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孤立的刑事案件來看,黃蓉應該為楊康之死負多大責任?

《射鵰英雄傳》第三十六回「大軍西征」一節中,楊康在鐵槍廟中身亡,原文就不貼了。

僅以此孤立事件,不考慮楊康是否「自取其死」(柯鎮惡評語)。那麼在此事件中,黃蓉要為楊康之死負多大責任?以當時的律法,要承擔何種懲罰?有無當時的案例相近?以現代或寫作年代地點來講,黃蓉有多大的責任?

預置選項:

A,黃蓉有殺楊康的理由,並企圖藉助歐陽鋒之手置楊康於死地,最終促成了楊康的死亡,因此,可以認為是「蓄意謀殺」。

B,有歐陽鋒在,黃蓉並沒有直接出手的動機,她揭露的歐陽克之死是事實,並非教唆歐陽鋒殺人,而且也不能控制歐陽鋒的行為。而楊康被軟蝟甲上的劇毒毒死,但這個結果不在黃蓉預想範圍內,因此可算「誤殺」。

C,楊康首先出手攻擊黃蓉,被黃蓉軟蝟甲上的劇毒毒死,因此可以認為黃蓉是「正當防衛」。

D,黃蓉不僅沒有殺人的動機,而且根本沒有任何攻擊楊康的動作。而楊康最終是中歐陽鋒之毒身亡,因此,黃蓉和楊康之死沒任何關係,只能算是現場目擊證人。

E,多增加一個選項,歐陽鋒有殺楊康的動機,決心殺楊康,最終楊康死於其劇毒,並阻礙其他人施救。因此,歐陽鋒才是楊康之死的責任人。

以上,

更新一下,10月13日

受知友@真相就是沒有真相的啟示,增加一個容易被各位答主忽視的細節:黃蓉此時人身自由是部分受限於歐陽鋒(和趙王府)的,而且她還要幫助柯鎮惡逃出此地。這也算是本案例的一個背景吧,或許可以對涉案人的動機和行為更好理解一點。

@小錢 ,政法專業,正是專業之內。

@葉鶯鶯 ,金庸資深人士。

請不吝賜教!


謝邀,宋朝法律我不懂,就根據目前主流的刑法理論來答一下吧,不過畢竟不是專門搞刑法的,如有錯誤或者遺漏還請多包涵。

個人看法:楊康之死系意外事件,黃蓉、歐陽鋒均不承擔責任。黃蓉可能存在故意傷害行為,但屬於正當防衛,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意外事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簡單地說,誰也想不到楊康會這樣被毒死,黃蓉和歐陽鋒對於毒死楊康這個結果,即無故意,也無過失。

下面說說幾個選項。

A選項,「黃蓉有殺楊康的理由,並企圖藉助歐陽鋒之手置楊康於死地,最終促成了楊康的死亡」,所以黃蓉構成故意殺人嗎?這裡如果說黃蓉構成故意殺人,指的是我國刑法上所講的「教唆犯罪」,但是,從書中看,很難講黃蓉存在「教唆」的行為,她只是將楊康殺歐陽克的事實講了出來,不存在進一步引誘歐陽鋒犯罪的行為。

(這裡插一句嘴,即便認為黃蓉是教唆,但該教唆行為與楊康的死亡之間也沒有因果關係,只是單純在事實上先後發生而已。歐陽鋒並沒有按照黃蓉所教唆的去從事殺人行為。我國刑法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時黃蓉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B選項,「誤殺」一詞類似於我國刑法上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所謂「過失」,有兩種主要情形,第一種叫「疏忽大意的過失」,指的是行為人應當預見損害結果的發生而沒有預見;第二種叫「過於自信的過失」,指的是行為人雖然預見到了損害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該結果的發生。

那麼,黃蓉在這裡有預見的能力嗎?個人認為沒有,歐陽鋒的蛇咬了南希仁,南希仁打了黃蓉一拳,把毒血留在了軟蝟甲上,楊康正好打在這個地方,於是中了毒,這個過程太長了。黃蓉在事情發生以後,第一反應也是「我軟蝟甲上沒毒」,後來看了楊康的異常表現,才終於反應過來是怎麼回事。不可能要求她一開始就能預見到這一點的。

C選項,楊康首先出手攻擊黃蓉,被黃蓉軟蝟甲上的劇毒毒死,因此可以認為黃蓉是「正當防衛」。

這裡首先有一個問題,黃蓉的軟蝟甲到底是什麼性質。如果軟蝟甲的刺是一直豎著的,那麼黃蓉穿著它在外行走,其實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嫌疑的。但在 @我桃桃渡河而來 的回答金庸小說里哪些地方初讀不以為意卻又「細思妙極」的? - 我桃桃渡河而來的回答中,提到軟蝟甲很可能是智能的,遇到危險時才起作用,如果是這樣的話,就不涉及這個罪。

說回正當防衛,黃蓉側身避開,讓楊康打到自己肩上,她是明知自己的軟蝟甲會將楊康刺傷的,這是一個故意傷害行為,但由於楊康實施不法侵害在先,且不法侵害正在實施過程中,黃蓉這一行為未超出正當防衛的條件和限度,構成正當防衛。這個正當防衛,和楊康的死是沒有關係的,誰也沒有預見這一點的能力,黃蓉自己也不存在任何故意和過失。

D選項,基本同意,不過黃蓉還是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的,只不過因為是正當防衛,無刑事責任。

E選項,歐陽鋒是否負責任?個人認為沒有責任。歐陽鋒並未實施加害行為,就算他毒死過南希仁,但中間的因果關係鏈條實在太長,很難說毒死南希仁的行為和楊康的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在楊康中毒後,歐陽鋒除了放了一句狠話「又有哪一個名醫不要性命,敢來壞我的事?」以外,並無阻止其他人救人的行為,況且楊康也根本撐不到名醫救他。

還有一個問題,歐陽鋒不救楊康,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這要看歐陽鋒有沒有救助義務,救助義務要麼基於特定身份,要麼基於先前的行為,歐陽鋒不是楊康的爸爸,也不是警察醫生,沒有基於身份的救助義務。那先前的行為呢?如果是歐陽鋒的蛇直接咬了楊康,那應該是有義務的,但這件事情里,歐陽鋒在「使楊康中毒」的問題上並沒有起什麼作用,或者說作用過於間接,個人認為他沒有救助義務。


謝 @許時非 邀。

本答源於目前高票答主 @小錢 評論區內的討論,受題主邀請整理記錄如下。小錢答主無論對金庸著作的理解還是法學功力都非我能望其項背,此處班門弄斧只為拋磚引玉,由於小錢答主已在評論區內承諾就本案所牽涉的法學問題查閱資料擇日寫一篇更詳細的回復,在此將前期討論略作整理以作記錄;也希望大家能夠關注小錢答主的後續更新,共同期待他的大作。

以下是原評論整理:

1、固定事實:

《射鵰英雄傳》第三十六回 大軍西征一節中,黃蓉在鐵槍廟中指出楊康才是殺死歐陽克的真兇。楊康聽黃蓉揭破自己秘密,再也難忍耐,卻不料黃蓉料知他必來暗算,早有提防,反而擊中了黃蓉左肩肩頭所穿的軟蝟甲,手指受傷,鮮血淋漓。

又由於非常巧合的,歐陽鋒在桃花島殺死南希仁時,以蛇杖擊中其舌部,從而導致南希仁神志不清,見人就打,擊中了黃蓉左肩的軟蝟甲,手掌受傷,鮮血淋漓,南希仁死前擊中的位置和楊康擊中的位置為同一位置。

再見《射鵰英雄傳》第十九回 洪濤群鯊一節,歐陽鋒曾說到:「這蛇毒甚是奇特,鮮血一遇上就化成毒藥。

在這種非常巧合的情況下,南希仁所中的劇毒通過血液黏著依附在黃蓉的軟蝟甲上,在楊康擊中同一位置並出血後傳遞到楊康身上,而由於楊康與歐陽鋒有殺侄之仇,歐陽鋒拒絕施救,最終楊康毒發身亡。

在以上事實的前提下,題主以當代中國刑法學理論為背景,要求分析其中的刑事責任(若有)

高票答案小錢知友提出:黃蓉的躲避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楊康雖死於歐陽鋒的蛇毒,但種種巧合構成了介入因素,中斷了因果鏈,雖然在事實層面上可能存在一定關聯,但不構成刑法學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歐陽鋒也不是專職醫生,不因身份具有特殊義務,不適宜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在小錢知友的答案基礎上,我個人有幾點反對意見:

1、對於歐陽鋒而言,投毒本身是為了殺死南希仁,但投放的毒物由於具有巨大的傳播性、不可降解性,本質上已經將不特定公眾置於危險境地。

以書中鯊群死狀分析可以看出,南希仁所中的毒本身具有相當強烈的傳播性,對於楊康而言,其死亡是一個非常巧合的事件,但沒有楊康可能有張康,甚至黃蓉自己在不知情情況下清理軟蝟甲,啞仆在不知情情況下掩埋屍體都有可能造受毒害。從這一點上來說,不能因為楊康的死亡有一定的巧合因素就否認歐陽鋒放毒行為的法益侵害性。

2、個人認為,小錢知友關於因果鏈及介入因素的分析部分存在一些問題。

對於直接故意,具有特定目標的犯罪而言,其犯罪結果與犯罪目的之間是緊密相連的,我們可以較為簡單的發現其間的因果關係;但對於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行為,間接故意和危險犯,可能出現的犯罪結果和犯罪目的之間關聯性未必是直線形式的,必須以整體的法益而非單獨的受害人進行倒推。

為了方便說明,我舉一個例子:

甲在鬧市區萬米高空擲物,恰逢當日當地高空出現罕見的不穩定氣流,最終拋擲物擊中乙致其死亡。

在評價甲行為與乙死亡因果性時,如果按照乙的死亡進行倒推,拋擲物在萬米高空中受到各種氣流的干擾,砸中乙(而非丙、丁、戊等)是非常巧合的情況,而當時出現氣流本身也是一個罕見的天氣現象,依據一般因果分析的介入三因素原則,我們可以認定甲的拋物行為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刑法學上的因果關係。

但這種結果顯然於我們的一般認識不符,事實上,如果排除所有意外因素,鬧市區上空拋物本身就已經將其下的人員生命安全置於危險境地。簡單的說,不砸死乙,也會砸死丙、砸死丁,行為人實際是創設了一項將會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並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就好像本例中如果沒有楊康可能有張康,因為楊康的死亡具有或然性從而否定有人會死亡的蓋然性,這種割裂的分析方式我個人認為並不合適。

其實本題更主要是有這樣一個疑問,即以殺人故意投放危險物質造成第三人損害應當如何歸責?

對於歐陽鋒而言,投毒本身是為了殺死南希仁,但投放的毒物由於具有巨大的傳播性、不可降解性,使得極有可能出現二次傳播,使他人受害,這種投放行為本質上已經將不特定公眾置於危險境地。

按照原書的描述南希仁死前神志不清,見到郭靖黃蓉就打。從這部分情節看,南希仁已經無法自主控制其行為,書中是見人就打,若是無人,見樹就打,見石就打也是可能存在的癥狀,而歐陽鋒本身在鐵槍廟中的描述也很明白的顯示了他知道中了自己蛇毒後的毒發情狀。

按照情節來看,南希仁打中了黃蓉的軟蝟甲,鮮血淋漓,粘在軟蝟甲上的血液最終將毒傳染給楊康。以常理來看,從島上回到中原一路顛簸,就算黃蓉從不換衣物清潔自身,血液也應該早已乾涸,而乾涸後的血液不但沒有失去毒性,在楊康擊打到同一位置時又發生了中毒情況,這足以說明這種劇毒物質的頑固性和傳播性,而依據《射鵰英雄傳》第十九回 洪濤群鯊一節,我們可以發現,這種毒不僅會被血液所激發,也能通過消化系統進入人體,具有極大的危險性。

誇張一點來說,正如我前文舉的例子,南希仁如果打樹,打石頭打得鮮血淋漓,被尖銳物劃傷,也有可能導致血液外溢;桃花島上的啞仆清理屍體過程中實際上就是在鬼門關前走了一圈,甚至說,日後有人遊覽桃花島,被同樣的尖銳物劃傷也有可能無意間身中劇毒。

而這些都是歐陽鋒一早就清楚知道的可能,這裡說他持有放任的間接故意絕不為過。他也許無法預料到受害的是楊康,但他可以預料很有可能有人會受害,這裡用南希仁恰好打的是黃蓉,楊康也打了黃蓉這個巧合是不合適的。歐陽鋒的確有義務去消除影響,但現在的問題是,如果他沒有消除影響,我們應該如何評價這個行為。

一種意見是,雖然桃花島是私人領域,但其上居住著大量僕人,黃藥師、黃蓉、郭靖乃至其他好友(譬如洪七公之類)也都有可能拜訪登門,甚至偶有走失漁民也會登島,從這一角度講,應當認為雖然桃花島並非公共場所,但其不具有很強的封閉性,人口流動性較大,故而在其上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公共利益的侵害,應當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

第二種意見是,對於桃花島上的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其本身目的是殺死南希仁,對於南希仁的死亡歐陽鋒持有直接故意,對於因毒素傳播可能導致的其他人的死亡歐陽鋒持有間接故意,故而其在沒有進行任何毒物回收的情況下徑自離開。在鐵槍廟,歐陽鋒由於前行為具有進行救助的義務,但其拒絕救治,放任楊康的死亡,應當認定為作為與不作為結合的故意殺人罪。

第三種意見是,歐陽鋒出於殺人故意投放危險物質,但疏忽大意並未對外流的危險物質進行妥善保管,從而導致楊康因毒素傳播而死亡。雖然歐陽鋒毒是楊康的死因,的但楊康的死亡結果和歐陽鋒的保管不善之間不具有相當性;故而不能以楊康的死亡結果追究歐陽鋒的刑事責任,而應當以其違反危險品管理條例造成重大事故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我個人比較支持第一種,感覺實務中比較容易定第二種。

最後再打個岔,我注意到一個小細節是楊康在被毒死前沒多久向歐陽鋒拜師並被收納,按照「武林規矩」,一日為師,終生為父,在歐陽鋒沒有將他逐出師門之前,名義上他是白駝山弟子。

對於本案法律方面的分析不止要考慮到現行的法律規定,還需要考慮到小說當時所處的時代背景和作者所創設的世界觀。宋代及《射鵰英雄傳》小說世界極為強調師徒關係,師傅與徒弟之間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部分極端案例中,師傅甚至擁有對徒弟的生殺大權;也就是在這種背景下,黃藥師可以僅僅因為一時的遷怒將門下弟子全部打成殘廢,逐出師門,而漂泊無依又身受重傷的」前桃花島人」不但沒有因此心生怨恨,反而依舊嚴格遵守師門戒律,甚至想方設法討師傅歡心,盼望能重歸師門。陸乘風寧願兒子庸庸碌碌也不外傳師門絕技,曲靈風冒死前往大內偷取禁寶當屬此列。

從這個角度說,《射鵰英雄傳》中的師徒類似於我們今日的父子乃至更深,以此而論,即使不考慮上述情況,師徒之間是否應當因其特殊關係具有特殊的作為義務,類似今天的夫妻、父母子女?亦或是,拋棄現代人權觀念,歐陽鋒是否本就對楊康擁有「生殺大權」,這又是另一重的考量了。

淺薄之見,獻醜了,只希望能夠預熱一下氣氛,權當一道開胃菜,還是讓我們期待小錢答主的再次更新。


謝邀。

按金庸的描寫,黃蓉向歐陽鋒揭露完楊康的罪行後,楊康主動偷襲黃蓉,然後被黃蓉身上的軟蝟甲所傷。而軟蝟甲上沾著南仁希的血,而南仁希生前中了歐陽鋒的蛇毒。所以最後楊康被毒死了。

  眾人聽了這幾句話,心想歐陽鋒的怪蛇原來如此厲害,又想楊康設毒計害死江南五怪,到頭來卻沾上了南希仁的毒血,當真報應不爽,身上都感到一陣寒意。

要寫楊康的死法,金庸有很多方式可以寫,但是他為什麼偏偏要選擇這麼一種寫法呢?說白了金庸就是要寫楊康自己作死,死因是報應不爽

所以從情理分析,黃蓉是沒什麼責任的。

如果要從法律角度分析,那就困難多了。因為「俠以武犯禁」,如果要考慮古代法律或者現代法律,武俠小說裡面一大片行為都是不允許的。

按現代法律分析,黃蓉身披帶毒的軟蝟甲,最後致人死亡,有可能算防衛過當吧。但是相關的判定在實際運用中一直都有爭議。何況黃蓉的生命本身受到了威脅,因此可能具有「無限防衛權」而不需要擔負責任?

百度百科上無限防衛權的定義:

古羅馬制定的《十二銅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條規定:「如果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死(他)認為是合法的。」中國古代也有無限防衛的規定,《周禮·秋官·朝士》規定:「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即在軍、鄉、邑及人家進行盜竊、殺人者,將他殺死不算犯罪。 《唐律疏議》也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應該處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將來人殺死者,主人無罪。」這些規定對中國唐代以後的歷代立法都產生過重大影響。

所以應該最後也是會判定黃蓉無罪的。

然後如果按古代法律分析。黃蓉弄死楊康這估計沒什麼罪,反倒是和郭靖一起假傳聖旨守衛襄陽(青州)的愛國行為比較容易受到官府追究……

算了,不是專業人士我還是不瞎扯了。等法律專業的人來回答吧。


作為孤立事件看,當然就是A,也就是黃蓉要楊康死。

黃蓉的動機太好說了,楊康捅過郭靖一刀,軒轅台想搶丐幫幫主梁子更深,最後殺五怪嫁禍東邪,黃蓉當然是想殺之而後快。

然後鐵槍廟裡,對歐陽鋒說出歐陽剋死亡真相,楊康是沒活路的。

但是這絕對不叫「蓄意謀殺」,最多是臨時起意。而且用的是「借刀殺人」計。

借刀殺人的基本思想,就是利用第三方與敵對方的矛盾,引導第三方打擊敵對方,而自己不出力。

所以黃蓉有十分充足的動機要楊康死,而楊康歐陽鋒又存在不可調和的生死大仇,以黃蓉的智商不這麼做反而不可思議。

然後黃蓉肯定不屬於教唆犯罪,歐陽鋒要殺人不需要別人教唆,沒必要多此一舉。歐陽鋒知道歐陽克被楊康殺了,楊康就是個死人了。但是中間發生意外,歐陽鋒沒來得及殺人,楊康自己死了。

所以這個「孤立」事件,道義上黃蓉要負很大責任,但是法律上黃蓉沒什麼責任


先有法,而後有罪和刑。

1.楊康為什麼會襲擊黃蓉?

(1)看起來是因為不打斷黃蓉,歐陽鋒會被激怒殺楊康;

(2)實際是因為就算打死黃蓉也不用承擔故意殺人罪,打傷也不用承擔故意傷害罪。

2.楊康為什麼會擔憂歐陽鋒殺自己?

(1)看起來是因為楊康殺死了歐陽鋒的兒子,歐陽鋒會生氣而產生報復心理;

(2)實際是因為歐陽鋒殺了楊康也不用承擔故意殺人罪,所以歐陽鋒會真的動手。

3.黃蓉做錯了什麼?

就算放在當今的社會法律條條框框之下,只要不是造謠、誹謗、侮辱,多說幾句話根本不觸犯法律啊,我的哥~

怪就怪,金庸的小說世界壓根不是一個法制社會啊~

所以,離開社會環境不談法制,離開社會環境不談法制,離開社會環境不談法制!

理查德·帕克_百度百科由吃人案延伸的礦井難題,有一個提法就是:當那幾個人處於獨立且封閉的特定環境中時,他們應遵循的契約是他們內部的契約,外部世界的法律,並不能對他們生效,更何況獨立於時空之外的小說世界。


除一大害,並且替好人伸冤,不僅不用負責,還應該喜聞樂見,大快人心,普天同慶,奔走相告,最後還應該給黃姑娘給予褒獎


本案無法做為孤立事件來分析。凡事要講證據。講那些動機啥的都是多餘。

1. 歐陽峰先犯故意殺人罪。

2. 對於楊康,歐陽峰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3. 楊康屬於身背殺人命案的逃犯。攻擊黃蓉純屬意圖殺死證人。

4. 黃蓉在本案中無過錯。因為楊康本質上是歐陽峰誤殺的。

5. 黃蓉預先穿有軟蝟甲,可視為有防衛行為。但這種被動的東西不算過當。

6. 就算孤立的講黃蓉防衛這件事。如果有充分證據表明楊康的目的是殺死黃蓉,那也不存在防衛過當。


這個事情很複雜的,刑事都不懂的


大多數人不如一個瞎子


楊康認賊作父是個漢奸,作為漢奸被黃蓉所殺,黃蓉不但無罪,而且殺賊有功 。該受朝廷嘉獎


比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更像是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書中描寫,軟蝟甲輕觸即傷(不要理會智能識別郭靖的bug)

事實就是:故意穿著這樣一件在街上和別人碰一下就會傷人的武器,然後實際造成了對方死亡

是否有毒、穿戴者對有毒是否不自知,倒是無關緊要了。

可以參考很多私設電網致人死亡的判例。


選c。軟蝟甲可看作防衛裝置,提前設置防衛裝置並不違法。楊康當時對黃蓉有殺心,所以即使黃蓉的軟蝟甲上有歐陽鋒的劇毒,也不構成防衛過當,乃是正當防衛。


看了前面的回答描述了楊康的死因後,我瞬間打了一個激靈,黃蓉整天穿著軟蝟甲也不洗洗嗎?還帶著南昔仁的血,沒有汗臭味嗎?


單純剝離一個事件來判定整個案件是不科學不可取的方法,這個問題本身存在很多漏洞。舉個栗子,楊康打在黃蓉身上的那一掌如果是打在鐵槍廟牆上,內力激蕩,自己死了,鐵搶廟的管理人員要承擔多大責任?

根據原著的描述,黃蓉實在一次交談中刺激到了楊康,後者準備殺人滅口,才出手傷人,誤傷自己,最終造成被害人死亡。

儘管黃蓉在交談中有明顯的故意,言語刺激楊康,但一干證據都沒有明確指出楊康患有一些不能受刺激或者不能情緒緊張的疾病,也就是說,黃蓉和楊康在動手前,都止於一般性言語交流,也就是說黃蓉自始至終沒有攻擊和實質傷害楊康的行為。

同時,根據原著描述,黃蓉的中掌部位在肩膀偏背後方向(詳情參見桃花島一戰,黃蓉武功高出江南七怪不少,被重傷、中毒之下的南希仁擊中,也有突然和偷襲成分),且遭楊康隔軟蝟甲重擊(楊康手掌受傷,說明不是比劃或者調戲,那是單純的出手傷人)。可以得出結論,楊康出擊的過程伴隨偷襲性質,出手凌厲,以當時黃蓉所處的狀態(與歐陽鋒對答,調整思緒),無法正確選擇被命中點(為何有此考慮?畢竟在神鵰俠侶中,黃蓉兩次在衣服內放置物品格擋住冰魄銀針和棗核釘,分別戰勝李莫愁和裘千尺,存在引誘他人出手的習慣),也就是說,即使黃蓉預知了軟蝟甲肩頭部分帶毒,也無法確保楊康命中帶毒部位的情況。因此排除黃蓉引誘楊康出手,用帶毒軟蝟甲加害的可能。

所以,在鐵搶廟楊康之死的問題上,黃蓉確實存在道德和感情負擔(郭靖的結義兄弟),確不要負法律責任,至於宋代法律如何規定,還請大神來幫我完善。


每次看到這種題目我都一激靈。。。


法律上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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