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將餓死的窮人搶劫餐廳,怎麼量刑?

在現實發生,怎麼量刑?國內外法律都行。


講一下英國法吧。根據1968年反盜竊法可能構成Burglary,該罪算重罪,最高可以判十四年。

至於這種情況是否算緊急避險(Necessity),在倫敦南華克自治市訴威廉姆斯案里,Denning大法官是這麼說的:

「Necessity would open a door no man could shut. If homelessness were once adimitted as a defense to trespass, no-one"s house would be safe. Thus the courts must refuse to admit the plea of necessity to the hungry and the homeless; and trust that their distress will be relieved by the charitable and the good".

簡單的講就是英國是個福利國家,冤有頭債有主出門左轉是政府,政府和民間公益組織有各種方法可以讓你餓不死(比如樂購門口的小推車裡有專門給流浪漢準備的食物),但是你偏要去搶人家或者私闖民宅,你說你這是緊急避險反正我是不信的。

該案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不過這案子案號是Ch,看起來似乎是個衡平法民事案件,高院Ch Div的民事判決能不能bind地方刑院我也不是很清楚,但至少應該是persuasive的。

我個人覺得按照他們的觀念,既然「風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流浪漢當然更不能進......

順便說個無關的,你盎律師考試教材里居然可以堂而皇之的寫「實踐中由於暴亂罪將直接導致當地警察局對受影響居民的國家賠償責任,故即使達到了暴亂的程度,只要不太嚴重警方通常也只會定性為騷亂」,這倆罪最高刑差了五年,我覺得從刑罰威懾力的角度來看這種practice算惡法。


以前遇到過案子,一個流浪的餓了三天,搶劫了兩個饅頭。辦這種案子,心裡是不舒服的,兩個饅頭啊,市價最高也就四塊錢……

結果還好,判三緩五,後來這人出來痛改前非開了個麵館……估計是餓怕了吧,這人說自己最喜歡的就是做飯了

啊,看到這麼多回復,受寵若驚,限於隱私,不能補充太多細節,說三點:一是這位搶饅頭的絕不是赤手空拳拿著饅頭就跑的類型;二是因為他居無定所,也不具備取保條件,因此被羈押到宣判;三是可能是我表述不清,他出來後,找了份麵館的工作,後來種種機緣巧合,成了麵館老闆……至於怎麼機緣巧合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作為「谷歌法學家」我給出這樣的實操建議:

1. 別指望緊急避險:事情可以適用緊急避險沒錯,但是要證明自己真的快要餓死了比較費勁。快要餓死了還有力氣搶東西?

2. 不要聲張:如果事先聲張,不慎說了狠話,很有可能被定性為搶劫。搶劫罪不論金額大小都要判刑,三年以上。

3. 不要拿兇器:別想著搶不過了動刀搶什麼的。攜帶兇器搶奪的,跟搶劫罪同樣論處。

4. 搶以前看清楚:如果搶完吃上了才發現那個攤位上面寫著「抗震救災」,或者「XX軍區供應部」。完了,搶劫軍用或救災物資的,十年起。

5. 趁人不備:如果公然搶奪,主人免不了要保護。你傷了物主要入刑,物主傷了你,餓了這麼多天了估計也很難活下來了。

6. 不要貪貴貪多:一看桌上有一盤魚搶來吃了,吃完了發現是石斑,五百塊錢一斤,慘了。盜竊/搶奪罪500元以上就夠入刑了。最保險單位是搶幾個燒餅饅頭,不但保險,而且攤主也基本上不會跟你計較。

7. 偷了別跑:吃了東西馬上跑或者邊跑邊吃很容易把東西搞進食道造成窒息,或者有可能被物主抓住打一頓食道返流窒息。總之相當不划算。挨幾下攤主的揍,可以證明自己真的是只圖吃的,沒有其他意圖。保不齊還有希望搞到點賠償什麼的。

歡迎各位批評打擊。


審題不清,已刪除,感謝評論區朋友指正。


謝謝 @希斯羅 邀請。

以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和以往的情況看,如果一個人快餓死了去犯罪,那麼得到的實際效果很有可能是死刑。在監獄裡餓死(相對於被狗咬死的狗決,被槍打死的槍決,這個應該簡稱「餓決」。犯罪分子看著生命一點點的流逝,太殘忍了。)

我來說說為什麼?目前在我國應該不太可能快餓死了還找不到糧食。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況很可能全國都發生了大饑荒。那麼這種時候想到進監獄吃皇糧,最有可能發生的是:監獄裡因為糧食配給不夠,開始剋扣犯人的伙食。犯人因為伙食不夠,最後餓死。

再說回來,搶劫是一個行為犯。只要作了就犯罪,但是有可能定罪免處或者相對不起訴。如果真的是因為餓成這個樣子的,按照現在的經濟條件基本上不會把人往監獄裡送。辦案人也是人心肉長的,沒有必要把一個已經很苦命的人再往大坑裡面推一把。如果犯罪人主動要求的話,那也就是五五開,有些時候就是想進監獄而不得的。


從張明楷老師的觀點,有責性和違法性來看,違法性是一定的 ,是指違反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他人財產權是法益,我傾向性認為是搶奪罪,對於一個虛弱的人來說,他有極大可能無法抗衡一個商店老闆或者是員工,畢竟打得過么。

其次,有責性值得考慮了,他是符合緊急避險的,緊急避險是指在緊急情況之下,在無法尋求其他救濟途徑之下,迫不得已對於小部分利益損害來保護大部分利益,每一個人都知道生命權絕對比財產權更為重要,至於有人說如何證明他是否已經虛弱,我認為也不是很難,他的體檢報告,住所地居委會鄰居的證言或者其他。(雖然不夠犯罪處理,但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在司法實際中依然會當做違法犯罪處理,而緊急避險很難說,很難使用)

再從高銘暄老師的犯罪四要件來說倒是構成了犯罪,不過從數額從手段來說有可能不會起訴

再次,他搶很大可能的是食品,然而食品的價值不高,司法機關一般不會做起訴處理,因為不到五十塊錢的東西不到犯罪處理標準。其實最好的結果就是進監獄,免費食物免費醫療倒不失為一個好事。

除非那位虛弱的實在想不通搶了一家米其林餐廳,或者不小心是進口食品的專櫃,那我實在不願意去想怎麼辦,因為他還是比較適合監獄。(處理辦法只有酌定不起訴或者量刑從輕,因為達到處理標準就不好辦,而此時的緊急避險聽起來連我都不信)這裡貼一張圖片,或許符合你們的審美

當然實在處理不好,遇見某些事還是小學處理 ,不要因為一塊巧克力引發群體性事件了


本來寫的好好的案情,題主改描述了,這就有些尷尬了。但我仍然認為這個時代尤其在和平國家,僅因為貧富差距就餓死人的可能性已經很小了。所以還是按照我自己說的案情答吧。因為不管原因是什麼,只要是眼看要餓死,結果都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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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是這樣的,行為人與幾個朋友來沙漠遊玩,不小心在與朋友們走散了,而他的手機很快就沒電沒法呼救了,只有一瓶水,行為人靠著一瓶水在沙漠里跋涉了三天,水早就喝光了,就在他快要餓死的時候,他翻過一座沙丘看到眼前有一條馬路,路邊有一個類似於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小餐館。他欣喜若狂地奔過去,求老闆給他點吃的,再給他點水喝,但老闆因為他沒錢不願意給,讓他到馬路邊等過路車,但差不多要到明天的這個時候才能有一輛車路過,他等不到那時候了。所以他拿起了一把鐵鍬,逼著老闆給他食物和水,老闆不給他就打了老闆一頓硬搶了吃。然後老闆報警了。

好的,案子被立案偵查,經過一個個程序最後走到法官手上,我們來看看法官會怎麼下判決。

依據兩階層的犯罪構成理論來說,首先對這個人行為的違法性進行評價。這個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把老闆打了一頓,強行當場劫取財物,明顯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他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那麼再來看他有沒有違法性的阻卻事由。

答主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是一種緊急避險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繫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無罪釋放。

當然了,緊急避險是有限度要求的,如果你為了保住自己的命搶劫食物把老闆打死了,那肯定也要負刑事責任的。

只要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根本不用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有責性評價,直接在第一階段就排除了這個行為構成搶劫罪的可能性。貝卡里亞說,法不強人所難,所以我們就這麼愉快地搞定了。


一看你就沒即將餓死過,即將餓死的時候,連尿尿都沒力氣,還搶餐廳。。。。

別問我為什麼知道。。。。問!我!媽!!


這個問題很奇怪啊。

如果你想知道法律是怎麼規定的,直接問搶劫餐廳怎麼判即可

如果你想問社會心理的問題,你應該問一個快餓死的窮人搶劫餐廳,大家怎麼看

同時問出來,我只能認為你是想聽我們批判法律,批判社會不公。


冉阿讓同志對這件事應該了解最深

砸了塊窗玻璃搶了塊麵包

判5年

逃獄2次

加刑14年

共19年

出來之後變成了市長ヽ(ー_ー )ノ


什麼叫「即將餓死」,這個「即將」是什麼意思?感受過嗎?

小學時候,冬季,夜裡下了一夜大雪。清晨我媽跟我講樓下院子里可以堆雪人。我早飯也沒吃,隻身一人就衝下樓玩了一個多小時。看快到上學的點了,準備上樓吃早餐拿書包。

只有四層樓,我感覺最艱難的一次爬樓,因為饑寒交迫我幾乎虛脫了。從三樓到四樓我是四肢並用爬上去的,因為四肢乏力最後我不得不趴在家門口拿腦袋撞門。撞了好幾分鐘,我媽才開門把我扶起來喂糖水吃東西。緩了了好一會兒才恢復體力。

一個虛脫的人連路都走不動,手都抬不起,你告訴我怎麼搶劫?

如果這人真有力氣搶劫,那他還算即將餓死嗎?


我記得我在看張明楷老師的《刑法學》的時候,確實看到過他說對於一個快要餓死的人偷了兩塊麵包的行為不行當做犯罪處理。。。


你的描述並不充分,無法得到唯一結論。

法律懲戒犯人需要一個前提,可罰性。

對於犯罪人本身的行為而言,也就是期待可能性,法律能不能期待人在這個情況下不犯罪,如果不能,那就不罰,如果能,那就罰。

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是個複雜而且極其需要經驗的過程,而且不同的人對期待可能性的理解完全可能有偏差。

總的來說,如果這個行為屬於為了活命萬不得已,而且沒有造成嚴重程度超過當時行為得手所需要的必要手段所造成的後果(這句話有點繞,簡而言之就是,適度的犯罪),並且造成的後果不是明顯的嚴重(沒有死人),那就不用懲罰。

舉些例子,

我獲得食物只需要偷,而我選擇搶,那過度了

如果我只需要恐嚇一下的搶,我卻選擇傷人,過度了

如果可以只傷人,我卻殺人,過度了

殺人是個界限,再想活命也不能犧牲別人,當然,如果真的殺了人,雖然會罰,但是考慮到為了活命的必要程度,會有選擇的減輕處罰。

是不是搶劫很容易判斷,是不是必要的行為不容易判斷,需要對現場情況充分的了解。


為什麼非要定性為搶劫而不是搶奪?

當然也要分情況。快餓死了,就搶吃的。

明顯搶巨額財物的……只能吃牢飯了。


真要餓死了哪來的力氣犯罪,還是八大罪中的搶劫?

真有力氣實施搶劫,找個工地搬半天磚,午飯晚飯都解決了。。。。。。

偽命題。


法庭:判決有期徒刑XX年,立即執行!

犯罪:好啊好啊好啊!

白左:沒人權,為什麼不是判有妻徒刑?bababababababa

公知:美國人都說了,強制罪犯勞動是違反人權的!看看人家美國的公立監獄!

領導:都別吵!嗯…這個人減刑釋放…你們下面的自己想辦法,別讓人吵到我就行了!

警察:看我的!(蒙上眼睛,塞住耳朵)

知乎:咱們這樣——先把往地板上倒水,靜等10秒後,再用掃把掃走水……


判徒刑,管飯。這對犯人來說也是好事。


監獄牢飯不花錢


如果這可以減刑的話,一個憋了很久快瘋了的人強姦了別人,可以減刑嗎?


即將餓死的幹嘛去搶餐廳吖,對市政府或者公安局門口一躺不就得了么……

一個躺在市政府門口的人,一不要拆遷款,二不要醫藥費,三不要改善退休待遇,四不要平反冤假錯案,就只要點食物填飽肚子而已……

這麼好打發的人,人家當官的簡直要喜極而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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