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中61%、57%、34%分別代表什麼概念?
謝邀。
必須設定基於企業戰略規劃的股權激勵之三條生死線:2/3以上的股權為絕對控股權,1/2以上的股權為相對控股權,1/3以上的股權為重大事件一票否決權(對於初創型、發展型、擴張性企業,每一個階段需要守住一條關鍵的線)。有67%以上的股份,相當於擁有公司100%的股份的權力,這句話的前提是在公司內部章程沒有做特殊規定除外的情況下。
什麼叫重大事件,關於公司的合併、分立、重組、增支擴股、包括解散、破產、清算等一系列重大事件,要求必須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比例進行表決才能夠通過。
假設沒做好布局,如果有一天老闆說增資擴股,另外兩個股東有一個人不同意,你就做不了增資擴股來引進股東。因為你沒有做出其中的規範,沒有大於67%的股份。
第二條線是52%作為底線,給自己留一點點餘地,51%的概念大家都知道,但是我們可能會給你做到52%甚至更高,一般會做到57%。因為,當我們的企業未來有一天做到一定程度,可能有上市的那一天,此時就是最好的防範。
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介紹:
一、絕對控制權——67%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因此,67%的持股比例相當於絕對控制權、近似於100%的權力,掌握絕對控制權的股東可以主導修改公司的章程、合併/分立、變更主要經營項目以及其它重大決策。然而,三分之二應當含本數,即,絕對控制線為66.6666......。所以絕對控制權的持股比例也可以是66.7%、66.67%等。
但是,以下兩種情形例外:
(1)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約定其他行權基礎,則即使擁有公司67%的股權,仍然無法實現對公司的絕對控制。
(2)相比較於有限公司要求的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則要求出席股東大會的三分之二表決權。持股比例不能完全確定或者排除絕對錶決權的地位。
二、相對控制權——51%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因此,51%的持股比例相當於對相對控制權,可以主導一些簡單事項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經過2-3次稀釋後,還可以控制公司。
但是,以下情形例外:
公司法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過半數表決條款。換言之,51%的相對控制權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比例則需要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確。
三、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根據《公司法》中關於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規定反推,當股東持股量在三分之一以上時,具有否決性控股權,即:一票否決權。
但是,以下情形例外:
該一票否決權僅針對於關乎公司合併分立等重大決策,對於其他半數通過即可的事宜,則無法否決。
道可特研究 | 股權的九條生命線
知友陳立夫已經很好的回答了這個問題,我在這裡對於相對控制權51%/52%的區別做一個深層次的分享:
公司法規定,只要佔公司股份二分之一以上就擁有對公司的相對控制權,經營層面的決定都可以做主,所以當代老闆們都有一個51%的情節,認為只要擁有51%就天下無敵了。實際上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果老闆沒有把公司做大的打算,51%是沒多大問題的,但是如果老闆有想法把公司做大做強,比方說有想法IPO,那麼建議大家一定要考慮到52%及以上了,雖然僅相差1%的區別,但是上市後的結果卻是天壤之別。
因為公司上市會經過至少兩輪的稀釋,第一輪引進風投至少會稀釋10%(會被要求不被同比例稀釋),第二輪發行公眾流通股25%。
兩輪稀釋之後,51%股份持有者稀釋結果是33.15%,而52%股份持有者稀釋結果是33.80%,這個結果正好對稱了知乎陳立夫的第三條生命線:重大事件一票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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