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與殺人同罪有什麼不妥?

我不是法律專業,僅僅是以我的認知來理解。望各位牛人解答我的疑問。

微博上好多人提倡說拐賣兒童與殺人同罪,很多人評論那為了銷毀證據會殺掉孩子。

還有人舉例說如果強姦與姦殺同罪,那強姦犯最終都會殺掉被害人。

是我的邏輯混亂了嗎?

如果強姦與姦殺同罪,那強姦的人會不會考慮的更多?甚至放棄強姦,怎麼能想到強姦一定要殺了?

回過頭如果拐賣兒童與殺人同罪,那麼拐賣兒童的成本提高,風險加大,就是更貴了,那買孩子的人不就變少了嗎?

那整個拐賣兒童的"產業"不就很蕭條嗎?這不也會降低犯罪率嗎?

從專業上看,拐賣兒童跟死刑同罪有什麼不妥?或者說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謝邀。

法律的規定你可以自己百度,拐賣兒童符合一定的情節時並非不能判處死刑。

我只想說一下刑罰加重是否必然能遏制犯罪的問題:

我舉兩個例子,一是制販毒,現在看應該是罰的比較重的罪了吧,但無論怎麼嚴打,部里開展幾次禁毒會戰,還是很嚴峻。二是房價,無論再怎麼高,還是有人去買。其實兩個例子都一樣,都是因為市場的剛性需求,拐賣殺無赦,無非是讓人販子更加有組織、更加暴力化罷了。

那麼馬上有個說法:控制市場下游,收買與拐賣同罪不就行了嗎?

如果是這樣想的,那是只顧著治標了,而且沒有刑罰思維。所有對合犯都同罪,我想弱弱問一句,你覺得他們是共犯嗎?不是的話,何來同罪?

打拐工作,打固然重要,但防更重要。畢竟如果事情發生了之後,再怎麼努力的救回來,很多創傷已經形成了。


謝邀!

思考一下:

  1. 為什麼單獨酒駕入刑,其他交通肇事則可以不入刑?

  2. 為什麼刑法要對不同罪刑進行不同處罰,而不是所有刑事犯罪一律處以極刑?
  3. 如果死刑就能管用,為什麼人類幾千年來不是深化死刑,而是發展出了「罪刑相當」原則?

具體到拐賣兒童這件事情上,昨天看到有篇文章提到一個:一旦一律處以極刑,那麼就有可能人販子或者買孩子的人家,一旦遭遇執法而無法逃脫時,更可能導致他們危及孩子的性命,因為反正和殺人同罪了。


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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