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解損到底指什麼,怎麼用呢?


【轉】徐純學長講解「根需解損」

要理解需根解損必須先理解政策辯,我們就用一個日常生活中的模型來討論政策辯。

假設你有一天走在一個池塘邊,看到一個萌妹子(或小帥哥,取決於你的取向,下同)落水了。你怎麼辦?按照日常的思維,我們可能立即開始考慮是不是跳下去救,或者找跟竹竿什麼的了。但等下,其實並不能那麼快地開始考慮是不是跳下去救的問題的。我們必須先考慮一些先決條件。

我們首先要考慮,這個萌妹子(小帥哥)有沒有危險。如果水深一米四,落水的又不是四娘(嚴正聲明:本人反對身高歧視!)。那麼,顯然她不會有危險了。這個時候,我們根本不用考慮跳水還是竹竿的問題。這一步考慮就是政策辯中對於harm(需)的考慮。只有確實有「需」存在的時候,我們才需要做更進一步考慮。

我們接下來需要考慮,周圍是不是有其他人能救他。如果你看到一個身強力壯的小伙已經在脫衣服準備下水救人了。那麼,我們也不用繼續考慮是不是要跳水了。這步考慮叫做根屬。這裡和正常人的考慮可能會有些不同,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真看到有人落水了,其他人的救援不是自己不參與救援的理由。但在政策辯中,基於小政府的假設,政府需要儘可能地避免行動。在這個考慮下,根屬的意義才顯得重要。

現在,我們既看到有人有危險,又發現沒有其他人參與救援,我們就可以決定:我們要參與救援。這時,應該怎麼救援才會被提上日程。當然,作為辯論賽,擬定救援方案的步驟是被省略的,因為辯題就是救援方案。

救援方案草擬了以後,我們就需要考慮要不要執行救援方案。這個時候會有兩種狀況,只有一個可行方案,或者有多個可行方案。當然,在日常生活中還有第三種可能:沒有可行方案。

我們假設現在你只有一個救援方案,跳下去救她。那你接下來會考慮什麼呢?能不能就她。如果你發現你不會游泳,又手無縛雞之力。那還是念個阿彌陀佛,然後回家洗洗睡吧。這叫做沒有解決力。也就是「解」不成立。如果你發現自己身體強壯,善於游泳,能夠把那個萌妹子(小帥哥)救起來,那麼「解」就成立了。

那還要考慮什麼?在認定自己能夠解決問題之後,要考慮自己下去就她/他劃不划算。假設這個時候你的夫人(先生)在你身邊,你夫人(先生)又剛好是古今第一醋罈,一旦發現你救了萌妹子(小帥哥),她/他不但要人道毀滅你,還要毀滅全世界。你想了想,覺得這個不划算。就不做了。這叫做損益比的考慮。

只有當需根解損這四個步驟統統通過之後,你才會跳下去救人。只要有一個步驟不通過,後面的就不用考慮了。

那如果現在你發現其實還有第二套解決方案,我們應該在哪裡考慮呢?比如,你發現旁邊還有一根竿子。你首先應該考慮這個杆子能不能把人救起來,這叫抗衡方案的解決力。然後你要考慮用竿子救還是跳水救哪個好。這叫抗衡方案損益比。這個時候你會想啊,跳水救固然安全,但是說不定可以得個女/男朋友呢?所以,儘管危險,你還是選擇跳水救。這叫權衡全局利弊。恩,作為例子的考慮到此結束了。

接下來,我們把特例進行概念推廣。

前文說到的傷害其實是一個即將發生的傷害。但過去發生的延續性傷害,也是傷害的一種。比如,瘟疫爆發就是一種延續性傷害。正方既可以證明存在的傷害,也可以證明潛在的傷害。這是一個事實判斷,正方需要證明事實如此。注意,這裡的傷害是和價值無關的,比如,正方證明如果不吃番茄,全國人民都會全身發癢。這時反方提出:我不怕癢。這是絲毫不能削弱正方論證的。所有的傷害必須基於常識進行討論,既一個正常的理智的人會不會覺得這是傷害。

(此處有一個涉及整個體系設置的巨大分歧,但是本人認為台灣或是美國的方案都可以接納,所以這裡並不試圖分析美國人的做法。)

接下來是根屬。根屬的共識定義是:是什麼阻礙了損害被解決。這個是說,如果大家都很聰明,那麼國會想到了,別人也肯定想到了。如果沒有什麼阻礙的話,別人也會去做。如果別人做了,那國會就不用做了。所以,如果正方要推行這個方案的話,就必須證明有什麼東西阻礙著問題被解決,且這個阻礙只有依賴國會才能克服。這個證明的內容,就叫做根屬。如果這點可能會有點突然,因為似乎很難聯繫到有人跳水救人和有什麼阻礙傷害被解決之間有什麼聯繫。這裡背後的邏輯是:如果有人要跳水去救人了,那麼說明其實沒有什麼阻礙著傷害被解決,這樣正方根屬證明就失敗了。當然,根屬這點很是繞人,這個例子也不是非常典型的根屬例子。我們不妨把這個例子稍加修改地好理解點,也讓正方可以證明成立。假設在這個湖旁邊立著一塊牌子,上面規定:禁止救人,違者坐牢。這個時候我們就很容易理解,是這個規則阻礙了傷害被解決。如果正方能夠找到並證明一個確實能阻礙傷害被解決的阻礙,那麼正方對根屬的證明就成立了。

&<晦澀,這裡不想讀就不要讀了 = = &>

所以,正方需要找到一個事物妨礙了損害被解決。如果正方能找到一個「具體」的事物妨礙了問題的解決。那個這個事物實際上就是傷害存在的原因。在涉及制度的政策辯(幾乎是全部政策辯)的情況下,既有制度有時候恰好就是妨礙了損害被解決的事物,也就恰好是傷害了原因,比如上面修改後的狀況。在這個情況下,廣大辯手可以長舒一口氣,兩岸三地太平洋兩端,各派專家各路民科都毫無分歧了。這個「禁止救人」的制度就是傷害存在的根屬了。這種根屬也是屬於毫無爭議的結構根屬。皆大歡喜。由於大部分的辯題都屬於這個狀況,本文就不做過多分析了。如果想搞清楚細枝末節,請參看我的上一篇文章。

【有一派的觀點是在討論根屬時討論利益是不是根屬於手段。我前兩天聽到了這種關於根屬的解釋,然後我搜了一下,發現這個觀點流行還蠻廣的。但我實在沒有辦法在脈絡上理出來這種理解是怎麼產生的。這個觀點超出我的想像了。希望有知情者跟我討論這個問題。】

然後是解決力。除了拋掉「根本解決」這個誤區之外,我想這個點是最沒有爭議的點。這點討論的是辯題所給定的方案能不能解決前文陳述的傷害。

最後是損益比。有個非常有趣的點。如果說中文政策辯的諸位評委中最有爭議的概念是根屬的話,在英文世界裡最有爭議的議題竟然有可能是這個。這部分爭論如果我們要加入的話,可能會對既有的需根解損體系做重大的調整,但是,太麻煩的事情我都不做的啦。所以,我想說的是,在中文中,損益比很好地描述了本概念討論的內容。我們就繼續沿用這個概念吧。

上面四個屬性合起來就叫做「需」「根」「解」「損」。當四個戰場通通勝利的時候,正方也就獲勝了。而反方只要贏得任何一個戰場,反方就獲勝了。(實際操作中,也有流派會要求更多的「核心議題」,但這四個一般都是最主要的議題。)

政策辯模擬的是「小政府」的思維模式,所以他對「傷害」和「根屬」的要求會比日常生活更高。在日常生活中,其實沒有「傷害」,我們也還是會去做的。比如,你發現其實水很淺,那女生其實沒事,但這不妨礙你去救那個萌妹子(小帥哥),因為說不定就此多個女/男朋友呢?再比如根屬,日常生活我們也是不考慮根屬的,有沒有其他人跳水去救根本不重要,因為說不定就搶個女/男朋友呢?

通起來說,辯題給定了現狀,要求正方證明手段應該被施行。根屬討論的是現狀和傷害之間的關係,解決力討論的是手段(政策)和傷害之間的關係。這樣,正方通過傷害(需)把現狀和手段聯繫了起來。就是下面這個圖。

在這個圖中,正方其實是想把手段和現狀之間搭上線。於是正方藉助需來搭橋。反方則要否定這個聯繫的存在。他可以選擇否定需存在的本身,或者否定現狀和需的聯繫(根屬)或者否定手段和需(解決力)的聯繫。總之,否定這座橋的存在。

所以,做政策辯做「需」是關鍵。需選定了,那麼根屬、解決力的證明思路就確定了。對於同一道辯題,模糊地來說,需越靠近現狀,那麼需和手段之間的關係就越難證。因為根屬越強,說明現行的阻力就越大,要客服這個阻力,解決問題難度就越大。反之,亦然。後話,考慮政策辯的時候是不能按照我們日常的印象中認為的好辯手的角度出發的。政策辯關注的不是思維的靈活,不是思維的敏捷,而是思維的嚴謹。由此,需根解損才會分的這麼細,對論證的要求才會這麼繁瑣。這對於浮躁的當下,是一個很有益的補充。


【釐清根屬性概念的最重要文獻】:根屬及其他問題的考慮

作者:徐純

發表時間:2012年6月

更多討論請見http://blog.renren.com/blog/200599814/851864221

(如果覺得此文晦澀,可以先看一篇解釋文中涉及的部分概念的文章:http://blog.renren.com/blog/200599814/853298289)

1.【在正文開始之前】

先看三個例子:

例一:【小明應該把屋頂加固】

背景是:外星人不斷向小明家發射小石子。有的小石子擊穿了屋頂。小明被砸的生疼。

例二:【伊利諾伊州議會應該通過法案允許州軍事力量(通過)轟炸密歇根湖周圍森林(來消滅居住其中的鳥類。)】

背景:研究發現居住在密歇根湖周圍的鳥類的鳥糞嚴重污染了密歇根湖,導致伊利諾伊州的飲用水收到污染。由此導致了伊利諾伊州居民腹瀉。而消滅鳥類,並將湖岸森林炸毀,消除鳥類棲息地,則可以徹底根除此類問題。

題三: 【伊利諾伊州議會應該通過法案興建州立大型飲用水處理廠。】

背景:研究發現居住在密歇根湖周圍的鳥類的鳥糞嚴重污染了密歇根湖,導致伊利諾伊州的飲用水收到污染。由此導致了伊利諾伊州居民腹瀉。興建處理廠,可以殺滅已知的存在在水中菌類,排除已知的污染。但是由於鳥類的進化和繁殖,水處理廠可能在將來無法徹底清除鳥糞給水帶來的污染。

這三題如果要做根屬,你會做什麼?如果你的答案中包含了「如果不加固房頂小明就會…"的論述,並且你作出的後兩題的根屬是不一樣的,那麼很有可能落入了對根屬的第一類誤解。如果你答案中涉及了根本,完全之類的字眼,那麼有可能落入第二類誤區。

【導引】

如果你接觸政策辯不多,但是愛好政策辯,想更好地理解根屬的含義,請跳過下面所談的誤區。直接從第三節【梳理根屬所談的因果聯繫】這節看起。如果你對政策辯比較陌生,想了解政策辯,請從第四節【拋棄見鬼的因果聯繫】看起。如果你對政策辯比較了解,並且有可能落入了兩類誤區,請接著往下看。其他,請隨意看。

2. 【誤區】

2.1. 第一類誤區:認為根屬是需要和解決手段直接聯繫起來的。

這類誤區可以描述為,在做根屬時,總是把手段納入到考慮之中。比如:如果不作弊,明天一定會挨揍;如果不炸鳥,傷害不會消失;如果不建水廠,傷害不會消失。換而言之,他們都要求正方證明只能採取辯題中給定的手段,而其他手段無效。所以這類看法都有一個顯著特點:排他。

2.1.1. 排他

根屬儘管需要一定程度的排他,但是根屬的排他其實不是要求排除命題以外的手段。根屬的排他性只需要證明除「積極行動」以外的行為是無法解決問題的,而並非各種「積極行動」之間相互排斥。比如芝加哥炸鳥案,其實政策辯只要求正方證明「如果不行動,那麼問題就不能解決」。但誤解者將根屬和手段聯繫的時候,則要求將其他的積極行動也排除掉。比如他們會要求把炸鳥以外的手段——建水廠——也排除。但顯然,炸鳥和建凈水廠都是解決問題的確實可行方案。如果根屬需要排除建水廠或者炸鳥,那麼根屬在完成利弊比較、解決力等等議題之前是證不出來的。換而言之,這種想法其實是要求正方先證明整道命題,然後再證明根屬。這是不切實際的。

2.1.2. 將手段從根屬中移除

既然前述的排他性是由將手段引入根屬引起的,那麼是不是應該把基於手段的考量徹底地從根屬中移除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們不妨從手段怎麼被加入根屬開始。

之所以加入手段是因為有人覺得:如果不加入手段的話根屬太容易證了。因為當出現損害(harm)的時候,是一定可以找到一個原因的。任何事情的存在都一定會存在原因。因而要找到邏輯鏈的一環實在太容易了,大不了這個因果環毫無意義罷了。但是從邏輯上講,這確實是一個原因,毫無破綻。比如,小明作弊那題。損害是小明被揍疼了,我們完全不需要任何其他研究,很容易就能找到一個因果聯繫: 小明因為神經元傳遞疼覺信息。這個時候我們找到了因果聯繫,是不是我們的根就找到了呢?果真如此,那根屬就一定可以證出來了。這樣一來根屬不就沒意義了嗎?

為了規避根屬沒意義的這個結論,本誤解持有者認為不自覺地增加了一個要求,來提高根屬的難度,以此來解釋根屬並保證根屬有意義。這個門檻就是和手段相關。於是,前面例子中的因果聯繫不能作為明天應該作弊的根了。而是只能作為:小明應該做神經切斷手術(好殘忍)的根。這樣一來,根屬就變得看似合理多了。

那麼,既然這個看上去是合理的,為什麼我會認為是誤區呢?最直觀的理由來自於文本分析。由定義可知,根屬是現狀和需求之間的因果聯繫。在這個定義之中根本沒有涉及到手段。所以對手段的考慮是為了讓根屬變得有意義而人為製造出來的。這樣人為製造的矛盾並非辯論所需要解決的真實矛盾。如果政策辯是為了模擬國會決策的話,那麼國會顯然沒有必要人為製造矛盾。

而從本質上看,這樣對根的定義並不是在證因果,而是在證解決方案中所涉及的對象屬於因果鏈條中的一環,而這條因果鏈恰好只有一根。

最後,從實踐角度來說,這樣帶入手段的根有不少的局限。當然,支持這類方法的人會宣稱如果我們能找到因果鏈上的一環並予以打破的話,那麼我們就能很好地阻止損害的發生,因而這樣的分析是有意義且合理的。我同意這個觀點。但我認為這個方法僅在於一因一果的條件下,或者多因一果時多因呈鏈狀分布時是有效的 。一旦每一個因都可以獨立造成後果,且其中剛好有且只有一因是辯題的論證對象時,這種方法就會顯得非常勉強。需要非常費勁地去排除他因。

更重要的是,一旦接納了這個對根的定義,那麼實際上根就是解決力的同義反覆了。只要把解決力反過來說,就能得到根了。因為任何解決力都意味著在某一個環節上使得原狀態無法導致傷害。而原因無法導致後果就是解決力。後果由原狀態導致就是根。換個順序陳述而已。如此的話,根沒必要放在這裡了。當然本定義的認可者會向我爭論說這個根依然有意義,因為這個根的存在對於尋找解決方法很有幫助。但是,政策性辯論賽根本不關心你是如何找打答案的,只要你能證明你的答案。

2.1.3. 小結

所以,關於手段的討論,其實並非是為廣泛接納的政策辯設計者所提出的內容。該討論在本質上並不屬於根屬的範疇。而在實踐上,也大大限制了政策辯的可施用範圍。

這類誤區沒有很好地理解stock issue的含義。Stock issues實際上是把整個命題切分成不同的部分,分門別類地裝入不同的議題。每個議題並不需要直接和命題相關;他們之間相互制約但不相互包容;儘管界限有模糊之處,但也還算明確。實際上根屬的證明其實完全可以拋開命題而進行的。甚至於證明彗星必然撞地球也可以作為芝加哥要修凈水廠的根屬。當然,這樣做根屬的問題在於,後面的解決力沒辦法證了。

那麼如果我們把手段從根屬之中拋掉,如何解決最初加入手段時遇到的問題(根屬太容易證了)了呢?第三節會就此問題作出回答。

2.2. 第二類誤區:認為根屬需要找到根本原因/根源/原因。

第二類誤區的前半段解讀和第一類誤解一樣,之所以被加入,都是因為遇到了「原因太多了,必須提高門檻」的障礙。

2.2.1. 先推倒根本原因

持有這類誤區的人常常會提出:這個議題所面臨的傷害的根源在哪裡。但是「根本」也好根源也好,他的含義是十分模糊。比如,芝加哥凈水的兩個辯題。你覺得炸鳥是解決根本原因呢還是建水廠是解決根本原因呢?炸鳥根本上解決了污染源,水廠根本上解決了凈水問題。這兩個哪個是根本呢?都是根本。

實際上只要你在這個誤區裡面摸爬滾打的時間比較久,任何命題的任何原因你都可以做成一個根本原因。比如小明加固房頂哪題。你完全可以論述,外星人為什麼打小明並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小明的屋頂不足以阻擋石子穿入。如果我們接受這個觀點,那麼如果辯題是小明應該頂個鍋蓋,那這個根可以怎麼做?"小明的頭頂上方沒有足夠的物體遮擋住石子。" 那如果辯題是小明應該把外星人揍一頓,根怎麼做?「小明沒有合適的方法阻止外星人。」這樣其實就能發現,根本原因其實就是原因。只不過加上了「根本」這樣一頂帽子罷了。

當然,這條誤區往下走絕對有的深挖,以至於有些辯手把上題的根屬做成了小明沒有手段阻止他的頭部被石子砸。這個說法似乎是根本的根本了,比前面所舉的例子都還要更根本一些。再舉個例子,比如芝加哥凈水問題,按這個思路可以做成根屬是:現行水在到達居民引用之前其得到的凈華比不上外界對水造成的污染。這兩個根本原因都做的有模有樣吧。非常了不起。但是,諸公請看,這兩個根屬其實不就是需(損害)的同義反覆嗎?沿著根本這條路走到穿,就會驚奇地把根屬做成了需。只不過把需反過來說了而已。上面第一類誤區走到極致就是把根屬變成了解決力,這類誤區走到機制就是吧根屬變成了需。真是一個有趣的對稱。

理解原因時非要加上「根本」的做法也許是受到了中國傳統想法中的治病治根的理念的影響。以至於有人曾詰問我,不找到根本原因怎麼解決問題?但是,為什麼要找到根本原因才能解決問題?比如外星人打小明那個題目。外星人為什麼打小明?外星人為什麼會來?外星人為什麼要打石子?這些因,在通常人理解中才是根本原因。當然找到這些原因自然有助於我們找到解決方法。但是否有助於找到解決方法根本不重要,因為解決方案在抽籤的時候就已經決定了。所以「根本」根本就不重要^_^。

對於根屬這樣的解讀也可能源自於「根」「屬」兩個字的字面解讀。從字面出發,而補上了「根本」這一屬性。

【題外】根本解決問題也是一個沒有意義的考慮。在考慮解決力的時候一點也不需要考慮的對象。揚湯止沸似乎不是根本,但釜底抽薪就是根本了。這種觀念都是考慮不嚴謹的類比思維帶來的問題。要揚湯止沸還是釜底抽薪,關注點只是效果和損失。誰能更持久地降低水溫,誰花錢更少。一點也不需要關注哪個是根本的問題。

2.2.2. 把「原因」也從根屬中踹飛

我認為這一段可能會遇到非常強勢的阻擊。因為我發現政策辯在這個誤區裡面太久了。以至於對此問題已經形成了非常成熟、抽象及熟練的理論。

所以,我放棄對這部分在理論上的反駁了。因為這個完全就是入海算沙。我將在下一章中直接闡述在根屬中的因果聯繫是什麼意思。然後相信讀者可以從中理解到為什麼現行理解到的因果其實不是因果。

3. 【基於因果重新構建根屬】

如果我們把前三類誤區都刨掉,那麼證明根屬豈不是隨便找到一個因果聯繫就可以了嗎?不是任何存在都是有原因的嗎?不是根屬變得不證自明了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其實這兩類誤解出現的原因其實是把一個重要概念誤讀了。這個概念就是「存在因果」。

&<晦澀預警&>根屬對因果的關注在於「存在」,而並非「什麼」。根屬不是問我們的因果聯繫在哪裡,根屬所需要證明的只是「存在因果聯繫」。所以他證明的是「存在」而並非「找到」某種聯繫。所以,究竟這個因果聯繫是什麼樣子的,在根屬這個問題,其實根本不重要。當然,如果你能把這種因果聯繫揭示出來,自然也能證明他的存在,這也就是為什麼基於現行對政策辯的理解依然在很多應用的時候並不會出現大的紕漏。但是,證明「存在」卻並不一定需要揭示其因果聯繫究竟是什麼。&

如果是這樣的解讀,那任何傷害的存在其本身就是說明了存在某種原因啊,如此,根屬不是更加的不證自明了?不是的,因為這樣的因果聯繫必須符合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是從定義之中推導出來的,每個詞都非常關鍵。定義根屬:Inherency: causal link between status quo and harm. 下文將就status quo, link between, causal三個部分分開討論。

一是必須從事實出發(status quo)。因為根屬關注的是「現狀」。不是觀點,不是hypo。所以,小明作弊那題,因果不能從神經元傳輸開始。那個不是事實,因為讓小明痛的神經元還沒開始傳輸信號。因果必須從:小明現在對明天考試的內容沒有知識這一事實開始。

第二是現狀和傷害的聯繫(link between status quo and harm)。不是過去和現狀之間的聯繫。比如,外星人打小明那題,外星人為什麼會打小明,這個問題就屬於過去和現狀之間的聯繫,這個不重要,不需要關心。芝加哥炸水那題,水為什麼會被污染,這個是過去和現狀之間的聯繫。同樣也是不需要關心的。需要關心是現狀和傷害之間的聯繫。比如,「現在飛船在小明家上空」和「等下小明會痛」之間的聯繫。

上述兩個觀點,我相信是不會在美國的辯論教材中出現的,因為美國人無論如何也不會對 link between harm and status quo這個東西解讀出像我們一樣豐富的內容來。

第三,因果(casual link):在積極的行動之外,傷害一定會發生。在此必須解釋什麼是積極的行動(affirmative action)。這個理解放在政策性辯論的環境下是很好理解的,通過某個法案就是積極的行動。也由此才會有觀點認為的小明這兩題不能做政策辯,而只有涉及制度情況下才能做政策辯。

但是其實如果理解了affirmative action在這個語境下的含義,小明這題也是可以做政策辯的。那麼什麼是affirmative action呢?舉個例子說,小明明天去參加考試,這個不是affirmative action,但小明作弊就是。小明把成績單拿給老爸,這個不是affirmative,但是不把成績單拿給老爸是affirmative。總結起來就是:在正常情況下會發生的,就不是;不會發生的,就是。

好了,即便我們把根屬解讀為「如果不採取積極的行動,那麼傷害一定會發生。」你會問我,為什麼這個就是因果了?這不是必要充分的問題嗎?是的。這就是因果。老美在這些領域中就是這麼證因果的。 = =

後話:有人對此提出了一個概括,討論小明為什麼被砸,不是因果,但是討論小明一定會被砸,反而變成了因果。真是反直覺啊。說起來,這事真的就是這麼反直覺。好在,我們可以完全繞過這麼反直覺的東西。因為根屬完全可以拋棄因果這個概念。

4. 【拋棄見鬼的因果聯繫】

上面的這麼多東西全不是我一開始想寫的。我去年決定寫這個文章的時候根本沒想到要寫上面這一大段。

前文所談的因果,我們需要問一個問題,為什麼?為什麼在政策辯中會加入根屬這個stock issue?顯然政策辯不是反思,所以誰該為傷害負責這個不重要。因此問責不是根屬的原因。顯然政策辯也不是更好地找到解決方案,因為政策辯關注的是方案已經確定的情況下要不要執行的問題。有人覺得追尋原因是證明解決力的一環,所以需要放作為stock issue。但是如果根屬是解決力的一個前提要素,那根本不需要設立根屬,只需要要求證明解決力就夠了,而且,只要能證明解決力,實際上因果根本不重要。所以,要回答我們需要找到根屬更為原始的解讀。

根屬是翻譯自Inherency。儘管我覺得翻譯為根屬是最恰當不過的翻譯了,但他和別的抽象名詞一樣,在翻譯時也遇到了麻煩。所以我們還是要從inherency這個英語單詞入手。ency是名詞詞根,表示這個詞指的是某種屬性。here有「著」的意思,inhere是固著、根著,對比adhere作為附著,你可能可以更好地理解inhere的意思。這樣這個詞就翻譯為根屬了。儘管根屬也包含著原詞中固著的意思,但他也帶入了幾個新含義。「根」有「根本」和「根源」的意思,「屬」有「歸屬、附屬」的意思。這兩種字面意思也隨著根屬的廣泛傳播也被帶入了需根解損之中。甚至有不少人直接將根和屬的含義當成根屬的含義。這樣一來,誤解就滋生了。

所以,我們現在把根屬還原會「固著」的意思。那為什麼在政策辯之中需要討論固著呢?政策辯是對國會辯論的模擬,所以,我們不妨先看「需」「解」這兩個比較好理解的概念是怎麼被引入國會的。「需」意味著如果沒有傷害,國會就不採取任何行動。比如,引入鞭刑。做需就會是大問題。「解」意味著如果解決方案無法解決問題,或者根本南轅北轍,那該議案也無需進一步討論。所以,「需」和「解」很大程度是將一些不必要納入討論的議題排除出國會。

「根」扮演的角色也是一樣的。「根」意味著如果國會不需要採取任何行動就能解決傷害,那麼該議案也不需要進行進一步討論。這就是所謂的傷害不固著於現狀。 為了更清晰解釋這個概念,舉個例子。

比如:昨天外星人入侵地球,並向所有人注射了一種基因,帶有這種基因後,一吃番茄就會立即爆炸而死。已經有一百人吃番茄死掉了。現在辯題是:應不應該立法禁止食用番茄。

損害當然很明顯了,人會爆炸而死(好殘忍 - -)。解決力也很清晰了,禁食番茄自然能防止人們爆炸。(當然,禁食之後也未必能完全禁絕,甚至有時候禁止會起反作用,這些都是反方可以攻擊的點,但是在prima facial階段,這個解決力是站得住腳的)。這個題的問題是在於根屬很難。因為不難想像,這個事件發生之後,新聞會立即大肆傳播,每個人都會立即基於怕死而自覺地不去吃番茄。所以,根本不需要國會制定什麼法案,人民群眾自然不去吃番茄了。這種情況下,根屬就沒法證明了。

我們現在稍微修改一下我們的番茄假設。假設其他事實都不變,但是我們現在其實有一道法令,叫健康法令,規定每個人每星期必須吃一個番茄,不吃的人會被認為是犯罪,並處以死刑 = =(喂!要不要這麼極端啊! = =。)。這個時候,根屬就有意義了。因為如果國會不採取行動的話,那麼傷害不會自己消失,而且理論上一個星期之後,所有人不是爆炸而死就是被判處死刑 = = 這種情況下的根屬就叫結構根屬(此概念見後文)。至此,我們即沒有考慮外星人為什麼入侵地球(過去和現狀的因果)也沒有追問為什吃番茄會爆炸(假說和傷害的因果)。

看到這裡,我們就會發現,根屬其實可以不需要藉助因果的形式構建出來。是的,所謂根屬就是要回答:為什麼聰明且理性的人們會允許糟糕的事情發生。[1] 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繼續追問,是什麼阻礙了人們去解決問題?

根據阻礙的類型不同,也就出現了不同的根屬的分類:結構根屬(Structural Inherency),改善型根屬(Gap Inherency),態度根屬(altitudinal inherency),存在根屬(existential inherency)。

結構根屬是指現行的法律法規條約阻止了解決方案的發生。比如,我們現在要引進日本動畫片,但是國家規定了不準引入日本動畫片。這就是結構根屬。

改善型根屬,是指現行的法律和要施行的方案之間還存在差距。比如我們要引進日本動作片,但是國家規定只規定了要引進日本動畫片。

態度根屬:就是現有的態度阻止了損害消失。比如我們要引進日本愛情動作片(。。。)

存在根屬:現在存在傷害其本身就是該傷害會繼續存在的證明。這個是最有爭議的根屬證明。(例子見最後的應用部分)存在根屬有幾個基本條件,諸如:沒人正在採取行動;沒人對採取行動感興趣;未來沒有任何改變的預期;沒有任何替代方案正被提上日程等。本文不是討論政策辯的策略問題,所以相關內容其他文章再說。

當然,上面所提的四個根屬既非全部,也非必須。理論上說,只要能夠回答根屬定義所提出的問題,任何證明方法都是可被採納的。上面的四種只是提供了4個現成的,成熟的回答方法而已。(雖然似乎目前沒人給出了有效的其他答案。)相比較而言,結構根屬是最強勢的,但是結構根屬這種可遇不可求。存在根屬也很強勢,prima facie階段的證明也很好辦。但是後續證明就可能存在問題(因為他至少要證明四個「沒有」,這樣反方只要在四點中找到任何一個反例,存在根屬整個就塌了。)

5.【結論】

最後把根屬放回到需根解損的關係之中,「需」討論的是傷害,關注的是對未來的假設。「解」關注的是辯題所談的手段和傷害之間的聯繫,要證明手段可以剪除傷害。「根」關注的現狀和傷害之間的必然性。整個政策辯的核心應該是「損益比」。他們之間的關係如下圖。

由此,辯題給定了現狀和解決手段。而需則是由辯手尋找的。既然需可以自由定義,那麼,根屬其實可以跟辯題距離很遠。甚至彗星撞地球可以作為任何政策的根屬,只要這個根屬所引入的傷害能夠被辯題所給出的手段所解決。

【實踐,step by step做核心議題】

第1步:觀察辯題。辯題所談的解決方案能夠解決什麼問題?

第2步:找到需。能夠解決的問題會帶來什麼樣的傷害就是需。存在或者潛在傷害。問自己,現在有什麼讓人很受傷的事情正在發生著或者即將發生。

第3步:觀察辯題給定的解決方案,這個解決方案能否解決提出的損害?如果能,進入下一步,如果不能,重新回到第1步。這一步就是找到解決力。這一步是驗算。

第4步:問自己:如果我們現在不採取行動,這個傷害會不會自己消失。(是不是必須採取積極的行動)如果會自行消失,回到第1步,重新找需。

第5步:如果這個傷害不會自己消失,是什麼阻礙了傷害的消失?明確地找到阻礙。這個阻礙可以是主動的,也可以是被動的。

第6步:這種傷害是不是可以輕鬆地歸入幾種根屬之一?如果是,歸納他,如果不是,回到第三步重新找。如果實在找不出來,給出足夠的理由說明這為什麼是一種阻礙。

最後:按照需根解的方法把上述的考慮結果寫下來。

【應用:小明應該加固房頂。】

第1步,略過。

第2步,需。存在的傷害就是痛 。不討論。

第3步,解決力。房頂加固了,石子就進不來了。

第4步,如果不行動,這個痛會不會消失?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外星人會自己跑掉,那麼這個痛不會消失。Prima facie階段,說到這裡就足夠了。

第5步,是什麼阻礙了痛的消失?因為外星人現在就在打我,沒有理由他們會消失。就是這個東西阻礙了痛的消失(這個就是被動的阻礙,並非有什麼真的在阻止,而是根本沒有消失的理由。

第6步,這樣的根屬叫存在根屬。

需根解做完。結束。

當然,這個例子只是給了非常簡單的證明,而且只是以prima facie階段的要求進行考慮。對於根屬而言(本文的重點),主要考慮prima facie階段就差不多了。因為在大多數議題上,一道命題之所以成為命題,就意味著這個命題背後的傷害沒有解決或者沒有自行解決。這從一個側面上實際意味著根屬其實存在的,只要找出來就行了。而反方要想駁倒根屬,也是非常困難的事情。

【後話】

本文並不是試圖推翻現有對根的理解。事實上,在實踐領域,在面對大多數成討論的政策辯情況下,本文所倡導的理解並不會和現行的大部分理解發生衝突。現行的大部分理解之間也不會有太多的衝突。因為很多時候根屬都是和手段聯繫起來;也同時是根本原因;也同時是排他的。(比如當討論制度性問題時,傷害的原因恰好是制度,此時根屬即和手段相連也是根本原因更是排他的。)但有時候,根屬可以不是根本原因,比如廢死作為鞭刑的根屬;有時候可以不和手段相連:比如轟炸森林;有時候可以不排他,比如小明挨揍。前文所討論的每一種誤解都會有應用的局限。本文最後擺出的本源的考慮方法,是將根屬的應用範圍擴大會其本來就應該有的範圍。

另外,本文的方法有助於減少分析量,使後人可以在做根屬時,有更直觀,更容易掌握的標準進行判斷,而並非依賴於本身就很抽象的因果進行推理。這樣,就可以讓辯手從繁瑣的儀式性分析中解脫出來回歸到質樸而不華麗,但意義非凡的利弊比較之中。

最後,本文第三節和第四節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只不過後者我認為更容易理解和接納(如果你放棄了對根屬的字面解讀的話)。

根屬本身是一個抽象概念,由此產生的誤解也非常的抽象。並且這些誤解都已經發展了足夠長的時間,他們對各種質疑也都有了非常精妙且抽象的回答。所以本文的最大的困境在於理解每一種觀點背後龐大、抽象而精妙的推理,然後將他們簡化到體力所能支持的文本長度,並儘可能不失真。

題外:芝加哥炸鳥這題其實是受一個真實的案例的影響。波士頓當年就是採取這樣的方法來提升他們的飲用水水質的 = =!因為他們發現炸鳥的成本比建高效水廠的成本低。 = =


對於政策性辯題的辯論(以下簡稱政策辯論),在論點上怎麽樣算是「勝」,不同的典範有不同的想法。

最早出現的是「一般性論點典範」(stock issues paradigm,或譯作「核心議題典範」),它是從法庭辯論的角度在看政策辯論。在法庭上,若要判被告有罪(例如殺人罪),檢察官需證明被告的行為符合殺人罪的一切要件,而只要有一個要件不能被證明成立,就必須判被告無罪。一般性論點典範從這裡出發,將政策辯論的實體爭點歸納為四大類,即「需要性」、「根屬性」、「解決力」、「損益比」四個一般性論點(至於「合題性」是程序爭點,暫略而不談),認為正方必須證明這四個要件都成立才算勝,不然就敗。(若對於歐陸的刑法理論略有涉獵者,可從「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罪責)」的角度去想像與理解)

何以是「需要性」、「根屬性」、「解決力」、「損益比」?基本上,一般性論點典範是保守主義的邏輯,其認為若非必要,維持現行政策就好,不用改變(也就是「現狀推定」),除非正方能證明現狀有問題(即「需要性」,而此問題是因為現行政策所產生的(即「根屬性」),且正方政策能有效解決該問題(即「解決力」),因此所帶來的利益又大於弊端與成本的總和(即「損益比」),我們才需要去改變現行政策。

(附帶一提,「解決力」或可再細分為「可行性」和「狹義解決力」兩類,但限於篇幅,姑且不論)

然而,「政策決定典範」並不這麽看。「政策決定典範」是從「立法」的角度在看政策辯論的,其認為「損益比」是選擇政策的唯一依據,而構成「損益比」的要素有三:(1)正方利益;(2)反方利益;(3)何者為重。(至於「合題性」仍暫略而不談,理由同上)。至於「需要性」和「解決力」,只是在建構「正方利益」過程的其中環節,僅屬「損益比」的其中一部分,地位和「損益比」不能相提並論;而「根屬性」,根本就不重要。

為何「需要性」和「解決力」只是建構「正方利益」過程的其中環節?因為所謂正方利益,就是正方政策有效解決(「解決力」出現了)存在於現行政策問題(「需要性」出現了)的程度。因此,在判斷正方利益時,自然就會將「需要性」及「解決力」帶入了。

(附帶一提,反方若非現狀,則反方利益之建構過程與前述正方利益的建構過程相同。若反方係維持現狀,除自行建構特殊利益外,其利益為現狀推定。)

為何「根屬性」不重要?因為「根屬性」的想法基本上是「唯有知道問題的源頭,才能真正解決問題」的思維。然而,有時就算不知道問題的原因,我們也能解決問題。例如,雖不知道頭痛(需要性)的原因(根屬性),然而吃止痛藥是有可能有效紓解疼痛(解決力),帶來利益的(正方利益)。能找到問題的原因固然很好,但找不到也沒關係,只要能解決問題,就能帶來利益,基於這樣的思維,「政策決定典範」拋棄了「根屬性」。

至於「假設檢驗典範」,那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反對當先森的答案

根屬性說錯了,他的例子中根屬性應該是論證病為什麼不會自己自然痊癒。

根屬性是去證明現狀不會自動消除避害。

李文琦學姐的講法也可以,是什麼阻止了避害被解決。當有別的人去做了,不需要政府再去實施政策的時候,其實對於政府來說就是避害被自動消除。

需解損本來就很方便理解,根屬性是一塊特別複雜的部分,還涉及到結構根屬、差距根屬之類的分類。如果只是打打普通水平的奧瑞剛,看看下面這段話足夠了

以下這段話轉自吳家麟學長

對於還認為根屬性是要論證「最優解」、「唯一解」、「根本原因」的各位同學。請跟我一起讀:「根屬性是證明為何現狀不會自動消除弊害」,並詳細、反覆閱讀徐純的這篇3年前的文章 http://rrurl.cn/tDNs9T


[轉 ] 虛,腎不好。

根,就是命根子。

解,就是脫下褲子。

損,就是失精。[奸笑]

這四個字形容了一個腎虛的人看到漂亮妹子打算強行啪啪啪,硬了之後解開褲子發現就不行了。很簡練。


需根解損,就是需根解損呀;

需要性:是不是有問題(這個要放大環境下看)這個問題嚴重嗎,有影響嗎,不解決會怎麼怎麼樣,所以需不需要解決呢?

根屬性:要解決問題是吧,好吧!那找原因,BUT,1000個人眼中,1000個哈姆雷特,何況是複雜的社會問題,成因複雜且多樣化;但是無論怎麼樣,這個根屬原因必須是要從上面的需要解決(或來實現某種目標)問題有直接相關重大(最好是唯一,但基本上不太可能,原因參看上面)關係。(題外話:補一下充分與必要的關係:必要影響存在,充分影響程度)

解決力:就沒什麼好講的了,就是針對成因提出的方案;但這裡的有個關鍵要注意:配套措施(不可小覷)現實生活中好多政策,本身是好的,但實行難,或者實行之後效果反背道而行,或者是政策本身留有太多瑕疵,至使最後達成的目標收效甚微,乃所謂:成也配套,敗也配套。主要可以參看一下這幾年稅法改革,酒駕處罰改革從條文,到執行方案,到配套服務;以及接下來可能要引入 的遺產稅,房產稅;不實際去看政策的實施,只看辯論書是沒用的!政策性辯論是一套實操性很強的訓練方法;跟那種電視咖不一樣的!

損益性:打到這,你還會輸的話;只能說:真倒霉!如果前面三個的邏輯順了,你自然就知道損與益該從哪個角度去討論了,詳參:零和遊戲的規則!


需求性:這套理論首先只適用於政策題目,當一個社會某項運轉系統出現問題的時候,就需要根據新的法律手段和政治干預來修補,因此在這個時候我們首先探討的問題就是,這個干預是不是必要的?那麼如何證明一個政策具有必要性,就要

根屬性:這個問題是怎麼來的,例如對於一些中立媒介所導致的問題,我們該不該去怪媒介,或者某個政策出現漏洞,新的手段有沒有辦法解決

解決力:就要看解決力了,如果確實能解決這個問題,那麼久沒有疑問了,同時一場辯論核心的邏輯糾纏點也就在解決力上,所有理論和論據的交鋒都在探討政策根本解決這個問題的實際可行性,但是最後有一種情況,是你提出的政策即便能解決問題,也不可以去實施,因為代價太大,所以

損益比:這個比較可以設定在短期也可以是長期,具體要看結果和其中的承受能力,也就是作為辯論駕馭說服藝術的核心點,即便有虧損,即便我不能證明這個虧損是假的,我如何說服你如通過這個政策。

隨便打得,希望有幫助。


需,目前存在的問題必須得到解決。(工地夜間施工噪音太大影響附近居民休息和正常工作,解決不好就引發大範圍的糾紛。)

根,問題的根屬性,即哪個因素是決定這個問題能否解決的關鍵(噪音是關鍵,影響居民休息和工作,這是最根本的要素。)

解,直接解決關鍵因素從而解決問題,別的方法無法解決。(無法無噪音施工,附近又是高檔社區,居民賠償金是天文數字。)

損,損失和收益對比,明顯得出你的解是最優解。(只有夜間停工。)

因此你的四要素就建立起了完整的邏輯鏈條,然後還要進一步保證對方打破任何一個引起的後果都是他們無法圓滿解決的。

牢不可破的觀點形成。

簡而言之,需根解損就是:必須要做。 要做就必須要解決X。我的方法很好地解決了X。別的方法沒我的完美。


需根解損是政策辯必不可少的環節

具體的可以看一看黃執中曾經的一篇醫生模式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4to7hdhnqsB3xrmq-CE1Za14PqX2BcTNvqIXucWb108185-j4DBScwgjKSlrfekwBx2ubzir-kZNmcROBMrTAYiOlaFkZdVMWa9Huf2Lk0u

還有這篇

算是講解得比較清晰的了

http://wenku.baidu.com/view/99c9bf5bbe23482fb4da4c17.html

政策辯真的好難(?_?)


推薦閱讀:

有哪些經典的英語辯論賽視頻可以推薦?
為什麼網路上對於政策性辯論的根屬性有兩種不同的說法?哪種更合理?
諸位對辯論的理解是怎麼樣的?
當辯論隊隊長打辯論賽一定要很厲害嗎?
這幾年有什麼值得推薦的攻辯手?

TAG:辯論 | 辯論賽 | 奧瑞岡式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