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惡意搶注域名我該如何維權?

我們公司在註冊品牌商標的時候,事先看好一個詞語,也先查詢過沒有被註冊過商標,也沒有註冊為域名,就在11月14號提交註冊商標,當天就有人註冊了域名,氣的我想打人吶,聯繫過中國域名投訴信息中心,說找他們沒用,因為是com的後綴,只能聯繫國外的,請問我改如何維權?


首先感謝邀請,根據樓主的事實描述,我對標題中「惡意搶注」是否構成持保留意見。

目前域名爭議主要通過兩種渠道,一種是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進行投訴,對於「.com」頂級域名,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或香港秘書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wipo等機構可以受理域名爭議,根據互聯網路名稱和編碼分配機構(ICANN)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對是否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做出裁決。比如,2015年12月1日,騰訊就曾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就個人持有的「weixin.com」域名提出投訴,仲裁中心審理後作出裁決,將該域名轉移給了騰訊。

另一種,以「惡意搶注域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由向司法部門進行訴訟解決。訴訟可以在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投訴之前甚至裁決之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爭議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以上,無論是作為投訴解決依據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還是不正當競爭構成要件,註冊者的「惡意」都是必須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認定被告對爭議域名的註冊、使用是否具有惡意的四種情形:一是為商業目的將原告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二是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相混淆,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三是曾要約以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是域名註冊後自己不聯機使用,也未準備作聯機地址使用,而囤積域名是有意阻止相關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但是,如果被告能夠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樓主的簡單陳述可以發現,僅僅在同一天註冊域名的事實無法說明註冊者的「惡意」存在,而且樓主也缺乏已擁有馳名商標、註冊商標、自有域名的原始權利,更難有「維權」一說。樓主趁這個商標尚未投入更多資源前,另尋新的概念另起爐灶,可能是比維權更快捷簡單的做法。

當然,不排除另一個可能性,註冊者存在與樓主的某種勞動關係、委託關係或合同關係,有可能在知悉樓主的創意後懷有惡意的搶注,這個情況建議從侵犯商業秘密的角度主張維權。

希望上述回答能對樓主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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