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快播公司行政處罰優先於員工補償執行?

律師為快播員工仲裁支招:應儘快申請財產保全_DoNews-互聯網

針對近日快播百餘名員工要求勞動仲裁一事,DoNews採訪諮詢的兩位律師一致認為,快播申請破產前,行政處罰將優先於員工補償執行,建議快播員工儘快經勞動仲裁局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補償資金。

「行政處罰將優先於員工補償執行」,其有哪些法理學的原則?


快播在沒有申請破產前仍然是一個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法人實體,有承擔相應行政處罰的義務。故,快播公司要負擔的行政處罰罰款和其他如員工工資、稅務、債務等應付款並沒有除時間期限外的先後之分。

但涉及破產清算則兩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破產規定》之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不屬於破產債權。

不屬於破產債權,雖然要依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然清償順序是排在破產債權之後的。

但由於繳納罰款的期限在本案中先於員工補償,且快播在接受處罰後即有可能因資產不足宣布破產清算,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破產財產分配順序,破產人所欠職工的一系列工資、補助、撫恤等補償金,是應該在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後,被優先清償的。

然而快播公司很可能應繳納罰款後喪失對員工的補償能力。

所以對員工代表們而言,快播公司提前進行破產清算無疑是最能保障自己合法利益的選擇。

因為若不提前進行破產清算,罰款一旦依行政處罰機關開具的最後期限在先繳納,則快播公司資產必然不足,給按期完全支付員工補償蒙上陰影。

若提前破產清算,則職工補償作為優先的破產債權是可以優先受償的,不必擔心支付不能的問題。

要求申請財產保全,凍結補償金也是出於這方面的考慮。

這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為員工們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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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附註:罰款是國家行政機關針對特定自然人或組織的違法行為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具有特定的實施對象,帶有人身不可代替性質。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其已資不抵債,若再將罰款作為破產債權追繳,只能使全體破產債權人應分得的財產減少,實際受到處罰的並不是破產的債務人,而是全體破產債權人。故為使行政處罰的實施符合其設立的目的,避免處罰對象的實際轉移,在破產宣告後,罰款不應再作為破產債權清償。

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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