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投資者保障雜談》這一文章?
李小加在名為《投資者保障雜談》文中提到,有關個別公司上市或政策改變的決策並不取決於我或香港交易所董事會,「歸根究底,我們需要作出最適合香港、最有利於香港的決定,而不是最安全最容易的決定。」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blog/130925blog_c.htm
全文充滿了各種「先生」,感覺港交所內部也是一團亂麻。
這篇讀起來風格很像小學生作文的文章,在我看來重點在於:
這時,只見人人都坐了下來,聆聽程序先生講話。「這件事關係到審慎程序。」程序先生說道。「香港的《上市規則》非常清晰,如果要修訂條文,必須按照審慎程序進行。如果為了迎合新來者而朝令夕改,我們的公信力便蕩然無存。那麽甚麽是審慎程序?就是說,如果公司要求的改變『有限、適度而且平衡』,又能根據香港現行整體上市機制的條文規定或精神合理地處理,豁免或者批准都可以斟酌。這亦是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一直以來的工作之一。另外,我們亦應考慮所行使的酌情權能否歸納為一項先例。這一點十分重要,因為香港是法治之都,監管者需要為將來尋求類似待遇的其他上市申請人劃定一條清晰的法規界線,並仔細闡述劃定這一界線的原因。」
程序先生續說:「如果要求超出了《上市規則》所許可的有限酌情範圍,那就要經過適當的公眾諮詢之後才可以修訂規則及政策,確保所作的改變經得起時間的考驗。這是香港的優良傳統,必須堅持。」
簡單概括,港交所向特殊要求說no。
李小加的文體其實不是問題,經常看信報或者明報的會知道,香港的報章雜誌上很多這種看似非常古老的文風。我想這可能和香港畢竟是一個人口僅600萬的城市,在文化的演進上並沒有大陸這麼激烈。大陸在1980年代流行的雜文體文風也很多此類文章。但後來被迅速拋棄。但這是另外一個話題了。
以我個人的觀點而言,李小加這篇文章算是對阿里巴巴事件最全面的分析和評論了。其中所考慮到的各種「先生」,體現了港交所方面是充分認識到事情的複雜性。而其中體現出的文明理性,溝通精神,國內市場的監管層真被拉下10條街。如果覺得影響閱讀,可以用word把原文的「XX先生說」替換成」從XX的角度看」。英美法系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基本不會有赦免;要赦免就會有具體什麼情況下可以赦免,然後就變成常例了。
簡單的說:港交所不大可能為阿里巴巴集團赦免。謝邀。。。
其實我不懂這些。
不過這麼長的文章讓我趕腳阿里想在港交所上市沒那麼容易互相博弈,目前還是有談的餘地,並不是說目前就談崩了。
看了這麼多評論。想了想還是裝回叉回答一下。jack要用合伙人上市,又不想遵守證券規則。想控制公司,又只有10%左右股份。加上之前一直都是幾個合伙人說了算,來管理公司。還用公關來混淆視聽,合伙人,google的雙重股權。其實事情很簡單,港交所規則不可能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未完,手機黨李小加留美時,曾是阿拉巴馬大新聞學碩士。
土生土長大陸人,出國前還做過記者。基本寫作水平是不會有大問題的。
@胡賁 說的很對,文風不「大陸」而已。很多人對香港的媒體和文化,包括香港整體社會體現出來的職業素養都是一知半解,只從所謂紙面的文字是不會有什麼體會的。
我只說這一點。
阿里巴巴香港上市計劃一波三折。源於阿里巴巴管理層為保公司控制大權,由初期拋出A/B股制,到最近提出允許其採用「合伙人制」,香港正反雙方意見角力。阿里巴巴要求港交所允許其實行合伙人制,並由合伙人任命大多數董事。但如果實行這種制度,那麼在IPO之後,阿里巴巴的管理團隊以及持有7.4%股權的馬雲,將可以合共不到10%的股份,繼續保持對阿里巴巴的控制。但香港目前不允許實行分級股權制度的公司在港上市,有違香港同股同權的原則。最新消息是,阿里已經決定轉投美國上市----納斯達克見!
誰願意來下注賭一把港交所是否會為個別企業改變法律,願意的留評論,賭注,一頓豪餐即可。-----------------------補充:這文章可以視作是一種試探和吹風,最適合香港、最有利於香港的決定,必定是改變,改變現有交易法,獲取現階段及未來對香港最有利的價值。
堂堂聯交所行政總裁學小學生寫作文,目的除了剖析心跡給馬雲看和試探市場反應,我也想不出其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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