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快播案件審判結果?
北京海淀法院的微博的簡要概述: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網路系統內大量存在淫穢視頻並介入了淫穢視頻傳播活動,其放任其網路服務系統大量傳播淫穢視頻屬於間接故意。審判長宣讀判決書:本案既不適用「技術中立」的責任豁免也不屬於「中立的幫助行為」,快播公司以牟利為目的放任淫穢視頻大量傳播的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單位犯罪。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快播公司的行為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快播公司放任淫穢視頻大量傳播並獲取巨額非法利益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本案其他量刑情節。如何看待快播案件審判結果?以及對王欣等人的量刑是否合理?以及對於之前否認罪行和認罪是否對這個判決有很大影響?#快播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匯總貼】2016年... 來自北京海淀法院
終於等到判決出來可以說了,憋死我了。百忙之中放棄今天中午打隨機英雄本的時間寫這個回答,又少了五百神器能量。。。
一、控方依據的法律規則本案涉及刑法第363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相關的司法解釋是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歸納起來,本案定罪的法律規則為:
以牟利為目的,(個人或單位)利用互聯網(故意)傳播淫穢視頻文件20個以上,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二、控方思路在這個案件中,控方的思路是非常清晰的,完全貼合法律規則來指控。先看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簡略歸納起來,控方的思路依次是:被告單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來,基於流媒體播放技術,通過向國際互聯網發布免費的QVOD媒體伺服器安裝程序(簡稱QSI)和快播播放器軟體的方式,為網路用戶提供網路視頻服務。期間,被告單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王某、吳某、張某、牛某以牟利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體伺服器安裝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網路用戶用於發布、搜索、下載、播放淫穢視頻的情況下,仍予以放任,導致大量淫穢視頻在國際互聯網上傳播。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文化委員會從位於本市海淀區的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查獲快播公司託管的伺服器四台。後北京市公安局從上述伺服器中的三台伺服器里提取了29841個視頻文件進行鑒定,認定其中屬於淫穢視頻的文件為21251個。
- 快播程序能夠緩存視頻
- 用戶通過快播緩存在線觀看淫穢視頻
- 公司明知該情況,並且放任
- 具體的放任方式是形式監管,而不作實質監管
- 從中獲利
- 在快播的部分伺服器中查獲大量淫穢視頻文件
- 公司有罪
- 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是ABCD
- ABCD有罪
與法律規則比較,就可以控方要證實哪些事實:
三、控方的舉證我在1月份開庭的時候就說過控方準備得不錯,主要就是因為控方的證據分組非常清晰地對應他所需要證明的事實。我按快播涉黃案庭審中,控方的分組舉證順序來一一說明。1、第一組——證明主體身份——單位犯罪中的個人責任是隨單位的我相信沒多少人願意耐心去翻證據,所以我簡單說明,這組證據是
主要證實快播公司這個主體,以及ABCD四個被告人的職務。對於這部分內容,辯方的意見是: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吳某的供述;證人何某的證言(快播公司綜合管理中心總經理);王某的供述。
[吳某]:與事實不符
他其實是想說自己的作用沒那麼重要,決定不了什麼。
如果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到底有什麼具體的作用、發了什麼命令,是很重要的需要去證明的事實。但是,這個案件是單位犯罪,而單位犯罪,其實是一種「領導責任制」的追責。它只需要證明單位幹了什麼事即可,至於具體人員的責任,並不需要證明他們在「單位幹了什麼事」的過程中具體幹了什麼,只要在「單位幹了什麼事」的過程中,他們是這個事情的部門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就要對此承擔刑事責任,除非他能證實自己明確提出過反對意見(一般會記錄在單位的會議紀要中)。因此,雖然在後面的庭審中,吳某一直強調自己的作用小,是普通僱員,但這種意見並不具有法律價值。2、第二組——快播軟體可以緩存和在線播放緩存內容這組證據主要有:張某的供述
證人伍某的證言,該人系快播公司事業部移動產品部快讀組負責人證人江某的證言節錄,該人系快播公司事業部P2P軟體工程師證人唐某的證言,該人系快播公司事業部技術部程序員
證人伍某的證言,該人系快播公司事業部移動產品部快讀組負責人鍾某的證言,該人系快播公司技術平台部運維組組員網路工程師勘驗檢查筆錄1份、遠程勘驗工作記錄
主要證明的內容是:用戶可以用QSI發布視頻;緩存伺服器可以根據某一標準緩存熱門視頻,然後向用戶提供資源。
控方要證明的是一個「客觀事實」,而辯方對此的質證意見,卻都是圍繞「這是站長乾的」、「這是用戶乾的」、「我們只提供技術」,試圖去否定自己主觀方面存在故意。這樣的意見,其實並不影響和動搖控方的觀點。
3、第三組——盈利與明知淫穢視頻的存在這組證據比較多,要證明的內容也有些重複,所以我還是分開列。- 關於「盈利」的證據
——王某的供述、張某的供述;
——證人何某的證言,該人系快播公司綜合管理中心總經理——證人王某的證言節錄,該人系快播公司事業部產品部負責人
——證人沈某的證言節錄,該人系快播公司平台部運維組經理 ——證人劉某的證言,該人快播公司綜合管理中心財務總監這些主要是證實快播通過資訊窗口的廣告位以及強制安裝軟體獲利。
- 關於「明知存在淫穢視頻」的證據
——王某的供述、張某的供述、劉某的口供
——證人何某的證言,該人系快播公司綜合管理中心總經理——證人吳某的證言節錄,該人系快播事業部下屬產品部產品總監 ——證人孫某證言節錄,該人系快播公司市場部員工這些主要是證實員工曾向上反映過快播涉黃的事,深圳網監、掃黃辦到過公司,領導層也知道這事,但不管。監管系統的開發也是因為這事。
在這一部分,辯方的主要觀點還是圍繞在:證人說的都是他們的主觀判斷,說的不真實;我們有整改並一直保持監管;收入源於廣告和捆綁軟體正說明與淫穢視頻無關。
一方面,這種輕飄飄的對證人證言的攻擊不足以動搖這些證人證言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拋開證人證言的真假不談,因為涉黃被查、被整改、被行政處罰,說明公司涉黃已經嚴重到一定程度,而這正好說明了公司高層對於」涉黃「的事實是」明知「的。至於收入與涉黃之間的因果關係,只要有間接因果即可,並不要求上升到一定是因為涉黃才有收入。公司經營軟體必然是為了牟利,而軟體涉黃是公司經營手段之一,所以兩者之間存在聯繫。4、第四組——關於監管系統(110系統)
深圳公安局網警支隊關於對深圳快播公司開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情況說明 說明附件四: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分局當場處罰決定書 說明附件五: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分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說明附件十二快播不良信息管理平台的工作彙報 深圳市南山區廣播電視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張某的供述
證人沈某證言,該人系快播公司平台部運維組經理 證人李某的證言節錄,該人系快播公司人力資源部培訓經理 證人孫某證言節錄,該人系快播公司市場部員工 證人盧某的證言,該人系原快播公司運營部信息安全組成員 證人彭某的證言節錄,該人系原快播公司運營部信息安全組成員這部分證據則是印證了上一部分公司員工所說的」公司曾因涉黃被查,後來才開發監管系統「的內容。
按證人所說,110系統在2013年下半年開始就擱置了,即監管系統在2012年至2013年整改了以後,就放著沒再動過,這證明他們的監管不力,即存在」放任「。此外,在伺服器中查出70%以上的視頻文件都是淫穢視頻,同樣也是「監管不力」的一個佐證。而辯方在這部分完全沒提出什麼有力的觀點,說的是」證人不熟悉情況「、」這個系統一直在運作「、」我只負責運用這系統,技術不歸我管「。5、第五組以後的證據——確認伺服器及硬碟來源
到這裡為止,控方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大部分舉證責任:這第五組以後的證據,主要是為了證實「在快播的伺服器中查獲20個以上的淫穢視頻」這個事實,而這也是決定罪與非罪的關鍵事實。而在這部分,辯方展開了整個庭審過程中最有力的反駁:取證程序不合法,物證來源有問題。整個案件中,不是用丁丁思考的群眾認為無罪的根本原因,正是集中在這部分。但是,證據的來源存在問題,是可以補正的。本案拖這麼久的最根本原因,也是在於如何補正這份物證。關於這個物證的來源問題,一開始辯方提出的觀點是有道理的。但是控方也早就注意到這個問題,所以在舉證時,控方舉了一些證人證言和單位的證明,試圖以這種形式來補正提取物證過程中的瑕疵,但是顯然法院認為這還不足以彌補。
具體情況如何,我沒見過實際的卷宗材料,不好評判。直接引用最終讓法院採信這份物證的理由:6、關於視頻文件的鑒定本案困難的是如何證明這個硬碟就是快播公司的硬碟,辯方對鑒定結論的意見倒不是很大,主要是針對鑒定方法,不過這個不影響結果。我意外的是這樣的案件,辯方居然不對鑒定依據之類的東西做點文章。總之,實踐證明了行政單位不懂法。。。解決了物證來源,整個案件的事實梗概就完整了。判決書把事實認定得那麼詳細,審判長也是不容易。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定罪思路關於論證構成犯罪的具體理由,你們直接看判決書吧。大體來說,邏輯思路就是快播公司有義務——明知涉黃——放任——不監管——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犯罪。這一論證過程,與控方的指控思路是基本一致的,只是更加詳細。2、是否認罪
我在如何看待 2016 年 9 月 9 日庭審,快播公司集體認罪悔罪的回答中說過,認罪要求的是「如實供述」,適用刑法第67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從輕處罰。而這個案件中,我已經分析過了,各人在第二次庭審中實際上只是表態「我認罪」,但沒有在事實上重新作供述,並不是刑法意義中的「認罪」。在判決中,用的也是「被告人認罪,酌予從輕處罰」。這是一個基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酌情量刑」行為,不是刑法規定中的「認罪從輕」。它包含的意思,其實就是你不多作無用的辯解了,我也懶得再去論述你哪裡哪裡不老實,給你個「認罪」的名頭安慰一下。(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沒有引用第67條第三款的認罪從輕規定)3、為什麼不是「情節特別嚴重」
按控方依據的那個兩高關於互聯網淫穢電子信息的解釋,500個視頻就是本罪第三檔的「情節特別嚴重」,要十年以上。但法院判決卻定的是第二檔的「情節嚴重」,3-10年之間量刑。這就涉及到實踐中對這個《淫穢電子信息解釋》的運用問題。這個《解釋》,主要針對和打擊的是草榴這種網站,像知乎、快播、迅雷之類打擦邊球的,並不是這個解釋要打擊的對象。同樣的,實踐中存在要不要適用這個解釋的爭議:
在路邊攤把淫穢視頻以每個0.5-5元不等的價格複製到客戶手機、U盤、MP3裡面的行為,一般查到的只是賣十來個視頻,但是在出售方的電腦里查到幾千個視頻。是否需要用這個《解釋》的標準(500個視頻)判到十年以上?這存在三種做法:其一,無視《解釋》的存在,直接用刑法第363條,在三年以下量刑。一般是一年左右。其二,用《解釋》的標準,但同時以「犯罪未遂」為由,減輕到三年,然後判緩刑。其三,不用《解釋》的標準,而是用《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錄像帶的數量標準。而北京的法院,一向支持的都是第三種觀點,不是《淫穢電子信息解釋》要打擊的對象,就儘可能不用這個解釋所規定的犯罪數額標準,不認定「情節特別嚴重」。
至於這個「情節嚴重」的理由,只能說只適用於這個案件,不具有普遍適用性。4、控辯雙方的表現以及網路直播
在法庭上,控辯雙方的職責,其實是向法官輸出自己的觀點。在這方面,雙方並無太大失誤之處。但是,這是個網路直播的案件,除了讓法官明白之外,關鍵是讓觀眾也能明白。而這方面,公訴人做得很不好。辯方對案件和證據提出的意見和觀點,有些不是法律觀點,在法律評價上毫無價值,但觀眾不明白。這就需要公訴人對此作出反駁,讓觀眾明白辯方的哪些觀點是毫無依據站不住腳的,但公訴人對此保持沉默。
此外,法官有義務審查證據,所以對於一些辯方對證據的質疑,公訴人直接無視了。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這是慣常的做法——法官會徑直考量辯方意見去審查證據,作出採納或不採納的決定。所以對於一些理由不充分的質證意見,公訴人並未作出回應。法官知道這些意見是站不住腳的,但觀眾不知道。而法官的職責,不能對此作出回應。公訴人在履行職責上並無失誤,但是在爭取輿論上,公訴人在這些細節上就很失分了。總的來說,公訴人只說給法官聽,辯護人卻不只是說給法官聽。至於網路直播的取消。主要因為這是一起嚴肅的涉及四個人人身自由的審判,卻被網民們當作生產段子和表情包的娛樂節目,還配上彈幕,這是極其不嚴肅和不尊重司法的行為。
這是莊嚴肅穆的審判,你可以不認同,但沒有資格用於娛樂。——————補充一點
5、快播公司的義務有多高?判決書有個問題,它沒有明確說明快播公司與一般網路服務商的網路管理義務之間的區別。例如,知乎上有人發了淫穢圖片,知乎沒有及時刪除,忽略牟利的問題,是否黃繼新和周源也構成本罪呢?當然不是。兩者的差別就在於,快播公司的管理義務遠高於一般的網路服務商。這麼高的管理義務來源於:- 一方面,他是軟體的技術擁有者。既然用快播軟體可以上傳和下載淫穢視頻,這是一種通過專門軟體觀看的特別快捷和更加難以監管的方式,是一種專門的渠道,那麼在管理義務上也要比普通的通過網頁就能查看內容的論壇之類的方式更高。
- 另一方面,快播公司已經多次因為涉黃被行政處罰。如果說在處罰之前,快播公司的義務還只是略高於其他網路商,但仍然處於同一層次,那麼在處罰之後,快播公司的義務已經上升到不作為就屬於違法犯罪的程度。類似的極高的義務,比如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或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都是因為行政或司法的公權力行為介入後,承擔義務者仍然不履行義務而構成犯罪。
因此,在管理義務已經很高的情況下,快播公司的積極不作為行為(不僅是沒有有效運作110系統,甚至還以碎片化技術逃避監管)就是最後一根稻草。
請注意,這個案件並不是「以結果論」,它考量的並不是「是否有效掃黃」,而是「是否積極掃黃」。它並不要求把自己的義務履行到何種程度,而是看是否有積極履行義務。所以,如果有積極掃黃(至少把明面上的工夫做足),即使一樣在伺服器硬碟里查獲70%的淫穢視頻,也不足以認定公司的主觀上存在放任的間接故意了。這方面,迅雷就做得比較好。其他暫時沒了,想到再補充。又看了兩次判決,終於把第一次看的時候感覺不對勁的地方找到了。總體來說,海淀的這份判決水平很高,基本是一流水平,把很多包括避風港等原則論述的都很準確。感覺不妥的地方有三點。
第一,牟利的解釋。這個問題感覺檢察院和法院都沒有認真的論述,通常來講,牟利的一般形態是比較直接的,包括傳播淫穢物品的法條字面意思,也都是以淫穢物品為直接對象的獲利。但在快播案件中,牟利是獨立於淫穢物品存在的,需要通過平台本身的捆綁和廣告來實現利益。這一點導致淫穢牟利和合法獲利無法區分。顯然在刑法語境下,無論怎麼區分,都無法達到證據確鑿的程度。所以在判決里法院選擇迴避了這個問題。但是,牟利的解釋直接關係到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無法證實牟利的存在,自然不能適用這一條。也不構成此罪。第二,關於緩存的定性。判決快播承擔責任,主要邏輯是快播提供緩存,以硬碟形式存儲,因此負有監管責任,進而構成間接故意。但從技術角度講,緩存本身並不由快播控制,由用戶下載量而定。快播緩存提供的依然只是工具手段。從其緩存管理的角度來看,並不掌握特定視頻內容,是用戶傳播數據的延伸。另外,緩存本身不具有獨立性,必須依託於用戶的上傳與下載,換言之屬於p2p傳播行為的輔助手段,這也導致法院駁回辯護人中立幫助行為理由並不充足。快播的緩存設置類似於汽車運輸。沒有緩存步行運輸,有緩存是汽車運輸。既然本案並未對步行運輸定罪,只改變運輸方式而未改變運輸本質的緩存,同樣不應定罪。這裡,法院採取的是先將快播緩存認定為實行行為,一方面認定實行屬於實際使用否定避風港,另一方面因為存在實行行為不構成共犯進而否定中立幫助人。同樣迴避了緩存行為本身僅僅作為輔助手段,能否達到實行行為的程度。拋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從理論上講將緩存單獨作為實行行為認定傳播也是不恰當的,畢竟真正構成傳播的是用戶間的上傳與下載。第三,關於知產條款的引入。對於此種新類型刑事案件,法院引用了大量知產案件中的概念與認定標準。相比上述二點,這點尤其不妥。刑法是嚴謹的學科,不同於必須定分止爭的民事案件。對於罪與非罪的問題引用民事規則,無論在邏輯周延性還是證明強度都不符合要求,同樣也違反罪行法定的原則。現在想到的就這些,先寫下來,不完善或者錯誤的地方一起探討。一、對於快播和王欣等人來說,這應該是一個目前最好的結果。很顯然,在快播案的判決問題上,法院最終進行了降格處理,將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降格為『情節嚴重』,並且只有王欣,在三年起刑基礎上多判了半年。不管是海淀的法官還是 @DoonnerDie 在這個問題上都迴避了《刑法》中關於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中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唯一標準,就是數量和數額
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其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特別嚴重」。
我在裁判文書網上找到了類似案例劉晶晶等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從淫穢物品數量和牟利數額上看,快播都超過了這個案件中的劉晶晶,劉晶晶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這使快播案的審判結果,顯得非常蒼白無力。在現行審判體制下,海淀的法官要打大興的法官的臉,不得不說是很尷尬的事情。順便加一句,我贊同 @DoonnerDie 在快播案件中的一系列法律分析,D大在法律問題上水平比我高很多這毋庸置疑,但是從公平角度考量,降格處理並不合理,也不合法。二、與快播相比,陷入更大困境的是法官。
這不是法官個人的原因,是現行法律規定嚴重滯後的黑鍋,這個屁股不擦不行。對快播案的一系列討論,都沒有人願意真正去觸碰最核心的部分,這種明哲保身的心態我完全理解,但是並不贊同。我之前舉過一個例子,假如有一條法律規定,腳臭的人必須穿鞋,不穿鞋者要受到處分,那麼核心的部分在於腳臭的標準是什麼,而不是你有沒有穿鞋,如果腳臭的標準不存在,不許穿鞋的法律則違背憲法精神。在色情物品合法化問題的討論中,很多人搞錯了其中最核心的邏輯。限制色情物品和信息傳播,其實質是剝奪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人的天然權利,如果法律要規定那些話不能說,則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說了這種話的危害性。我們可以看到,在世界很多國家色情製品從無法律定義走向非法化最終又合法化的進程,為什麼合法化?其核心就在於,政府拿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色情製品對於成年人的危害性。色情製品對未成年人的危害是能夠充分證明的,而法律需要兼顧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又不過度限制成年人的自由,這才是分級制產生的核心。而滯後的法律,使法官們也陷入了法律理念和政治正確之間的困境。不能證明一種行為的危害性,能不能判處一個人有罪,這才是快播案爭議的核心。
與呼格案相比,快播案無疑更值得立法者深思。而劉晶晶,還要在監獄裡待很久,這並不公平。三、快播案出現這樣的判決結果,體現了固有觀念的鬆動,從長遠來看,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歷史潮流不可阻擋,客觀事物的發展也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一直有學者倡議,應當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修改為傳播淫穢物品危害青少年罪,毫無疑問,這樣的改變更為嚴謹,也更有說服力,更能得到人民的支持,過度保守是一種拒絕進步的表現,而在未來,不可避免的是人民會越來越多的主張自己的自由權利,不實行分級制,只能激化矛盾和製造對立。對於快播案的第一次庭審,出現了普遍呼籲判處無罪的呼聲,這一點,其實司法機關早有預計,但是敢於將這種矛盾衝突展現在大眾面前,其實恰恰是法治進步的表現,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史上,其實還有一起類似案件引發了極大爭議,就是2002年的小夫妻看黃碟被抓案,最終公安機關因侵犯公民權利公開道歉並給予賠償。我希望王欣和劉晶晶們,能夠早一點兒得到這個道歉。法律審判,不僅要考量現在,也許經得住歷史的考驗。那些因流氓罪被槍斃的冤魂,離我們並不是很遠。我看第一遍就覺得這可能是明楷老師操刀的,比如目的犯也存在間接故意(就是跟傳統理論對著干),比如對辯方幫助犯從犯的駁斥(不構成中立的幫助行為)..這些都是明楷老師的代表話語和觀點..
只能說海淀法院很心機..坐等剛學一點刑法就蹦噠的公知自投羅網了...
看到這個答案下面那篇明楷老師在最高法微博的背書,果不其然..記念快播真君:自年開,便有傳聞快播要被查掉,當時周事繁瑣,也沒特別的惦念此事,因為我用的時候還是可用的,盜版電影也可看,扶桑佳作也是可看的,只是在有些網站會時常提醒我升級下載,或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什麼的一些話而不能正常播放,這也是先前的一些常事,老於跟我說過,3.5版本且不可升級,要不然就用不得了。我想,傳聞終究是是傳聞罷!我向來不憚以最壞的願景去揣測快播的未來,讓我始料未及的是這個噩耗來的這麼快,來的這麼迅猛,以至於覺得有些過於洪水猛獸,我都不及準備兩部扶桑佳作藏於電腦之中,以備空虛之用。更讓我痛心撕肺的是就連製造這實用軟體的「藏種散種」卻不知其名的「雷鋒」級心靈工程師、生理教父都被抓,行徑之惡絕不亞於當日段祺瑞之北洋惡劣啊!然而這一切好像在理之中,卻又似乎違背真理,倘若可以遺忘一切,但我任然選擇必須知道真相。前些日子,和某君網聊,他說:「你可下下一些種子藏於電腦?」我說沒有,他就正告我:「你還是下一些罷!快播沒了以後就很難再找到這種不做作的東西了。」可我確實無意去下,我只覺得無此必要,他們極惡窮凶,但尚不及此,可總是事實過於願景的殘酷和猙獰,且願景本身就恐怖的讓人頭皮發麻。聽聞要罰2.6億,這恐怕又是一次操起耳光打自己臉的伎倆,對,是伎倆,是欺軟扶強、表象虛內的伎倆。百度影音是剽了快播且也在做著同樣營生的事的。群青疾呼「放開快播、讓我們看」,微博上述萬民願,依然無法阻止這場讓人髮指的誅殺。真的猛士敢於扛著重壓甚至於承擔著被絞死的危險而播放真理,敢於沖開精神的枷鎖以及千古年的毒惡傳統授人與真理良業,這怎樣偉岸和猥瑣?然而世道滄桑常困真情真性,讓庸人騙子得逞,他們阻止不了發現真理的黑眼,卻給真理與黑眼之間加了隔擋,甚至扭過頭去讓你向「那裡」看,那裡卻是金玉外飾、敗絮與中,甚至大多數時候露出敗絮,這是所謂的西方抽象藝術嗎?還依然流竄於這樣的媒介環境;我早就覺得應該深思一番,下下一些種子留著的必要了。離被封禁有一些日子了,昏眼的救主怕已跌倒死去,我正有下一點的必要了。同受牽連的還有一些創業熱情較高服務於真理的網站,快播是我的教父良友。師傅者也,這樣說,現在卻覺得有些躊躇了,我尚不敢言,猥萎與角落盡些無用蒼白之力,與快播只能是螻蟻於大象的崇敬和敬畏,不惜踢掉膝下黃金而行猥瑣之禮拜叩,然而,這也顯得蒼白無力。我是知道較早卻未曾想到會如此下作殘暴的執行這場誅殺的行徑的人,得到噩耗卻是從一個沉默者口裡;說居然查封抓人,甚至於罰款,被封掉網站數百近千,下崗人不計其數,快播被「奉為」主謀,且主謀不當,快播只是最後一個環節,卻吞下了近乎全部的結果。但xx有所定論,說他們是「黃色」!但接著就有流言,說他們背後有人,是利益財團的墊腳石,就像東莞掃黃的事情。這些話出自一些沉默者之口,這些持噤聲手勢卻先打破沉默的人。也是這些沉默者,他們開口打破了沉默,卻立即閉口而使沉默繼續。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但是,我還是有話要說。聽聞快播的目的並非與所說的宣傳「色情」和「侵權」,那時是報以專心授業、奉獻文藝而增強愚民真知的。自然,宣揚真性情、文體美而已,誰也不會料到會有這樣的後果。始終專心溫和授業的快播被封掉了,這是真的,有眼前誰的手再大也不能抹去的事實為證。及此,我未流淚,我的心卻是潺潺的淌著血,那是放不空流不斷的熱血,可是在這時候卻悲哀冰寒異常,不像一個年輕人的血液,像是被寒流侵襲過一樣,然而確實是被寒流侵襲。我已經說過,我向來不憚以最壞的願景去揣測快播的未來。但這回有幾點我沒有想到,一是軟體公司老總被捕被披露,二是罰款竟如此之高,三是對於封殺行徑居然解釋的如此從容。國興路從來不缺談資,而此次缺的卻是一個終身的談資。我決意改筆名為「擼播」,以此為惦念也是祈禱。嗷嚎,我說不出話感覺沒吃呆,但以此紀念快播真君!谷中鋒,2014年8月22日,地鐵與公交撰。
首先,看判決要結合第一次庭審和第二次庭審來看:
第一次庭審中,大量的控辯雙方質證,我並以此為依據寫下了這篇答案:快播案中為什麼大眾持快播無罪態度? - 知乎用戶的回答第二次庭審後,先憤怒後冷靜的我寫下了對表現得分析:如何看待 2016 年 9 月 9 日庭審,快播公司集體認罪悔罪? - 知乎用戶的回答今天,審判結果出來了,首先我認為我們應該倒過來看看當時的評論,並就以下2個問題進行討論:一,法院是否自洽的有說服力的採納證據(包括不採信辯方的控辯和採信控方的證據)?我們以#快播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匯總貼】2016年... 來自北京海淀法院中發布的圖片來說明:圖1:法院認為的自洽解釋:答主認為這一點在二次庭審的分析答案中已有結論:新的鑒定結果以qdata文件的系統時間,伺服器系統的登入記錄來證明未被串改。但是,快播質疑的證據存在污染的方式是硬碟曾經被取出的前提下,掛接硬碟複製文件不存在登入系統日誌,文件時間可以被偽造。再有是「工作說明」作為證據:出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出具的工作說明...
出示北京市版權局版權管理處出具的工作說明、文創動力公司出具的工作情況說明...
第一次庭審質疑的就是你文創動力的資質、行為、動機和利益衝突。以後證據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就請辦案單位和協助辦案單位出個工作說明就可以了唄?
綜上所述,證據污染的事情並沒有被調查清楚,令人產生質疑。圖2查明一些比較實際的內容和行政處罰的歷史記錄,以證明當事人知道快播用於被告人知情。
圖3一審中就曾有辯護人提出質疑,該服務所存儲的緩存視頻內容並未被證明向任何人進行傳輸,也不應有70%以上的比例。事實上本次審理並未調查快播其他伺服器的存儲狀況,無法證明該70%的淫穢視頻是否有人可以誘使調度伺服器緩存後,進行栽贓陷害。圖4:
這一段引用比較長,主要有幾點:1,法院把緩存伺服器的加速功能硬生生的分拆為下載,存儲,分發。注意,是分發!2,我曾在第一次庭審中的答案快播案中為什麼大眾持快播無罪態度? - 知乎用戶的回答說過,QVOD離開緩存伺服器照樣可以運行。並非文中所說「離開緩存伺服器即無法實現」3,要求快播付出經營成本為「信息流」進行審核本身就不合理。百度,迅雷等其他互聯網平台至今存在大量非法信息。我也能「輕易檢索到」。4,引用了南山廣電局執法人員從「快播官網」看到淫穢視頻-----這一證據並未在法庭上展示,卻作為審判書的依據。法庭調查並未證明其盈利能力與淫穢色情的存儲有何種關係。法庭調查以4部伺服器的存儲量中淫穢色情視頻所佔的比例,與快播的收入能力相比較,顯失公平。對於快播「明知被用於....而不予監管,反而用於推波助瀾...」並無相應的證據。第一,依然是那個問題,法庭並無證據證明快播公司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只是單純的在前述中認定其有能力阻止。第二,避風港原則不適用於非法色情視頻?百度你可小心著點。最終點評:
法院的判決書以無需證據證明快播與生俱來就具有其他互聯網或通信公司所不具備或不承擔的義務。用「工作說明」排除「證據污染」。引用未出示於庭上的證據。否定其他公司正享有的避風港原則。二,當事人認罪的行為,法院的二次開庭的關聯關係?當事人認罪和法院量刑的關聯關係?
我在第二次開庭的答案中如何看待 2016 年 9 月 9 日庭審,快播公司集體認罪悔罪? - 知乎用戶的回答中已著重質疑了長期不開庭,辯護力度下降,當事人態度轉變的關係。最終的判決也符合當時答案中對變相「訴辯交易」的猜測。最終判決中,法庭對性質認定降了一個檔次,適用於3-10年的刑期,扣除假期基本沒多久就能釋放,避免了巨額國家賠償等等。判決書也毫不避諱的提及這樣的量刑與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有關。判決最終啪啪的打響了那些說認罪≠判有罪的臉。---------------------附加題的分割線---------------------
我之所以把這部分稱為附加題,是因為這一部分並非我所長之部分,更多是向其他答案學習。這裡我會引述其他答案或給出其他答案的鏈接,並加上自己的觀點。未來可能更新的附加題:
一,判決中對民法中的知識產權法的引用是否適用於本案(刑事案件)?二,如果一的答案是適用的,那麼違法內容是否適用於避風港原則?(大量的互聯網企業無論是合法或非法內容引述的免責條款可都是避風港原則)三,認定「關鍵字審查沒有做到、110平台無人管理、意圖通過碎片化逃避審查」的證據是否充分?證據鏈邏輯是否嚴謹?(感謝網友的提煉)四,探討什麼才是本案應有的定罪邏輯?如果您打算評論本答案,建議先瀏覽:我的答案下的評論會這樣處理 - 小胖KKang的文章 - 知乎專欄仔細看完完整的判決書 還是接受這次審判庭的判罰的
但是一月份,公訴人那種質證情況下 我是不認為快播有罪的不知道為什麼這次不直播 上次反而直播了重點就是判決書里的兩點 1 快播在深圳網監檢查後,有故意擱置架空110系統的情形,這屬於絕對的明知與放任2 快播的緩存伺服器不是從一開始就採取碎片化存儲的 剛開始是直接緩存完整視頻 後面王欣在「完美」的提示下 開始要求碎片化存儲 並且涉事的四台伺服器就是直接緩存的完整淫穢視頻 而且量比較大 判決書上 也有公訴人為快播開脫的部分 :主觀 客觀上的明知寫的邏輯上還是蠻嚴謹的可以去網易看看完整判決書 寫的比較明確那麼問題來了 碎片化緩存+P2P視頻服務是不是高危行業啊? 怎樣才是履行了完整的義務 不被ZF抓到小辮子作者:百里奚鏈接:如何看待快播案一審宣判:CEO王欣獲刑3年6個月,判處快播公司1000萬罰金? - 百里奚的回答
快播案一審判決認定快播公司及其CEO王欣等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法院的判決理由核心在於快播公司出於擴大經營、非法牟利的目的,拒不履行監管和阻止義務,放任其網路服務系統被用於傳播大量淫穢視頻。
這裡有一個問題,即上述判決理由以「不作為」來論證快播公司的行為屬於「傳播淫穢物品」是否妥當?陳興良教授在其《在技術與法律之間:評快播案一審判決》一文對此持贊成態度;張明楷教授之《快播案定罪量刑的簡要分析》一文在論證快播公司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之客觀行為方面雖有所不同(認為是作為和不作為的結合),但是也包含了對認定快播公司「不作為」傳播淫穢物品的認同之意。李世陽博士對這種判決理由持質疑態度,轉而訴諸於「間接正犯」的邏輯為快播公司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之客觀行為要求尋找依據。
雖然「不作為」和「間接正犯」在行為樣態上存在巨大差異,但是兩者之間在刑法評價意義上卻存在共同性,此即兩者均屬於將客觀事實意義上「不存在」的情狀評價為「有」構成要件實行行為,在歸責屬性上不屬於從客觀事實中產生責任基礎,而是訴諸於刑法的規範性評價。因此,兩者在現代刑法意義上均屬於被嚴格解釋適用的範疇,被要求與典型意義上的作為和直接正犯分別具有等價值性。這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在英美刑法中存在「不作為」原則意義上不成立犯罪的信條;同時也就可以理解為什麼間接正犯概念在當前大陸法系刑法中已經失去填補處罰漏洞的意義之前提下,何以繼續需要這一概念的特殊性存在。如果「等價值性」的考量是必須的,那麼本案的客觀行為認定過程中就需要考量不履行網路安全監管義務等行為何以等價值於典型意義上積極傳播行為;沒有直接實施危害法益的間接利用行為何以與直接傳播淫穢物品具有相同的應受譴責程度。
毫無疑問,快播公司的事實行為當中,實際上並不存在典型意義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行為事實。它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提供基於P2P技術的QVOD播放器,提供緩存伺服器,對於利用其播放器和進入其緩存伺服器的淫穢視頻資料怠於履行監督、阻止與清理義務。這些事實行為與典型的傳播淫穢物品行為存在顯性的差異。那麼具備何種條件才能夠把這兩者等價值化呢?對於這一點,李世陽博士指出快播公司對淫穢物品的傳播過程處於優勢支配地位,而「無私奉獻」的站長們則成為其缺乏目的的工具。其中的優勢支配地位顯然觸及到了等價值性的原理問題。
對於不作為與作為的等價值性、間接正犯與直接正犯的等價值性,優越支配地位所承載的思想在我們看來就是美國學者胡薩克所言之「控制」,即有作為義務者和背後的利用者需要對法益侵害進程的發展與實現形成實質有效控制,從而使不作為和間接利用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行為所必需的蓋然性法益侵害風險。於李世陽博士的間接正犯理論解讀而言,這種實質有效控制絕非只要「背後者比被利用者更加高明,多知道了那麼一點」就可以得到妥當認定,否則就不會有大塚仁先生反對將12周歲的未成年人盜竊行為的利用者評價為間接正犯這種意見的存在。
用實質有效控制這一原則對本案的判決理由進行反思,我們認為快播公司很難講對傳淫穢物品的傳播起到了主導性的作用:如果沒有那麼多的人利用快播軟體和緩存技術優勢觀看(自動上傳)淫穢視頻資料,也就不會造成淫穢物品大量傳播的結果,而有多少人去看淫穢視頻是快播公司控制不了的。所以本案的淫穢物品大量傳播毋寧說是眾多社會一般人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快播的系列行為缺乏對淫穢物品傳播過程的實質有效控制,很難藉助不作為和間接正犯概念被評價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構成要件行為。
綜上,我們認為儘管被告人王欣等認罪,但一審判決的定罪理由仍然是可質疑的(雖然快播公司可以被認為符合了「拒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的構成要件,但這一罪名是刑修九的新增罪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不能適用。
這個結果是很正常的中國式結局。如果我是被告人的律師,我也會同意被告人認罪,而且會幫助檢方勸說他認罪。先講一個故事。我所在城市某地正在拆遷。這時來了一群北京律師。這些律師很專業,能把死豬說的爬樹的那種。他們給拆遷戶開各種法律普及會議,並精心製作了PPT進行講解,群眾們很容易就被他們鼓動了起來,紛紛要求維權並拒絕同政府簽合同。政府被搞的很被動,於是要求我們本地律師加強勸導工作,但我們也沒辦法呀,這是一群已經被北京律師洗腦了的人,哪裡還聽的進我們的話,而且「北京」這個詞自帶高大上的光環,所以他們認為,當然是北京律師水平高了,講的法律准了。最終雙方還是對簿公堂。結果不用我說你們也知道,拆遷戶們全面敗訴。因為政府對主動搬遷戶有很大程度的獎勵,所以這些敗訴的人也就得不到這部分獎勵了。拆遷戶們雞飛蛋打,還賠上了律師費,一個個群情激憤去質問北京律師,北京律師也給出了合理的解釋:是法院不依法判案,不是我們法律水平不夠。可群眾不會聽這些,上去就把北京律師打了。那麼,北京律師該不該挨打呢?我從一個律師職業道德的角度認為:該打!為什麼呢?律師是幹什麼的?律師的首要原則是盡一切合法手段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在這個事件中,北京律師們是怎麼做的?他們竟然給拆遷戶只講法律不講政策,只講司法程序卻不講司法環境,這在中國來說,於詐騙何異?即使你講的法律全對,也是在騙人。道理很簡單,你做為律師是可以預見到這種敗訴的後果的,但你故意隱瞞真相,只講依法你會如何如何,卻沒有告訴委託人,如果強勢的政府不依法(這種可能性非常大),後果將會如何。這就引申出一個問題。律師有權力拿被告人的全部身家去為中國的法制建設添磚加瓦嗎?我認為律師沒有這個權力。無論是法制建設、法律尊嚴、司法改革,都同律師的辯護無關。快播案的第一次審理,律師們的表現很搶眼,但除了他們自已,其他全是輸家。檢方輸了,他們成了民眾眼中的廢物。法院輸了,主審法官當庭被律師糾錯。被告們輸了,他們至少被多關了這半年時間,還要背負巨大的心理壓力,而且鐵定最後會被定罪。哦,對了,還有一個贏家,就是民眾,大家好一陣狂歡。中國的司法一直就是這樣的,過去是如此,現在如此,將來也會如此,這一點大家心知肚明。所以可以得出結論,正是因為律師沒有配合好這次直播的庭審,才會引發現在的這一切後果。當局也充分認識到了這一點,所以第二次庭審時,只要不讓民眾再聽到律師的發聲,就會平安無事。於是,現在我們看了新聞,看了所謂的判決,很多人轉變了立場。一切回歸正常。所以我勸律師同仁,多配合公檢法司的工作,少作損害被告人利益的事。什麼?你問中國司法改革會如何?關我屁事。我只關心委託人及被告人的利益。
作者:拂塵去垢
如何看待快播案宣判結果,首先有必要看一下「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標準:「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院確定快播「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名」成立,卻基本宣判為法律「情節嚴重」層次的最低刑罰,這無疑是藉助法律條文的巨大彈性實行明顯的法內開恩!
一審快播由各種吊打檢方的各種指控,到二審快播突然集體認罪的轉變所必然存在的心照不宣的內情,已經預示了快播定罪不會太嚴厲。事實上,快播的宣判結果也確實在廣大網友的普遍預料之內。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細思極恐!
快播的審判過程極具戲劇化,表面上看是審判結果正義戰勝了邪惡,而實際上人們看不到法律的莊嚴,同情被告者大有人在。此案中,人們更多看到了法律的巨大漏洞和因此存在的巨大司法腐敗空間。「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三年出頭和十年以上乃至無期徒刑的量刑結果並沒有明確的界限,法律量刑條文的彈性如此之大,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快播會有由死扛到突然集體認罪的戲劇轉變了。此中的蹊蹺明眼人心知肚明......
中國要想真正進入法制社會,必須從法律條文的科學、嚴謹,規範化開始,並且不斷與時俱進。依靠漏洞百出張力十足的法律條文,有法必依的過程就難免滋生「合法」的不法之事.....甚至抗辯本身在實際操作中也成了加重刑罰的原因......這個回答是為了提醒別的回答:
作為一個知乎用戶,我想看到的駁斥和論證。
看到那些有價值的答案無人問津,前排的都是蘇聯笑話和政治黑幕的推論,我突然覺得這就是貼吧,認真你就輸了。
娛樂和調侃的地方有很多。而知乎,獨一無二。關於 @一笑風雲過 的答案,有點話想說。
三年半合法,因為屬於審判員的自由裁量權。
三年半合理,黨國判案手輕手重一定是要考慮輿論反響的。
從這一點上看沒有誰打誰臉的說法,十年半是十年半的案子,三年半是三年半的案子,按鬧量刑,天公地道。再說了,王總的身家也不是路邊賣黃碟印黃書的能比的。
你說十年半冤,我也認為冤。但問題在於,傳播淫穢物品罪是一項惡法,因為這個蹲一天都冤。你的說法在我看來,就是因為聶樹斌冤,所以不需要死刑複核了,都冤死才叫公平。
我很費解。快播必判,所以快播公審順利扒下法治的畫皮,然後認罪,達到輕罪的效果。
人在屋檐下,不能不低頭,反正是必判的,先展示拳頭,再給對方一個台階下,談判互相妥協,目前的法治水平下,只能如此了。
這不,法律界人事又拿著.txt文件來說判罪合理,法治社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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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大的案件的審理,是展示罪與非罪邊界,釐清法律概念的機會。所以你可以看到美國P2P限速的系列案件,也可以看到海盜灣漫長的爭議。天朝也一樣,成功展示了罪與非罪的邊界,就如同百度和快播的差別天一樣巨大:上邊一句話的事兒。1946年6月,蔣介石派出特務毆打上海反內戰的請願代表,造成「下關血案」,激起社會公憤。當時,雜文家拾風寫了一篇最短的雜文:「今日無話可說。」
按照這個邏輯,電信運營商知不知道被虛擬運營商租用的號段多數被用於電信詐騙?算不算明知?他們有什麼監管措施,轉型了嗎?是間接故意嗎?快播比電信詐騙社會危害還大嗎?你們硬要說快播有罪,也就罷了,但是只是快播有罪,我不服!
附議 @貓寶 在他的回答中關於緩存行為的疑問。政治玩笑歸政治玩笑,回到純學術問題來,我覺得這份判決書出來之後還有幾個問題並不能完美地得到回答:1、快播方的緩存伺服器上被查找出了淫穢視頻內容,這些內容大部分是用戶提出緩存請求,快播方伺服器替代用戶在後台進行離線下載,代普通的用戶進行『掛機』操作,這種行為之意志歸屬於何方?若快播110系統開啟也無法檢測出淫穢視頻的存在(我相信110系統的檢測模式還比較落後,如果出現新種子什麼的也不是立即就能檢測出來,圖像識別?呵呵,我對這個110系統能發揮的功效的表示懷疑),那麼責任如何認定?2、判決書僅針對企業級伺服器『掛機』緩存的行為進行了規制,那麼如果個人用p2p軟體進行緩存,是否應當被規制?例如一個人用uT下一部片,那麼uT客戶端中顯示的其他做種者是否應當被追責?這是我畢業論文的主要內容,但個人覺得我這篇文章還不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判決書也沒有指明。該問題留待繼續觀察。我個人覺得,如果這樣都能入罪,給偵查機關的壓力無疑會大大增加。3、如果本案公訴方以侵犯知識產權罪提起公訴,似乎更為妥當,也更符合現今重視知識產權的社會風氣(請大家自覺拿起老鍾講知產)。然海淀法院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決之,儘管該判決能夠解釋相當多的問題,但在現今老司機們瘋狂飆車之今天,其所保護之法益到底是什麼?個人論文中提到了『他人不願接觸淫穢物品之自由』,似勉為其難。法的預測作用、指引作用、評價作用又何在?
這個判決並沒有為我們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
我的看法就是:這是屬於不宜公開討論的政治內容
講道理啊,根據張明楷先生的分析和快播案的判決,某些公司是不是要為假廣告負責呀?
如果快播因為其緩存內容所造成的「陳列」而導致其會進入「斷絕的結果犯」狀態,別人廣告打到你家網站主頁上了這還不是你有意給我看的?
換句話說就是,快播應該對其視頻負責(雖然其沒有明確的權力或義務去審查每個視頻),那廣告呢?明星代言廣告都有負責任,你家大網站不用?呵呵
不是所有人都和某些人一樣下體決定腦袋,但是要知道所有人都期盼憲法規定的法律目前人人平等這個判決書仔細一看有很多控方沒有展示或者提出的證據,這難道沒有說明,法院不僅是裁判員,更是幫控方擦屁股的運動員嗎?"其次 法院例舉的證據,辯方都沒機會反駁,這算什麼鬼?最後,法院還是無法說服大家伺服器時間如何沒造假,作為本案重要基石的證據無法證明是對的,法院憑什麼採納?,所以說公檢法這次吃相難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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