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死刑越來越少,你怎麼看?
我媽在省高院幹了一輩子,以前我也問過她這個問題。再結合從其他途徑了解到的信息試著答一下。
1,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刑法不斷減輕是確實存在的趨勢。這一點主要來自於人類個體彼此之間的理解加深,以及人對自己生命的珍視程度的上升。人覺得生命越可貴,就把生命權放到比其他權益更高的位置。所以以前經濟犯罪有死刑,80年代甚至盜竊,流氓罪等都有可能判死刑。而現在只有對人的生命安全有著實質威脅的才會判死刑。這就是因為生命權相對被人更加看重。
2,國際輿論的壓力。國際上掌握話語權的發達國家大部分是沒有死刑,或者像美國那樣判的少,執行的更少。是這些國家的人太聖母了也好,是因為他們文明程度確實比我們高也好,不管如何,這種國際壓力是確實存在的,而且是批判我國對民眾壓迫的重要論據之一。所以我國的死刑實際數量是從不公布的,而且因此對死刑數量也是有實際控制的,暴力犯罪數量是有限的,死刑大頭還是在毒品案件上,所以我國各個省份的毒品定罪的標準是不一樣的,50克海洛因就判死刑是不可能的,只出現在紙面上。毒情嚴重的省份不得不放寬標準,防止出現太多的死刑案例。所以一些邊境省份,可能販賣好幾公斤海洛因才勉強能夠上一個死刑。
3,整體治安環境的轉好,更促進了死刑判罰的範圍收緊。亂使用重典,因為需要法律懲處來警示眾人,而如果社會環境較為安定,警示眾人的需求就相對較少,使用死刑的重要性自然就相對降低。
4,一些司法觀念的轉變。比如,死刑相對於其他刑法的一個重要不同就是,死刑能有效阻止這個犯罪分子繼續危害社會。坐牢遲早要放出來的,有些人窮凶極惡,出來就有可能繼續害人。所以只有死刑。而反過來說,是不是被認為對方的這次作案具有偶然性,以後再出現的幾率較小,就可以不用死刑呢。所以基於這個思路,現在如果有證據證明是激情殺人的,可以不判死刑。因為案件不完全是主觀意識主導的,有一定的偶然性。再比如,如果一個死刑犯逃亡了20年被抓了,這20年也沒再犯事,那麼也一般不判死刑,因為你證明了你今後對社會並沒有很大危害性。
所以死刑越來越少在現有的社會發展趨勢下是必然的,以後還會越來越少,雖然離取消死刑應該還需要很長時間,但這個趨勢是確實存在的。
政治博弈,一方讓步。
嚴肅負責刑事政策的受益者是廣大中國人民。但是:
1、因新中國而利益受損、試圖翻盤的古典精英集團
2、改革開放造就的新精英集團3、法律專業政治集團或為重建古典精英政治
或為最大化私權利,最小化公權力
或為實現專業價值、專業利益的最大化始終在體制內或體制外,以各種理由,各種手段,各種名義,反對死刑,最小化死刑。
興,百姓苦。亡,百姓苦。
再說可能就要被和諧了。我認為死刑多少和趨勢不是太大問題,真正急迫的問題是「活刑」與死刑在嚴厲程度上無法銜接。
取消死刑以後說不定學美國某些州,警察看到犯罪的先砰砰砰打光一個彈夾再說
刑罰的最主要目的,是預防和懲罰犯罪,預防為主,懲罰為輔。正如殺雞儆猴一樣,殺雞隻是手段,警示猴子才是目的。我國算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和判處、執行死刑都比較多的國家(這個算是眾所周知的事情,不必我論證了吧),多到每年執行的死刑數量都是絕對機密的程度。(說到這裡我的職業病又發作了,秘密等級其實是分為」秘密「、」機密「、」絕密「三個級別,我也不確定死刑數字算哪個級別,所以我論述中的絕對機密與」機密「的保密等級無關)
死刑,作為最有威懾力的刑罰,不應該是被害人家屬宣洩怒氣的途徑,而應該是不輕易動用的核武器。只可惜,更多的人只看到前者(我個人感覺這是跟法制觀念不普及有關)。
比如前段時間的「人販子判死刑」刷屏,就是一種感情、道德上的發泄罷了。但我想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國目前絕對判處死刑(即必須判死刑,只有死刑一種選擇,而不是通常的在「X年至Y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裡面選一種刑罰)的五大罪名里,就包括拐賣兒童罪。順便複習一下,絕對死刑的罪名是:1、刑法121條,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航空器受嚴重破壞2、239條,綁架罪,致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綁架人3、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情節特別嚴重4、317條,暴動越獄罪和聚眾持械劫獄罪,情節特別嚴重5、383條,貪污罪、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從2001年我在大學學習刑法到現在,這五種必判死刑的罪名從未更改過。那麼問題來了,是什麼給了你「死刑越來越少」的錯覺呢?是刑法里法定量刑中包含死刑的罪名少了,還是因為實際判決死刑的案件少了?一、法定的死刑量刑減少
我國《刑法》(通常都是指1997刑法,79刑法那麼古老的東西一般都不提了)是在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才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為「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這些被取消死刑的罪名,你見過多少因這些罪名被判死刑的呢?到現在為止,不考慮還沒正式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我國剩餘的死刑罪名大概是55個(希望我沒數錯)。取消的原因,大抵是認為這些罪名已經過時,或者跟不上時代、經濟、普世價值觀的變化,已經不會嚴重到要判死刑的程度。這些死刑罪名的取消,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實踐中,也基本沒有反對的聲音,獲得了一致認可。而對於一些爭議較大的罪名,如組織賣淫、集資詐騙等,《修八》還是持謹慎的態度,並未涉及。
我還記得有次聽講座時,講課人提到組織賣淫罪時說得很直接:「雖然刑法規定本罪情節特別嚴重可以判死刑,但即使是日本人集體嫖娼那次,對組織者也只判了無期。難道還會有比這種情節更嚴重的情況嗎?所以這個罪名實際上也是不可能判到死刑的了。」至於集資詐騙是否要取消死刑,目前的爭議也比較大。取消方的觀點主要認為這個罪可能會導致誤判誤殺;而且詐騙罪都沒死刑了,作為特殊詐騙的集資詐騙罪也不應有死刑;受害人自身有錯,判死刑會影響受害人得到賠償,金融體制問題導致民企融資難,取消非暴力死刑是世界潮流等等(我個人評價這些理由都有些牽強)。反對取消方的觀點主要認為這是涉眾案件,危害極大。總之,這些有爭議的罪名是否要取消死刑都還在爭議之中,不扯皮上一段時間,恐怕也很難有明確的結論。目前我國對於死刑的態度是:「保留,但謹慎判處。」
二、判決的死刑數減少
死刑數量是肯定查不到的,查得到我也不敢說。如果你是因為感覺判處死刑的案件少了而認為死刑減少,這反而是好事(指死刑立即執行,不包括死刑緩刑二年執行)。目前判死刑的案件,涉毒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殺人之類嚴重危及生命案件的會多一些。非暴力犯罪被判死刑的,我真沒看過幾件。以前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的刑事訴訟確實是不怎麼注重保護被告人的權益的,這是一種長期存在的觀念或理念(具體怎麼沒注重保護我就不自曝其短了)。總之,這會導致一種結果:受各種因素干擾而判處或不判處死刑。即該死不死,或者不該死卻死了。這「各種因素」,包括當事人鬧訪,行政出於各種目的官方干預或私人干預,社會輿論,等等。人力有時窮。有些案件,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清晰、完整地還原案件事實的,證據就是那麼多,無論什麼方式也補不到了。比如死了三個月才發現屍體,只能確定房子是誰租的,現場也留有這人的DNA和指紋,本人卻死也不認,我們只能根據生活經驗、證人所說的兩人是否結怨等等旁證來加強「這人是兇手」或者「這人不是兇手」的信心。問題是,就算我內心敢百分百肯定這人是兇手,這死刑,敢不敢判?
人的價值觀也不同。比如葯加鑫那個,實踐中很多這種臨時起意殺人的案件,死者家屬拿著葯加鑫的判決問,這個葯加鑫都判死刑了,我這案件被告人的情節跟葯加鑫也差不多,你判不判死刑?是啊,判不判死刑呢?下面是雞湯:
我不否認,總會有一些案件是因為利益而不判死刑。但也請你相信,總有一些案件,是因為法官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權而不判死刑。無論如何,這世界上真正十惡不赦的人終究是少的,再惡的人總也有一些地方會觸動一些人的心。我曾經辦過一宗販賣毒品的案件,查到7公斤氯胺酮、1.7公斤冰毒,還是累犯。法律規定50克以上的冰毒就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何況他還有個法定從重的累犯情節。我找了一堆理由,比如他舉報了上家,他的毒品有一些是用於自己吸,這個案件的證據比較單薄,他的前科不是毒品犯罪,等等,最後說服合議庭和審委會,判了死緩+限制減刑。但我自己心裏面清楚,我留他一命,是因為他被抓時孩子剛出生,他請的律師也是個大著肚子來開庭的孕婦。那時候我的兒子也剛出生,推己及人,我心軟了。活著終究是好的。反對排名第二的匿名用戶的第一句話,典型的工具主義和目的刑主義刑罰觀,這是啟蒙運動前就應該被扔進歷史的垃圾桶的東西。具體展開容我跑個步吃個煎餅回來看心情寫。
我覺得法律這東西如果從人民或者說大多數人的利益出發,就應該接地氣,而不是像古代的皇帝一樣,一輩子恨不得不出皇宮。而如果從「高處不勝寒」的當權者來說,也許穩定或者說減少利益衝突才是他們首要關心的。我不是憤世嫉俗,也不是仇富,只是也許還是太年輕,見不得這世間那熙熙攘攘為利爭得如同厲鬼一般的人。精英人群總說老百姓缺乏判斷能力民智太低,卻忘記了這不是他們希望看到的。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戾氣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見識了太多的不公卻無人能管所產生的絕望罷了。
突然刷到,也是詫異。
死刑減少?放心,在如今社會環境下,傳統涉毒的逐步減少,但新型毒品的犯罪不斷湧現,所以,涉毒的大頭肯定少不了。那涉暴(殺人搶劫傷害等等等等)的呢?當你發現身邊人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社會資源分配差異巨大的時候,暴力犯罪應該不會減少吧,老實說,近幾年,看到的人是越來越狠了。
當然,還有些特殊的,反正就那麼一小撮,假裝看不到。其實,死刑這東西,在我們的國家,不管你每年夠判的是一萬還是一百,是媒體放大的,還是國家重視的,最後到執行的時候,基本上就是那個數,不多也不少。不然最高院要複核幹嘛?!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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