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訴霍爾姆斯案中因緊急避險下殺人充饑 證明有罪的方法?

山間探險被困山洞 後採用搖色子方法決定殺掉誰以便充饑 後來殺死一人後其他人成功得到救援 如何證明探險者們有罪


1、具體案情

今天的主角不叫董文了。

如果我沒記錯,1842年的美國訴霍爾姆斯案大概的案情是:

海難後,X個海員和Y個乘客共乘1輛救生艇,但風暴來臨之時,為減輕載重,幾個船員把Z名乘客扔下海里,減輕負重,於是船上的人都得救了。後這幾個船員被指控過失殺人。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為了駕駛救生艇,有必要留下船員,但應留下最少數量的船員,讓多餘的船員先犧牲,然後才能扔乘客。而且乘客必須以抽籤之類的隨機方式挑選。因此,最後法院判了這幾個船員有罪(什麼罪忘了,因為美國的罪與中國不一樣。量刑印象中是六個月),總統也拒絕特赦。

1884年的女王訴杜得力與斯蒂芬案:

海難後,三個水手和一個船艙服務員困在一條救生艇上,沒有食物和水,將要餓死或渴死時,杜得力與斯蒂芬提議抽籤選出一個人被殺死作為犧牲品。那個服務員最弱小,他沒有同意。但是抽籤還是進行了,並且三個水手都沒抽到「犧牲品」的簽。於是杜得力與斯蒂芬殺死這個服務員,三個水手吃他的肉喝他的血,過了幾天後獲救。

最後英國法院判處他們謀殺罪,死刑。上訴法院改判謀殺罪,六個月監禁。

2、關於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有幾個基本原則是世界各國都公認的:

  • 時間上的緊迫:危害正在發生
  • 客觀上別無他法:沒有可以取代避險行為的其他行為或方法
  • 不允許對本人行為引發的危害進行避險
  • 主觀上為了減少損害(張明楷退散)
  • 保全的利益高於被犧牲的利益
  • 哪個利益更高,應由司法作出認定,而不是由個人。比如你認為你家養的狗貴重於路邊一個等死的乞丐;但是在法律上,顯然人的生命權要高於一只狗。

3、如何證明

看你的意思,應該不是想問如何用證據來證明發生的事故,而是想問能否用緊急避險來否定這種行為構成犯罪。

這其實涉及「人的生命權是否有高低之分」的爭議。

在緊急避險中,被保全的利益應高於被犧牲的利益,大家對這一原則都沒意見。但是在具體涉及到兩種利益都是生命權時,爭議就大了。

比如,同樣兩個生命,其生命權是否有差別?一個年富力壯剛25歲的十佳青年,和一個行將入土以乞討為生的80歲乞丐,他們的生命權是否相同?能否為了救前者而犧牲後者?

比如,多數生命與少數生命,其生命權是否有差別?犧牲一個人可以救活兩人以上,一個人的生命權是不是低於多個人的生命權?

比如,一個人自願作出犧牲去拯救另外一個人,第三人是否應該阻止?這種阻止是在救人還是在殺人?

比如,一個人是否有權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剝奪另外一個人的生命?

19世紀到今天已經一百多年了,這些問題至今仍然爭論不休。


  1. 該案主角是被判過失殺人罪(manslaughter),不是故意殺人罪(murder),因為陪審團認為該人犯罪時不存在惡意
  2. 正常情況下,法律是認為自己可以把自己的性命置於他人性命之上的,對於一個普通人,在為了拯救自己的性命而除了殺人而沒有任何其他出路的前提下,殺人是允許的。
  3. 但是,該案的承辦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示是,作為船員,他們已經承諾了要把乘客的生命置於自己的之上,「must be under no obligation to make his own safety secondary to the safety of others.」,「The sailor… is bound to set a greater value on the life of others than on his own.」。當乘客上船時,他們就接受了這個承諾。所以在過失殺人罪的罪名之下,自救這個辯護理由因這個承諾的存在而無效,「 self-preservation was not an adequate defense to the charge of manslaughter」。
  4. 綜合2和3,可以得到manslaughter有罪的結論。


洞穴奇案中薩伯已經在導言中明確表示,這個虛構的案子是與1842年的美國訴霍爾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訴杜得力與斯蒂芬案有關,並脫胎與此。5+9的觀點中,有的法官是以法條為至尊,殺人即償命,但有的法官認為法律是社會共同體的產物,是具有社會屬性和時代性,特殊性的,結合現實情況,做出自己的判決,而霍爾姆斯的案子中霍爾姆斯水手是直接的操縱者,結合美國法律和特殊情況,檢察官給他定為非預謀故意殺人,從而獲罪,但好在量刑較輕。nontheless,14個觀點都是不同的考量,觀點有交集,有全異,這是法哲理上的思考,是一種拋磚引玉上的綜述。

另外,說一些題外話,從富勒的最初的五個觀點,再到薩伯的9個觀點,拋開其內容,撇出其學術分歧,單單是這一橫跨50年,新一代學者就法學內涵重新審視,而非國內多少萬法科研究生一寫論文就是「引用」,就是「借鑒」,絲毫沒有靜下心來,站在此時的時代坐標下,繼往開來。不說其他人,對於我們要學法律的人來說,這種一代代人觀點的交鋒,理念的傳遞,也正是身為人類最偉大的優勢,時代最光榮的福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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