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上市公眾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怎麼監管?
什麼是非上市公眾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怎麼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可以分為公眾公司和非公眾公司。非公眾公司是股東未超過200人且未進行股份公開轉讓的公司;(此定義根據公眾公司反推,可能存在不準確)
公眾公司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上市公司就是股份在滬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並進行公開交易的公司。
非上市公眾公司包括:1. 股份公開轉讓的公司。 即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公司股東可能超過200人,也可能暫時未超過兩百人。 未超過200人股東的公司申請掛牌新三板,證監會豁免核准。(豁免,但是也是核准,相當於已經核准公開發行,之後可以直接像交易所申請上市)2. 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轉讓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
這裡,特定對象是指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範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東;(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關於核准的相關重要的規定包括: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發行對象情況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准的決定。
在3個月內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說的是非公眾公司通過定向發行轉為公眾公司,需要經過核准。第三十六條 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申請掛新三板,豁免核准。屬於新三板的註冊制。第四十五條規定: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新三板掛牌後,定向發行股東不超過200人的,豁免核准,自律管理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非新三板掛牌的公司,通過轉讓使股東超過200人了,要證監會審核。
由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轉讓屬於公開轉讓,所以通過公開轉讓股東超200人,無需另行審核。如在新三板進行定向增發(向特定對象轉讓),就要遵守3個月內製作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的規定。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規範後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歷史遺留問題清理,要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參考:【第96號令】《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准入條件、小額融資豁免標準等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並明確《辦法》實施前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將納入監管範圍,標誌著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
這個問題主要關注兩個方面:一是判斷是否屬於非上市公眾公司二是判斷是否需要中國證監會核准總體有點繞,我考注會經濟法的時候總結過兩句話,自己感覺清晰了不少,希望能對你有幫助。第一句:非上市公眾公司只盯著股東人數和股票轉讓方式,股東人數大於200人的肯定是,小於200人但是公開轉讓股票的也是。第二句:中國證監會只盯著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必須核准,小於200人但是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豁免核准。
如果是在新三板掛牌之後股東人數超過200了,是否需要進行審核,如果需要的話,提供的資料裡面的財務審計數據的時間節點是什麼呢
非公眾公司有其他名稱么?如果這類公司想要定向增發新股有沒有特別的要求和程序或者說除了公司法和證券法以外的法律法規?
推薦閱讀:
※怎樣理解借殼上市和資產置換現象?
※你認為當前 A 股市場上最具成長性的上市好公司有哪幾家?你從哪些方面考量的?
※員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是怎樣的體驗?
※當上市公司董事是一種怎樣的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