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怎樣舉證「沒有」?
我們知道從邏輯角度來講,只能證明「有」,不能證明「沒有」。可是法律上又有個原則,叫做「誰主張,誰舉證。」那麼如果主張的一方是主張「沒有」改如何舉證的呢?
補充一下:先說邏輯上的問題:邏輯上認為一切關於事實的判斷無法證實,只能證偽:比如「世界上沒有黑天鵝」,是無法證明的:你抓到一百萬隻,一億隻白天鵝也無法證明之),而只有「世界上有黑天鵝」才是可以證明的(抓到一隻黑天鵝。)類似的問題有很多:比如甲有一項專利,現在獨家授權給A公司使用,合同規定,甲必須把技術細節交給A公司,並且同時不得向其他任何企業和個人透露技術細節,A公司才支付給甲授權費用。如果A公司沒有支付費用,甲將A公司訴上法庭,甲主張自己「沒有向其他任何企業和個人透露技術細節」,那麼他如何證明?這就碰到了上面的問題:甲可以列舉出自己沒有透露細節給公司A1,A2......但均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向其他任何企業和個人透露技術細節」。又比如某人乙在醫院期間死亡,醫院主張自己「一切行為都符合醫療規範,並未採取任何不正規的治療或處理」等等,這又如何證明?
不考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如果A和B不能共存,證明「有A」的事實就可以證明「沒有B」。
舉個實例:違約和守約不能共存,如果要證明我方「沒有」違約,可以提交按照合同履行各項義務的證據。
補充:由於問題進行了補充,我也多說兩句。在法庭上舉證,並不要求在邏輯上「天衣無縫」(當然刑事比民事標準更高),只要達到符合常理就行。舉證不是要提交完美的證據(實務中證據鏈總有缺失),而是證明效力能壓倒對方主張的證據。在法律事務中,甲告A的時候不會提出證據說自己沒有給別人提供資料,而是會舉證說自己已經提供給了A詳盡的資料,而A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如付款。這是A如果有異議,則需要A提供證據證明甲給了別人資料。拋開這些,要證明「沒有」也不是不行,如果我要證明昨晚沒有在美國,我只要證明我昨晚一直在中國就行了,只要其他的情況被排除,「沒有」也就被證明了。沒有你想的那麼玄乎。至於歸納法的那種黑天鵝問題,則涉及到一個命題的真實性「強度」,正如你無法證明外星人長的不像姚明,但是外星人像姚明的幾率幾乎為零;而黑天鵝出現的幾率隨著白天鵝的不斷出現,也在不斷降低,因此這一類的問題不是從「究竟有沒有」來看的,而是從「沒有的可能性有多大」來看的。法庭舉證也是如此,例如我昨天殺了一個人,錄像機拍下了一切,那你保不齊有人採用了非常先進的技術製造了這個錄像帶,而且這個技術還是先有法醫學掌握不了的,那我是不是應該據此反駁說法庭無法證明我一定100%是那個兇手呢?
題主你搞錯一點,甲要主張的不是「自己沒有向其他任何企業和個人透露技術細節」,他要主張的是「A公司違約」。合同上寫了A要給甲錢買技術細節,對方沒按照合同給他錢。
是A要主張「公司沒有違約」,它要證明公司沒有違約,要麼就是證明它付錢了(比如有銀行轉賬證、甲收錢的收據);或者是A認為甲違約了,所以不需要付錢給甲。那麼甲到底有沒有違約,自然就是A要來舉證的。你說的第一個問題里,甲只要把技術細節交給A公司,A公司就應該付錢,除非甲把技術細節泄漏。
現在的情況是,甲把技術細節交給了A公司,A公司沒有付錢。甲主張的是「甲履行了合同把技術細節交給A公司」並且甲可以提供完備有效的證據證明這一點,而A「沒有履行合同付錢」。甲並不需要自己主張並證明「除非甲把技術細節泄漏」。
當A公司以「甲把技術細節泄漏」為理由來辯護來證明甲違約在先,實際上「甲把技術細節泄漏」已經成為了A公司所主張的事情所以自然應該由A公司來證明,這個證據可以是甲確實把技術細節泄漏給了其他任何一家公司,這個證據是A公司來提供。
你說的第二個問題和這個差不多,醫院也可以提供完備有效的醫療記錄來證明,治療程序過程是無懈可擊的,寫成天書一樣的病曆本在這裡會起到關鍵作用。並且,歐美法應該有程序正義這樣一個思想,認為合同,治療,審判處理過程是嚴謹完備的,得到的結果就應該是正確的,不管結果是好是壞。所以,醫院只需要主張並通過醫療記錄證明,治療過程是嚴格按照流程的就可以了。
作為病人家屬,主張「治療過程中有非程序行為」的話,應該自己提出懷疑並證明,比如醫療記錄篡改等等,我也認為家屬應該有權獲得關於此案件相關的所有醫療記錄及信息。
好像跑題了。總之我覺得,不考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誰提出「懷疑」,誰就提供證據。如果沒有懷疑,或者懷疑沒有完備的證據來證明,我們就沒有理由不執行程序吧。本來寫了一堆關於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分配的東西,後來覺得還是直接解決問題來得直觀。
比如甲有一項專利,現在獨家授權給A公司使用,合同規定,甲必須把技術細節交給A公司,並且同時不得向其他任何企業和個人透露技術細節,A公司才支付給甲授權費用。如果A公司沒有支付費用,甲將A公司訴上法庭,甲主張自己「沒有向其他任何企業和個人透露技術細節」,那麼他如何證明?這就碰到了上面的問題:甲可以列舉出自己沒有透露細節給公司A1,A2......但均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向其他任何企業和個人透露技術細節」。
把專利換成技術秘密吧。甲訴A,要求A支付授權費。這個請求權來自於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甲要對自己有此請求權承擔證明責任,則甲應證明 1. 雙方有合同 2. 合同中約定了甲交付技術細節,A公司支付。甲不對「未向其他任何企業和個人透露技術細節」負證明責任呢?因為這一事實乃是阻礙甲之請求權成立的消極事實。此類消極事實應當由主張對方請求權不存在或行使有障礙的一方對其負證明責任。
又比如某人乙在醫院期間死亡,醫院主張自己「一切行為都符合醫療規範,並未採取任何不正規的治療或處理」等等,這又如何證明?
醫療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即由主張院方侵權的被侵權人應當證明醫院的診療行為有過錯。所以醫院可以去證明「一切行為都符合醫療規範,並未採取任何不正規的治療或處理」,這在訴訟法上叫做「反駁」,也可以不去證明。因為證明責任在患者,而不在醫院。所以即使醫院什麼都不做,只要患者證明不達標準,就要推定醫院無過錯。
前面說的是:法律在絕大多數時候並不要求去證明「沒有」,無法證明也不會有不利的後果發生。
接下來說「沒有」是如何證明的。@Raymond Wang 律師一語中的:如果A和B不能共存,證明「有A」的事實就可以證明「沒有B」。
繼續舉例子。如果甲主張乙欠他100萬,他應該拿出借款合同。而乙若拿出還款的收據,則可以證明「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因清償而消滅了)。這個例子是說明,法律上的「沒有」並非是不可證明的。因為法律上的「沒有」,或是法律關係不存在或是請求權不能行使,都是可以用積極事實來證明的。上例中的「還款收據」就是這樣的積極事實,它證明了「清償」進而證明了法律關係已經消滅。
你大概會說,若讓甲證明「沒有還款收據」是難以做到的。的確不可能做到,所以法律並未要求甲承擔此種事實的證明責任。
所以說,法學家還是很講理的,是不?假設是病人出現問題後,認為醫院沒有按照醫療常規進行診斷治療,那就只能舉證倒置, 醫院去證明自己有按照醫療常規進行診斷治療。
除了特殊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法庭舉證都是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 刑事審判中,任何人都沒有義務自證無罪。通俗來說,證明「沒有」、「沒有做」不是被告人的義務,證明「有」、「做了」才是公訴方的義務。這意味著就算被告人不能自證無罪,只要公訴方沒有充分的證據,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其有罪,法院是不能給被告人定罪的。在此情況下,被告人自證無罪是他的權利,而不是他的義務。在舉證中,「有」和「沒有」是相對而言的。比如刑事案件中的不在場證明,通常都是通過證明在A時間,甲在B地點做了C事(設為命題X),從而排除甲於A時D點做E事(設為命題Y)的可能。此時被告人的直接證明對象為命題X,證明目的為非Y(甲沒有在A時D點做E事),從本質上來說甲舉證證明的仍然是「有」,如果此時甲證據不足,他承擔的不過是他的X命題不能成立的後果,並不能推出Y命題成立。 同理,在民事訴訟中,一方要想讓法庭採信己方的一項事實陳述,則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社會公理、常識、已生效判決、對方當事人自認等情況除外)。若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則要承擔不利的後果即主張不被法庭採納。通俗來講,「沒有」有時候是一種抵消後的結果。比如甲拿出一張借據主張乙欠自己一塊錢,甲以一張借據證明了乙欠甲一塊錢的事實,是為「有」。此時乙怎麼辦呢?A情況,乙提出證據說甲的借條是偽造的。此時乙的證明對象---甲的借據是偽造的,乙證明的仍然是「有」,乙沒有欠甲一塊錢不過是一種推論。B情況,乙拿出一張收據證明乙已經還了甲一塊錢。此時,乙的證明對象是乙還了甲一塊錢的事實,而「乙沒有欠甲一塊錢」只是抵消後的結果。
總之,第一,法庭並不要求當事人證明「沒有」,只是有時候當事人認為證明沒有於己有利,其為權利而非義務;第二,所謂證明沒有,都是通過證明有來實現的,當事人並不是直接證明沒有。
另,針對題主的補充例子,題主也說了「誰主張,誰舉證」。證明醫院有醫療過失是患方的責任,需要患方提供證據證明「有」,醫院需要做的是提供病例資料等,如果院方拒不提供,則推定存在醫療過失。另一個例子中甲方沒有義務自證沒有泄密,乙方如果想證明甲方泄密了,那舉證責任在乙方,乙方需要拿出證據來,乙方不能完成舉證則其主張不能成立。這個問題在美國的法律體系里似乎被很好的解決了, 因為 被告人從來都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 而是原告需要證明被告犯罪了。 而被告唯一做的就是舉出reasonable doubt 只需要舉出任何合理的自己沒有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了, 而原告必須證明除了犯罪每一其他種可能性都不存在 才能讓陪審團信服。 這是美國總體的法庭形式, 但我不清楚具體到醫療糾紛是否會有所不同, 因為醫院像你說的 完全可以提出一系列病人自身導致死亡的原因。 這時就需要原告的律師通過與法醫的溝通和對死者生前的健康報告的考察 指出醫院的不合理了吧?
就民事證據舉證而言,一般的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基於雙方地位、證據本身的特殊性等,有存在例外情形,比如可以申請由法院調取證據,由對方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舉證責任倒置的主要情形有: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另外,邏輯上「無」是沒有辦法證明的,但法律是一門很具體的實踐性社會科學,法律上主張「無」的一般無需承擔責任,由主張「有」的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如果證明「有」的證據確實保持在「無」的一方,或者「無」的一方負有法律相應的義務,一般都需要提交證據證明。比如,醫療機構在醫療過錯案件中就負有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邏輯上的無確實無法證明,但是社會實踐中的無,尤其是法律實踐中的無,可以通過證據進行綜合判斷的,其實就是通過有來證明無。比如醫院如果證明了自己盡到了醫療機構的所有義務,自然就證明了不存在過錯了。1 自證 舉反例 2 他證 舉證責任倒置
題主你漏了後半句,否認者不承擔舉證責任。
以上回答都很不錯。回答普通人夠了。
如果你是法律人,且需要法律實踐的答案,我推薦兩個地方,對問題能夠闡述得更加充分。
一是一本書,叫《要件審判九步法》,裡面有闡述;二是@高杉俊 昨天的微博,裡面有將不當得利的一個案例,說了該問題。以上。不需要證無,只要指出對方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觀點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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