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讀過哪些兼具專業與文採的辯護詞?
這是我看到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386446/answer/14976073
這個問題後腦海中浮現出的問題。比如騰彪在夏俊峰二審中的辯護詞,斯偉江在李庄案中的辯護詞。
很多人都列舉了外國判例中的辯護詞,那麼我舉一個中國本土的辯護詞吧,是在李庄案第二季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主任斯偉江律師在法庭上進行闡述並由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主任陳有西律師進行直播記錄而成的辯護詞:正義不在當下,但我們等得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f26af601015c12.html
正文: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的相關規定,本律師為依法維護李庄合法權益,特發表如下辯護意見。特別申明:本次出庭辯護,並不意味律師承認貴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只是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權益受到二次傷害,從而依法出庭辯護。
辯護人認為:本案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理,程序屢屢違法,漏洞百出。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強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瘡百孔。程序正義猶如交通規則,如果今天江北區公檢法可以這樣不顧交通規則,把李庄撞回監獄,明天任何一個老百姓也可以被撞進監獄,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誰也不能倖免。
一
本案程序嚴重違法。從本案程序上的關鍵時間節點,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諸多嚴重違法之處:根據卷宗顯示本案程序上的具體時間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 江北區檢察院收到徐麗軍的舉報。2010年1月27日, 江北區檢察院將舉報材料移送江北區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區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並進行登記,領導批示是初查。2010年2月9日, 李庄涉嫌辯護人妨害罪證罪(龔剛模案)二審宣判。2010年2月9日, 龔剛模的表弟龔雲飛向江北區公安局舉報李庄代理龔剛模案中涉嫌合同詐騙,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慶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區公安局管轄李庄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2010年2月10日,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局決定對李庄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2010年2月10日,重慶市第二看守所將李庄帶到南川監獄,同日接江北區公安局通知帶出。李庄未能在監獄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區公安局對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證罪決定立案偵查。2011年3月28日,江北區公安局對李庄涉嫌合同詐騙,妨害作證罪,偵查終結,移送江北區檢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區檢察院將李庄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起訴到江北區人民法院。
根據以上毫無疑問時間節點,辯護人對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見:第一,江北區公安局無權管轄本案,本案從偵查開始程序上就違法。第二,所謂合同詐騙重罪吸收妨害作證的輕罪,以此併案偵查也沒有法律依據。
從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當日,龔剛模表弟舉報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詐騙,次日,重慶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區公安局立案偵查。公安局試圖以重罪吸收輕罪的方法來行使對李庄涉嫌妨害作證案的管轄。所謂的合同詐騙案,江北區檢察院都沒有起訴,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根本就無案可並。
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後,次日被送到南川監獄,手續都沒辦完,就回重慶市第二看守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超過1年的有期徒刑應當送到監獄。本案李庄實際服刑地在重慶市第二看守所,根據案卷在2010年8月之前,公安沒有偵查。實際上是強行把李庄放到看守所服刑,這是嚴重違法的。
本案偵查期限長達一年多,中間沒看到任何合法延長法律文書,江北區公安局嚴重違反刑訴法的期限規定。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對此沒有任何片言隻語的監督。法律監督職能何在?
李庄在長達一年多的偵查過程中,沒有享受接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詐騙罪的會見。李庄在本案中,沒有受到法律規定偵查階段請律師的權利。這個違法,檢察院有沒有進行監督?
本案看似100多號人來旁聽,但是,法官對家屬要求有派出所證明才能進去,這樣的要求完全沒有法律依據,請法官出示法律依據。其他公民申請旁聽,也被拒絕,而法庭上,從開庭開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兩個法警坐。這樣的審判完全違背了公開審判的規定。
辯方提供的李庄和徐麗軍的錄像,是為了反駁控方提供徐麗軍筆錄中,涉及所謂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偽證,錄像顯示,李庄讓其客觀,實事求是,在同一份筆錄中,徐麗軍會誣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偽證,這樣的證據是反駁控方證據的,法庭說與本案無關,顯然是違法的。
結論: 一個本來就無管轄權的案件,非得強拿到重慶來管轄,所以,才會有拼湊,才有強詞奪理,千瘡百孔。辯護人不談有什麼目的和動機,我們只是強調,這樣的偵查、起訴、審判一點合法性都沒有。合議庭做出的任何判決,都將是枉法裁判,為歷史所恥笑,同時,也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李庄並沒有引誘、教唆的證人改變證言。 實體上,李庄並無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事實,公訴機關起訴證據嚴重不足。
第一,本案的取證程序違法和證人可信度極低。
第二,徐麗軍投入金湯城的確實不是投資款,是借款或類似性質款項,其出庭作證所述並不虛假。
第三,李庄沒有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事實。
第四,徐麗軍的母親楊盛梅的證言只是傳聞證據。
第五,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之後所取證據,完全違反刑訴法規定。
第六,證言有爭議的證人不出庭違法。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0)20號證據規則:「具有下列情形的證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庭作證;經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第七,公安機關存在明顯的誘供行為。2011年3月24日桂學武、李軍對孟玲的詢問筆錄,第2頁,沒有由來地直接問:你是否聽到李庄教唆徐麗軍把投資款說成是借款?正常的話應當問,你聽到李庄和徐麗軍說什麼?同頁:偵查人員問,李庄有沒有教唆徐麗軍把投資款說成借款,他是怎樣教的?這種誘供,非常露骨。
三
審判長、審判員:各位坐在法庭上,頭戴國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權力,無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權,如果沒有程序法上的授權,今天的庭審將寸步難行。同為法律人,辯護人和法官、公訴人都應該如同珍惜自己的職業聲譽一樣,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來。
今天的開庭如此引人矚目,不是因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個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較倔強而已。只是因為李庄是一個在執業中的律師,這個職業本來是該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律師不是國家機器的對立面,恰恰是為保證公民在國家機器面前有人依法保護他,畢竟公檢法未必全是對的。
這種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無辜被入罪。這和毆打,拘禁一個正在看病的醫生一樣,是一種雙重傷害。因為,同時受傷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師辯護權。而今天的李庄案,是雙重的雙重傷害,所以,才更讓人同情,也更讓人擔心中國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師真正的幫助。
一個律師在給死刑犯辯護時,第一次被306條,已經引起國人矚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罪名,在同一地方受審,審理的內容卻是在上海做的事,單單程序上的不公,已經可以說是,決嘉陵之波,流惡難盡。罄歌樂之竹,難書其罪。之後,恐怕,不管實體如何判,如何文字構陷,罪輕罪重,已難堵天下悠悠之口。
鸚鵡學舌,學下公訴人的警示教育。對於李庄,最大的教訓就是,在中國如此險惡的辯護環境下,居然還敢提交數十份無罪證據,居然還敢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居然還敢對權力機關叫板,你贏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親的尊敬,然後,夜路走多終於見到鬼,自己身陷囹圄,親人都見不到。這才是最需要接受的教訓。
沉痛的是,李庄再也不可能吸取教訓,重做律師,只能讓其他刑事辯護律師吸取自己的教訓,當事人的罪與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師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嗎?
從公訴人口中講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轄上,程序上的諸多違法之處,辯護人和李庄早就預測到本案的結果,將會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蹟發生。對於這種既定結果的判決面前,似乎辯護人是無力的,然後,在歷史審判面前,誰都無法逃脫。違背法律的人,必將被法律所嚴懲。
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這句話,送給李庄,也送給所有的法律人。正義雖然不在當下,但,我們等得到!謝謝法庭!
美國著名律師克萊倫斯·丹諾(Clarence Darrow)1924年在Leopold Loeb案中的結辯http://law2.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leoploeb/darrowclosing.html
推薦一部美劇《波士頓法律》
裡邊主人公Alan Shore的每一個辯護詞我都非常的欣賞
很喜歡的法官判決,不是辯護詞。本人文化水平不高,不知道這個算是有點文采嗎。辯護詞看過很精彩的,可惜文采就說不上了。
Helvering v. Gregory 69 F 2d 809 (2nd Cir, 1934), aff』d 293 US 465 (1935):the meaning of a sentence may be more than that of the separate words, as a melody is more than the notes, and no degree of particularity can ever obviate recourse to the setting in which all appear, and which all collectively cre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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