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賦予記者哪些特權? 或者說,正式記者的哪些行為會受到區別於一般人的保護和限制?

老羅圍堵方舟子和彭劍時說「這是公共場合,可以隨便拍,你可以不回答走掉,但是不能阻止拍攝」

有人回應說「老羅不是記者,即使公共場合也沒有權利拍攝並上傳到網上」

正式在編的記者採訪與普通群眾質疑有差別嗎?


首先,從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共識來講,記者僅應是一種職業,記者手中所擁有的權利與一般公民無異,記者的採訪行為和普通公民的類似行為無本質區別。記者的權利是由憲法衍生出來的,其職業行為受憲法中「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保障,與其他公民無異。

下面說咱們這兒的特色:

1.咱們這兒的所有法律法規條例辦法中,沒有一個明確給出「採訪」這種行為的定義和範疇。事實上,許多學者認為這是新聞立法的第一步。 這是公權力給自己開的一個天窗,關鍵時刻可以隨意解釋。

2.咱們這兒記者分兩種:有證的沒證的,沒證的跟普通公民沒區別;採訪也分兩種,有證的採訪和沒證的採訪,後者可以單純被看作「問問」,或者lz說的」質疑「。

3.正式在編的記者似應改為「有版署記者證」的記者更恰當。

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聞記者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製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  

本辦法所稱新聞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境內報紙出版單位、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電影製片廠等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單位。其中,報紙、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廣播、電影、電視新聞機構的認定,以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批准文件為依據。

第五條 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第三十六條 新聞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暫停核發該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並建議其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對其負責人給予處分:

  ………………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新聞機構內未持有新聞記者證的人員從事新聞採訪活動的;

也就是說,理論上來講,想採訪就要有記者證。有證的記者「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政府需要為他們提供「便利和保障」,普通群眾不一定;但什麼人都不能「干擾、阻撓」,單純不配合是可以接受的。

這看起來就算是「特權」了吧?

但問題還出在沒有「採訪」定義上,即便有證的記者,你的職業行為就是「採訪」嗎?到頭來還是公權說了算,好比說河南省委憑什麼要配合你個南都記者?另一種情況,CCTV記者也不是人人有證的,他們拿著一紙介紹信去採訪的話,基層政府的人多半要買這個面子,所以又有那些在鏡頭前犯傻或者裝傻的官員們。如此才有那些諸如「你是替黨說話還是替人民說話」的知名言論。

另外,諸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規規定了公民針對公權力的知情權和質詢權。普通公民也可依照這些法律法規要求政府回答問題或提供相應資料……理論上。所以沒證的記者也可以進行「採訪」,或許名義上不能這麼說。

以上是涉及公權力的,當被採訪者是普通公民或者企業法人之類的時候,按照《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有證的記者可以不受「干擾、阻撓」,沒證的呢?就可以「干擾、阻撓」嗎?假如阻撓的程度僅限於遮擋鏡頭惡語相向之類,應該沒有問題,但假如動手了砸機器了打人了,那就該輪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管理」丫了。

在這一點上,老羅跟一個在正規媒體供職有「記者」頭銜但沒有版署記者證的記者是一樣的,他的行為有沒有問題,能不能「給丫一個特寫」,或者上傳到網上,都跟他是不是記者沒有關係。具體需要懂法的人來解釋了。

其實,像本人這樣的網媒內容采編就無權利進行「採訪」,但我們還是天天堂而皇之地打著自己網站的旗號到處提問調查拍照寫稿,並且在名片和口頭中皆以「記者」自居。我們丫的都違!法!啦!不光網媒,越市場化的媒體有記者證的記者占所有「記者」的比例越小。可參考此文:http://past.nbweekly.com/Print/Article/10932_0.shtml

總結一下:

與其說我國法律賦予了記者特權,還不如說我國法律賦予了「記者證」特權。持證記者在面對公權時有理論上的特權,但可能被無視。此外,持證記者還享有優先購買火車票和進景點不買票等特權,雖然後者多半要看售票人員的臉色。面對普通公民時,這種特權並無實際效力。

老羅是不是記者與他在公共場所拍攝和上傳的行為沒有關係。

持證記者的採訪在面對公權力時,公權力應提供「便利和保障」,面對私權時不受」干擾、阻撓「。沒證的可以公民身份要求公權力配合,私權的」干擾和阻撓「也不能超過其他法律法規限定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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