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硬座旅客強坐軟卧,列車員勸阻被毆打?

新聞鏈接見:男子持硬座票強坐軟卧遭勸阻 竟用玻璃杯砸女列車員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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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座車旅客強行坐軟卧 女列車員勸阻後被砸頭 血流不止】3日晚,一列K424次列車在運行到南昌至鷹潭區間時,一硬座旅客強行要坐軟卧。列車乘務員勸阻無效,旅客竟用玻璃杯砸向了列車員,致女列車員頭部血流不止。有旅客報警,目前肇事者已被警方控制。


前面的人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評論,我不重複。

這其實又是一個不守規則的案例,如同動物園下車的女子,只是那名女子傷害的是自己和家人,而這名乘客傷害的是他人。

很多人習慣不守規則,在規則面前碰運氣,耍點小聰明,嘗試著去突破規則,比如排隊、等紅燈等。而執行規則的人很多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睜隻眼閉隻眼。於是規則在人們眼中就變得無足輕重,可有可無了。

這個乘客這次大概沒想到,還真有嚴格執行規則的人,也應該為不守規則承擔責任了。


謝邀。這種事情我仍願意抱著最大的希望認定肇事者在做出違法(或者犯罪)行為後其內心應當是後悔的、自責的。至於被害人是輕微傷還是輕傷以上,肇事者是民事侵權行為還是犯罪行為,讓責當其位的專業人員來判斷吧。就事論事,別擴大就好。


謝邀。

就問題描述的法律事實來看:1、旅客買的硬座票,和鐵路公司形成了一個運輸合同,旅客乘車時應當按照車票(即合同內容)履行合同,旅客強行調換軟卧的行為構成違約甚至侵權。2、旅客用玻璃杯砸傷乘務員的行為構成傷害,治安處罰還是觸犯刑法,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都要根據詳細的案件事實評判。3、乘務員在工作期間因執行職務遭到侵害,可認定為工傷。同時,也可向侵權人(旅客)要求賠償。

以上分析實際是法的評價作用、強制作用的體現,是一種事後的監管。這個事件讓我聯想到了類似的幾個真實事件:

1、2015年吳弘欽在一列由重慶開往福州的火車上,發現自己的卧鋪(下鋪)被一名孕婦佔據,孕婦站在道德制高點(自己的鋪位是上鋪,有孕在身,難以攀爬),據不讓鋪,反而譴責吳弘欽「太自私」。雙方發生爭吵,聞訊而來的列車員做出處理決定,吳弘欽的下鋪給孕婦,吳弘欽去孕婦原來的上鋪,差價由孕婦補償。吳弘欽不同意換鋪,拽起孕婦,發生撕扯。事後吳弘欽被重慶警方作出行政處罰12日的決定。

2、2016年,某大型銀行員工被打。銀行女員工在給某客戶辦理信用卡時,發現該客戶信息有問題,於是拒絕辦理信用卡。而該客戶一怒之下,用塑料卡槽砸向女員工,女員工頭破血流,抱頭痛哭。

3、2016年4月17日,一名騎三輪送貨車的順風快遞員,在派送途中與一輛小轎車發生刮擦。小轎車主遂對該快遞員多次掌摑、辱罵,並指責其搶道、讓其修車。

這些事件所反應出的,已經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了。面對強權,我憤怒,我要發泄,所以我揮刀向更弱者。我對付不了鐵路公司,對付不了銀行,我可以對付裡面的小蝦米。我是顧客,不管我有理沒理,我就是你的上帝,你敢和我對打,分分鐘投訴你讓你干不下去。這其實也是一種精神勝利法,我們的身邊,依然充斥著許多這樣的阿Q式人物。我們的民風、民智,並不比幾百年前高出多少。我們要知法、守法,要講契約精神,要提高自己的文明素養,但是也要學會保護自己,學會如何對付下三濫。


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1、硬卧旅客強坐軟卧,首先在法律上沒有支付合理的對價,即無權享有軟卧待遇。

2、旅客因不被鐵路人員允許,用玻璃杯傷人根據具體實際情形涉及到治安處罰法乃至刑法,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罪名的故意傷害罪。

3、該名鐵路人員屬於在職務期間受到傷害,根據具體工傷鑒定情形,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予以處理。但同時,該員工也可以選擇用侵權角度出發對其受到侵害的結果予以要求賠償或補償。


瀉藥,人性本身就是這樣,骯髒,低劣,貪小便宜,無理取鬧。所以才會有法去給他做出處罰。


謝邀。

在微博看到相關圖片的時候,血腥程度還是超出了我的想像。

我知道現在還是有帶著這種「我出了錢我就是大爺,你們這些服務員就應該順著我,顧客就是上帝。」思想的人,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他們為何會做出這樣的事情。

作為一名乘客,你自己事先買的是硬座車票,如果想坐軟卧,完全可以向乘務員申請補票,在沒有進行補票的時候強行坐軟卧車廂,經乘務員勸阻後出手傷人,就是無理取鬧。

可能這類乘客會說,軟卧反正也沒人,我坐坐怎麼了。

是,有的軟卧是沒人。

但是你上車前購買的就是硬座車票,就代表著在這列列車上你只能在硬座就坐,除非你自願補票。給多少錢,買什麼票,就坐什麼位置,該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就不應該以非正當手段妄圖取得。

乘務員臉上的傷觸目驚心,好好的一個姑娘,在履行自己工作職責的時候,平白無故遭此橫禍,我相信傷人的乘客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希望姑娘可以儘快好起來。

以上。


第一次被邀請回答問題,緊張加小激動。說的不對之處請大佬指教!

個人覺得問題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該男子持硬座票坐軟座也是不應該得到支持了,這個常理分析。

2.乘務員勸阻是職務行為,男子砸傷乘務員是故意傷害,這是行為定性。

3.看後續的乘務員傷情鑒定,對該男子的治安處罰,拘役等,以及觀其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量刑的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4.關於民事賠償問題,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乘務員可請求該男子賠償其所支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營養費等等費用。用工單位也需對勞務人員(乘務員)的損害承擔責任。

不足之處還請大佬補充點評!!


一直相信一個道理,大部分人都是有素質明白道理的,消費能力越高個人素養自然越好,大部分情況是這樣,所以存在一些人素養不高,花著硬座票的錢想要坐軟座,這只是很少一部分人會做的事情,但是也反映了社會問題,低素質的人群哪裡都有,只能說中國15億人口泱泱大國國民素質還有待提高吧。


你知道各個鐵路局下的客運段千千萬萬的臨時工們有多渴望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么?他們寧肯用一次被旅客打,來換取一份正式工的頭銜


謝邀

去驗傷,如果構成輕傷以上承擔刑事責任。


瀉藥。前幾天坐高鐵一等座,有一部分沒票的人也坐到這個車廂,乘務員多次要求他們去二等車廂,他們假裝沒聽到。和硬座乘客要坐軟卧道理差不多吧。乘車人和鐵路局之間本身是一種客運服務合同關係。支付的是硬座或者二等座的價格,強行享受更高價格的服務,實質是一種違約行為。我認為在理論上可以強行要求其支付差價。當然,這期間發生的爭執並實施毆打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夠成犯罪,就是民事侵權。


這事兒要是發生在美利堅,,,(?ò ? ó?)


謝邀。

1.買硬座票強坐軟卧,屬於違約行為。列車員有權拒絕。

2.用玻璃瓶打列車員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根據事實情況、主觀意圖和傷情等情形由法官確定。

3.受傷列車員一方面可以申請工傷獲得工傷補償,另一方面可以同時主張該旅客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可以同時主張,重複索賠。


謝邀,反正我們每天遇到傻瓜的概率比不中彩票的概率還要大


謝邀

如果單從法律方面來講的話,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去看,既列車員與旅客。

列車員的話,在這種結果已經發生後,最明智的是去申請工傷,早點去做傷情鑒定,這樣還能拿到不錯的賠償費,大概幾萬吧。

就這位旅客,他是過錯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該判尋釁滋事罪還是故意傷害要看法院的審理。不過他的整個動作在新聞中只有拿起玻璃杯砸向列車員,所以情節可能不會很嚴重,尋釁滋事罪的話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謝邀

從法律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就是這個人能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呢?

因為新聞報道的比較含糊,這當中究竟發生了什麼我們並不知道。事實的進一步認定有待警方的後續通告。如果新聞報道都屬實的話,那麼就需要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來看。

主觀方面:加害人用玻璃杯打人,應當認定為故意。

主體要件:從這人的行為來看,會不會有精神疾病?這很難說。如果是精神病人的話,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客觀方面:單依據目前的報道和圖片來看也許可以定為輕傷(頭部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cm),這也有待於司法鑒定。

客體要件:侵犯了身體權。

如果沒那麼多意外的話,這人應當定故意傷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誰知道他怎麼想的,想坐軟卧補票呀。。還特么打人,尋釁滋事故意傷害。


謝邀。打人就不行


法律方法,這是不是尋釁滋事,先拘留兩天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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