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看到美國將《六項保證》列入法案什麼心態,大陸炒這個是不是心虛?

美國會首次將「六項保證」列入法案 被指為「台獨」壯膽

社評:美議員炒「六項保證」冷飯哄騙台灣


這六項保證缺了最主要的一項

:大陸武統台灣 美國一定會出兵


還早得很吶~~

這個是口頭通過的議案而已吶~~

美國的慣用伎倆而已,又不一定會通過,目前還是廢紙一張。

而且,每年美國眾議院提出的反華提案又不是一次兩次了。

據台灣《自由時報》21日報道,美國眾議院外委會以口頭無異議方式通過一項共同決議案,重申「與台灣關係法」和「六項保證」是美台關係的基石,這也是美國國會首次將「六項保證」列入法案中。

接下來還要通過眾議院,參議院,總統,這三關。

下面的人先造個勢,攪和下渾水,然後到上面再打掉。這不是很常用的咩?

要這麼說的話,今年兩會,人大代表還提出要懲治雙面台商的提案呢。

台商要不要嚇尿了?

---------------------------------------下面是認真的回答下我所知道的"六項保證"------------------------------------

好啦,來填坑了。

首先,說下個人的結論:

1、"六項保證"是美國用來制衡中國的一個手段,所制衡的是大陸與台灣之間的力量,本質上都是為了維持中國內戰,類似美國在敘利亞支持反政府武裝是一樣的道理。

2、另一個重要的作用當然是賣武器啦,特別是淘汰落後武器,順便還要高價賣出閹割版

3、「六項保證」,至今仍然沒有看到公開的,當年裡根總統提出的英語原文,因而存在各種微妙的版本。

4、要結合歷史環境來看這個「六項保證」,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它沒有支持台獨,仍然是堅持一個中國。

5、要記住,有一個詞叫「台灣媒體」,還記得我之前引用包道閣的那句話嗎?

此問題引用的兩篇新聞都是引用了台灣媒體的新聞稿,所以混淆了里根六項保證是顯然的。

(我在比利時鋼鐵會議的回答好不容易得了2.5K贊,竟然被舉報不友善,不造是不是引用包道閣那句話。所以這次不寫出來。哼)

以下分析不按照以上結論進行闡述。

一、六項保證的時空背景

"六項保證",出自於1982年的關於中美之間在八月十七日發表的《八一七公報》之前。

中美建交的過程中,有著名的"三個聯合公報",其中一個公報,就是1982年8月17日發表的《八一七公報》。而之前的兩個公報已經達成了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八一七公報》除了又強調了一遍「一個中國」的立場外,主要是涉及對台軍售的相關說明

  6. Having in mind the foregoing statements of both sides,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tates that it does not seek to carry out a long-term policy of arms sales to Taiwan, that its arms sales to Taiwan will not exceed, either in qualitative or in quantitative terms, the level of those supplied in recent year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and that it intends to reduce gradually its sales of arms to Taiwan, leading over a period of time to a final resolution. In so stating,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China"s consistent position regarding the thorough settlement of this issue.

  六、考慮到雙方的上述聲明,美國政府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在作這樣的聲明時,美國承認中國關於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的一貫立場。

  7. In order to bring about, over a period of time, a final settlement of the question of United States arms sales to Taiwan, which is an issue rooted in history, the two governments will make every effort to adopt measures and create conditions conducive to the thorough settlement of this issue.

  七、為了使美國售台武器這個歷史遺留的問題,經過一段時間最終得到解決,兩國政府將盡一切努力,採取措施,創造條件,以利於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然後,我們再把目光轉向台灣這邊。

我們知道,美國之前是支持蔣家政權的,在中美建交之前,美國是跟台灣政權是很熱絡的,一直提供軍售支持。

而《八一七公報》很顯然的,對台灣政權來說,是很受傷的。因此,在發表《八一七公報》前,在7月14日美國曾派人過去安撫蔣經國。

而安撫的就是提出「六項保證」

在這個時空背景下,我們要記得:大陸與台灣都是謀求統一中國,堅決反對台獨的。

二、"六項保證"究竟是什麼?

"六項保證",至今仍然沒有 明確的原文 展示在新聞媒體上。

PS:很多外國大使之類在中國(當然包括台灣),都會使用中文名的,所以一些文件提及美國的大使,代表處處長都會使用中文名。如,我之前提過的:包道閣。下文的李潔明也一樣。

"六項保證"當時主要是由美國駐台灣代表處的李潔明為安撫蔣經國,口述出來的,而且也說有文件形式,但至今仍然以【機密文件】為由,不對外公開。

而本人搜索了眾多的版本,各自對於台灣的主權問題,各有不同表述,而這個就為現在的台獨份子,提供了借題發揮的素材。

但我們要知道,「六項保證」的跟《八一七公報》,其作用根本不在一個等級。

這裡,我引用台灣中央社的報道來說明其中的分歧:

「六項保證」原件的下落--洋洋大觀--http://paowang.com

扁政府最關心的是美方在「六項保證」中關於台灣主權歸屬的立場,各種不同版本的「六項保證」把這項歸納為第五項,亞太事務助卿何志立在參院外委會就「八一七公報」作證時,在事前準備的證詞中所列舉的「六項保證」,將之列為第四項。

 各種不同有關台灣主權保證的說法分別是:(一):錢復在回憶錄中的用語是:「美不能支持中共對台灣的主權主張」;(二)何志立在參院證詞的用語是:「美國長久以來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並無改變」,何在回憶錄中的說法則有兩點:(A)美國不變更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容安瀾在所著「懸崖勒馬」一書中持相同說法),(B)美國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親向蔣經國遞交「六項保證」的李潔明大使日前告訴記者,他除了向蔣口頭宣讀「六項保證」外,還給了蔣一份寫有這些保證的書面文件,這份文件應在台北外交部的機密檔案中。只是吳釗燮要調閱這份文件時,外交部竟以「最高機密」的理由拒絕給吳看,中華民國駐美代表居然不能看「六項保證」的原件,豈非怪事?

http://www.taiwan.cn/sy/hxsp/200710/t20071015_468077.htm

曾任台灣「外交部長」、駐美代表的錢復,應傳統基金會的邀請,出席回顧六項保證研討會,在他口述的親身經歷中指出,他陪同當時美國駐台北最高代表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見蔣經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根本沒有文字版本的所謂六項保證。這個文字版本是蔣經國當局為安撫當時台灣人心而刻意安排的,所謂六項保證在台灣與美國之間有不同版本的說法也就由此傳開。

  在回顧六項保證研討會中,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卜睿哲表示,「六項保證(assurances)」的a要小寫,因為它並不是正式官方名稱。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會見蔣經國時,只是傳達了里根總統的六個要點(elements),並未使用「保證」。這更證明了所謂六項保證是當時蔣經國當局的工作人員為了台灣民心安定的傑作。而蔣經國不主張「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因此即使有美國的六項保證,也絕非「保證台灣獨立」。

OK,不管這"六項保證"對台灣的主權如何保證,一個月後,中美就直接在聯合公報上發表了《八一七公報》,重申了之前兩個公報已經達成了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所以,一個是在全世界面前重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一個是擁有眾多版本,口述且文本至今未公開,哪一個更加有說服力呢?

結果不言而喻。

三、此次炒作又為何?

經過上面的各項證據可以知道,現在台獨們炒作這個"六項保證",其實就是在鼓吹"台灣未定論",只不過是老調重彈了一遍而已。

這個在陳水扁時期已經炒作過一次。

而最為反中的《自由時報》明顯是抓住這一點,除了借題發揮外,當然也添油加醋了。

美國不會設下結束對台軍售的日期;

不會更動「與台灣關係法」的條款;

不會在做出對台軍售的決定之前與中國大陸協商;

不會做台灣與中國大陸的調解人;

不會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也就是這個問題必須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美國不會壓迫台灣和中國大陸談判;美國也不會正式承認中國人對台灣的主權

吶,黑體字那裡比前面引用到的何志立的文字,把【中國】變成了【中國人】,刻意製造一中一台,然後文章後面又是提到說到爛的【大陸飛彈說】。

果然是台灣媒體吼!(包道閣的名言.jpg)

而美國這邊為什麼要炒作呢?

中美是對手,但不是敵人。

美國已經喊了很久的"重返亞太""亞太再平衡"

面對中國的崛起,美國必須do something,以便拖住中國崛起的腳步。

而最近大陸政府面對即將上台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是沒有信任感可言的,之前民進黨的陳水扁不就搞各種烽火外交,搞得紅紅火火恍恍惚惚【嗶~~~~】嗎。

最近又打臉台灣打得人家措手不及,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美國的制衡策略,它必須對台灣政府有所表示,但又不能太過火,以免重現當年陳水扁這個【trouble maker】(美國評的)的麻煩事。

因此,此時美國的眾議院外委會以口頭的形式提出要將"六項保證"列入法案,實際上就是在給予某種暗示:我們悄悄站在你這邊哦~

同時,也是在測試中國大陸的反應。這種測試,就跟美國軍艦進入南海是一樣的道理的。

美國國會議員有4種形式提出新立法, 包括法案(Bills)、聯合決議案(Joint Resolution)、共同決議案(Concurrent Resolution)及簡單決議案(Simple Resolution)。

  法案經參、眾兩院通過後、還須送請美國總統簽署,才生效成為具約束力的法律(Act),而共同決議案和簡單決議案則不送交白宮,是代表國會對某件事物的態度與立場,不具法律約束力。

而這個「六項保證」只是共同決議案而已,表個態度罷了,根本不具備法律約束。

當然啦,以現在中美之間看起來明爭暗鬥,實際上又互有默契的曖昧而言。

這項議案應該是不會通過的,畢竟它要闖過眾議院,參議院,總統,這三關。

通過的話,明顯是對中美建交公報的打臉,美國會接受自己打自己臉的事情嗎?

即便美國可以這麼不要臉,但是破壞中美關係可比所謂的美台關係要嚴重得多。

想想都知道。


蔡英文說:我要維持現狀,我有溝通渠道

台灣很多民眾認為現狀最好,認為維持現狀不需要籌碼,認為不論誰上台都能做到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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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呢?

還不到520,大陸已經釋放出了一波波信號

這些信號告訴台灣

維持現狀也是需要付出籌碼的

馬英九的籌碼就是「九二共識」,就是習馬會上的這段話

鞏固「九二共識」,維持和平現狀。海峽兩岸在1992年11月就一個中國原則達成的共識簡稱九二共識,九二共識是兩岸推動和平的共同政治基礎,正是因為雙方共同尊重九二共識,過去7年半來,我們才能獲致包括達成23項協議在內的豐碩成果與和平榮景,讓兩岸關係處於66年來最和平穩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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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狀況下,蔡英文怎麼辦?

向大陸反覆的強調空洞的「維持現狀」?

蔡英文不願意拿出籌碼,想依靠所謂的民意來讓大陸不敢改變現狀

能實現嗎?

從大陸釋放的信號看,圖樣圖森破,奶Ⅴ

怎麼辦?

怎們安定民心?降低民眾的恐慌?

只能依靠美國了,依靠美國來向大陸討價還價

讓美國的議員發聲,然後依靠美國的聲音來穩定民心,來向大陸討價還價

可是,美國的議員們是免費的嗎?美國議員的嘴就沒有價格嗎?

呵呵

不知道蔡英文拿出了什麼條件,讓這些議員替台灣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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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了清末

我們自身實力弱小,列強甲要的條件太多太大,當政者沒有辦法,只能去尋求其他列強的干涉

其他列強幹涉了,甲降低了要求

可是這些壓迫列強甲降低要求的帝國,他們的出場費便宜嗎?

甲只是降低了要求,調整之後的條約,當政者能不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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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聲了,以後呢?

大陸要的籌碼你能一直無視嗎?

台灣還有多少利益能夠出賣給美國或者日本?

最後,一路走好,o(︶︿︶)o 唉

ps:本人只是時事政治愛好者,不懂理論,所寫大多是有感而發,淺薄之處在所難免。各位見諒。


為了進口美豬


協議和法案都是草紙,要對美帝的節操有信心,台灣是美國拿來噁心人和拿來賣的,只是遲賣早賣,賣的價碼高低的問題

什麼,你問大陸是不是心虛?美國的政策又沒有變化,大陸有哪一點需要心虛的?無非是看最近大陸對台灣有了點動作,美國想做點什麼來緩衝下這種影響而已,但終究也是口惠而實不至

美國的力量正在衰弱,衰弱到面對台灣議題已經不敢就具體的事務性問題直接向大陸施壓,比如最近的肯亞事件,美國並不敢直接站在台灣的立場上要求大陸將詐騙犯嫌犯遣返回台灣,設若大陸是一個和台灣體量和實力相當的地區呢?呵呵呵……


民進黨政府上台後是否會含瘦肉精美豬?準農委會主委曹啟鴻接受媒體專訪表示,是否開放非農委會就能決定,但「應該是這個方向」,並說「在公平貿易的概念下,農政單位是沒有力道可以擋住這個趨勢」,使得美豬議題再浮上檯面。

準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對此回應民進黨立場,表示加入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是國人期待,美豬的核心問題,在於妥善處理安全疑慮與產業衝擊,他並民進黨四點聲明,強調會確保食品安全、降低產業衝擊。針對曹啟鴻的說法,童振源表示,採訪內容基本上也不脫離這四點,但報紙在標題、重點上有一些不同著重點。

針對開放美豬議題,民進黨四點聲明如下:

一、確保食品安全:做好食安追蹤,並建立生產履歷與食品分級機制,任何具有風險的產品都必須強制標示,確保國人食的安全。

二、降低產業衝擊:增加豬農產品競爭力,確保豬農收益。

三、國際規範接軌:未來國內農產品檢疫及進出口,必須參考國際標準來執行,考量國人消費習慣,建立並採用事前的風險評估機制及科學證據,確保消費者權益。

四、建立全方位溝通機制:未來推動參與TPP的過程中,政府一定會做好全方位的溝通工作,不僅和相關業者溝通,也會和消費者及公民團體溝通。

http://m.nownews.com/n/2016/04/22/2072632

TPP 懂了吧ヽ(`Д′)?


只要不說大陸攻台美國會出兵幫台灣,就算六百項保證都沒什麼卵用。


六項保證將是綠營的心靈雞湯,並且不斷渲染美國是如何維護台灣利益,人權.民主得到美國認可。台灣與美國關係法以及六項保證在眾議院通過,還得經過參議院和總統同意才成功,在奧巴馬任內應該不會通過,況且美國不會因台灣和中國開戰,不管是政治還是經貿中國都是美國不可或缺的夥伴,合作的同時也給你下套,處處給你絆腳石。只要中國經濟保持現狀並提高,能有像鄧公一樣的領導人,台灣問題只是美國對待中國的籌碼,終究會解決。

但是台灣的政客會炒作,當成強心劑美國又是如何保證台灣關係法。台灣不僅是美國的重要夥伴,在對台軍售和政治上不與北京協商,顯示台灣主權地位,獨立外交。其實不管你六項保證還是台灣關係法,如需成功除非大陸經濟和政治出現重大問題方有希望。


六項保證,在意圖上對島內安定民心的作用大一些吧,因為前陣子陸方對台政策逐步收緊。

額,陸方這邊也是提一提,駁一駁,反一反嘛。

你來我往,隔空嘴炮,無何實質重大之影響。

三個字總結:然並卵╮( ̄▽ ̄)╭


台灣的綠營顯然是興奮的,總算找到穩定的依據了,一句話,美國會保護我們。至於付出的代價綠營是不怎麼提的。藍營磨拳擦掌打算吧綠營大大的批判一番,顯然當年藍營經歷的美國對台關係法,顯然比這個六點保證高得不知道到哪裡去了,國民黨政府和美國政府談笑風聲,有時候綠營是naive。

從付出的代價看,至少明面上的就有開發美豬美牛的進口,這個基本上類似傾銷一樣的是沒什麼可說的,那幫投綠營的豬農估計真的是作死作大了。背地裡不排除有與美日背後結盟的承諾。

美國是承認一個中國原則的,但是不得不說這只是浮於表面,因為美國意欲維持其亞太利益,必然加強在亞太的存在,問題在於,中國大陸的力量極速增長,對美國方面的衝撞也是越來越強,美國急需一個能抵擋一部分大陸衝撞的墊背,事實上,大陸確實將一部分壓力施加在了台灣的身上。

總體來說,仍然是一個不怎麼有用的法案,對於綠營來說,找爸爸是必須的,也就是綠營被框得很慘,但是又是給一個投名狀。


大陸有什麼可心虛的?美帝真的承諾武力保護台灣了再來跟大陸談心虛吧。空心菜剛當選就著急忙慌的派人過去劃底線已經把到底誰心虛暴露完了。


隨他去吧,大不了干丫的!


大陸有什麼好心虛的?

let it go.

其實在當前主流趨勢是和平的大環境下(雖然這和平快被大綠綠給消磨殆盡),無論是美帝還是土鱉或是小綠綠都不會找這個碴兒,能和平一天是一天,彼此都好過。可萬一哪天有需求,實在壓不住火了,戰火就在所難免。

在此之前的一切只不過是表演而已,跟演員炒作沒什麼區別,讓底層屁民看著:哇,我們的政府有所為哎!

其實三方心裡都清楚彼此底線是什麼,對方能承受到什麼地步,輕易不會把事情做到底,拔河遊戲而已。

這些條款在和平時期有用,戰時一張廢紙而已。


這玩意更像是空心菜用來安撫綠小將用的,話說96年台海危機大陸凝聚人心,如今台灣卻要靠這個來凝聚~


美國人憑什麼為了中國人和中國人打一場必定完勝不了的戰爭而且犧牲巨大的市場?美國一戰,二戰參戰花了多久?台灣人民主了就能是盎格魯撒克遜人么?當年同文同種世界第一的英爺也是欠了一屁股債才換來美國人拿命支持,台灣拿的出么?


congress 網站上的狀態是 passed house

https://www.congress.gov/114/bills/hconres88/BILLS-114hconres88ih.pdf

Whereas the Six Assurances are guidelines to conduct rela-
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and stipu-
late that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1) set a date for termination of arms sales to Taiwan;

(2) alter the terms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3) consult with China in advance before making de-
cisions about United States arms sales to Taiwan;

(4) mediate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5) alter its position abou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which was, that the question was one to be decided
peacefully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and would not pres-
sure Taiwan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China; and

(6) formally recognize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Now, therefore, be it

我還是把英文原文貼出來 大家自己理解吧 注意用的動詞和副詞 完全給了美國充分的自由度去解釋和實行根據具體的情況 總覺得兩岸的媒體喜歡往自己覺得美國支持的方向理解


看到民進黨要放行美國豬肉進口了。2012年民進黨拿這個攻擊馬娘娘,要求豬肉放進來,馬總統就得下台。

哈哈哈哈,轉身真快


面子上的東西做足了,底子里的東西啥都沒有。


口惠而實不至.

找人撐場子不用花錢的嗎?何況說這些話的是美國國會中的部分~

菜菜光去問美國的意見不問問習大大的意見小心被穿小鞋哦~


台獨份子貼紙建國,大陸暴民嘴炮統一。

美日:你倆別老玩虛的,倒是動手打呀!

台灣人不喜歡老蔣的原因恐怕不單是在老蔣統治時期的個人獨裁和白色恐怖。

估計老蔣不同意當年美國的「託管台灣」的要求也是一大原因。

台灣同胞要進口美帝豬肉,大陸網友表示喜聞樂見。大陸民眾吃了幾年的雙匯進口豬肉這個事實又有幾人知道?

兩岸同胞都是吃著美帝進口瘦肉精豬肉,誰又比誰高貴?

附1《與台灣關係法》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台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

A.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台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它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B. 美國的政策如下:

1.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它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它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2.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3.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

6.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它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C.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台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茲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美國對台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A.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B.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 指示總統如遇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議

第四條:

A.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向美國法律對台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台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台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B.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

1.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台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台灣適用;

2.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它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台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它關係(包括和台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3. a. 美國對台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台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b. 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台灣統治當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它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台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

4. 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台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台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5. 不論本法律任何條款,或是美國總統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之舉、或是台灣人民和美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台灣缺乏承認、以及此等相關情勢,均不得被美國政府各部門解釋為,依照1954年原子能法及1978年防止核子擴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決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得以拒絕對台灣的核子輸出申請,或是撤銷已核准的輸出許可證。

6. 至於移民及國籍法方面,應根據該法202項(b)款規定對待台灣。

7. 台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不應由於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

8.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台灣適用。

C. 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協議(包括多國公約),至1978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D. 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它國際組織。

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第五條:

A. 當本法律生效後三年之內,1961年援外法案231項第2段第2款所訂國民平均所得一千美元限制。將不限制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活動,其可決定是否對美國私人在台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

B. 除了本條(A.)項另有規定外,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在對美國私人在台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時,應適用對世界其它地區相同的標準。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

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台灣人民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它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來進行實施:

1. 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此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人:

2. 總統所指示成立,繼承上述協會的非政府機構。(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

B.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台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議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議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C. 該協會設立或執行業務所依據的哥倫比亞特區、各州或地方政治機構的法律、規章、命令,阻撓或妨礙該協會依據本法律執行業務時,此等法律、規章、命令的效力應次於本法律。

該協會對在台美國公民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A. 該協會得授權在台僱員:

1. 執行美國法律所規定授權之公證人業務,以採錄證詞,並從事公證業務:

2. 擔任已故美國公民之遺產臨時保管人:

3. 根據美國總統指示,依照美國法律之規定,執行領事所獲授權執行之其它業務,以協助保護美國人民的利益。

B. 該協會僱員獲得授權執行之行為有效力,並在美國境內具有相同效力,如同其它人獲得授權執行此種行為一樣。

該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八條: 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局目前或嗣後一切課稅。

對該協會提供財產及服務、以及從該協會獨得之財產及服務

第九條

A. 美國政府各部門可依總統所指定條件,出售、借貸或租賃財產(包括財產利益)給該協會,或提供行政和技術支持和服務,供該協會執行業務。此等機構提供上述服務之報酬,應列入各機構所獲預算之內。

B. 美國政府各部門得依總統指示的條件,獲得該協會的服務。當總統認為,為了實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時,可由總統頒布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門獲得上述服務,而不顧上述部門通常獲得上述服務時,所應適用的法律。

C. 依本法律提供經費給該協會的美國政府各部門,應和該協會達成安排,讓美國政府主計長得查閱該協會的帳冊記錄,並有機會查核該協會經費動用情形。

台灣機構

第十條:

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台灣提供,或由台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台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台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台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它行動者。

B. 要求總統給予台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指與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C. 根據台灣給予美國在台協會及其適當人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總統已獲授權給予台灣機構及其適當人員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種特權及豁免權(要視適當的情況及義務而定)。

公務人員離職受雇於協會

第十一條:

A.

1. 依據總統可能指示的條件及情況,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可在一特定時間內,使接受服務於美國在台協會的任何機構職員或僱員脫離政府職務。

2. 任何根據上述(1.)節情況離開該機構而服務於該協會的任何職員或僱員,有權在終止於協會的服務時,以適當的地位重新為原機構(或接替的機構)僱用或復職,該職員或僱員並保有如果末在總統指示的期間及其它情況下離職所應獲得的附帶權利、特權及福利。

3. 在上述(2.)項中有權重新被僱用或復職的職員或僱員,在繼續不斷為該協會服務期間,應可繼續參加未受雇於該協會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計劃,其中包括因公殉職、負傷或患病的補償;衛生計劃及人壽保險;年度休假、病假、及其它例假計劃;美國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種職員或僱員如果在為該協會服務期間,及重為原機構僱用或復職之前死亡或退休,應視為在公職上死亡或退休。 4.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的職員或僱員,在本法案生效前享準保留原職而停薪情況進入該協會者,在服務期間將獲受本條之下的各項福利。

B. 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台灣僱用外國人員者,可將此種人員調往該協會,要自然增加其津貼、福利及權利,並不得中斷其服務,以免影響退休及其它福利,其中包括繼續參加調往該協會前,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

C. 該協會的僱用人員不是美國政府的僱用的人員,其在代表該協會時,免於受美國法典第18條207項之約束。

D.

1. 依據一九五四年美國國內稅法911及913項,該協會所付予僱用人員之薪水將不視為薪資所得。該協會僱用人員所獲之薪水應予免稅,其程度與美國政府的文職人員情況同。

2. 除了前述(A.)(3.)所述範圍,受雇該協會所作的服務,將不構成社會安全法第二條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

A. 國務卿應將該協會為其中一造的任何協議內容全文送交國會。但是,如果總統認為立即公開透露協議內容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則此種協議不應送交國會,而應在適當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眾院的外交委員會,僅於總統發出適當通知時才得解除機密。

B. 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協議」一詞包括

1. 該協會與台灣的治理當局或台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議;

2. 該協會與美國各機構達成的任何協議。

C. 經由該協會所達成的協議及交易,應接受同樣的國會批准、審查、及認可,如同這些協議是經由美國各機構達成一樣,該協會是代表美國政府行事。

D.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國務卿應每六個月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描述及檢討與台灣的經濟關係,尤其是對正常經濟關係的任何干預。

規則與章程

第十三條: 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則與章程。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三年期間,此種規則與章程應立即送交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然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本法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國會監督

第十四條:

A. 眾院外交委員會,參院外交委員會及國會其它適當的委員會將監督:

1. 本法案各條款的執行;

2. 該協會的作業及程序;

3. 美國與台灣繼續維持關係的法律及技術事項;

4. 有關東亞安全及合作的美國政策的執行。

B. 這些委員會將適當地向參院或眾院報告監督的結果。

定義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1. 「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 「台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台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它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撥款之授權

第十六條: 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1980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用盡為止。

條款效力

第十七條: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它部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它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受影響。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 本法案應於197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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