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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反駁這一觀點?

A:考試給學生扣分是違法的。

B:為什麼?

A:刑法規定:利用他人無知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就是詐騙罪 。


明知問題已經不是「漏洞百出」而是整個就是個洞,還是忍不住嚴肅地回答一下。

首先,就算沒學過法學,也可以翻到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裡沒有具體說明「詐騙」的構成要件,但一般人都能認識和理解到,刑法規定的詐騙罪要求詐騙「財物」。

而一般人也都認可,考試分數不屬於財物

那麼,扣分就當然不符合刑法對詐騙罪的規定。

回答本應到此為止,但繼續深入的話,如果將「利用他人無知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就是詐騙罪」改為「利用他人無知造成他人財物損失的行為就是詐騙罪」,存在什麼問題呢?

這就不得不審視一下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了。一般來說,其客觀行為結構是: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實施欺騙行為,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財產增加,被害人財產損失。主觀上,除了故意一般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利用他人無知造成他人財物損失的行為」只符合被害人財產損失,並涉及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但沒有界定原因,而不必然符合其他構成要件要素。

修改完善一下的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欺騙使他人陷入無知並因無知處分財產導致他人財產損失且自己或第三人財產增加的行為是詐騙罪」勉強說得過去。

當然,以上還是沒有考慮「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句進行的討論。


不提刑法條文原文了。單說一個。

詐騙也好,盜竊也罷,必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別提是不是財物,你覺得老師是想佔有你的分數?


「利用」——主觀動機不存在

「造成」——因果關係不存在

「損失」——損害後果不存在

實在佩服題主


扣分行為沒有侵害法律所保護的法益,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欺詐罪


利用他人無知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就是詐騙罪

恕我才疏學淺,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哪一條有這麼一句話?

如果真要說有這麼一句話,那也是在各類《刑法學》課本里,而且在這段話後面,會有很長一段是在討論這句話怎麼理解


詐騙罪有一點罪與非罪的認定,第一點就是數額較小,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所以「造成他人損失」既是不嚴謹的,損失大小也可以成為罪與非罪的界線。

此處不明確,無法定罪

最重要的一點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公私財物」注意是僅限於公私財物。先明確定義,

《刑法》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分數對於學生並不算財物,因為分數並不算財產。分數和財產最靠邊的是知識產權,然而知識產權最關鍵的一點是「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分數和試卷而言,其「創造性」對於知識產權而言還太低。

所以犯罪對象不滿足

詐騙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1.無中生有虛構事實,2.隱瞞真相。

題目中所說的「利用他人無知」,可以反過來理解為行為人「隱瞞真相」,因為別人不知道真相的情況下,而你知道真相,才能構成「利用他人無知」。然而因為分數不算財產,分數扣分無法造成損失。並且老師對於學生教學的服務行為,是基本完成了義務,教。而學生要得到知識也要學,教學並非是一個必然成功的事,所以就結果而言,老師的教不能成為扣分的充分條件。

犯罪客觀方面不滿足

犯罪對象 不滿足

客觀方面 不滿足

犯罪主體 滿足

主觀方面 不滿足(因為分數不算財物)

結論:老師給學生考試扣分的情況無法構成詐騙罪。

本人還沒即將畢業的法學狗一條,如果有不對的地方歡迎指正。

刑法規定就是胡扯,法律條文是最簡單的語句,簡單明了,你這句不覺得太複雜了嗎?不翻法條都曉得。

你是不是和對象吵架了,對象讓你這麼反駁她的?我的前女友,一生氣就喜歡提各種刁鑽古怪的問題,讓我無法可說,然後在批評教育我。


謝邀。

看到這種題目我也是沒誰了!

請認真閱讀張明楷教授的《刑法學》,再試圖提問?!

你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先考慮侵害了什麼法益,並且我們97刑法根本沒有「欺詐罪」這種表達。

法律人要嚴謹,要慎思,不然提這種問題很丟人。


詐騙罪規定在財產類犯罪裡面,行為方式是行為人實行了欺騙行為-----被害人產生認知錯誤-----基於認知錯誤而交付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損失財產。什麼叫利用他人的無知造成他人損失的?

你告訴我這句話誰說的,我保證不打死他。


分數是從0分開始加的,而不是從滿分開始減的,因為學生一開始就是什麼都不懂的→_→一開始就沒有得到過的東西談什麼損失?


一般是利用試卷考察學生的水平。如果說是利用他人無知造成他人損失,必須舉證。

況且法律規定中,詐騙罪不是這麼解釋的,有悖法條。可以自行查閱。


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作為學生,你的身份代表你有學習並知道一加一等於二的責任,就好比消防隊員義務知道如何救火,醫生知道如何治病,是而你現在不知道一加一等於幾,就是沒有履行好你的職責,所以,問題的關鍵不在於你不知道一加一等於幾,而在於你沒有履行和自己身份相符合的職責。法律上,叫瀆職。


利用我剛背過還沒有忘記的刑法來回答: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陷於認識錯誤,從而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請問學校使用的是欺騙方法嗎?請問學校讓你陷入認識錯誤了嗎?更重要的是學校取得你的財物了嗎?


為什麼你覺得這100分本來應該是你的。答對得分,從零起算么不是。


這麼好的段子,為什麼要反駁,你們這些人啊?


首先

什麼是欺詐罪?


討論前提錯誤、片面或未證實。

準確說,扣分並不是拿走你原有的分數,而是少給你分數。給你12分就不算你的損失,給你-7分才算是損失。

另外:炸魚是非法的。


這些回答戾氣好重


詐屍了,快準備黑驢蹄子。十年前就看過的段子,可不可以不要翻出來啊。看來我國普法工作還是任重道遠。


誰和你說「利用他人無知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就是詐騙罪 」了?

刑法沒規定好么。刑法對詐騙罪用的是簡單罪狀,什麼是詐騙根本就沒和你廢話好么?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吧啦吧啦

刑法不是現代漢語詞典,不是什麼名詞都得刑法進行下定義的,難道什麼是殺人刑法也要規定一下?什麼是盜竊也要規定一下?什麼是財物也要規定一下?什麼是徒刑也要規定一下?

刑法之所以能夠用語言文字固定下來,基礎是因為我們對於這些文字的基本內涵有最起碼的共同認知。

採用簡單罪狀,就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有些罪狀的特徵比較明顯,且為人們所熟知,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無須在罪狀中作更具體的描述。

考試符合一般人對「詐騙」這個詞的基本認知么?

你語文是數學老師教的吧。

真正有爭議的詐騙行為,其外延內涵的邊界是通過一個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具體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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