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三者的關係是怎樣的?


謝邀。

標答應該是這樣的:

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所以公司的凈資產被稱為「所有者權益」),

董事會是受股東授權管理公司的機構,

而監事會是監督董事會履行職責的監督機構。

另,糾正你一個概念,不要亂用「三權分立」。三權分立指的是互相制約的權利。

公司法的基礎是,公司是股東的,股東權利是無限的,不可能存在股東反過來受董事/監事限制的情況。所以這裡沒有什麼三權分立問題。

(如果題主問這個問題是為了應付考試,千萬別往下看)

以下是大實話

但是這不是實際情況!

實際情況是,中國的公司法吸取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概念,但是學了個四不象!

英美法系下,董事受股東委託行使職責;同時為了最大限度確保董事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又設立一個不從公司拿薪水的獨立董事,在很多公司的章程里獨立董事的投票是有一票否決性質的。簡單地說,即股東下設了一個有自我監督機制的董事會

大陸法系下,公司內部的員工保護被放在很重的地位。以德國為例及起源,是採用三層結構,股東-監事會-董事會。股東和職工代表選舉產生監事,監事會任命董事會成員,監督董事會執行業務。日本與德國類似,區別只在於日本的監事與董事會平級。簡單地說,是在董事會外部設立了個單獨的監督機制

從形式上,看起來我們和大陸法系的日本很象。請注意只是看起來

但是實質上,我們的監事會基本是個擺設。

為什麼?

因為我們的監事會有2種情況,如為監事會,是股東委派+職工代表;如為一個監事,則為股東委派。

  1. 在股東委派的情況下,監事與獨立董事在超然地位上並無不同,因其都不從公司領薪水,也就保證他/她沒有動機去侵害股東利益。但是不好意思,英美的獨立董事是參與投票的!我們的監事沒有投票權,只能列席。如有意見,還得再去找股東反映或者去訴訟。從機制上非常不靈活不效率,非常難以執行。特別是當股東不是一個自然人,而是一個機構的時候,你監事需要向股東的哪個職員彙報?彙報完了,股東內部又走什麼流程來批准呢?等這些流程都走完了,股東做決定了,要麼這事已經做完了,要麼,已經沒必要再做了;而在訴訟的情況下,中國的法律實踐,很少有監事會不經過股東自己去起訴的,沒好處還要自己墊付訴訟費,監事們莫非都是活雷鋒?
  2. 在監事為員工代表的情況下,我們與大陸法系其他「員工監事」有什麼不同呢?人家的員工是有工會的啊!人家提了意見不會被穿小鞋的啊!我們的沒有工會支持的員工監事,從董事會管理下的企業拿工資,最符合他個人利益的選擇顯然是對董事會所有作為都不聞不問啊。反正公司法、刑法對於監事瀆職又沒有規定!

所以,我們的監事/監事會,有大陸法系的「名」,沒有大陸法系的「實」;從級別上更象英美法系的獨立董事(與董事會平級),然而沒有獨立董事的實權。


@曼寧 回答得很好了,我來多說一句。

如果非要將公司內部結構跟政治制度進行類比,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制度其實更像是英國、中國這類議會至上的政治制度,而不是大家通常所說的三權分立的美國政治制度。(拋開政黨體系,我國的政體從形式上來說確實是議會至上)

介於大家都對於本國的制度更熟悉,這裡我就拿中國來舉例。(註:以下的討論不涉及政黨體系。)

股東會——全國人大。我國大多數中央機構都是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負責。而股東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與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董事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在不考慮獨立董事的情況下,董事會也基本是約等於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

公司高管團體——國務院。我國憲法中,國務院除了總理等幾位國級官員由全國人大決定任免,其他都是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而在公司內部,高管也都是由董事會任命的。

監事會——最高檢。雖然都為監督機關,但這其實是個不太恰當的類比,因為在公司內部,監事會是與董事會平級的,具有監督董事會的權利。而在我國的政治體系中,最高檢的大都數官員都是由常委會決定任免的。

為什麼不是三權分立?就說一點,三權分立的政體中,行政機關的首長——總統,是直接民選出來的,並不是由國會推選出來的。而公司內的行政機關首長——總經理,是由董事會任命的。

當然,這種類比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它們在出發點上就不一樣。公司內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會僅僅代表了股東的利益,而代議制中的最高權力機關議會,代表的是全體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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