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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領養個孩子怎麼領養?


2017年10月10日更新

4年前本人和家人出櫃,父母的反應不是很激烈,除了反對之外更多的是對本人老年生活無子女陪伴的擔憂,為此就找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閱讀,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為以後領養做準備。

閱讀完後想在知乎上了解一些關於領養的實際案例,彼時的相關問題很少,回答也很少,看到這個問題時,本人就現學現賣回答了,全部都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書面文字來回答,屬於理論層面,缺乏相關親身經歷或實際案例去支撐,也不能算完全解決題主的問題。

本人的正職非民政、公安、法律、慈善等相關從業人員,本著不誤導人的原則,對於大家的提問,不能正面回答。如果有誤導大家的部分,本人在此鄭重向大家道歉。

對於大家的求助留言和私信本人有心無力,只能找一些相關法律法規、新聞和實際案例為大家提供一些解題思路。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3年01月16日的一篇專題報道《在中國想要合法收養孩子有多難》

以下為劃重點部分,涉及到數據真是觸目驚心

01 中國孤兒多且福利體系不健全,使得大量孤兒需被收養

一方面是中國孤兒數量龐大,且孤殘兒童多。另一方面是社會福利體系不健全,政府對很多孤兒「無能為力」。

02 與大量孤兒急需被收養矛盾的是在中國收養困難重重

龐雜的手續和高昂的收費抬高了收養孤兒的門檻。此外,不少機構選擇收養對象首選外國人,中國收養人甚至難參與其中。孤殘兒童更有特殊的收養難問題。

03 收養高門檻以及國家親權缺失,不少孤兒只能靠草根慈善

中國孤兒數量連年上升,但收養數量卻在緩慢下降。國家親權缺失,社會收養受阻,最終讓孤兒只能依靠草根慈善苟活。

文章內引用的新聞報道: 我國兒童福利建設面臨挑戰 立法刻不容緩 我國涉外收養形成產業鏈 部分福利院賣嬰謀利 新京報:死於火災的棄兒乃慈善之痛


找法網2008年09月24日的一篇報道《吳紅霞收養案案例分析》

因為案例比較典型,而且又是成功案例,本人就全部貼出來了,很長。

【案情簡介】

吳紅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現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某區。

吳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吳紅霞和吳青霞是親姐妹,她們的母親孫文華於2003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們的父親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場交通事故中死亡。吳紅霞的父母去世後,暫時和70多歲的爺爺奶奶在黑龍江生活。除了爺爺奶奶外,吳紅霞的外公孫某已經80多歲,和吳紅霞的姨媽孫麗華在新疆生活。由於爺爺奶奶年紀大,沒有能力照顧吳紅霞姐妹倆,家住北京的吳紅霞的舅舅孫強提出將吳紅霞過繼過來撫養。孫強已經有一個19歲的兒子。吳紅霞的爺爺奶奶也同意將吳紅霞過繼給孫強撫養。吳紅霞的舅舅孫強諮詢:自己已經有一個孩子,過繼吳紅霞是否合法,應該辦理哪些手續,如果過繼了能否將吳紅霞上為北京市戶口。

【法律分析】

1、關於孫強收養吳紅霞是否合法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收養法》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第十一條規定: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第十三條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從上述條件來看,孫強有子女,不能再收養子女。但是孫強作為吳紅霞的親舅舅,收養的是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親妹妹的子女,不受「無子女」條件的限制。如果孫強有撫養教育吳紅霞人的能力,且孫強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則孫強可以收養吳紅霞。吳紅霞也可以被收養。除此之外,孫強收養吳紅霞,在孫強同意收養、吳紅霞的監護人即吳紅霞的爺爺奶奶同意送養的情況下,還必須孫強愛人同意收養、吳紅霞的外祖父同意送養、吳紅霞本人同意被收養。上述條件缺一不可。符合上述條件,孫強對吳紅霞的收養才是合法的。

2、關於收養手續問題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民政部於1999年5月25日頒布實施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第四條規定: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第六條規定: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第七條規定: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孫強夫婦應當到被收養人吳紅霞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辦理登記時應提交收養申請書;孫強夫婦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孫強夫婦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孫強夫婦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吳紅霞的爺爺奶奶應提交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以及對吳紅霞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吳紅霞父母已經死亡的證明;吳紅霞的外祖父同意將吳紅霞送養的書面意見。提交上述文件和材料後,收養登記機關會在次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並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3、關於吳紅霞被收養後能否在北京市辦理戶口登記問題 《收養法》第十六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公安部、商業部於1992年5月16日頒布實施的《公安部 商業部關於被收養子女戶口和糧食供應關係遷移問題的通知》規定: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跨市、縣範圍收養一名同類戶糧關係子女的,收養人憑其住所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複印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報市、縣公安機關批准後,准予辦理入戶手續;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城鎮居民從農村收養一名不滿十四周歲子女的,收養人憑其住所地公證機關出具收養公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或其複印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市、縣公安機關審核,報地、市公安機關按照「農轉非」有關規定辦理。

司法部於2000年3月3日頒布實施的《司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證機構辦理收養或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應按《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辦理,要重點審查當事人的身份、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收養登記證或解除收養關係證明是否系有權機關簽發。公證機構發現登記證內容違反收養法的,應當拒絕公證。夫妻共同收養,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到場,另一方到場並提交經過公證的配偶的委託書的,視為親自到場。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孫強在取得對吳紅霞的收養登記證後,還應到孫強住所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收養關係公證。然後孫強持收養關係公證書、收養登記證、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向孫強住所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吳紅霞的入戶登記手續。


306doc個人圖書館2008年03月01日的一篇文章《中國的收養政策》

大家都是中國國民,要收養也是在中國境內收養,所以僅貼出國內收養,文章內還涉及到解除收養關係的一些法律依據。

國內收養

根據1999年5月25日發布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收養關係自收養人在民政機關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放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於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而且如果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解除收養關係時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鳳凰網2013年09月29日的一篇報道《「一孩難求」催生民間領養 一網站每月送養近百孩子》

文章內提到的數據和案例也很驚人,摘出一些有用的信息給大家。

選擇民間領養的三條理由:

其實,幾乎所有家庭,在最初打算收養一個孩子時,首先想到的都是兒童福利院,然而,為何大多數家庭最終還是選擇了「民間收養」這條道路?原因大致有幾個。

1. 兒童福利院健康孩子少

在中國人的思維模式里,養孩子基本為的是「養兒防老」。大多數家庭都不願意收養一個殘疾孩子。而在南京市社會兒童福利院,目前在院的600多名孩子,健康的孩子連1%都達不到,朱書翠副院長介紹,福利院的孩子大多都是派出所送來的棄嬰,「丟棄的嬰兒基本都身患殘疾。」

健康孩子少,但需要的家庭多。2012年全年,南京市社會兒童福利院成功辦理送養關係僅兩例,而排隊的家庭超過700戶。

2. 收養條件要求較高

據南京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馬紅介紹,根據國家收養法,一個想收養孩子的家庭要滿足多項條件,基本條件比如夫妻雙方必須年滿30周歲以上,不患有醫學上規定不能收養孩子的疾病,經濟能力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而在南京7月實施的具體細則里,收養動機,家庭基本情況,家庭成員狀況,職業和經濟狀況,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行,居住條件等都是參考依據。這些門檻在收養者看來有些偏高。

3. 手續繁瑣,融合期太長

朱書翠副院長介紹,從福利院收養一個孩子,手續並不簡單,首先要去福利院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局申請登記,符合基本條件後參加排隊,排到後,按照不超過1:3的家庭進行篩選,這時就由評估機構打分,最後合格的家庭從福利院把孩子領走,還有半年的融合期,即孩子監護人仍然是福利院,只是暫時「寄養」在家庭里。

律師:民間收養違法,但難定罪

江蘇環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太中表示,民間收養肯定違法,但很難定罪。他表示,現行《收養法》1991年頒布,1992年4月開始實行。在此之前收養孩子的人,視為事實上的養父母;在此之後,如果要收養孩子,必須滿足各項政策條件,通過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因此,類似於民間收養的方式,無疑是違法的。但是,因為《收養法》是一種社會管理法,如果入罪,則必須依據刑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學院社會學教授邱建新認為,由於現行的收養政策過於有原則性和指導性,給執行帶來了一定難度,因此使得民間收養,成為不少人的選擇。 他說,雖然民間收養的途徑,是因為送養者的無奈,以及收養者的渴望而形成,但在滿足這一部分人群的需要外,還可能由此導致大面積的非法收養和人口拐賣,形成販賣人口的產業鏈。「民間收養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考慮到其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國家把民間收養規範化和制度化,就顯得至關重要。」


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

民政局下屬事業單位,我大致瀏覽了下該網站,主要面向涉外收養。

孤兒網-中國孤兒救助協會官網

孤兒網,有愛的人士可以採取助養的形式。


這是我能為大家盡的一點兒微薄之力,希望對大家的領養收養能有幫助。

一天瀏覽下來,其實反映的情況還是挺多的,一個一個數據真的很驚人,我們會遇到無能為力和無助的情況太多了太多了,具體原因大家都懂,希望大家都好。

最後忍不住要感慨一下,國內的未婚男性女性在沒做好要孩子的準備之前一定要做好保護措施!一定要做好保護措施!一定要做好保護措施!不光是保護自己和對方,也是對未來的一個生命負責。不要重男輕女!更不要做出棄嬰的行為!人販子更是要先自焚再下十八層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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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今天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這個問題我可以來回答。

根據《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無子女;(二) 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 未患有在醫學上被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 年滿三十周歲。

如果您沒有配偶,而且是位男性,又想領養女孩子的,《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當您符合以上這些條件,還得必須清楚,您作為收養人,您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不過根據《收養法》第八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這個時候,您就可以去找根據《收養法》第五條規定的下列公民、組織作送養人:(一) 孤兒的監護人;(二) 社會福利機構;(三)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來收養根據《收養法》第四條規定的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一) 喪失父母的孤兒;(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不過,根據《收養法》第十一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的,應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當以上一切都沒有問題之後,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但,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在登記前予以公告。而且,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以及,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在民政局登記完之後,也就正式表示你們的收養關係已經成立。這個時候,根據《收養法》第十六條規定,您還得到當地的公安部門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辦完這一切,您收養的孩子才算合法。在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可參照《收養法》其它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第四點:必須滿三十周歲幾個意思,為什麼要限制。。就這點不符。


朋友夫妻二人33歲,已婚多年未生育,倆人都在大公司上班,工作穩定,想要領養一個健康的女孩,可以私信我。人販子不要來


朋友夫婦三十多,碩士,職業家庭條件好,想收養/領養。一個健康女嬰。會待她如親生,提供最好的教育養育。這種情況什麼途徑比較好。謝謝


去民政局登記,手續一堆。我朋友希望收養一個健康的女寶寶。她的情況是夫妻都滿了四十周歲,武漢人,家境良好,無子女。人販子不要聯繫我。


貌似國人領養孤兒院的孤兒挺困難的,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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