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腳註的免責聲明曾在現實的法律事件中發揮過重要效用嗎?

電子郵件免責聲明例文:

本電子郵件及轉載的任何文件都屬絕密文件,並且僅供標明地址的個人或團體使用。如果您收到的電子郵件存在錯誤,請通知本公司,刪除全部原始信息(包括任何原始信息的備份),並且禁止散布或分發全部或部分原始信息。本公司不擔保本電子郵件中信息的準確性、適當性或完整性,並且對此產生的任何錯誤或疏忽不承擔任何責任。在正式協議簽訂以前,這裡提到的任何參考術語、與主題相關的情形以及隨後的電子郵件中的談判,都將嚴格「遵守合同」。接收方應在接收電子郵件或任何附件時檢查有無病毒。本公司對由於轉載本電子郵件而引發病毒產生的任何損壞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年之前想寫這個問題,然而筆者太懶,來遲也。現在積累了一點資料和經驗來回答這個問題,如有缺漏,請知友不吝賜教:

我們往往可以看到,免責聲明出現於電郵正文內容之後,措辭很謹慎,而且帶有警告意味。諸如題主所言的這類免責聲明適用的行業範圍之廣,令人瞠目結舌,但是從法律合同角度來看,這樣的做法毫無用處

從國內和國外的司法實踐和相關案例來看,電子郵件的免責聲明在現實的法律事件的效用略等於無,更多的作用在於規範了電郵文本,體現郵件的正式性,從而提醒收件人順便看看,做到心裡有數。在國外來看,幾乎沒有關於郵件免責聲明的判例法和相關案例;於國內而言,至今尚未有確切消息表明相關案例涉及電子郵件的免責聲明。即使是熱衷訴訟善於緊跟文本字眼的美國, 至今還沒發現也哪個訴案是由這種自動的電郵頁腳的存在與否引起的。

從免責聲明本身來看,需要收件人同意的免責聲明最脆弱。最有力的那種免責聲明是旨在通知收件人,以免其產生誤解,或者聲稱產生了誤解,以至於造成法律後果——但這也僅僅是提醒而已。

舉個例子,你看像諸如「 "This is confidential. Do not forward. Delete and return to sender(此為機密,切勿轉發,閱後即焚,且復寄者)」這樣的免責聲明。它們應該被認為是單方協議——由於電郵發件人與郵件收件人沒有任何事先約定,這違背公平原則,故而該類免責聲明不具備強制性,也就沒有任何效力。

但是,也有特例,譬如美國國稅局230號條例就規定,提供避稅建議的郵件中必須附上免責聲明。但由於這並不約束郵件的收件人,而只是對電郵發件人有行政拘束力而已。故而從所問的角度,是另一回事,討論這個特例也沒有意義。

那麼,既然免責聲明在現實適用里基本上形同雞肋,沒什麼用處,為什麼往往在商務郵件往來中還廣泛使用呢?一方面,免責聲明與郵件的其他內容共同組成一套規範的商務郵件禮儀,從而往往被大家約定俗成的適用了;另一方面,電子郵件上的免責聲明實際上是傳統法律文書的自然演進。最開始所有律師會在紙面文件或傳真的封面上放上這些大同小異的文字——相關注意事項,而到了互聯網時代,這些注意事項就演變成了電子郵件的免責條款。就如13年《The economist》一篇叫《Business Legal disclaimers Spare us the e-mail yada-yada 》的文章所說的,「 As with Latin vocabulary and judges" robes, once something has become a legal habit it has a tendency to stick. Might they at least remind people to behave sensibly?」一旦某行為成為一種法律習慣,該行為就會被繼續堅持下去。 免責聲明也是因此成了一項商務或公務習慣。至少,這些免責聲明可以規範商業行為,提醒人們理智行動,並使得收件人對發件人的電郵文本上的彬彬有禮(至少表面看上去)感到舒心愉悅。而反過來,如果有公司或個人不在郵件中附上免責聲明,會被認為是沒有職業素養和缺乏基本禮儀。

故而,免責聲明的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其更多被賦予了形式上的意義,譬如保持郵件信函的嚴肅規範和體現商務禮儀,而實質上根本沒什麼大用。猶如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但大家還是要約定俗成地在電子郵件中不得不用,這也是一種蠻有趣的文化現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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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5下午手寫於石景山圖書館

2016.10.5夜錄入電腦,並附列當日下午圖書館所翻閱的部分有關電子郵件商務/公務禮儀和禮儀的有趣書目,感興趣的知友可以翻一下,也許對於進一步規範商業往來和個人交往有所裨益。

【相關參考書目】:

1.《國際禮儀指南》曲蒙著 文匯出版社 2006年3月版(有關電子郵件詳見P171);

2.《黑莓帝國》Blackberry planet(加)斯維尼著 華夏出版社 2010年8月版(因為翻閱了其專利訴訟部分,覺得蠻有趣);

3.《公務禮儀》 韓強著 鷺江出版社 2012年7月版(電子郵件部分詳見P236);

4.《過渡禮儀》(法)范熱內普著 商務印書館 2010年11月版。


絕密是密級的最高級,其下還有,機密,秘密兩級。都是指國家秘密。

私企的商業秘密請自行保密,不要隨便用」絕密」這種字眼。


這幾篇文章應該能解決不少疑問,而且附有不少法庭判例:

Email Disclaimers: Legal Effect in American Courts

The short history of email disclaimers

Legal disclaimers: Spare us the e-mail yada-yada

總結下來,

基本是它是沒用的,歐盟甚至有明確法令,規定類似單方的單方免責聲明,未經協商,不構成對方的義務。

非模板、放在開頭的保密協議,會被認為有法律效力,比如律師與客戶之間的溝通。

特例下,類似的免責條款是必須的,比如提供避稅建議的郵件。

聲明郵件內容不構成合同義務的條款,有效力。


想了下,我之前的答案應該有問題,這種聲明本身不是合同的內容,只是單方的意思表示而已,根本不能評價為合同。

總結下,這份聲明全文並沒有多大的作用,免責的內容是無效的,可以排除非正式書面合同以外的合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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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大家常說的格式合同吧,格式合同關於免除己方責任的內容貌似一般都無效。

關於病毒那一條免責聲明是可以確定無效的。

這種聲明我認為其有用的地方之一在於,告知了對方信息,讓違背相關內容的人不得主張己方「善意」。例如,我泄露的你的郵件內容,但是我以為可以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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