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刑偵技術能利用蚊子吸的血破案嗎?

比如剛發生不久的兇殺案,法醫在案發現場逮到了一隻吸飽了血的蚊子,很有可能吸的是兇手的血,那麼能不能用這隻蚊子提取兇手DNA破案?


有。

我市曾在一個命案現場的蚊帳內找到一隻被拍死的吸過血的蚊子的屍體,然後採集DNA,分析、比對,三天破案。。。。。

(蘇州的DNA技術應用,業界有名氣的,白銀案的Y排查的方法,蘇州2013年就用過了,該案還是2013年公安部刑偵局經典案例)


這個問題稍微涉及到偵查學的基礎理論問題,個人認為從兩個對立而統一的角度來認識比較利索:

一、 偵緝可能為作案人的「嫌疑人」:

我們知道,在案件偵破初期——比如現場勘驗、視頻資料調取及之後的初步案情分析時期——我們絕對無法判定任何物證資料是不是作案人留下的(不是實然上的絕對,而是應然上的、證據學角度的絕對,即理論上不可認定),也絕對無法對案件真實做出定論,僅僅是各種各樣的猜測,(並不是胡亂猜測,是基於犯罪結果的客觀形態(非刑法學範疇詞)、邏輯、科技、心理學和經驗等的整合)依靠各種各樣的猜測整合「偵查認識」,進而根據這種認識開闢偵查手段/措施。

ps 相關專業的師弟們想進一步了解這種偵查認識的形成的話,可以去圖書館讀前公安大學教務長、偵查系主任,現ccpc院長HGK教授專著《偵查中的隱性知識》論文:刑事案件構成說 ;

以及中南政法偵查學者 楊LY教授的相關論文,不過這位前輩非常熱愛哲學,論文讀起來難度稍微大些,orz

本質上講,就是對作案人的身份及案件內容先進行假說式的推定,比如推定現場蚊子吸過作案人的血,然後嘗試通過其中的血液dna追蹤「作案人」,實現「同一認定「 (加引號特指並不一定可靠)。

當然,這種形如 「有罪推定」的偵查思路不僅不應該受到批判,還是實現偵查打擊的必經之路:

①犯罪偵破活動是一種嫌疑人由無到有的探索性活動,且由於人的認識必然存在歷史局限性等,在經過現場勘查、現場訪問等環節後,從訴訟認識角度看不可能在那一時刻僅僅依靠前期偵查的有限證據便在嚴格的證據規則下邊認定作案人和作案人的關聯物證,也就無從談起依靠證據推動案件的偵破活動;故在這種條件下僅能通過已有經驗和一般性規律對作案人及相關物進行幾種偵查假設,在這種假設的認識下梳理偵破線索,制定幾種相對高效、相對準確的偵查方案,並通過排查的方法找出重點嫌疑人,而後再以嚴格的偵查取證模式對接訴訟,檢驗犯罪偵破的相關成果。

②犯罪偵破的追蹤相似物(嫌疑物)理論及其反映的有罪推定思路不僅不會對刑事司法的嚴謹性、人權保護造成破壞;相反,承認偵破活動並非是依靠「同一」而是「相似」的原理展開推進,查找重點嫌疑人依靠的僅僅是假說和線索而非高度可靠的演繹推理和證據,反而讓偵查主體對經過偵破活動而追蹤到的重點嫌疑人與作案人本質區別正確認識,深刻的解釋犯罪偵破活動中偵查範圍縮小、制定偵查方案、確定重點嫌疑人等行為的高度風險性,更加重視從訴訟角度以嚴格的證據規則證實犯罪及犯罪與嫌疑主體的同一關聯,從源頭上規避刑事錯案。

ps:本段的核心思想已經被最近的一場研討會文集收錄,正由公安大學出版社印刷出版。如欲引用請私信。

那麼總結論就是:蚊子的血可以作為偵破案件的重要追蹤手段,可以用來破案。

宏觀上講,就是可以通過蚊子中的血和蚊子咬過的人的血,把蚊子咬過的人和追蹤到的人做同一認定,但不是和作案人作同一認定。

具體的追蹤技術和認定技術細節不方便細說。

二、證明根據DNA找到的嫌疑人即為作案人的角度,

即偵查認定(我編的詞 orz,嚴謹點可以叫做證據調查——參見中國人民大學證據學研究所的《證據調查學&>&>)

證據的可采性(可以理解成進刑事推定的「門」的資格)中,關聯性是證據的生命力所在,可以通俗解釋為 「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

在這個案件中,我想(可以隨意飛行的)蚊子咬過的人和作案人/犯罪的關聯性是不言而喻的吧。 我想不出特殊情況的話,這個證據材料可以直接被排除,就是直接當沒有這個證據材料就好。

進一步講,這是個永遠在小屋內封閉飛行的蚊子,恐怕也不能達到可采性的標準。

再進一步講,假設給他證據資格,最多證明嫌疑人出現在小屋內,完全不能證明犯罪,我不懂證據法學,這個貌似叫做 不能被採信吧。。。orz 知識太少。。。

結論是,該證據及其相關證據,應然上會在偵查認定中死的慘慘的,但在實踐中,可能有的偵查員(無意冒犯)證據意識和法治意識不夠,產生認識上的偏差、甚至以此作為強制措施的依據;所以才要有檢方、刑辯律師、刑事法官的各種博弈共贏,一起把案子辦好。

那麼究竟如何實現偵查認定呢?怎樣保證一個物證資料最終能作為認定案件和作案人的依據呢?破案到底什麼意思?為什麼破案這個詞在學術界和政策上不被提倡? 怎麼從原理上認識刑偵機關案件偵查的過程和本質屬性?

偵查學到底是什麼呢?

我希望我有一天能把這個故事講好。


謝邀。可以作為方向,但是不能作為證據。

就算是個密閉空間也沒辦法證明這蚊子不是勘察現場的時候開門飛進去的。

參考文獻:蚊子體內人血DNA的STR檢驗

從蚊子血中提取人類DNA基因的檢測方法及法醫學意義


可以


DNA技術上應該沒有問題,但是該證據的證明力上可能會打折扣,一是檢材是否足夠複檢,二是怎麼說明以及固定證據的來源,三是該證據的關聯性問題。我的看法是在偵查階段對於尋找犯罪嫌疑人作用比較大。


第一反應是題主做了什麼?


可以作為線索,但作為證據,估計力度不大。律師肯定各種挑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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