能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其他單位和個人不能成為受讓方。

  5、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最後,關於「永遠」轉讓的問題,我國二輪土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轉讓的期限超過了承包期的剩餘的期限,超出部分無效。


【轉自神州土地網】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所謂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指在原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權二權分離的基礎上,將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權分解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從而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在下文中,筆者對「三權分置」的效應作一番簡要分析。

農地「三權分置」的內涵及其正效應

根據「意見」,農村土地三權的內涵和權能如下:

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

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承包農戶有權佔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並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並獲得收益,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願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

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佔有、耕作並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

上述「三權分置」,順應了廣大農民特別是大量進城務工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和繼續務農的家庭以及下鄉的工商資本實現農地適度規模經營的要求,從而有利於加快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步伐,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農地「三權分置」面臨的挑戰及應對

但是,將分離後的承包權認定為成員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承包本集體的土地,而農戶已獲得的承包權又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並經農民集體同意;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也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這些規定又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農村土地的流轉及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實現,從而不利於農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實現和農民工的市民化。

我國土地實行的是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公有制,土地所有權不許買賣,所謂土地流轉或土地市場的交易(包括出租、入股、轉讓、出讓、抵押、擔保),都只限於土地使用權。既然城市的國有土地都允許外商和外國人直接租用,為什麼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呢?更何況,在依法自願公平競爭的市場上,這種轉讓是有償有期的,既不會改變土地公有的性質,又能使交易各方共贏多贏,實現帕累托改進,何樂而不為呢?

「意見」指出,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完善「三權分置」法律法規,總結形成可推廣、可複製的做法和經驗,在此基礎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快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完善工作,研究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和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等方面的具體辦法。

而我國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條款,並沒有排除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依法直接獲得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沒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承包經營權流轉給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成員。《物權法》相關條款也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它所保護的用益物權,而用益物權人有權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並規定農村集體有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應該說,上述法律條款都是堅守土改「三條底線」的,即「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根據「意見」的要求和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農地「三權分置」的實施以及由此引發的系列改革,無疑應該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已經賦予農民承包經營權各項權能的基礎上,進一步向前推進,賦予農民承包經營權更加完整的用益物權能,促進農地產權在更大範圍內和更大程度上流轉,加速構建城鄉統一、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從而讓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真正起到決定性作用,並通過改革試點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而不該從這些原有合理的法律規定中倒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主要有:轉包、出租、借用、互換、轉讓、入股等。土地轉讓是實現土地流轉的一種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是關於土地流轉的主要法律法規,二者都將流轉定義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這幾種形式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對農用地權屬的確定上。

  轉包、出租:轉移經營權, 保留承包權。轉讓:轉移經營權、承包權互換:呼喚兩塊農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

  土地流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土地仍歸村集體所有。流轉面積一般較大,按法律規定,流轉的農用地也只能用於農業開發,不能改做他用,每年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租金或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

  土地轉讓,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移。前提是國有建設用地,因為農村的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非本村集體成員是沒有資格使用本村土地的。土地轉讓受很多限制,國家有專門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如果非法轉讓土地,是會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轉讓是流轉的其中一種形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是關於土地流轉的主要法律法規,二者都將流轉定義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這幾種形式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對農用地權屬的確定上。

  • 轉包、出租:轉移經營權, 保留承包權。

  • 轉讓:轉移經營權、承包權
  • 互換:呼喚兩塊農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

這樣看來,土地轉讓只是土地流轉的一種形式。由於轉包和出租有利於原土地承包戶的權益,所以2013年的數據顯示,有80%的農戶選擇轉包和出租的形式。

不過這種區分主要是在土地流轉實施了二三十年後,大家為了規範起見,對土地流轉的形式進行了系統梳理後進行的區分。在土地流轉的早期,二者很可能在實踐中被混為一談。

至於你說得「一分田」,應該是指在淘寶網面向城市居民進行的農業種植採摘的服務吧。據現有情況看,應該不涉及到土地流轉,更像是「農家樂」的一種體驗活動。


土地轉讓只是土地流轉的一種形式。

土地流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土地仍歸村集體所有。等到你轉讓期限一到,土地還是屬於你的,這更有益於原土地承包戶的權益。

土地轉讓,農村土地承包權轉讓了,轉讓後不再有承包權,也就是沒有土地了,所以轉讓土地需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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