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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否包含發表錯誤的觀點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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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讓人把話說出來,然後才可以判斷他說得對不對是吧?


是的。

言論自由其實不僅僅是一項「人的權利」,更是一個人類追求真理的途徑。

人類的認識存在可錯性。不僅個人的認識存在可錯性,集體的共識有可錯性,整個時代的認識也有可錯性。「每個時代都曾持有很多被後面的時代認為錯誤並且荒謬的看法;可以確定的是,現在流行的許多看法將被未來的時代所拋棄,就像現時代拋棄許多過去曾經流行的看法一樣。」

幸運的是 人類仍然存在進步的可能性----因為人類作為智慧生物可以改正自身的錯誤。改正的途徑一是靠經驗,二是靠討論。經過討論,錯誤的意見和行為就會逐漸服從事實和論證。

因為討論,聆聽不同意見是獲得真理的基本途徑,所以思想和言論的自由就顯得非常重要。

壓制思想和言論自由的情形分為三種

1.被壓制的言論是個真理————這樣人類就失去了獲得真理的機會

2.被壓制的可能是一個完全錯誤,完全荒謬的意見(題主所提出的錯誤觀點應該屬於這類)————如此,人類也可能失去一個機會,即從真理和錯誤的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生動的印象。就像競爭對手可以讓自己不斷提高,充滿鬥志一樣,真理也需要在不斷和「錯誤的觀點」鬥爭充滿活力,越發清晰。

3.大多數情況下,被壓制的言論可能部分謬誤,部分真理;而壓制者所持的觀點也是部分真理部分錯誤。如此,壓制自由就會導致既喪失獲得真理的機會,又失去在與錯誤衝突中完善真理的機會。

一個人不允許全人類各抒己見是荒謬的(舊時侯專制的君主),但同樣如果全部人去壓制一個人的言論也同樣荒謬

尊重他人的言論自由,同時履行自己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應盡的義務。(例如不發表惡意的煽動性言論)

參考觀點來自於《On Liberty》 by John Stuart Mill


那個最高票的圖混淆了一些概念!本來有很多優秀的文章可以用來很好的回答題主的問題,但是無法轉載過來,那我就用我的話向題主做出回答!

在這裡,我不想複述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最高票答案所引用的回答已經很好的闡述了!

首先解釋一下什麼是自由

我喜歡用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中對自由的定義來做解釋: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由此可見,自由的前提不是做任何事,而是「無害於他人」!言論自由同理。

那麼「無害於他人」如何界定呢,我們就以下幾點說說:

一、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

符合如下幾個特徵即屬於公共空間:

1、不屬於任何個人,不屬於任何組織/機構。

2、任何公民都可以參與其中。

3、參與其中的公民可以自由地談論公共事務。

其中,公共空間不等於公共場所,因為公共場所很多是有主的,比如某個餐館!

互聯網就是一個公共空間,滿足以上的三個條件!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聯網發表言論。(但不是任何言論,下邊還會說)

相對的,屬於某個組織、機構、個人的空間即私人空間,比如自己家裡,比如某個人開的論壇,比如知乎,就屬於私人空間!

好了,弄清這兩個概念後,我們就來看在兩個空間里的言論自由。

只有在【公共空間或者是自己的私人空間】內,才有言論自由,在別人的私人空間里?對不起,沒有!

比如互聯網這個公共空間里,任何人可以在這個公共空間里以建立網站、論壇、博客等方式表達言論自由,但在其他人建立的網站、論壇、博客等私人空間里,除非這些站長、版主允許,否則無言論自由!

所以,在某個論壇發表言論而被版主刪帖了,這不違背言論自由,作為他/她自己的私人空間,愛咋刪咋刪,他/她不一定對,但這是他/她的自由!

另外再舉個例子,音樂廳禁止演奏時說話,這也不違背言論自由!

所以,在確定錯誤的言論是否是言論自由之前,先搞清楚這個言論到底是在什麼空間里發表的!

如果明確了言論的空間後,我們接著往下分析。

二、誹謗

看看我國怎樣定義誹謗罪的,刑法第246條中規定:「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句話里,包含了兩點,1、言論的形式;2言論的對象。

1、言論的形式

注意上邊定義中的話---「虛構的事實」,言論大致分為兩類:「陳述觀點和陳述事實」。這裡就要分清何謂觀點何謂事實,很多人以為清楚,其實不然,但這裡不多說!

在很多國家,明確規定「陳述觀點」不屬於誹謗,而有些國家,只規定陳述事實是誹謗,沒有明確陳述觀點是不是誹謗!

所以,如果「錯誤的觀點」明確是【陳述觀點】,那麼在有些國家,則不構成誹謗而是言論自由,有些國家裡則不一定!如果「錯誤的觀點」有可能是【陳述事實】,那麼無論哪個國家,都有可能涉及誹謗從而不成為言論自由!

2、言論的對象

注意上邊定義的「他人人格」「他人名譽」。這說明涉及誹謗的,必然有對象,對象分為以下兩點:

a、活人和死人

有些國家規定,只對活人才構成誹謗,因為只有對活人才構成「實質性傷害」,但是有些國家同樣禁止對死人誹謗,比如伊斯蘭國家,要是敢公開批評穆罕穆德,那麼你會死的很難看,這和觀點對錯無關,這和死人也可能會有的「名譽」和「人格」有關!

b、普通人和公職人員

這是言論對象身份問題,對象的身份很複雜,但是大致的可分為普通人和公職人員!

這裡定義公職人員指在政府部門供職的人員,相對的,就是普通人!

有些國家的立法對普通人的保護力度【大】,對公職人員的保護力度更【小】。

為啥要對公職人員區別對待?刻意【減少】對公職人員的保護,這其實是方便對公職人員進行批評監督。這樣民眾就可以比較放肆地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而不用擔心被控誹謗。同時很多公職人員相對掌握更多的公共資源與權力,比普通人更方便利用誹謗對其他人進行打擊,所以要對其進行限制!

比如美國的立法明確規定,「誹謗罪,適用於公職人員和普通個人的標準不同。如果原告是公職人員,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發言者)存在【真實惡意】,誹謗的罪名才能成立。」(搜索「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了解更多)

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發言人明知【事實陳述】是虛假的,依然發表該事實陳述。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要【證明】「真實惡意」是非常困難滴(因為這涉及到,證明一個人的內心活動),所以美國【公職人員】在這類訴訟中很難獲勝。

反之,如果是針對普通的人的誹謗訴訟,原告無需證明被告(發言者)具有【真實惡意】。

而有些國家的立法,不區分公職人員和普通人,比如新加坡。

有些奇葩的國家,要是你膽敢公開批評國家領導人,那麼【無論夠不夠成】誹謗,都會被逮捕。換句話說,這樣奇葩的國家剛好反過來,對普通人懶得搭理,對國家或政府領導人則絕對不允許……嗯嗯,別亂想,我指的是朝鮮!

由上,在明確「錯誤的觀點」是否屬於言論自由之前,先搞明白這「錯誤的觀點」是在什麼國家並是否構成了誹謗。如果構成,則禁止,如果沒構成,那麼我們接著往下看。

三、煽動仇恨/暴力、冒犯/挑釁言論、淫穢/色情言論

這三點毋庸置疑,如果這個「錯誤的觀點」涉及到以上三點,那麼不屬於言論自由!反之,則屬於言論自由!

在我國,顛覆國家政權罪是非常嚴重的,這就涉及煽動仇恨/暴力!當然,以上三點在界定上也存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邊界!甚至還有奇葩的邊界,在這裡就不過多的分析……總之只要記住一點,只要這個「錯誤的觀點」被界定為以上三點,那麼就不是言論自由!

總結

從上邊的分析來看,言論自由要分清地方--公共空間還是私人空間。要搞清是否涉及誹謗、煽動仇恨/暴力、冒犯/挑釁言論、淫穢/色情言論!

就算在公共空間里,「錯誤的觀點」只要符合了以上任何一點,都不屬於言論自由;在私人空間里,不但不能符合以上任何一點,只要私人空間的主不允許,不管錯誤的還是正確的觀點,都不屬於言論自由!除此以外,任何言論,都是自由的,不管錯還是對!

最後引用美國最高法院霍爾姆斯大法官在1929年的一句話,作為結尾:

憲法原則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思想的原則」——不是確保我們喜歡的思想的自由,而是確保我們所憎恨的思想的自由。


先答後證

-

包含,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作發表暴力、誹謗、煽動顛覆或淫穢言行的理由。

-

什麼是觀點錯誤?A和B爭論物理的運動需不需要力維持,A說需要,B說不需要,A明顯觀點錯誤,但是表達出來是他的絕對自由,但是A表達觀點的同時後面跟一句「狗生的人才會說物理運動不要力維持」那A就不算表達錯誤觀點的言論自由。他這就屬於誹謗。而其實很多時候我們拿這種誹謗式言論一點轍都沒有。

最後個人覺得三思後避免發表錯誤觀點是智慧的表現。而不去亂噴發表錯誤觀點的人是有修養的表現。


由政府所提供的言論自由應該提供容納多種不同觀點彼此交鋒的空間,並適當維持其均勢

一方面可以視為帝王術的現代版本,另一方面,由政府去決定言論的正確性很可能是低效的,言論本身是非常複雜的東西,在一個議題上你給出了官方答案,可能會使政府在其他問題上束手束腳;政府的言論管理者在相關領域可能並沒有足夠高的理論造詣,而是跨專業管理;政府的言論管理者可能無法在有多種派別的議題中做到排除私人影響;政府的多個部門之間無法在言論上做到相互配合;當政府的言論管理和政府的實際權力緊密結合時,就有可能出現為取得後者上的利益而操縱前者的情形。

典型例子就是朝鮮新天子上台後,仰慕太祖遺德,極力打壓右翼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然而卻沒有發現右翼思潮實際上是當前經濟形式的必然產物,打壓右翼思潮使得左翼思想失去了合理的抑制力,從而在生產力已經先進到很容易就可以擁有生產資料的當下居然還會有某些在QQ群里抱團取暖的鍵盤革命家跳出來聲稱為工農爭取權利這樣的娛樂新聞。——人家工農內心戲大概是「啊呸,你才工農,你全家都工農。」,裝個什麼 嘛。

時代變了,想搶錢就直說要搶錢,妒火中燒就直說嫉妒,不就是看貧富差距不順眼嫌自己窮人家富老天爺對自己不公想殺一兩個富人解解恨么,別找什麼少數人掌握生產資料這種逗樂理由了,做人直白點多好,非翻過了時的資本論給自己找良心寄託,何必呢。至於生產資料嘛,擱兩百年前蒸汽機剛發明那會興許確實是有與無的問題,現在充其量就是多與少的問題。直面市場兇險,還不如替人打工圖個安生,就算二手車床阿里巴巴上幾千塊錢就能拿下,大多數人還是會選擇這條路,踏踏實實的勞力比風中飄搖的勞心要舒服得多。很多廉價的娛樂形式已經填平了上下階層間享受的鴻溝,王思聰玩的LOL和你們玩的LOL並沒有什麼區別,如果沒有開豪車住豪宅牟足了勁融入什麼高生活成本城市的慾望,那並不需要很多收入就可以有小康水平的生活。有些學生以為自己為天地立命為往聖繼絕學,先想法子給你家天地和往聖塗點油去去銹吧。


英國哲學家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在《論自由》中說:「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是一種特殊罪惡」。

「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麼他們是被剝奪了把錯誤換成真理的機會;

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麼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


言論自由的邊界應該是人身攻擊、個人隱私這類東西。

至於正確與錯誤,請問就算要,誰來做裁判呢。


首先這個問題,讓我們先看一下言論自由的定義。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是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這樣規定:中華人命共和國公民有言論自由。但

1、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2 、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來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誰公開發表有損於他人的言論,就要對言論後果負法律責任。對此,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這樣規定:國會不準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包括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

這條法條規定了,國會不可就言論自由立法,我們可以看出,美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

同時弗吉尼亞州權利宣言的起草者梅森明確把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並列為人類自由的基本保障。

但同樣,美國在運用第一修正案時做了這樣的說明:言論和犯罪的關係必須緊密到以致言論構成明顯和現存的危險。其本身不應受到懲罰,但如果這一言論引起犯罪,則應加以處罰。

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曾做過如下表述:當人民認識到,當時間推翻了許多戰鬥性的信念,他們可能更加確信他們自己行為的真正基礎,即他們希望的最終的善最好通過思想的自由交流來實現。對真理的最好檢驗是在市場的競爭中讓思想的力量本身被人們接受。

如果某些言論如此迫在眉睫威脅要立即干涉法律的合法和迫切目的,以致需要立即鉗制這些理論才能挽救國家(這時我們才需要引起重視)

註:美國的例子指的是政治方面。

假如我們的錯誤觀點是為了讓這個社會向好的方面發展,那麼我們允許錯誤觀點的存在。

因此,我們可以說,你有發表錯誤觀點的權利,但假如你的錯誤觀點是為了故意誘導人們做出錯誤的行為,同時已遂,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你便面臨著刑事處罰。


林達:言論自由的目的並非為追求真理。


言論自由是權利,為自己的言論負責是義務。

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生的,絕大多數人都至想要權利,不接受義務。

他們只想自己能隨便說,一旦要他們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他們就說這不是言論自由。


一般咸認為「言論自由」是一種「基本權利」。支持這類觀點的一個經典立論是:言論自由乃是發現真理的根本路徑。基於人類理性的有限性,我們不可能確保在對任何一個命題進行觀點輸出時,所根據的前提都是「準確的」——請註意,我們進行邏輯演繹時的前提全部都是「已知事實」,而非基於上帝視角的「客觀事實」或曰「絕對事實」。嚴格而論,考慮到我們進行命題推理時所依據的僅是「部分已知的事實」,即使我們的推導過程能夠杜絕邏輯錯誤,亦不足以確保我們得出的結論必然為「真」。於是乎,容忍不同的觀點進行平等的碰撞、競爭,顯然有助於提高我們避免錯誤、發現真理的概率(不是必然)。

與此針鋒相對的一個論點是:同樣是基於人類理性的有限性,即使真理必然戰勝謬誤,此過程中發生浩劫的案例在史冊中亦絕非鮮見。但此論點的主張者亦堅持,不宜把「決定真相」和「審查謬誤」的權柄讓渡於政府。

個人傾向於讚同言論自由屬於「基本權利」之觀點。同時,亦比較認同言論自由應當有以下必要的邊界(個人傾向於同意:所有的權利都是有邊界的):

第一,不宜以「言論自由」之名,行歧視性、猥褻性、誹謗性、挑動仇恨等觀點輸出之實。

第二,言論自由權利之行使,不宜侵害他者之合法權利和利益——這其實亦幾乎是所有私權利最重要的行使原則。

第三,宜僅對觀點本身進行理性、平和之討論,不宜因人廢言,或黨同伐異。


先發表言論,才知道是對是錯。

或者有的問題本身就沒有對錯。

(兩句話對這麼齊,爽爽爽爽爽


我想請問題主,題主所謂的錯誤是指什麼?是指發表言論者所認為的錯誤還是接受言論者所認為的錯誤呢?

——————————————————————————

我個人認為,既然是自由,就包含了你可以自由的發表言論,但是,你也要承擔因為你的言論而產生的後果。

也即是,你有發表言論的自由,其他人也有不同意,乃至反對你的自由。


舉個例子吧:

你看我國有真理部,

然後你看我國就沒有#^#^@!^


如果一個平台,包含了1+1=2,1+1=3,1+1=4.。。。。。1+1=1000000

同時並存了無數種不同答案,那麼這個平台的公信力就會大大降低。

我們人類的時間有限,智商思維有限,沒法從千萬種不同說法中識別唯一的標準答案。

尤其互聯網這個平台,給予不成熟甚至是虛假言論太多的低成本低門檻機會,以至於網路上的言論幾乎是荒謬至極,漏洞百出。

比如說「北京話是胡語,北京人400分上清華,北京發展吸了全國血」,「大陸打台灣用火箭炮放在福建掃射台灣本島」,「某某藝人潛規則,黑社會」等等這種謠言,甚囂塵上。甚至被網民達成共識。

不負責任的言論危害性強,虛假錯誤的觀點容易引起誤導,我認為國家應該規範言論,尤其在涉及到科學文化歷史人文知識等等環節上,一定要用中華百科全書的形式來闡述每一個關鍵詞,定義真理,而不能讓網民甚至某些名人來以個人視角解釋某些名詞或歷史。


你怎麼知道是錯的?不符合共識就是錯的么?


(大部分觀點來自林達的書)

言論自由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只是一個國家的選擇,選擇了言論自由,就要承擔風險。

以美國為例,美國的言論自由保證的目的只有一個,每個人都說出自己的觀點,至於這個觀點是對是錯,這無法干涉。言論自由和追求真理毫無關係。

言論自由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言論中性。這世界上沒有絕對的真理,俗話說「真理掌握在少數人手裡」,在美國人們認為沒有任何理由認為一個小團體、小政黨說的是錯誤的,無論他們是否激進、是否隱藏威脅。這自然和大家認為的「法律保護多數人的利益」相矛盾。

我想以自己為例,說一個例子。

去年的時候,我有一個朋友要去間隔年,想要找一個義工工作,看到了這樣一個項目

http://oneworldcenter.org/home,是18個月的非洲fight poverty項目(以下文字摘自Golden Stone在豆瓣上的帖子)

第一階段六個月,學習準備階段。

A:純理論學習部分,了解整個世界的概況,比如全球變暖; 發展中國家貧困問題,為什麼貧富差異越來越大,重新認識全球一體化和跨國公司,自由貿易對發展中國家的危害;戰爭問題;轉基因食品問題。還通過看很多紀錄片來了解。

等於說,了解到另一個真實卻又被各國媒體政府忽略的問題。

B:然後8周的去各個州籌款活動,簡單的說,就是站在超市門口,舉著牌子拿著錢箱,讓人捐錢。在美國,籌款捐款的概念很流行。就當是變相的旅遊了,體力上很累就是。能更全面的了解美國,因為每天要接觸大量不同的人,各個階層各個膚色都有。

C:最後是社區生活上,和不同國籍文化人格特徵的學生生活在一起。經歷文化思維差異,爭執和友誼。

籌款的原因:整個非洲項目花費是23150美元。

具體資金來源是:

400$的報名費

4900$的學費

6000$的籌款費

11850$的老師和其他員工在clothes collection的盈利收入。clothes collection就是籌集二手衣物來賣,(說明下,在歐美等發達國家裡,二手服飾店特別普遍,也不會覺得穿二手衣服就很丟面子什麼的,和國內不一樣)

等於說,學校幫你交一半,自己出四分之一,自己籌款籌四分之一

第二個階段六個月去非洲,幾個項目可選,childrens" town,child aid,Hope against HIV,teacher training school,farmers club ,second hand cloth and shoes等,

想要了解更多請看這個 DAPP Zambia"s Project linesDAPP Zambia - Long-term Development Projects in Zambia這些是在尚比亞的項目

第三個階段六個月回美國,總結半年在非洲所學的,

用幻燈片展示在非洲的項目情況,巡迴演講,出書,製作明信片,做雜誌,做視頻等等;以及規劃以後就業方向。

這個NGO看起來做的就是一個收費的志願者項目沒什麼了不起的,甚至還讓人有點動心。但最後這個確定就業方向可大有貓膩。大概就是他們想讓你加入一個看起開非常公益非常共產主義的teacher group.這樣的信息讓我感到可以,簡單的google一下,果然這是一個有點cult的組織。

Inside TG Pacifico: how the Teachers Group is expanding its business empire with secret "Commercial Enterprises"

What is The Teachers Group?

August 27, 2015 4 comments

THE TVIND TEACHERS GROUP is a secretive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body based in Mexico, Switzerland, Zimbabwe and Denmark, widely regarded as a political and non-religious cult.

Through subsidiaries in over 40 countries, it organises and controls numerous apparent charities,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recycling, environmental and volunteering organisations.

Among the self-described humanitarian charities it controls are Humana People-to-People, Planet Aid, the Gaia Movement Trust, UFF, and the local 『development organisations』 DAPP and ADPP in sub-Saharan Africa.

Via many offshore tax havens, it also owns and runs important landholdings, businesses and trading companies. It owns the US used-clothes recycling company USAgain, food and furniture businesses, and is a wealthy landholder in the developing world.

Its charismatic founder, Amdi Petersen (above, in 2003), and several other leaders are subject to prosecution for fraud and are wanted internationally by Interpol. They are accused of using humanitarian and charitable money, funnelled through tax havens, to buy land and property.

看得我真是驚心動魄,一方面NGOWelcome to Humana People to People風生水起,人模人樣。另一方面揭秘組織Freedom of Mind-TvindTvind Alert 更是實時跟進,連網站做的都更好。誰是誰非,看得多了,每個人就有自己的傾向了。一開始我很驚訝,這樣受到大多數人爭議的NGO還能活下來,但後來我仔細一想,兩方的言論一面是聖母光環,一面的獨立媒體,說白了就是都是沒有證據。

雖然最後,朋友沒有去間隔年,我也沒心情深扒孰是孰非。但通多這件事,我對言論自由的理解更深刻了。

言論自由和追求真理毫無關係。


是的,你可以說,但是你傷害的人可以控告你,出現顛覆政權的言論國家可以抓捕你,這跟言論自由是不衝突的。

你可以隨便說,但是你要承擔說出這句話的後果。權利與義務一直是伴生的。


題主的問題需要修改,因為「言論自由」有一個相對明確的範圍,而「錯誤」的範圍非常寬泛,兩者無法進行比較。在當前題目下,任何推導都是不對的。

簡單舉一例,某些錯誤,如果與言論自由無涉的,是可以包含在言論自由之內的,比如記者非故意的舉證錯誤。但是「反對言論自由」這種錯誤是不包含在言論自由之內的,兩者是截然對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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