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聶海芬這樣判錯人死刑的在中國和各國法律上要接受處罰嗎?
01-13
謝邀。這個話題太沉重,所以沒什麼心思多寫。簡單說下我的感想吧,不保證客觀全面公正。1、聶海芬是公安部門的警察,而非人民法院的法官,所以不存在聶海芬「判錯」的問題,是否定罪以及是否適用死刑是法院的職責。
2、此案被多家媒體反覆渲染聶海芬的「神探」及「全國三八紅旗手」身份,我也看到有網友以張氏叔侄的錯案,來推定聶海芬經辦的案子中「不知道有多少錯案」……但在我看來,因為某人辦過一個錯案而對其全面否定,和因為某人辦了一個正確的案子而全面肯定,是程度完全一樣的扯淡。
3、聶海芬以及其他參與辦案人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以及應該承擔什麼責任,需要更詳細的資料。比如看她是否有《人民警察法》22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例如大家熟悉的刑訊逼供;比如看她是否構成《刑法》399條規定的情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這些規定都是明明白白的,如果查明她辦案中有違反法律的情形,那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形,那她就沒有責任。這與法院判決結果的正確與否甚至沒有必然聯繫(除了造成的後果不同)——如果聶有刑訊逼供,即使法院關於被告有罪的判決是正確的,也不能免除聶的責任;反過來,如果聶辦案時沒有違法行為,即使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也不能因此而處罰聶。當然,這裡指的是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刑事責任,不包括公安機關內部的紀律處理。在追究聶責任的問題上,我認為正如我們對任何被告人都要講「疑罪從無」一樣,同樣不能因結果證明案子辦錯了,就輕率地去處罰聶。4、佘祥林被錯判殺人是悲劇,可該案被證明是冤案後,辦案警察潘余均的自殺,同樣是悲劇。從某種意義上說,類似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其中的司法人員其實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對這類問題,遠不是個人追責所能解決的——就象礦難、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等一樣。5、如前所述,錯案已經被證明,假如聶海芬在辦案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當然應該被追究責任。但在此之前,反覆炒作其榮譽稱號和推論其辦案違法,是不負責任的,同樣會對相關調查和定性造成不應有的影響。
但悲催的是,我只看到圍觀和攻擊聶海芬的洶湧,不知道其中要求「嚴懲聶海芬」的,有多少是當初也要求「嚴懲張氏叔侄」的……更悲催的是,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種「內部調查」實在無法令人信服,警方刑訊逼供也不是什麼新鮮事兒,大家除了依靠「民意」去「監督」一下,也實在沒有什麼好的辦法。如果有一個更客觀的機構,以更公開透明的方式來進行這種調查和追責,恐怕大家也不會如此急著給聶海芬貼標籤了。追責了聶海芬,將來還會有趙錢孫奇周吳鄭王海芬。在我看來,唯一可慶幸的是,張氏叔侄當年沒有被處以死刑即決……所以,還是廢死吧。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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