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最低處罰年限是不是該修改或者廢除?

在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犯下了令人觸目驚心的罪行,但大部分因為有最低年限的保護,被從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這難道不是為社會留下隱患嗎?


1、有部法律叫《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體自己看。

2、刑罰的目的之一是教育與改造,以消除一個人對社會的危害。

3、有種制度叫保安處分制度。主要意思是指對於客觀上危害社會,但主觀認知受限,難以通過刑罰方式消除其社會危害性的人群,以非刑罰的其他方式進行教育與改造。

即使不能判處刑罰,也仍然可以對精神病人,可以強制醫療;對未成年人,可以收容教養。

4、脫離知識和經驗的討論,都是空談。


刑法中14歲這條線是劃分重罪的,強姦、拐賣也是重罪之一。

如果降低14歲這個兒童標準線

那麼你還要考慮到自願性行為、拐賣兒童的標準線都會降低了


我想問一下在座各位 知道有一部法律叫預防未成年犯罪法嗎 ?

該法律從校園、政府、社會、家庭等幾個方面規定的東西

我們這些四五十歲的成年人做的夠好么?

既然不知道 我就貼出這部法律

讓大家知道知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人犯
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
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各級億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
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 預防未成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
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第二章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條 對未成年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
育。對於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
教育。
預防未成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觀念,使未成年懂得違法和
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危害,違法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
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作為法律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
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
防犯罪教育。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結合實
際、組織、舉辦展覽會、報告會、演講會等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宣傳活
動。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
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九條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校根據條件可以聘請
校外法律輔導員。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
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 少年宮、青少年宮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
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對於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人
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
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鬥毆、辱駕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 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
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
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
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
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
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
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人脫離監
護的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
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
幫助。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
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繼父母、養父母以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
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
針對未成年人來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
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於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
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以及其
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場所。禁止開辦上述場所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規定。
對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學附近開辦上述場所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停業。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圍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處理中
小學校周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
做好維護中小學校周圍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掌握本轄區內暫
住人口未成年人的就業、就業情況。對於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的,應當督
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
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第三十條 以未成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人違法犯罪的內容,不
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
或者電子出版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訊、計算機網路等方式提供前款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
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以
及各類演播場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
成人禁止進入標誌,不得允許未成人進入。
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人進入,江應當設置明
顯的未成人禁止進入標誌。
對於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四章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
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
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
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的教育。工讀學校除按照義
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
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
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
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
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委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
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
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基礎
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
、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
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
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五章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第四十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樹立自尊、自律、
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
引誘和侵害。
第四十一條 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利向公安機關、
民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
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本法第三章規定
不得實施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可以通過所在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
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
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對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
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第六章 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四十四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
人得到法律幫助,並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
制教育。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
其學籍。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
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不滿十
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
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六條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
管理、分別教育。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
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
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
委員會,對因不滿十六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處非
監禁刑罰、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被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
司法機關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條 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
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不得歧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
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
護人予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第十九條的規定,讓不滿十六周歲
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
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接到報告後,不及
時查處或者採取有效措施,嚴重不負責任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出版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
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
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出
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製作、複製宣揚淫穢內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傳播宣
揚淫穢內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
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
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訊、計算機網路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內容及其信息的,沒收讀物、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由政府有關主
管部門處以罰款。
第五十四條 影劇院、錄像廳等各類演播場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
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節目的,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播放
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
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
場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誌,或者允許未
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
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
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六條 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
,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


再申明一次,這個鍋是刑法的跟未成年人保護法沒關係。。


只要出現了一個嬰孩殺人的案例,你們又會叫囂說不如廢除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現在是十四周歲。

某地13歲的某男孩子多次強姦——》民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12周歲;

某地12歲的某女孩子多次販毒——》民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11周歲;

某地11歲的某男孩子恐怖活動——》民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10周歲;

某地10歲的某女孩子多次搶劫——》民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9周歲;

某地9歲的男孩子多次故意傷害——》民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8周歲;

某地8歲的女孩子多次故意殺人——》民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7周歲;

某地7歲的男孩子投放危險物質——》民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6周歲;

某地6歲的女孩子多次拐賣婦女——》民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5周歲;

某地13歲的男孩子帶著以上12-6歲的小朋友,還有他自己5-0歲的弟弟妹妹組成少年黑社會,有組織地殺人放火,八項重罪全部干犯了個遍——》民憤——》廢除刑事責任年齡。

劇終。滿意了吧,刑法的修改過程多符合各位人民的意思呀~


【本文純屬自己閑暇隨便敲得,沒有參考任何文獻,沒有查閱任何資料,腦子可能還偶爾短路,所以有錯誤、漏洞等,不要噴我。】

這個問題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理解:

1.預防犯罪與處罰犯罪的關係

無論是預防刑還是報應刑,都么有辦法徹底說得清楚處罰犯罪與預防犯罪二者的相關程度。就像目前的刑法制定了數百個罪名,但是犯罪者還是會殺人、放火、搶劫、盜竊···而刑事責任年齡的下線設置,如果只是單純為了防止青少年犯罪,這個理由可以說是不足夠的。因為即使降低了年齡,依舊無法徹底(或者說是大大的)杜絕青少年犯罪。

2.中國當前的刑罰手段

在刑法發展比較完善的國家(地區),在刑事處罰方法上,往往採取二元形式:刑罰與保安處分。其中保安處分主要解決雖然觸犯刑法(違法層面),但是不具備責任(責任層面)【註:大陸刑法階層論採取違法-責任的犯罪構造體系,責任年齡屬於責任層面的問題】的行為人。例如一個12歲的孩子,觸犯了強姦罪,雖然不可以對之施加有期徒刑,但是完全可以科之保安處分。

而我們國家在刑事處罰方式上面,主要還是以刑罰處罰為主,沒有(雖然有人主張刑法中存在)設置保安處分,其原因下面分述之:

2.1刑事立法的科學性

中國刑事立法的科學性存在問題,基本上已經是公認的,無論是分則的罪名設置、刑期設置、結果加重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問題。1997年刑法改革之後,這個問題基本上已經沒辦法徹底解決了,因此學者大都從教義學角度出發,不停地幫助立法者盡量使得實證法能夠合理的處理實務中的問題。

從刑事處罰方面來看,就國外以及台灣地區的經驗,設置保安處分還是有利於對犯罪進行分流,尤其在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上,應該是有效地。

2.2犯罪門檻過低

中國的犯罪率在世界是比較低的,其中一個個很大的原因就在於:想犯罪太難了/(ㄒoㄒ)/~~例如在日本,就有暴行罪(例如打一巴掌)、脅迫罪(脅迫你)等,這些在中國都不是犯罪。哪怕是故意傷害罪,我們也比人家的標準高出許多,我們國家輕傷害的標準非常高(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公安部的規定,我記得鼻子骨折才算輕傷)。試想,犯罪門檻這麼高,怎麼可能特意設置一個保安處分來處罰犯罪。

2.3徒刑中心

中國的犯罪配置的刑罰大都有徒刑,而民眾也大都認為不抓進監獄那算是處罰嗎?所以財產刑在中國適用的(尤其是單獨適用)就更少,其實財產刑是解決輕微犯罪的有力手段。既然如此,設置保安處分反而有放縱犯罪的嫌疑,不如不設。

2.4其他原因:可能還有很多,暫時想不到了/(ㄒoㄒ)/~~

3.刑法外的一些原因

3.1監獄不夠用

降低責任年齡,意味著可能需要另外單獨構造很多監獄,甚至需要特殊的監獄來關押這些孩子們,畢竟他們是祖國的花朵,不能被我們這些昨日黃花給熏染了。監獄如何構建,地理位置,監管人員等都是問題。

3.2犯罪的原因

我這個人是性善論的支持者,我並不認為這些孩子天生混蛋,後天的影響不容忽視。雖然在刑法學中很忌諱在討論犯罪人的時候設計他的社會環境(畢竟犯罪都是有原因的),但是這些孩子們心智尚未成熟,極其容易受到他人的影響。另外孩子們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如果缺位,那麼孩子滑向深淵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試想,對於我們這種對於學校教育(學區房、城鄉差距、地區差距等)、家庭教育(留守兒童、單親家庭)等問題尚且沒有拿出妥善解決之策的國家,怎麼能夠把教育下一代的工作強行加到刑法上。

3.3出獄後的安排

孩子們在裡面能否獲得好的教育尚不好說(如果可以的話,那麼就是悖論,因為大家上不起學就去監獄)如果因為沾染了監獄的惡習,那麼勢必會導致他墜落更深的深淵。如果他們沒辦法在接受教育的時間學習到技能,那麼出獄之後他們如果生存在底層,萬一有一天遭遇不公平對待再次犯罪,將是更加不幸。

4.措施

所以,個人認為目前沒有必要降低責任年齡。但是有必要深入的討論保安處分在我國的適用問題,以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

當然說的更遠的話,還是需要從青少年的教育問題著手,試想一個從小接受父愛母愛老師愛的孩子,還會犯罪嗎(這是精神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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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深刻(當然,刑法所有的問題都很深刻),我這隻(胡)言(說)片(八)語(道)絕對不可能把問題說的透徹,更不可能解決這個問題,因此看看就好。


無期如果真的可以無期,或者勞動改造能真正改造,可能要好很多!

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應當廢止。

成年人還有死刑呢!但成年人的違法犯罪難道就減少了?


刑法入罪真的可以降低年限,現在小孩成熟的早,很小就懂很多事了,法律是該更新了。


刑事入罪年紀可適當調低


主要不在法,而在執法。真要嚴格執法,這個社會問題不會這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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