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的人犯法用不用負刑事責任?#男子毆打掃地小男孩#

如果這男的真的是精神病患者,那他用負刑事責任嗎(畢竟太特么殘暴)?或者他的法律監護人要負什麼責任(畢竟病得這麼重還不好好監護)?


由於其有精神病史,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有可能提起司法精神病鑒定,經司法精神病鑒定,確定其民事行為、刑事責任能力。

分為完全、部分和無,除了無刑事責任能力外,其它兩種情況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監護人是沒有刑事責任的,若當事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那麼監護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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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這個事情之外的吧,在我國司法精神病鑒定這塊問題還是蠻多的。

比如現在公檢法有權決定是否做鑒定,家屬可以申請,但是依據是什麼?沒有明確標準。(容易被權力濫用)

鑒定機構管理比較雜亂,並且不同機構做出來的鑒定,一致性很差,即使同一家機構,前後的鑒定結果也可能大不相同。而其司法效力又沒有等級差別。(難以確定鑒定結果)

被鑒定為精神病後,沒什麼強制收留機構,還是在各地的醫院。(容易被鑽空子,像在美國,鑒定認定後會在專門的地方強制治療,比坐牢還難受,基本上沒有人會為了脫罪去偽造精神病)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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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聽說這個孩子目前意識清醒,祝福他吧!

如何通過司法的改革、精神病人收留、治療體系的改革,來避免類似的悲劇,才是重中之重。

除了精神病人外,流浪漢呢?有報復社會傾向的生活貧困者呢?

我了解一些是因為以前法學論文是寫這個的,是我學的兩個專業的交叉。


突然發現知乎的好處了,一個回答能用好幾次,我又來無恥的貼回答了

----------------------咳咳咳,我來認真回答----------------------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除非是流浪神經病,不然就是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注意,是民事責任,沒有刑事責任

然後根據監護行為是否有缺漏來判定大小

舉個例子

媽媽監護精神病兒子,媽媽在洗澡,把孩子鎖屋裡,屋子的大門也緊鎖

孩子發飆,連破兩扇門出去傷人了

責任就比洗澡不鎖門輕,但依然需要賠償

但不能對精神病人進行刑罰

--------------------------------------特殊情況分割線--------------------------------------

以上的就是純沒看好病人,病人出去發瘋的情況

但有特例,可能會牽涉刑事責任

1、監護人教唆精神病人出去殺人,指導如何殺人

2、明知其有殺人的行為可能性,但故意不監管,或者故意放鬆監管,以求其被抓被殺等結果

其他的暫時沒想到,反正就類似這種情況

--------------------------------------然後關於路人--------------------------------------

看過個案例

游泳池有人溺水

泳客見死不救,跑了,道德有問題,但無法律責任,因為他無救助義務

但救生員跑了,就不行,因為他有救助義務

所以見義勇為是個人的特殊貢獻,而不是義務,國家不會規定你一定要見義勇為

所以他們道德層面有問題

但法律角度,民事刑事都是無責任的

法律責任無非就是沒做該做的,和做了不該做的

法律上,他們沒有該做的,也沒有做不該做的


繼續忍吧~


以後要天天出去裝瘋賣傻了,亂打亂殺,還高吼我就是有精神病。


精神病人不用負刑事責任,但他的監護需要負相關的法律的責任,像視頻上這種嚴重威脅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是需要強制醫療的。

當然強制醫療的話也不是把他關在醫院一輩子,等到病情穩定一般都會放出來。


記憶中是這樣的:

有精神前科的人,經鑒定確有精神病之後,必須進行治療,輕度精神病患者,也必須有監護人照看,監護人應該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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