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科學嗎?
本來需要執行死刑的人就不算多,兩年牢飯也未必比人家貪官一頓飯花得多,為什麼要設立立即執行而不一律緩刑兩年,這樣也可以減少冤案,畢竟死刑是沒法挽回的。
這位同志是不是看包青天多了,以為判完就上狗頭鍘?
謝邀。
題主提出的問題,我總結了一下,那就是在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樣的刑罰種類的前提下,死立執存在的意義。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那就是刑罰是為了什麼?刑法總則裡面就寫了,為了懲罰犯罪。簡單來說就是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對應的責任。 其次,五大主刑(死刑、無期、有期、拘役、管制)的區分是為了什麼?刑法的三大原則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2.罪刑法定原則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第3點就是區分五大主刑的目的。法言法語來說,叫做正確評價犯罪行為,這個評價既包含了對犯罪行為定性也包含了量刑。大白話說就是: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欠債還錢,殺人償命。
那麼為什麼要區分死立執和死緩呢?我必須說為了防止冤案的考量,怕人死不能復活,絕不是區分的原因。難道死緩就不算冤案了?錯了就是錯了,關一天也是錯了。
區分的原因當然有生命不可重來的思考,只有罪行極其殘忍,影響極其惡劣的犯罪分子才適用死立執,因為不適用死立執不足以評價他們的行為。簡單來說: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而按照法律的規定,有相應從輕減輕情節,酌情考慮的情節,可以挽救改造的,就給死緩考驗期,以觀後效。總結一句,我個人是不贊同取消死刑的。原因很簡單,因為法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而犯罪分子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只要他/她一念之差。不適用死刑,不足以評價這樣的行為。一審二審高院核准最高院複核包括可能的再審提審都是減少錯案率的程序啊,法律對被告人的保護已經達到無可復加的地步了,死刑立即執行本就是基於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正確的前提之下的(排除視法律和程序為無物的辦案情況)。如果複核死刑批准行刑後還要再審查兩年,第一對死刑犯人的心理摧殘是一種不人道,第二對司法效率與司法資源是一種浪費,第三我國將成為又一個死刑名存實亡的國家。死刑名存實亡,我國刑法威懾力必然減弱,雖然貝卡利亞說過威懾力源於執行而不源於刑罰的嚴酷,但是不嚴酷的刑罰必然也會降低威懾啊。。我國台灣地區死刑仍存,但執行一例死刑極為罕見,不僅是因為程序繁瑣,而且基於輿論壓力鮮有死刑判決。這在大陸的人均素質、法治深入情況來說,是不合時宜的。
真決定死刑的,前面已經反覆複核花了很久了,再說你覺得一個兩年後註定死的人會做出什麼事?人死緩兩年後是不死啊
死刑立即執行本來也是要上最高院核准的,死緩的意思就是不死了好嗎。。。
要養成好習慣,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死刑立即執行是指:法院判處犯人死刑後,送達上級法院層層審核一直到最高院,最高院做出核准後,下達死刑執行命令。然後七日內,對犯人實施注射死刑或槍決。從法院判處到執行死刑,差不多就是要兩年這樣,有的還要更久。而且其中任何一個環節中被認為量刑不當,那麼犯人就不會死。很嚴謹,很科學。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法院判處犯人死緩後,犯人要在監獄待兩年。只要這兩年犯人沒有犯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那麼期限一到自動改為無期徒刑。反之,如果犯人這兩年在監獄裡又犯了罪,並且法院對其這一罪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那麼就啟動第一個死刑立即執行的步驟。
死緩和死刑的區別並不是並不是死刑判決是否可能有錯誤,如果可能有錯誤,不可能產生死緩或者死刑的終審判決,而是應該發回重審,如果死刑判決所依賴的證據或者事實確實存在重大疑點無法排除,從而無法百分之百否定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的時候,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死緩和死刑的唯一區別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已經達到了對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極大從而構成「罪行極其嚴重」,且必須立即執行。即使罪行及其嚴重,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也可以不立即執行,但這個確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而必須由法官衡量個案的具體情況予以裁決。
立即執行也要死刑複核啊…大哥你在想什麼呢
太科學了。
舉個例子,建國後最大投毒案9.14湯山投毒案。300多人中毒,42人死亡(官方數據)。
被投毒早點店位於學校附近,好多老人帶孫子外孫來吃早飯,結果雙雙殞命。
如果你是受害者親屬,既桑子又喪父,你知道那心有多痛嗎?千刀萬剮都不解恨,別提斬立決了。
對犯罪分子的憐憫就是對渴求公道的受害者家屬的殘酷,也是對死難者的侮辱。
順帶一提,那個案件的罪犯9月14犯案,10月14號就被執行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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