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連雲港狗咬人、人殺狗被拘留一事?

【女子被牧羊犬咬傷 男友「復仇」打死狗被拘留】

日前,連雲港一女子與男友回家時,在小區內被一條大狗咬傷。

幾日後,被咬女子的男友再次與狗相遇,隨後砍殺大狗致其死亡。

狗主人報警,警方通報此狗為德國牧羊犬,價值3.6萬元。打狗男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被依法刑事拘留。

請把狗咬人和人殺狗事件分開看待。


有朋友提示我匿名。不匿了,許多從業相關人士擔心受到影響,匿名是正確的。我不是法律相關從業,同時也不在意會進入誰的黑名單。

先說結論:國內現行寵物管理司法漏洞還是比較大的,從立法到執行仍有許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英國在2014年5月起,新法案規定,無論在公共場所還是私人場所,狗咬傷人的話主人要面臨5年有期徒刑;如果狗咬死人,主人面臨14年的徒刑。

在美國,狗在公共場所咬人要入刑,咬死人最高可判處主人終身監禁(美國:寵物狗咬死人 女主人被判終身監禁)。而飼養大型犬只必須強制購買10萬美元保額的保險用於賠償,和我們的強制車險一樣。另外公共場所不牽狗鏈要罰款,大型犬不戴嘴套也要罰款。《妨礙公共利益法》「三吠」原則,狗吵鬧可投訴警察。

在中國,即使人被狗咬死人了也極少被判處徒刑的。內蒙古呼和浩特,3隻狼狗咬死1名男童,村民驅趕4人受傷。狗主人被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3年徒刑緩刑4年,我們可以看到,相對許多人認為犬只保護工作好的英美司法體系,我國的懲處力度並不高。而目前有關犬只傷人的法律也只有《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動物致人死亡的,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賠償責任。沒有提到任何刑事責任,比交通肇事還輕微。上面內蒙古的案例因為傷及多人而且咬死了一個孩子才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判罰,而對造成一人死亡的就只能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判。排除非謀殺案以外,類似案件其主觀故意都是認定為意外或過失,判罰都會是最輕的一個檔。

正是法律管理的缺失,狗主人才敢於隨便放任狗到公共場所不加束縛,在很多人看來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就是允許的。因為沒有專門的法律約束使得責任被模糊化,許多飼養寵物的人並未意識到自己應承擔的責任。

殺狗行為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形成的。殺狗行為如各位司法人士說的,是損害財物無疑,當然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最終演變成殺狗事件的誘因卻是司法對被害人保護的缺失。第二天,咬人的狗仍然在小區散步。狗主人並未意識到需要先對寵物進行控制,經過體檢判斷寵物是否患有疾病,同時調查寵物失控的原因,確定安全後才能再讓狗進入公共場所。

《狗之禍,實乃人之責》鄭州法院網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趙軍勝說道:

養犬管理部門介紹,按照相關養犬管理辦法規定,對於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採取撲滅措施,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其實,咬人的寵物犬多數是「無辜」的。趙軍勝法官介紹,在大多數「狗咬人」的官司中,狗咬傷他人,主要是由於主人未盡到看管的責任。因此「狗之禍,實乃人之責」!

另外:查了一下新聞,據稱涉事的犬只由價格在3000-5000不等的馬犬變成了4000-6000的德牧。當然,如果是純血比賽馬犬或德牧價格確實是兩萬左右甚至更高,但這真的是不是賽犬仍然值得調查。


最近,那家人又有一條新狗了,聽說是在路上遇到的,給了點東西給它吃,就一直跟回家了。是條很可愛的小土狗,還不會叫,粘人,周圍有很多小孩喜歡逗它玩。由於小區已經沒有物業了(之前的保安由於守夜時小區大門被盜,被業主們趕跑了)。現在小區里的瑣碎事都是我爸在打理,現在在找不到失主(也無法確認該狗是否有主人的情況下),我爸和該租戶商量,目前打算把狗送去給一個看水庫的朋友家,讓這狗長大了看水庫去。希望是個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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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

再有下次就不是砍狗那麼簡單了 。

想起以前的一個答案 。

之前我家小區一樓有一家租戶養狗,一樓住戶都比其他人多個類似於入戶花園那種東西,但它不是入戶花園,是封頂的。功能一般是放放雜物單車摩托車和鞋子,空間足夠大了,可是這家人一直把狗放外面,也沒有狗鏈鎖著。

狗懷孕後異常兇猛,我平時都不敢走那邊過,繞旁邊一條一米寬還長滿雜草有時還有蛇的小路走。有個大哥還被這條狗追到跳上自己的車頂,笑死我了。總之大家都很怕這條狗。

後來大家紛紛向屋主投訴這家租戶 ,屋主也表示要是他們再放任這條狗就不租給他們了。但這家人依舊我行我素,和他們家的狗一樣。

不幸的事情還是發生了,這家人的小狗咬傷了一個小朋友,大概三歲多的小朋友吧。更為不幸的是被咬的小寶寶是潮汕人。。。還是個男孩兒。於是當晚幾輛麵包車光臨了我們小區,下來一堆人,打死了那條狗,俗話說打狗也要看主人。。。。。現在狗打了,就剩看主人了。這幫人拿著剛才敲狗的棍子開始敲門。敲開後小孩的爺爺拿出一張協議,意思大概是未來三十年這小孩出什麼事都要這家租戶負責(雖然這家人還是有點文化,知道狂犬病有潛伏期,但這協議有個卵用?估計真出事了也只是再來一幫人吧)這租戶主人很無奈的簽了。

想想被咬小朋友被狗追的時候有多害怕,

想想他的爺爺有多憤怒,

想想租戶家小孩兒看到家裡寵物一屍n命有多傷心。

所以,為了你的狗不狗帶,請給她一條狗帶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還是匿了吧。

首先, @六扇門見習捕快和 @張飛小飛飛等說的都非常正確,不重複了。殺狗人明顯觸犯法律,警方刑拘是完全合法合規,不存在狗姓不姓趙的問題。

但是,我這裡還是想給殺狗者洗洗地。回答中很多人指責殺狗者不採取法律措施,作為一名從業者,我必須說一下,這種事兒走民事法律訴訟絕對是得不償失,因為目前國內法律對於養狗者的限制實在是太少了!訴訟周期長,耽誤事兒不說,得到的賠償也不高,還要做傷情鑒定等等。另外被狗攻擊的精神損失怎麼核定?如何賠償?費時費力,得不到應有賠償,還要自己憋一肚子氣。我不贊成殺狗者的行為,但是我是理解他的心情的,在國內遇上這種事兒,簡直就是申冤無門,索賠無路。

作為參照,美國寵物犬傷人,狗通常會被執行注射死刑,嚴重時主人要受連帶責任,以我呆過的波士頓為例,狗主人不用皮帶牽狗,造成襲擊他人的,狗主人是有可能坐牢的。在日本,寵物犬傷人,同樣狗要被處死的。在英國,狗主人不清理狗的糞便,都會被處罰1000英鎊的。所以我在國外很少見過大型犬不牽著,就出來溜的。你在國外路上遇上遛狗的人,主人通常會在距離你很遠的時候,就收緊牽繩,使狗嚴格控制在主人身邊非常有限的範圍內。並且會主動繞開行人的。如果國內是在類似法律體系下,我想絕大多數人都會採取法律行動,而不是以暴制暴。說句題外話,在這個行業干多了就會發現我國現有好多法律都是守法的人吃虧,走在法律邊緣甚至是違法的人能得到好處,這種事見多了真是心塞。

最後,說說大家如果被狗襲擊了,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最重要的是,在國內現有法律體系下,一定要遠離大型犬,無論是否被拴著,也要遠離。其次,如果狗主人對狗採取了安全措施,還是不幸被咬了,而且狗主人態度很好願意溝通,那麼大家就理性協商解決吧,對文明人就採取文明的辦法。如果是狗主人不拴狗,狗竄上來傷人,而且狗主人態度不好,導致報警了。那麼注意了! 這時候你對警方的供述一定不要講是被狗傷到,因為那樣是民事案件,警察不會管的。一定要說是狗主人唆使狗去攻擊你,這屬於惡意傷人,屬於刑法範疇了。同時,你要告訴警察,狗主人不對烈性狗採取安全措施,構成了放任危險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堅決要求警方立案,並且堅持需警局做筆錄。這可就是刑事案件了!最後雖然未必真能定罪,但是鬧大是妥妥的了,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被傷害者才能得到和犬主人平等溝通的地位,為自己爭取到合法合理的權益。


法律的規定明確而不可侵犯,但執法者的疑點也應該公開而絕不姑息。

這件事情如果當初地從法律上講,沒有什麼可爭議的。但是這件事情的背後,即使作為一名法律虔誠的信仰者,很多漏洞和問題,也是必須誠然接受的。

第一次衝突,狗傷人,致人輕傷,主人不存在主觀故意。根據我國刑法,過失致人輕傷的,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主人承擔侵權責任,需要進行侵權損害賠償。有些答主在這裡把寵物狗人格化了,認為狗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是不恰當的。在法律關係中,只有人跟人的關係,飼養的動物造成侵權和傷害的,也是由起飼養者承擔。

這一次衝突中,根據目前媒體報道的事實,應當是達成了5000元的賠償協議,但是狗主人沒有履行。很多人說警察應當介入,可能對民事關係不大了解,受害者如果需要尋求救濟的話,需要在法院進行起訴,提出請求賠償的訴訟。

第二次衝突,人殺狗,主觀故意,就是為了報復,造成了狗死亡的後果。如果真的是按照新聞中的價值數額,確實構成了立案批捕的標準。當事人的行為,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容忍。所以如果死狗真的是那條那麼貴的狗,警察的做法也符合程序。

這兩件事情,在法律上來講是兩個獨立的事件,構成的也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

需要特別澄清的一點是,得出人身權利被侵犯要賠錢,私人財產被侵犯卻要坐牢,私人財產比人命都要金貴的答主是不恰當的,因為各位忽視了主觀犯意的不同。過失和故意是在刑法中有著天壤之別,如果在衝突一中,狗主人故意縱狗,致人輕傷,根據刑法,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要承擔刑事責任。

從法律的道理上來看,這一切,還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其中有一個致命的問題,就是這一切的發生,需要一個科學合理的飼養動物相關法規,一個公開透明的物證定價體系和一條暢通方便的公力救濟通道。

首先,儘管一些答主對法律的認識有誤解,但是這並不影響他們說的很有道理。中國的相關法規缺失在兩個方面:

其中一個,是歸屬於行政管理的"城市犬只管理辦法"。大部分的人通過自己的親生經歷,應該也理解這部由各城市自行制定的法規,不僅在立法上原始粗陋,而且在執行上更是近乎一紙空文。不僅大型的市內禁養犬橫行,基本的預防措施也做不到強制,對於發生過咬傷事件的犬只也做不到限制。這也是這個案件背後發生的源頭。

而另一個,也是歸屬於刑法的動物傷人的刑事責任制定。有的答主說是惡法是有些過了,但是私以為在動物管理,尤其是高危的犬只管理上。這一點上和高票答主@徐秋倫的意見一樣,認為對於違規烈性犬傷人,和造成重傷及以上後果的,處以比一般過失更嚴重的處罰。但是對和本案類似的輕傷案件,我依然持不應當入刑的保留意見。

其次比較令人玩味的就是這次的死狗鑒定。根據現有的信息,至少有兩個問題。一是當事人堅持稱殺害的是一隻價值更低的馬犬,而鑒定時給出的卻是價值高出很多的德國牧羊犬。對於這個爭議,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階段有義務進行排查,而且對於這種在小區內養狗的,通過鄰居,監控都可以確定犬種。在事實不清時我持保留意見,但是公安機關有義務澄清這一疑點。

二是死犬的公允價值。某匿名答主的質疑我開始的時候是不以為然的,覺得他就是想搞一個大新聞。但是在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查閱了相關資料以後,發現確實存在著巨大的疑點。

上海賽級松獅刨腹產死亡索賠案,廈門技能型拉布拉多犬交通肇事案,對於犬只價值的鑒定,當地相關的鑒定機構都提出無法進行價值鑒定,最後的解決方法都是通過"和稀泥",或者請出相關的警犬專家,通過折中計算的方式,說白了就是雙方差不多都要各讓幾步,達成審判。

民事案件尚且如此,對於涉及到如此難以確定價值的犬只價值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如何能夠敢做到不是進行先行調解,而是迅速通過物價局進行定價,後直接進行批捕。而且,連雲港市的物價局,真的有這樣的能力和資質嗎?

@一笑風雲過說物價局是指定的鑒定機構,可是根據各地規定的《財產鑒定估價管理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估價鑒定過程始於公安機關填寫《物品、財產估價鑒定委託書》,委託有資質的價格鑒定機構,出具包括估價對象,方法,過程,依據和結論的估價鑒定報告。

對於如此迅速的一系列動作,我不以惡意揣度,但是這份鑒定報告卻應該是關鍵。希望能夠儘早看到。

寫的太長,應該大家都是長文不閱吧,夜深了,剩下的有機會再說吧。


以後要記牢,重要的事情 說三遍:晚上出去碰到養狗的,如果是狗主人不拴狗,狗竄上來傷人,而且狗主人態度很不好,導致報警了。那麼注意了! 這時候你對警方的供述一定不要講是被狗傷到,因為那樣是民事案件,警察不會管的。一定要說是狗主人唆使狗去攻擊你,這屬於惡意傷人,屬於刑法範疇了。同時,你要告訴警察,狗主人不對烈性狗採取安全措施,構成了放任危險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堅決要求警方立案,並且堅持需警局做筆錄。這可就是刑事案件了!最後雖然未必真能定罪,但是鬧大是妥妥的了,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被傷害者才能得到和犬主人平等溝通的地位,為自己爭取到合法合理的權益


這有篇刨到根子上了,你們都扯的太虛。

附鏈接 分享人民日報:「男子打死咬人狗被刑拘 禁養犬是如何通過登記的?」http://rmrbimg2.people.cn/html/items/wap-share-rmrb/#/index/home/4/normal/detail/1785168660317184_cms_1785168660317184/normal


我突然想知道,那個兩個狗粉鬧事砸車騷擾威脅恐嚇的事件,為啥最後都是被砸的人出面道歉,狗粉屁事沒有啊?

莫非是因為車不會舔臉賣萌?


對於我們這些職業繁殖者來說。

出門遛狗必用牽引繩,狗子放在門口必用圍欄圍起並有專人照看。

最多的時候,是狗子放在家裡,客廳圍起來,狗子們互相玩耍。

也出現過狗子在門口尿尿,有人路過的情況。

只要表現出狗子想過去路人面前的樣子,就已經被呵斥回來,回來就是一巴掌。

更為重要的是,在我們繁殖圈裡,如果狗子帶出門,有人要摸,我們的回答一律是:

我們家狗咬人的。

防患於未然,即使家裡狗子從沒咬過人,都會說咬人的。

也同樣因為,一隻狗一兩萬,萬一被路人亂摸亂玩,我們也捨不得。

所以如果這隻德牧真的有三萬多,我想,狗主人根本捨不得放出去亂跑,遇到識狗的抱走賣掉呢?一出門少了三萬多,誰不心疼?

所以,我猜,這個無良狗主人不過是想要多拿點賠償,而編造了自家狗是血統的。

PS:血統的狗都有一個血統證書號,在CKU官網可以查詢,這個無良狗主人說的是否是事實,一查就知道了。


我小時候要走三公里路去上學,大路經過某個小村,小村有人養一條狼狗,常年不栓,狗主人曰,你走你的,不咬人的。

是的,每次遇到那條狗,它會從遠處過來,死死盯著我,追過來吠幾聲,要是我表現出一點害怕,它會追著不放。當然,儘管數次虛驚,但並沒有咬到我。但是我是真怕,每次路過膽戰心驚,最後怕得不敢走大路,寧願翻山越嶺走半小時小路繞開,也不走大路。

我把這事跟我媽說,我媽去找到狗主人,狗主人就是一句話,叫你兒子不要躲,它就不咬你。(我去他馬勒戈壁的,一隻大狼狗惡狠狠的狂吠還追你,你讓老子不要躲?我養一條,你來演示一下不躲行不行?)

我媽不爽了,說你這要嚇到路過的學生娃兒,要是咬到人怎麼辦?遂吵起來了,狗主人最後答應,會拴。我們以為這事就算擺平,我上學繼續走大路,以為沒狗了,結果一天我放學路過,埋頭走著,突然發現旁邊竹林里一坨黑,抬頭一看,那條狗正在惡狠狠的盯著我,就在我們眼光相交的一瞬間,它咆哮著衝過來,我掉頭就跑,驚嚇中發出的咆哮被狗主人聽見了,他出來了。吼了幾聲,狗沒再追我,我嚇得腿發軟。狗主人遠遠地斥責,你跑啥跑?你跑它不咬你?(是的,怪我逃跑。按照狗主人的意思,我應該站那不動,任憑狗過來,我應該相信狗主人,它只會聞聞我的腿,不會咬我的。)

他說過會拴狗的,但是他沒拴。

我從小就有一種特殊的氣質,就是招狗咬,幾個人站在一起,狗能直接向我衝過來,咬我一個人,我也不知道是不是上輩子和狗有仇。小時候被咬,流血的不下五次,全是農村土狗,都不是小狗。小時候是越被咬,越害怕,越害怕,越容易被狗咬,惡性循環。

那會剛上初一,回家覺得太憋屈,找小夥伴訴說,小夥伴初二,他說他也怕那狗。我們私下想了個辦法:把那狗毒死~

偷偷找了家裡的顆粒狀耗子葯,從家裡割了一塊臘肉,切成幾塊,把耗子葯夾在肉上,和我小夥伴總共三個人一起出發,三人壯膽。到那裡,沒碰到,轉悠了一圈,等了二十分鐘,真遇到了那條狗,它跑出來對著我們三個吠,我們把肉扔過去,然後走了。畢竟幹了壞事不能讓人抓到,遠遠望去,狗先過去聞了聞沒吃,但過了一會兒,還是把肉吃了。

不出所料,當天下午,狗死了,毒死的。聽說狗主人大罵:哪個狗日的毒死了我的狗?

我們暗地裡高興,終於可以走大路上學了。

你如果問我,為什麼這麼殘忍,我只能回答你,你們不能理解小時候被流浪狗追著咬了,找不到主人,自己去打了狂犬疫苗,一個多月要戒各種食物。那個難受。

我討厭狗,一切寵物狗,直到今天。

不久以前,我踩獨輪車在深圳西麗荔枝世界遊玩,荔枝世界是一個收門票的地方,不是私人庭院。裡面人不多,我在裡面聽著音樂踩著獨輪車到處逛,逛得正開心,路過幾個房子,突然一群沒拴鏈子的狗在屋檐下,我一個人在路中間,兩條小狗追過來吠,幾條大狗就過來了,我踩著獨輪車飛奔,差點摔跤,但是又要故作鎮定,免得激怒狗,運氣好,逃出三百米以後,拐個彎,狗總算沒跟我過來,我鬆了口氣。

這可是深圳某公園,各位,中國的養狗人有多自私,有多不負責,我想你們可以一窺究竟。而法律,對他們的約束太少了。高票答案說,英國狗咬傷人主人要追究刑事責任,咬死人甚至要終身監禁。中國的狗主人?你要是查的到是誰家的狗,能賠你醫藥費就不錯了,精神損失,誤工費?做夢去吧。要是流浪狗,不好意思,自認倒霉。所以,中國法律沒有相關約束,某些狗主人無法無天,隨意把威脅他人安全的寵物狗隨意放養。

狗咬死留守小孩,咬成重傷的事還少嗎?

鏈接:留守小女孩被流浪狗咬死。

http://news.sina.cn/?sa=t124d9815051v71from=mbaidustun=20007vt=4

罪魁禍首狗主人呢?頂多賠點錢了事,然後繼續隨便放狗?部分狗主人,在自己的狗咬到人還死不承認,無法追責的事情更是數不勝數。

小時候被狗咬,我媽找到狗主人,只要求賠錢打狂犬疫苗,結果狗主人不同意,一個勁說我的狗沒病,不用打,就耍賴,反正不給錢。最後還是我們自己掏錢打的,那時我家並不寬裕,這種無良狗主人你們見過嗎?

你問我這事怎麼看,我說這哥們幹得好!因為法律對受害人不公平,但是這哥們的方式不對。。。。。。。。。。年輕人啊,你要學我,用毒藥,悄悄毒死!幹嘛用刀呢?留下了證據你是要負責的。

最好毒個半死不活,讓狗主人叫救護車救他的狗,好了再毒它一次,折騰狗主人,讓他費時費力費錢,主人都不知道是誰幹的。然後乖乖把狗拴好。這小夥子幹嘛要用刀呢?太年輕啊。

你要鑽法律的空子嘛,讓狗主人猜到是你乾的,就是沒證據,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記住我的建議,對付無良狗主人,用毒藥對付狗就好了,計劃要周密,莫被抓到證據。


在面對【人殺狗,結果被愛狗者圍攻】的時候,很多所謂的愛狗人士都會說

如果法律不管那他們就該自己管

然後現在【狗咬人】了,被害者自己實行了【法律不管自己管】的事兒了

愛狗人士們就又把【法律不管自己管】的原則扔一邊了~~~~~~~~~

我是不知道這位 @包子姐 是不是在災難里被狗救下來的人

如果不是,那請你別擅自代表那些人

另外,所謂的被搜救犬救下,其核心還是被搜救隊員救下的

而搜救犬不過是搜救隊員的工具罷了

沒有經過嚴格的專業培訓,普通的狗會主動去救你?

而沒有後續的搜救隊員,即便狗發現了被砸在廢墟下動彈不得的你,又能怎麼把你救出來?

依照自然規律,我覺得更多的狗還是應該會去吃屍體的吧!

你不去感謝冒著生命危險的搜救隊員也就罷了

還動不動就代表災民認狗做祖宗,把人的功勞都抹殺了全歸到狗身上

你的思維邏輯也真是挺奇葩的了~~~~~~~~~


也許

第一次處理不當

也許

第二次判幾年

也許

第三次就是出獄砍死狗主人了

遵守法律沒有錯,但是法律和執行會引導社會風氣。養大型犬並且傷人不被處罰,需要等害人提起法律訴訟,這樣的違法成本過低必然導致如此結果。死條狗和判幾年不會改變什麼的,這種事情沒有什麼內幕,只是這種事不會很快消失。

請摺疊


指望相關立法……真是有點前途茫茫的,還是自己做點什麼吧。

……

……

——結晶木糖醇比巧克力效果好。

見言凌的回答:如何制止小區狗亂叫,亂拉,亂尿? - 公共衛生

甚至不用自己動手,把該資料製成圖片在小區業主群廣為宣傳即可。

以下是我在業主群的宣傳圖片:

——建議廣為宣傳,即可預防又可威懾,既不違法又維護了公序良俗。充分體現知識就是力量,有問題自己解決不麻煩政府的好公民!

=======新消息=====木糖醇被證明無效===

可以考慮使用異煙肼片

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我不說法律,不說誰對誰錯,在我看來這是立法的錯,立法又建立在社會結構和現實國情上,我無法去評判,只說說我親身經歷。我11年聖誕節期間在加拿大旅遊的時候,住在我高中同學家裡,他在加拿大西安大略留學,自己租房子住,有一個小院子,打理的很漂亮,養了一隻雪橇犬(著名的二哈,叫傻甜),平時白天我幫他遛狗,晚上他自己去遛狗。平安夜晚上,我們一起去bar,玩得有點晚了,回家看見窗子碎了,傻甜不見了,當時急的到處找。找了一個晚上,第二天接到HumaneSoci-ety的電話,說我朋友被鄰居舉報虐待狗狗,狗狗已經被帶走,要我們去現場接受處罰,我陪他去了,因為沒有按照原來領養的時候的承諾「Lifetime Commitment(一輩子的承諾)」,按時帶狗狗出去大小便,並且沒有妥善管理,有傷人的可能,所以罰款加幣3000,狗狗強行絕育,並送養他人,並且我的朋友三年都不能飼養寵物,並且告知,如果狗狗因為主人飼養不當導致傷人,主人還會有刑事處罰。這就是加拿大的寵物飼養,在他們的理念中狗狗是家人,小孩子,是應該有人負責教導養育的,不說別的,這就是我個人的經歷,回國不停看到各種關於狗狗的各種新聞,竟然無言以對。


這個故事其實告訴我們,就算要報復,也最好先找人律師請教一下,怎麼報復即合理又合法。

比如想殺這狗,完全可以先找個朋友在邊上,隨時準備錄像。回頭身上帶好合法武器,經過未拴的狗時待其有攻擊行為,再將其擊殺。並全程錄像。

在法律框架下行事,並不必須是讓公權力來維權。在國內這種立法混賬執法無力的地方,底線是做到自己別被公權力欺負,此外的事自己想辦法解決反而更現實。


竊國者侯,竊鉤者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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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養的狗,不管長什麼樣,一律是無主的(事主過錯)。

2)他當時想咬我,被我正當防衛,直接擊斃(打死有理)。

3)被刑拘的,支持申請國家賠償(堅決鬥爭,絕不認慫)。


從目前新聞報道出的細節來看,我認為因故意毀壞財物(殺狗)被拘並不冤。綜合討論的比較多的話題焦點說說我的看法。

一、有人認為狗是私養,屬「非法財產」,「非法財產」不受保護。我國1979年刑法總則中規定「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而現行的1997年刑法中刪掉了「合法」二字,即「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從刪去「合法」二字即可推斷出,刑法保護公民所有財產免受不法侵害。另外,從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七條「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中來看,刑法並沒有賦予公民對於他人持有的非法財產、違禁品的處置權利。為何?因為財產如果因非法而不受保護,人人得而毀之,那人人都可以是執法者、是法官,未審先判,整個社會也將人人自危,法制崩壞。所以,討論王某毀壞他人非法財產的「社會危害性」,不該僅僅指毀壞非法財產行為本身的危害性,還應該考慮到對於整個社會秩序的危害。

二、有人認為公安機關對狗咬人處理不當才導致王某殺狗事件。想弄清事情真相還要搞清事發地點到底是不是禁養區域,根據《連雲港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城市建成區」,那麼事發地「龍門山莊」位於在連雲港市連雲區海州灣街道,這裡屬不屬於城市建成區,屬不屬於禁止養犬區,也就是公權力能不能達到的範圍,沒有人說明。如果該地不屬於建成區,也就是不屬於禁養區,那公安機關在處理狗咬人事件中並無不當;如果屬於禁養區,那公安機關處理狗咬人事件中確實存在執法偏輕,應當履行職責而沒有履行。但公安機關不當執法與王某兩天後殺狗並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王某對於公安機關處理結果不滿意,完全可以對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甚至行政訴訟,法律並不是沒有賦予了王某救濟途徑。

三、有人認為殺狗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這要看殺狗的時間點,刑法判斷一個行為是不是犯罪,除了行為本身要有客觀構成要件(如行為、結果)、主觀構成要件(如故意過時、目的動機),還要看有沒有能排除犯罪的責任或違法性阻卻事由(如責任年紀、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從王某女友被狗咬到殺狗來看,王某並不存在排除犯罪的理由——也就是有人說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那什麼樣的情況下成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呢?舉個例子,如果狗主人故意利用狗攻擊人或因過失導致狗攻擊人的,王某殺狗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如果狗主人沒有故意或過失,狗自主攻擊人,王某殺狗則應認定為緊急避險。但不論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險,都強調現實危險正在發生才能成立。但從目前的新聞報道來看,王某兩天後夥同他人去殺狗,應該理解為報復行為,顯然不符合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的要件,其行為導致他人財產的損失,破壞了狗主人對財產的佔有,如果狗的價值確實是36000元,那因超過5000元而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標準,理應承擔刑事責任。當然,王某也有權利對於物價部門的鑒定表示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這是罪與非罪的關鍵,希望王某好好把握。另外,還有的朋友說王某成立假想防衛,王某的律師倒可以往這方面辯護,因為假想防衛是事實認識錯誤,不成立故意犯罪,最多是過失犯罪。假設情形是這樣的,狗主人沒栓狗,有過失,然後狗朝王某跑來,王某主觀誤以為狗攻擊他,他殺狗,以毀壞狗主人財產的方式防衛,雖然過失導致財產滅失,但過失毀壞財產不犯罪,王某也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但不知王某的口供和周圍群眾的證言是什麼樣的,我認為他這樣為自己辯解的可能性比較小。

四、有人說「在公權力不能覆蓋的時候,對於私力救濟應該有所容忍」。這個可以理解為刑法理論上的「自救行為」。但學界一致認定通過自救行為可以恢復受侵害的法益,才能實施自救行為。舉個例子,如甲偷了乙的錢包,兩天後乙發現甲並報警,在警察到來之前乙為了防止甲逃跑而限制了甲的人身自由,乙的行為屬自救行為。而王某被侵害的是人身權、健康權,並不能通過殺狗來恢復被侵犯的法益,所以王某的行為並不能因此認定為自救行為。而且由於自救行為是一種不依法定秩序、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極易破壞法的安定性且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以對於自救行為的認定僅存在於學界的討論,大多數國家的刑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自救行為是正當行為。


人去招惹老虎被咬死了要處罰老虎,現在狗來招惹人被人反殺了人要被處罰,這雙標玩的666


交通肇事逃逸,涉犬管理的漏洞為執法者詬病多時了。然而相關法規多年來一直未得以完善,所以只能躲著走。


狗咬人,報警,該賠償賠償,人殺狗,報警,該賠償賠償,這麼簡單的事情要什麼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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