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縣政府破產有什麼好處?破產之後還能重新建立縣政府嗎? 破產後政府的日常事務由誰處理?

問題比較多,不好意思了!

縣政府破產有什麼好處?欠銀行的錢可以不還了?

破產之後還能重新建立縣政府么?

破產的標準或標識是什麼?資不抵債?

破產後政府的日常事物由誰處理?

縣政府的權利及責任是否會交由上一級政府?

————————對於已知情況的補充(補充完善中)————————

1、美國稅收是交到州政府還是縣政府?

州一級政府上的主要稅收收益來自「三大稅基」:「銷售稅」、「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而城市與縣級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的大頭,則是與房屋價格直接相關的「物業稅」(PROPERTY TAX)。也就是說,大體上,城市政府與縣級政府的主要稅收,與本地房產價格緊密相關。

2、關於地方政府的債務

美國地方政府可以根據項目發行一些地方性的債券


感謝@Raymond Wang 大律邀請回答。但Wang大律謬讚,我談不上專家,只是目前在這個領域學習研究而已。

關於政府稅的部分我並不了解,無法作答。故就破產法方面的問題,就我所知做一些解答:

首先大家要對「破產」(bankruptcy)這件事情有個大概的認識。用大家最常聽到的一個片語,「破產」似乎總是與「保護」連在一起——可是破產怎麼「保護」債務人呢?

如果破產simply =清算(liquidation)——這是破產機制最早的目標所在——那麼意味著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終極目的,只是為了挖掘他所有可供償還的資產(等等,還有「不可供償還」的資產嗎?有,目前在自然人破產制度上的「豁免財產」一說,即是一類,但此處不展開詳述),按照一定方式和順序向其所有債權人做出清償。由於財產是一個組織實體賴以存在的根本要素之一(當然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自然人的生存與發展可能),因此如果破產程序的內核只有「清算資產、清償債務」這一個內容,那麼它對於債務人而言基本只等於一種「規範的死亡程序」,談不上「保護」。

「破產保護」一詞(也有人基於相同內涵翻譯為「破產預防」)的一個重要落腳點,是在「自動凍結」(automatic stay)這一機制上。我在此無意考究這一制度設計的肇始與淵源,但在現代破產法制下,能夠啟動「自動凍結」是絕大多數債務人申請破產的重要動機之一。何謂自動凍結?我們用大白話來說,就是破產程序啟動(一般隨當事人提出破產申請而啟動)的同時,一切意在實現債權的行動(無論是私力救濟,例如電話催收催討、設置擔保物權、優先個別清償還是公力救濟,例如訴訟仲裁或強制執行)都必須被強制性地中止,除非經過對破產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裁量批准,方得繼續進行。基於此,債務人獲得了一個相當的喘息機會(在破產程序進行之時或在法院批准解除凍結之前),可以在不受催討壓力、資產不受查封或強制轉讓的情況下,儘力透過各種渠道和方法解決負債難題,恢復整體清償能力(solvent)[在此感謝@weizhi pan 的訂正建議]。這一機制的存在,無論對於企業,對於公法主體,對於自然人,甚至對於債權人,都同樣重要——因為它為未來債務人的財務性重生或者債權人最大利益的實現,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自動凍結是實現「破產保護」的至關重要的機制。在美國聯邦破產法典(Bankruptcy Code)下這一機制主要規定於其第362節(11 USC § 362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1/362),有興趣者可自行參閱 。

在自動凍結的護航之下,債務人就會有機會坐下來與債權人談判,並思考自己在破產程序下的取捨與選擇。為了簡化問題,我們在這裡不考慮自然人破產的問題,而僅以企業或公法人破產為探討對象:二者有一個共性:誰也不希望(甚至不能)因為破產事實而走向最終清算、消滅人格和實體。此時,美國在1978年新訂破產法典時一時靈光創設的那個制度就開始發光發熱了,這就是大家熟知的「破產重整」(reorganization,11 USC Chapter 11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1/chapter-11)。即便公法人的破產重整程序規定在不同章節11 USC Chapter 9,如果大家有耐心對比這兩章程序,會發現chapter 9 在相當程度上無非是chapter11在公法人這一特殊主體上的特殊安排而已,在主要制度與基本框架上,十分相近。

為什麼要重整?重整程序對債務人而言有具有什麼「保護性」色彩?這個問題可以講好幾個課時。這裡做最簡單的處理:

大家在思考者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到我們討論的債務人不是一個自然人,而是一個複雜的實體(無論是企業還是公法人)——它涉及價值不菲的資產(包括非實物性資產),往往具有數量相當的僱員,同時還具有生產產品、提供服務的製造社會財富的價值。在不計收購成本的前提下,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大多數人會相信:如果能較為完滿的保存下這一實體,讓其繼續運轉,而同時在財務結構、盈利模式、成本開銷等方面進行完善和改進,使其恢復原來的盈利能力或原來提供服務的能力,那麼最終實現的經濟價值與社會效益,要比將其打碎拍賣分售給不同領域、訴求不同的債權人要大的多。說白了,如果我們能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保留債務人的營運價值(ongoing concern value),我們就不應該短視地去追求實現債務人的清算價值(liquidation value)——即便對於債權人而言,這也很可能是效益最大化的結果(債權人往往會成為重整後新生企業的股東,而企業如果恢復盈利能力對於新股東們而言自然意味著大賺一筆;即便不做股東,一個恢復健康的企業的整體出售、或股權交易,也會讓債權人滿載而歸——至少好過清算債務人而獲得的可憐債權回報:1-10%)。基於此,破產程序不僅最終保護了債務人免遭滅亡的命運,同時還很可能成就債權人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才符合「破產保護」的美稱啊。

但債權人可能並不會輕易就這個問題達成一致,讓企業繼續經營的成本也許是不可控的,債權的損失也許更大。從美國企業破產重整的實務上來看,重整程序最終成功的例子並不能說太高(有研究說成功率不足50%),這意味著有更多企業在試圖自我救贖後最終難免被解構、出售、最終消亡的命運。但如果我們考慮的是公法人,由於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的存在,聯邦破產程序決不能導致民選的地方政府走向滅亡,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美國公法人破產程序(chapter 9)是一個保護性色彩更強的機制)——因為它完全避免了破產程序帶領債務人走向滅亡的可能性(即@Raymond Wang 所說的,不會走向清算)。

重整程序中還有一系列有利於債務人的制度安排,包括DIP制度(Debtor in Possession,即債務人繼續管領破產財產並自主運營,法院一般不另派獨立管理人接管破產財產或干預債務人運營),獨享重整計劃提交權(Exclusive Power to file reorganization plan,債務人籍此能獲得決定自己未來命運的大權),決定是否承認並繼續履行未完成合同的決定權(Power to assume or reject executory contract,債務人將獲得拒絕繼續履行增加成本而盈利不足的合同的權力,例如市政府可以拒絕履行與警察、火警、市政僱員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而代之以報酬更低的新合同)等。

這就是為什麼現在很多人認為,結合今日的立法潮流與司法現實,破產法在很大程度被部分地「進化」為「倒產」法(insolvency law,中文詞源在日本)——「倒產」即倒而不破,重生有望。

下面我可以具體地回答提問者的問題:

1.縣政府破產有什麼好處?欠銀行的錢可以不還了?

好處已經做了分析。簡而言之,縣政府破產意味著其獲得暫時不用出售財產、結構自己來還債的危機,並獲得了坐下來與所有債權人談判,通過減免債務、延長償還期限、變換債務結構、調整預算安排等方法,達成財政平衡並清償債務的目標。欠銀行的錢並不是可以不還了,但可以通過不同方式、在不同時限來償還——當然銀行也很有可能做出妥協,減免一部分債務:這都是債務重組的應有之義。

破產之後還能重新建立縣政府么?

無需建立新政府,因為聯邦破產程序不會導致現政府的更迭或滅亡(當然財務危機引發政府換屆或閣員下台當然可能,但這是政治程序,不是破產程序)。同時,由於chapter 9基本採用chapter 11的程序特徵,因此控制政府資產的依然是現任政府(DIP制度,Debtor In Possession),而一般情況下無需由法院派任獨立的破產管理人接管財產。

破產的標準或標識是什麼?資不抵債?

這個問題取決於立法規定,不同國家在不同破產程序上,會有不同安排。一般來說,破產程序的啟動始於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同時也有可能始於法院裁定(例如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美國公法人破產制度下,州政府有權對地方政府申請適用聯邦破產程序作出相當限制。前一陣美國阿拉巴馬州傑弗遜郡(Jefferson County)申請破產就曾引發州政府反彈;而加州2012年的多個城市破產也涉及州法現行調解程序的適用問題。

破產程序是否啟動的實體標準,並不僅僅在於資不抵債——甚至可以說,資不抵債(所謂的「資產負債表判斷法」)已經逐步為各國破產立法者所棄用。目前通行的標準是多元化的,關鍵的關注點在債務人維持其清償能力(即「現金流標準」),即債務人「是否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這個問題過於技術,我們不展開講。

破產後政府的日常事物由誰處理?

上已述及,在DIP制度下以及聯邦憲法第十修正案保障下,政府事務依然由現有政府處理,但不排除透過政治程序更迭政府。

縣政府的權利及責任是否會交由上一級政府?

不會。除以上原因外,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地方政府與州政府的關係不是隸屬關係,相反地方政府是依據聯邦憲法和州憲法結成的自治性公法人團體。


謝邀。可問題太多了,我只能大概講講,@善澤 是破產法方面的專家。

先請閱讀「在美國一個縣政府破產意味著什麼?」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910534/answer/13326064

地方政府申請破產的法律依據是《美國破產法典》(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de)第9章《地方政府債務調整法》(Reorganization for municipalities)。實際上,地方政府破產,是一種債務重組,而非清算(liquidation)。換句話說,地方政府通過申請破產而合法地對債務違約,在重組後減少債務。

地方政府破產,方式上與第11章規定的企業破產債務重組很相似,只是適用對象為市政當局(Municipality),州下屬的市、縣、地區、村鎮等地方政府,但不包括州政府本身。破產案件由市政當局提交給破產法院。

該法案不允許州破產,因而各州將通過削減開支、增稅來降低預算赤字。對地方政府來說,如果真的面臨破產,也僅是財政破產,並不影響政府職能。

地方政府宣布破產後,往往是通過裁減公務員壓縮開支,通過談判延長還債期限,或者請求上級支援等。

向聯邦政府借貸款是最後一招。但根據美國法律,聯邦政府只在自然災害等危急時刻才出手,救援各州並無現成程序。

具體可以參考:

Municipality Bankruptcy http://www.uscourts.gov/FederalCourts/Bankruptcy/BankruptcyBasics/Chapter9.aspx

Chapter 9, Title 11, United States Code http://en.wikipedia.org/wiki/Chapter_9,_Title_11,_United_States_Code


縣政府破產有什麼好處?欠銀行的錢可以不還了?

好處就是耍賴,有可能完全不還。最大的好處就是這是個人和公司慣用的一招。這樣可以少還錢。個人破產會導致信用破產,政府信用破產了也沒什麼影響。所以這是典型耍賴。。。

http://blogs.voanews.com/breaking-news/2011/11/10/us-municipal-government-files-countrys-biggest-bankruptcy/

破產之後還能重新建立縣政府么?

破產後縣政府照舊,破產只是一個財產清算的手段。不一定說這個政府就這麼沒了。

破產的標準或標識是什麼?資不抵債?

根據新聞,這次破產申請原因是無法償還。

破產後政府的日常事物由誰處理?

繼續處理。

縣政府的權利及責任是否會交由上一級政府?

不會,美國顧名思義United States,就是大大小小的state在一起。Federal law大家都遵守,但是state law在state層面可以補充Federal law, local law 又可以在不和state law和federal law衝突的情況下補充。稅收同理。所以處理這次事情同理。而且這樣可以防止下面政府積累這樣的問題影響到state和federal


「破產」兩個字與「保護」聯繫起來,最具現實意義的還是在個人破產領域。於企業或者政府,破產基本上還是個「sad story」,儘管如今破產已經不再是什麼不光彩的事了——只有在少數情況下,企業申請破產更大程度上是為了作為談判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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