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論天津大媽擺射擊攤因非法持槍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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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 「射擊攤案」二審判三緩三,趙春華回家過年最新消息:擺攤打氣球被判刑老太:最大心愿是在看守所過年 _網易新聞天津大媽擺氣球射擊攤被判刑3年半 當事人稱將上訴
今年51歲的趙春華家住天津市河北區,今年8月到10月,她在街頭擺了一個射擊攤,經營打氣球。今年10月,趙春華被警方抓獲。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3年6個月。對於這個結果,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表示沒法理解,「不就是打氣球的玩具槍嗎?怎麼會判刑,而且還那麼重?」 她說母親趙春華將提出上訴。
相關問題:
如何看待「天津老太擺射擊攤被判非法持有槍支罪,警方鑒定出 6 支槍支」一事?如何定義槍?
我現在真的對我們的法律制度有點...
我先把我原回答補充修改一下。但我肯定還要進行再一次的修改,因為又有新的法制內容補充進來了。首先,從法律層級來看。
中國大陸地區,對「槍支」最權威的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管法)的附則部分中出現,「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雖然(關於威力)內容很模糊籠統,但是這是最高層級、最權威的定義。
當然,槍管法也在一開始就說了「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
所以說公安部只負責管理工作,不負責解釋的工作。如果公安部覺得困惑,槍(的威力)法定概念是什麼都不知道,我怎麼開展管理工作呀,那麼你要就去諮詢全國人大常委會。因為根據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職能就是「解釋法律」。如果有人認為,公安部也是一個天天玩槍的部門,人家對槍懂得多得多。那麼你們的觀點是錯誤的,公安部只懂玩槍,不懂槍的法律概念。就算懂,也輪不到他說話,因為憲法規定了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說話。
但或許有的人會換一個角度,認為「定義槍支」是槍支管理工作必須的、起步的一部分,應當囊括在管理工作中。但是還是那句話,輪不到公安部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第九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注意這裡提到的「法規」這個詞,是用在國務院身上的,意思就是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時候會搭一個籠統的法律框架,然後讓國務院去做填空題完善它。換言之,法律空白的填充連授權都輪不到你。說的再難聽點,全國人大在立法方面就算自己忙不過來也不找你公安部做事兒,要也是找你的上級(國務院)。
所以說,公安部自己通過一個槍支定義標準並強行加到法律中,不是在兒子打老子的臉,而是想孫子(繞過了國務院後)騎爺爺頭上。你這是要上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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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從制度分工角度來說。
破案是由公安部來做的,但審判是由法院系統來做的。公安部是手,法院是腦,手要聽腦的,順序不能亂。公安部自己在法律的基礎上擴張著定一個規矩,自己抓一批人,然後讓法院根據自己的規矩去判這一批人,合適嗎?
舉個類比。某大學規定了學生不可以賭博,賭博一般包括了打麻將、鬥地主(玩錢的)等,一經發現立即開除。有一群學生們斗三國殺,規定輸了的人要做寢室衛生。有一天某學院某年級的輔導員通讀了校規後在年級內做了擴充的說明,認定「以打掃寢室衛生為賭注的三國殺遊戲」也算作賭博,然後抓著一個寢室的學生去敲教務處辦公室的門,說這批玩三國殺的學生們「賭博」了,要求教務處主任開除他們。
你們覺得教務處主任該不該開除這批學生?這不止是他們的情節嚴重不嚴重的問題,更是「你說了不算,我說才了算」的問題。
所以本質上,這個槍支認定標準只是推薦性的行業標準,雖然涵蓋在政法體制內,但不是法律,也沒有權力說是不是法律。想要得到最權威的回答,應當去問校長,或者問經過校長授權可以解釋校規的教務處(法院)。
正是因為公安部意識到自己的一個推薦性的行業標準,這手要摸到法律的臉上太唐突了,所以在制定這個標準的時候,還邀請了兩高(最高法和最高檢)一起,希望這兩個機構給自己撐腰。但即便你徵求高人的意見,只要你這個文件的落款是公安部,那就只是你自己的標準(班規),你不可以違背校規,也不可以以此擴充校規,更不可以逼著別人認可這是校規的一部分。你至多可以做一個提議,或者像寫論文一樣把這個構想發表在核心期刊雜誌上進行學術討論,但不能直接應用在現實中。
公安部通過一個標準文件的形式,進而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個部門規章,這個部門規章真的能有效力嗎?
更何況,立法法明確規定了「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你公安部的做法,恰恰是減損了公民的權利,擠壓了本該屬於工商局系統的執法空間,增加了自己部門的權力,故應當無效。
如果什麼都由你代勞了,那我還要教務處(法院)幹嘛?你直接一個人把全中國的政法工作全部幹完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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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從文件效力來說。
更重要的是,這是一份「推薦性的行業標準」,注意我的用詞,這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里摘出來的。
這部法律把「標準」分為四層(上層高於下層):國標、行標、地標、企標。
這部法律把「標準」的性質分為兩類,推薦性和強制性(推薦性不具有強制力)。
舉個例子,我們現在關於酒駕、醉駕的數值分界線是20mg/ml和80mg/ml,這個數值是「強制性的全國標準」,又是強制性又是國標,所以很厲害。
但公安部的槍支認定標準,重點不僅在於行標,更在於推薦性啊!
你去一家餐館吃飯,人家說今天我們推薦的菜品有西冷牛排,特別好,主廚燒的,但你一定就要點嗎?不點這個就要被人轟出去嗎?
目前「標準制度」在學界到底屬於哪一種層法律尚不得知。因為強制性的國標有解釋法律的功能(與法律平級),而制定標準的流程相對寬鬆簡單(如同部門規章),標準完成後需要在國務院的質檢總局備案(有點像行政法規),可更多的時候它的內容又是對部門內部的還可以隨時修改(給人一種規範性文件的感覺)。
舉一個推薦性行標的例子,《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碼第四十三部分:交通事故形態分類與代碼(GA/T 16.43-2012)》。
如上例子所示,很多行標的內容有一種業務上分類整理的作用,而且是對內的。這種推薦性的標準怎麼可以成為法律事實的依據呢?
天津大媽案子的判決書中,法官寫到「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9支槍行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並給出了「槍支鑒定書」。這份鑒定書就是在這份推薦性的行業標準的基礎上得出的結論。
那以後公安部自己定一個「推薦性的行業標準」,內容就說由於咖啡含有咖啡因故認定其為毒品。以此抓來咖啡店老闆,給法院一份鑒定書要求判其制毒販毒,你們說吼不吼啊???
有的人提到過《標準化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管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所以這個槍支認定標準不能算在標準化法里,可你要這麼說的話酒駕醉駕也就不成立了,因為酒駕醉駕也和商品經濟沒關係啊?反過來,如果不是依據《標準化法》的話,政府部門又何來的權力制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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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從文件內容來說。
槍管法的出台是1996年,當時(包括至今)在法律層面上對槍的定義都很模糊。退一萬步講,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解釋,也應當按照當時的標準或者慣例來做槍支認定標準。
那麼就引出了當時的「射擊乾燥松木板」的鑒定方法。這個方法的創意來源於軍工業,其核心思想就是「能擊穿人體皮膚的威力」就是槍的威力,乾燥松木板就是用來模擬皮膚的。
這個鑒定的邏輯很有道理,但是方法太粗暴、不嚴謹。如果木板太軟就可能把不是槍的東西認定為槍,如果木板太硬又有可能產生漏網之魚。所以應當設計出更科學的測量方法。
但是,更科學的測量方法是指改動鑒定技術,讓它更精確,更不易出錯。而不是改動鑒定標準。不管你用的是槍口比動能、用的是射豬、射羊、射兔兔(兔兔這麼可愛,為什麼要射它,哼~),還是射皮球,你的標準仍應該停留在「不擊穿皮膚」這個水平。
你怎麼可以擅自改為「不擊傷眼球」呢?
而且本身用擊傷眼球就是不合理的,因為眼球是一個精密、脆弱且極小的部分,對人體表面不具有代表性。任何稍大一點的力,都會傷害到眼睛,如果以此為準,那麼我們的日常生活就會受到極大的限制。
如果擊傷眼球是一個合理的標準,那麼國家體育總局就要禁止乒乓球、羽毛球項目,因為專業運動員的手勁太大了,球撞上眼睛會瞎的(不服氣的讓林丹往你臉上扣球,你不瞎我管你叫爸爸)。
所以說,這個標準的內容也是有問題的。你自己定了個沒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暫且不表,而且還把它的內容(為了擴張自己的部門權力)而改的一塌糊塗。你說說吧,讓共青團的官方賬號怎麼幫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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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從現行槍支認定標準制定工作首席科學家、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專家季峻對天津老太案件的回復來說。
季峻先生,應當在這個領域代表公安部有絕對的發言權。
「季峻也認為,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應該根據各個案情,適當處理,不可量刑過重』...」(新聞引用),你這個回答,不就是甩鍋么?認定都認作槍,但是判決的時候別認作槍。
你是說公安部拉屎,讓法院沖?
緊接著就有網友爆出來,河南信陽新縣法院,在一次司法拍賣中,賣出了29隻「槍」...
自行腦補法院擬人化後的呼喊:哥!叫你一句哥!求你了!下水道堵了!沖不掉啊!
如果天津老太的案子不是無罪,那麼河南信陽新縣法院就得成為建國以來涉嫌非法銷售槍支彈藥的單位犯罪的第一人...
「有的報道,出發點和觀念都不對,部分詞語都搞錯了。像槍和玩具都沒搞懂。氣槍有些是走私進來的,產品包裝上明確寫的是氣槍,並標有注意事項,卻被說成玩具槍。有的人憑自己想當然說話,信口開河」(新聞引用)。季峻先生,軟氣槍和高壓氣槍雖然都是氣槍,但是本質上兩者是截然不同的。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雖然都是主義,但本質上也是不同的。
我個人無意詆毀季峻先生,根據網路資料和很多公安系統內的人的評價來看,季峻先生至少在他的崗位上勤懇工作了數十年,目前在國內也是數一數二的刑偵痕迹學專家,更被媒體稱為「石城福爾摩斯」,參與了許多大案、要案的偵破工作,這都印證了他在科學研究領域的嚴謹和專業,他對我國公安事業的做出的貢獻應當得到認可和讚譽。
但是,他的錯誤也同樣不能抹去。尤其是他帶頭起草的現行槍支認定標準,讓無意犯罪且不應當被認定是犯罪的人鋃鐺入獄(被判重刑),讓司法系統的權威被削弱,甚至讓許多公安系統內部的資深警員也因「非法涉槍」而斷送前途。
但反問一句,只靠季峻先生一人,能夠出台這種標準嗎?我國現行的槍支認定標準從2007年底第一次出台,在若干年後成為了一個牢固的體系,難道全是季峻先生(及其他專家)做到的嗎?其中的政治因素我們可以忽略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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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的槍支管理法立法水平、現行槍支認定標準的具體評價以及與境外各國家地區的對比,在我的其他回答中有提到,就不在此贅述了,若讀者有興趣,可以自行翻閱。
現在,讓我們感嘆一句:我國的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依舊是任重而道遠啊!
關於我國槍支認定標準所給1.8j/cm2這個數值的合理性,若有興趣可移步至我的另一個回答。如何看待中國某公民從台灣購買 24 支氣動模擬槍終審被判無期?如果所有類似的「涉槍」案都能像此案一樣嚴辦,那我絕對拍手叫好並把我一牆的nerf送到派出所去再順便舉報各大商超各學校門口小賣部。關鍵是現在所謂的「執法彈性」讓我們這些P 民很憤慨,從最早李公子的玩具M4SS,到老外「玩具槍」打鳥,到少數民族持模擬「禿子」狩獵野生動物,再到法院公開拍賣玩具槍。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操!
謝邀。擺射擊攤被判刑的事情,我們一直在追蹤報道,截至1月3日最新消息,趙春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河北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趙春華的上訴案。目前很多人對於槍支的鑒定產生了質疑,畢竟按正常人思維,打氣球的玩具槍和我們所理解的真正的「槍支」是有不小區別的。那麼目前槍支的鑒定標準是什麼呢?按照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口比動能有多大的威力?軍事專家朱江明向新京報記者解釋,這一標準的槍形物打到人身上,皮膚不會有破損性傷害,只有打到眼球上才會有傷害,「如果閉著眼睛也不會有傷害,眼皮是可以防彈的,基本上專業乒乓球選手發球都比這一標準威力大,業餘選手扣球也會比該標準威力大。」一位業內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1.8焦耳/平方厘米是彈丸擊中人體最脆弱部位即眼睛受傷的臨界值。公安部2001年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曾明確,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曾有研究稱,根據涉及乾燥松木板的方法,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鑒定為槍支的臨界點為16焦耳/平方厘米。朱江明稱,16焦耳/平方厘米意味著在射擊人體時能傷到皮膚以下的組織,造成所謂的皮外傷。2010年出台的規定將標準收緊,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為1.8焦耳/平方厘米。那麼,目前槍支鑒定標準是否過低了?近年來,模擬槍、玩具槍被鑒定為真槍的案件頻出,在趙春華案之前,福建少年劉大蔚因購買20支模擬槍被判處無期徒刑,引發社會對槍支鑒定標準的關注。朱江明認為,當前標準確實太低,導致的問題是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槍和真槍的界限,基本上槍狀物體都可以被鑒定為槍,「如果把真槍的界限定得太低,普通人會太容易犯罪,給小孩買把玩具槍都可能變成買賣槍械。」上述業內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之所以制定這一標準,主要是為了加強對槍支的管理,其實管理模擬槍的目的不在於它能實際產生多大的殺傷力,而是因為我國是全面禁槍的國家,防止利用模擬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如犯罪分子拿著跟真槍相近的模擬槍實施搶劫等行為,老百姓槍支知識很少,不容易識別。不過該人士也表示,目前規定的槍支鑒定標準確實較低,有修改的必要,同時要加強法律宣傳,讓更多民眾知道涉槍的相關規定,以免實踐中頻繁出現因不知情而購買玩具槍或模擬槍,最終獲刑的案例。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余超認為,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僅相當于軍用槍支動能標準1/154。相應的,我國香港地區的「槍械」認定標準是內地的4倍,台灣地區與日本的認定標準為內地的10多倍。近年來因玩具槍或模擬槍獲刑的案件頻出,關於槍支鑒定標準的爭議很大,但有關部門並未修改標準,雖然判決合法,但是在合理性方面值得考慮。下面講下事情的來龍去脈。▲因非法持有槍支罪獲刑的趙春華。 圖片來源:東方網天津市河北區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間,趙春華在天津市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台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一再表示,對於擺攤時用的「涉案槍支」,母親並不知道是法律意義上的槍,如果知道是槍根本不會去碰。1月3日,該案二審代理律師徐昕在河北區看守所見到了趙春華。趙春華對徐昕表示:「之前不知道擺這種射擊攤涉嫌犯罪,如果提前告訴我們一聲,我肯定不擺了。」當天下午,徐昕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交趙春華案的「刑事上訴狀」,法院已經受理。上訴狀提出,「涉案槍形物」槍口比動能與真槍相差百倍;另外,「上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上訴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另據新京報記者了解,趙春華被抓當天,共9家攤位因經營「槍形物」被警方查獲,13位攤主被警方抓獲,趙春華是其中之一。知情人士介紹,趙春華一直沒有取保候審成功。10月底左右,其一審辯護律師曾向河北區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得到的答覆是「超過5支槍,情節嚴重,不能取保候審」。當日,徐昕律師向河北區人民法院申請趙春華取保候審,法院表示一審已經結案,不受理趙春華取保候審。如果想要取保候審,需要向二審法院申請。不過,目前上訴狀還未到達二審法院。「我們希望她能回家一起過年。」趙春華的親屬說。怕花錢,趙春華曾想放棄上訴昨日,在河北區看守所,51歲的趙春華在得知徐昕身份之後的第一句話是問:「北京的律師收多少錢。」通過與趙春華對話,徐昕得知,趙春華此前一直沒有決定上訴。「首先就是怕花錢。」徐昕說,趙春華最初一直追問徐昕上訴代理費,在確定徐昕為其提供的是法律援助之後才放心。「她一直以來都非常省吃儉用,很少捨得為自己花錢。」趙春華親屬告訴新京報記者。進入看守所之前,趙居住在天津河北區一間臨時搭建的七八平米的出租屋內,月租金300多元,屋內只有一張床、一個桌子和一台老式電視機。據其親屬介紹,趙春華來自內蒙古,此前在天津一直沒有工作,去年8月份剛以2000多元的價格從別人手中接過氣球射擊攤,這成為趙春華的唯一營生。經營兩個月,趙春華每個月能獲得2000多元的收入。進入看守所兩個多月以來,其親屬共給她打過3800元錢,但是趙春華告訴徐昕,她直到現在才花了800多元。「她說不想花錢了,小孩掙錢難。」徐昕說。「怕沒有結果」是趙春華告訴徐昕最初不想上訴的第二個原因。進入看守所以來,曾有人對趙春華說「上訴可能性很低」,導致趙春華一直覺得自己的案子沒希望了。「她最怕的是花錢上訴後,依然沒有結果。」徐昕表示。1月3日,在徐昕的幫助下,趙春華決定上訴。當日下午,河北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趙春華的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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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早就對這件事有評價了:不教而殺謂之虐。即便說現在國家規定的標準1.8焦耳的標準是沒有問題的,各級司法機關也都嚴格執法,沒有任何出格之處。但毫無疑問的是,這個標準並沒有寫入刑法之中,甚至都沒有出現在刑法修正案里,只是一個公安機關暫行規定。刑法跟暫行規定的區別在於,刑法哪怕改動一個字都必須全國人大集體討論,而暫行規定則可以由發布機關自行修改。設想一個最極端的情況,有一天天津市公安局為了沖業績,把這個規定從1.8焦耳降到了0.18焦耳。然後一群警察衝到居民家裡,隨便拿起戶主給親戚孩子買的兩隻玩具槍,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把他刑拘,一時間看守所人滿為患,也完全是符合現有的規定的。不教而殺謂之虐。我曾經去過天津,海河邊上射擊攤隨處可見。不可否認,模擬槍的確有其危害性,如果公安機關能及時進行宣傳,或者將這些槍支收繳並進行登記備案,這些人若再犯時去抓捕於情於理我認為是沒什麼可說的。但連「教」都沒有就直接把人抓了,除了說這是虐政之外還能說什麼?
一大把年紀不去碰瓷,非要學別人自食其力,這下出事了吧
────────────────────錯的不是法,是人。雖然《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里的標準有些不合理,但事已至此,我們不能說法律錯了,依然要按照國家標準去做,按照法律法規來辦。錯的是那些為了完成指標亂抓人的警察。法律的存在意義是一個標杆,輔助政府維護社會穩定,維護人民的權利和利益,而不是專門用來懲治人的。舉個例子,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里說明了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都算是管制刀具,如果硬要算的話,不知道多少人犯了法,事實上也有過在街上削水果被抓的案例(鄭州的,鑰匙鏈上有個水果刀)。警察要抓的是碰瓷那樣的懷著惡意犯法的人(但事實上因為太麻煩很少有追究的),而不是為了生計擺攤的老太,或者在街上削水果的路人。後者進行批評教育就夠了,畢竟他們明顯不是懷揣惡意的。最後,祝願老太太上訴成功,畢竟這一標準違反了上位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附則里的標準衝突了。微博上的。不作評論。
我在網上看到一個評論挺有意思:
判三年半太輕了,應該槍斃,就用她的槍,打不死就讓老太太回家過年吧關於槍支管理咱們國家到底有幾部法律啊,我怎麼覺得有點迷茫。
然後說點乾貨吧。
槍械管理法里,槍械的定義是 槍形狀,以火藥或者壓縮空氣或其他為動力,射物質,可以導致人死亡或者失去意識。
老太太這6把槍,出槍動能是 2-3焦耳每平方厘米,達不到讓人死亡或者失去意識的地步。
玩具槍。
然後按照在10年12月7日,公安部「公通字[2010]67號」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的通知中:「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然後老太太,也是因為手裡的玩具槍,超過1.8,被判定為真槍。
嗯。。。。
然後這就有問題了
第一,公安部沒有立法權,公安部是無法立法,撐死只能搞部門規章的
第二,這個文件非以「令」下達,按照立法法來說,這個文件連部門規章都不是!只是一個通知,函而已。
然後這就很尷尬了,公安部這個1.8焦是作為依據判定老太太的玩具槍是槍支,是站不住腳的。
起碼我是不知道,法院司法,尤其是刑事程序,怎麼會去聽一個部門內部通知的。
如果真按法理走,這個事情的結局就該是 按照槍械法,該槍支無法造成人死亡或者失去意識,老太無罪釋放
該地法院判決重大失誤,予以行政處罰
公安部以內部部門文件解釋刑法,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應該予以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對槍支如何定義做出司法解釋,同時次屆人民代表大會與其常委討論關於槍械法的補充。
說一千道一萬,《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根本就不是法,對於非公安系統的人,這玩意和小學生守則沒區別,司法系統用來借鑒當然沒問題,但是直接套用,而且套用的母版本身就這麼逗比,逗比到從08年到現在公安部內部自己都在鬧,那就是毒了。
當然,這是如果,法律與司法實際,總是充滿了區別
呵呵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高大上?
陪我讀一遍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
《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
別把教育部不當部委
高院早有規定,行政民事行政規章可以用,刑事只吃人大和高院的文件
現在是受氣小媳婦,但是說不定哪天就媳婦熬成婆了呢?)
(同樣是刑事流程,輕傷重傷標準《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而且高院,高檢為牽頭大佬,不這樣不準進入刑事流程
到了槍支這麼重要的認定上,就公安部一個人的幹活
還只是「工作規定」
這個括弧是因為看到書櫃里的《法醫學》吐槽的
才不是突然慫了,怕人因為我拿公安部文件和學生準則比,來噴我呢)
----------------------------------------------------------------------------------------------------------假定認為,公安部有立法權,1.8焦的規定不是通知,而是法。那麼1.8焦的威力有多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檢查日報上,是這麼說的:
相當於,一個成年人,和你隔著一張桌子,照你臉上丟粒豆子的威力。
想像不出來?
男性朋友,那差不多就是你解小手的時候,水槍的威力。
女性朋友,那差不多是你男性朋友,身體健康的時候,和你在夜晚一起飛向天堂,達到最頂點時,內心湧出的幸福的激流的威力。
那些沒有男性朋友,想像不出該威力的女性朋友,請私信我,我很樂意深入交流,讓你們理解。
所以說,以這個威力認定為槍支,實在是非常搞笑的事情,那相當於每個水上樂園都是軍火庫,每個海灘景區都是戰場。
水槍也是槍形物體,威力也有很多大於等於1.8焦耳每平方厘米,完美符合槍支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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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說說一個謠言,我一位朋友和我說的,姑且當做笑話聽吧。
01年以前,槍支的定義是16焦耳每平方厘米,同時還有射穿25.4MM松木板的實體測驗。
在08年的時候,公安部決定修改,然後號召專家來做實驗,限定玩具槍與真槍的範圍。
標準是致殘。
然後當時就想,哪裡最容易受傷?眼睛啊
肯定不能拿人眼,就找了一堆豬眼珠,懟在玩具槍槍口開槍,看多大威力會造成損傷。
最後發現範圍 在 1.1--2.5範圍內,對著豬眼珠射擊會造成損傷。
(豬豬那麼可愛,為什麼要傷害豬豬)
於是取了下中間值,定下了 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威力限定
嘛,這麼蠢的謠言,這麼搞笑,當然是個笑話啦,怎麼可能是真事呢大概吧。
嗯。
台灣以及國外的標準是20,18等等。
那個很多人點贊的,說香港2焦,所以大陸1.8沒問題的
大陸的是1.8焦耳每平方厘米,如果轉換成動能是 0.504焦耳
同樣,香港的標準轉換到大陸來,就是在7.8焦耳每平方厘米左右,超標了4倍,等哪天知道有香港警匪片劇組來大陸,我就偷偷舉報美滋滋一波
其實當時有專家推薦用 10焦耳每平方厘米作為單位的,因為10焦耳每平方厘米到15焦耳每平方厘米是正好可以擊破人體外表皮,可以造成點小傷口的威力上面因為你懂我懂大家懂,也是這次老太的原因,給否了,然後形成了1.8焦耳每平方厘米這個魔幻的數值。
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文件對這個標準提出異議了。
去年全國人大有法律界代表提議案,要求正式法律規定,解釋槍支定義,而不是用什麼逗比的部門文件通知。
心疼自己沒人點贊,果然是來晚了
不是犯法了就一定被抓,不是被抓了就一定犯法,不是被要求的就是法律,不是法律就一定是對的。
學法是為了謀生,吐槽是因為我的祺兒棄我而去,失戀啦,不開心,感覺自己萌萌噠,睡不著,只想熬夜好冷啊好累啊好.......
啊,不是,咳咳,一切都是為了正義。嗯,沒錯,正義。真的完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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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呀!我好像把松木板的單位打錯了
CM那基本要拿大炮轟了
抱歉,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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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補充,真的最後的補充,真完結了
↑這就是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公安部標準
小冊子連皮帶封面,四頁,給你們半拉子封面
標準化法
簡單來說
第一,法律對槍支定義目前不清晰,要借鑒公安部的認定標準
第二,根據標準化法,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按法律另算-------------但是槍支正好反了,法律缺口標準補上。
第三,標準化法第十八條規定,這種涉及公共安全,又通用的重要檢測標準,需要是強制性標準
一個標準是不是強制性標準呢
看它的車牌號
。。。。
啊,是標準號,咳咳
標準號
標準號 是倆個字母加一堆數字的,就是強制性標準
凡是 標準號 是三個字母,最後 字母結尾 是/T 的,就是推薦性行業標準
那麼 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 是不是強制性標準呢?
。。。。。。
。。。。。。
。。。。。。
完美撒花,一切都是按法律辦事的
么么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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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是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聯合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以下簡稱分級),進一步嚴格規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5月29日,就該分級出台背景、適用範圍和適用對象等,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負責人回答了《法制日報》記者的提問。
記者:分級的主要適用範圍和適用對象是什麼?
答:分級適用於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對於如何進一步處理好現行有效的其 他同類鑒定標準與分級的關係,司法部將積極商有關部門加以解決。目前,有關部門表示,將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中華人民 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要求,適時啟動《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廢止程序,這無疑將對進一步推動統一全國範圍和各領域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14年因為新標準,老的人體重傷標準輕傷標準,輕微傷標準全部廢止為啥重傷輕傷都是司發,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是 GAT,推薦性標準啊?
因為輕微傷不入刑啊!
打人打到輕微傷頂多是 行政處罰,去拘留所呆上幾天。要打到輕傷級,才屬於故意傷害,去法院走一波,然後看你賠錢多賠錢少,去監獄蹲著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你看,這標準不是嚴絲合縫嗎
哪怕《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就是上面高院說要跟著標準法改動廢止的標準因為有事故入刑的可能,也是GB,強制標準
現在標準法正在增集草案,要求改動
然後看一看,涉及刑事司法的,要不是法司發,就是司法發,個別是強制標準
然後再看看第十二條 「法律有規定的另算」
標準法的超進化,不就是徹底把刑事標準還給高院和司法部嗎,讓他們愛司法發,就司法發,愛法司發,就法司發,不再走打標流程了,這裡也有點照應 立法法 的意思?
當然,那是以後我個人猜的動向。
但是就目前未改動的標準法看
某1.8也是。。。。。。。。
大佬別撕我了,我都幫你們用psps過了,還想怎樣
拿好了閃人
(修改那麼多次,非常抱歉,捂臉,這次再也不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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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修了又如何
河北區人民法院,還沒有把判決書上傳。
只能看一看媒體偷跑出來的判決書。
當然,真實性還不能保證
天津河北區人民檢察院建議 簡易程序審理
啥意思?
就是抬一手,把大棒高高舉起,輕輕的放下的意思。
檢察院:大娘,怎麼摔著了?來,我來扶你一下.........哎喲,大娘,你噸位有點沉啊,咱不是不幫忙,是咱扶不起啊~!
閃人閃人閃人。
捂臉,今天去銀行,手機彈出個新聞,某報採訪某校專家。
。。。。。
用北方話,我要叫那校的老大叫「收」的(非親)要是知道我寫這玩意。。。。。。作為一個平民我只能做這麼多了
和這個新聞一起看更有意思,普通老百姓的玩具槍管的這麼歡,真正的槍卻管不到。。。
法律人翻過來倒過去地說,要權力制衡立法執法司法要分開,要法治不要人治,要罪刑相適應不要盲目加重刑罰。然而卻被罵做漢奸。祖國這麼流氓可真是放心了。
所以還得說,就算輿論影響、政法委發話最終改判,那也還是中國特色的法制建設,救得了一個老太太,救不了千千萬萬個別的老太太。公安系統影響甚至參與立法司法的只有槍支案嗎?政府中有類似情況的只有公安系統嗎?邁克爾·歐克肖特在《政治中的理性主義》一針見血地指出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徵:理性主義(準確的譯法是唯理主義,這樣可以將其與比較清明的、知道理性之界限的理性主義區別開來)。歐克肖特開宗明義:「今天幾乎所有政治都成了理性主義或近理性主義的」,「所有當代政治都深深感染了理性主義……不僅我們的政治罪惡是理性主義的,而且我們的政治美德也是如此。」 唯理主義的本質是除了理性之外,什麼都不相信,不管是傳統、習俗、慣例、迷信、權威,等等,如果不能通過理性的法庭的挑剔審判,就可以棄如敝屣。唯理主義者相信,一旦人們掌握了關於歷史、社會、政治的基本規律,就可以按照這種規律塑造政治、社會、經濟以及人的信仰、價值。 對於這種唯理主義的政治後果,歐克肖特尚比較克制,而邁克爾·波拉尼卻直截了當地指出,歐洲大陸式的理性主義所導致的激進懷疑主義,最終摧毀了歐洲大陸的自由:「思想自由會因懷疑擴展到傳統理想的領域而遭到毀滅(《自由的邏輯》)。」因為這樣的政治,當然要致力於摧毀一切傳統、習俗、慣例。而一旦摧毀了這一切,人也就喪失了自由,因為當一個人失去了這一切保護而赤裸裸地由國家權力支配時,哪怕這種權力是最仁慈的,他也不可能是自由的。 何況,這種權力從來都不會仁慈、公正,相反,它總是充滿偏見和狂熱。這種偏見隱含在意識形態里。歐克肖特指出,「理性主義者用某種他自己製造的東西——意識形態來代替傳統,它正式剝奪了包含在傳統中假定的理性真理的基礎」,唯理主義者總是要將蘊涵在意識形態中、自己對於世界的設計方案強加於社會。
查了下資料,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對這方面的案件分析也不很懂,就說一下相關具體數字上的槍支認定標準比對吧。
包括美國、德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採用78焦耳/平方厘米,這個標準遠遠高於可以穿透皮膚的比動能臨界值10-15焦耳/平方厘米。這說明槍支在最核心的意義上,僅指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的槍支。反觀我國則是1.8焦耳/平方厘米,我國認定槍支的門檻比美國德國低了43倍,比台灣地區低11倍。這是什麼概念呢,以羽毛球為例,羽毛球的重量大約是5克,前端半球的直徑大約是25毫米,經過訓練的球手的殺球速輕鬆可以超過100米/秒。如果不考慮後面的羽毛部分,羽毛球的「槍口」比動能隨便來一下都會遠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所以,我覺得可以懇請有關部門認真研究,禁止公民私人持有羽毛球網球乒乓球等體育器材。不然中政委、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就真的應該好好認真研究一下,適當提高槍支認定標準 ,切合社會實際。草木皆兵對一個正常的以及所謂和諧的國家來說不是什麼好事。咦,怎麼還沒人去查這批槍的源頭-生產廠商?因為只要源頭能給市場源源不斷的注入商品,那豈不是人人自危?其實平頭老百姓哪裡懂得很多法律,第一感覺,能在市場上輕易採購到的物品,你跟我說觸碰到了哪條法律底線?那我以後買東西拿著憲法,各地法規逐條核對買這個會不會把我給整死了?
該講法理的時候,他們跟你講情理;該講情理的時候,他們跟你講法理;咋地,你不服???
謝邀。本來想直接噴,看到澎湃新聞報道嚇得去查了半天相關資料確認真實性……然而並沒有什麼卵用,裁判文書還沒上傳,其他媒體報道基本上是直接轉載。單從目前的報道來看,判決完全合法適當。但是從判決結果看,罪刑確實出現了嚴重不相適應的問題,擺射擊攤最多是非法佔道、違規經營的行為,結果因為槍支鑒定標準較低就被判了實刑。嚴控槍支是對的,原本的松木板標準太模糊,予以量化也是對的,但是具體量化標準不能像現在這麼低。這個標準導致很多原本的玩具槍被劃入槍支行列,實踐中又缺乏宣傳,這種罰不當其罪的情況絕對不是個例。未來要麼對標準本身進行修改,要麼給槍支鑒定添加其他的相關條件(比如使用彈藥情況),否則這種情況還將一再出現。
今天她改判為3年有期,3年緩刑。
我和別人討論起這個問題,我講:「這個不公的判決,選擇性執法,一定會摧毀一個家庭對國家的信任。如果她有能力去移民,如果她能與敵對勢力接觸,她怎麼可能不去?關鍵是她沒能力,敵對勢力看不起她。」建國這麼多年,這個問題就從來沒發生過嗎?不可能,那麼為什麼現在才查?因為執法部門一拍腦袋,來了「看心情的執法」。他們如果想要徹底糾正這個問題,應該事先有通知,而不是弄個殺雞儆猴。其他答案提到:「不教而殺謂之虐」,就是這個道理。以犧牲個體的幸福,推動法制的進步,我不為我的國家感到恥辱,因為整體在進步;但為之悲傷和恐懼,因為無辜的個體在進步中湮滅。
下一個會不會輪到你或我?以你我的自由,開出一條法制血淋淋的道路?這真的不是我所希望的。
ps評論區應該是爭論社會進步犧牲少數的必要性,很抱歉,我認為法治【不同於法制】的一大要素就是保護少數人權益,犧牲少數的確有可能推動社會進步,但絕不是必要條件。
不知道各位看官還記得那時候大肆宣傳法制到法治的跨越嗎?我聽到這個新聞只是冷笑,美國用200年才敢標榜自己是法治社會,我們還沒從十年里走出來,就已經來了個法律大躍進了。前方預警 全程乾貨。但不要恐慌,都附上了通俗的說明。
案情回顧 家住天津的老太趙某,在街頭擺的射擊攤位上的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法院一審判決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前情提要 認定這些槍形物是槍支的依據是公安部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這個1.8的標準一直飽受爭議,被認為過低,《檢察日報》評論稱與0幾乎沒有分別。有資料顯示,1.8的標準是依據對人體最脆弱的裸露的眼睛造成傷害而制定的,也就是說連眼皮等人體皮膚都無法擊穿。穿透皮膚的臨界值在10至15,而包括美德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採用約7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是公安部規定的40多倍。
— 正 文 —
本文主要討論的不是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是否合理(已有許多文獻指出,不合理),而是試圖分析在這個標準客觀存在並有效的基礎上,法院的判決在法律上存在什麼問題甚至錯誤。
既然要討論判決是否有問題,當然要看判決的法律依據,以及依據的依據,就像剝洋蔥。非法持有槍支罪和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依據很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某被判三年以上,故而是被認定為「情節嚴重」,這裡的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8號)第五條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看似沒有問題。
然而,最大的問題其實就出在這裡——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故意犯罪,必須滿足故意的主觀構成要件。而故意的心理依賴於行為人對行為、對象、結果、身份等事實的正確認識,認識錯誤可能會阻卻故意。在本案中,如果趙某對槍形物即對象存在認識錯誤,沒有認識到其為槍支,則阻卻故意。過失或意外持有槍支不構成犯罪。
有人稱,違法性認識錯誤不能抗辯行為違法,即不知法亦為罪;趙某不知道持有此物違法,不影響定罪。這種說法混淆了違法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如果趙某不知道持槍違法並以此抗辯,當然無效。但在本案中,趙某表示知道持槍違法,但是不知道所持槍形物是槍支。這是事實認識錯誤,可以阻卻故意,進而不構成故意犯罪。
再舉兩個例子。其一,甲收到一個包裹,後發現裡面是槍支,顯然這不能構成犯罪——這個例子用以說明,非故意持有槍支不犯罪。其二,甲擺攤時使用某物體A,按甲的認識A不是槍支,但後來A被鑒定為槍支——這其實就是抽象的本案情況,可以看出不應按非法持有槍支罪論處。
當然,上面的討論都建立在法院認定槍形物是槍支的基礎上,用以說明:即使趙某擺攤所用的確實是真槍,只要能證明其確實沒有認識到是真槍,就不應按非法持有槍支罪論處。
至於怎麼證明——如果一般社會常識認為那不是槍支,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易證趙某也不認為那是槍支。
當然,槍形物確是槍支這個前提的得出是否合法,還需要接下來的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可以看出,法律對槍支的定義要求其「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但並沒有對鑒定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實際上,這裡的「致人傷亡」不應理解為在給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致傷——比如射擊裸露的眼球——否則,用嘴吹氣發射小釘子的吸管都屬於槍支,顯然不合理。這裡的「致人傷亡」至少應當指在通常情況下可以致人傷亡。)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10〕67號):
三、鑒定標準。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這就是認定趙某持有的槍形物是槍支的依據。然而,這個公通字〔2010〕67號文件,甚至連公安部的部門規章都不是。
這意味著什麼呢?
要知道,刑事裁判文書只能引用法律、法律解釋和司法解釋,別說部門規章不能引用,就連在部門規章上位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等也不能引用,最多用作說理。雖然引用不等於適用,但這個例子說明:很多規範性文件對刑事裁判來說並不一定起決定性作用,刑事裁判完全可以丟開不管,包括上面公安部的規定——這個部門通知最多只能在公安系統內有強制力。
有人說,好吧,部門通知沒有強制力,但這個公安部規定里提到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一看就是國家標準,還帶著「法庭」,法院可以不聽公安部的話,還是得聽標準的話吧。
然而,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規範使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代號的通知》(質技監局標發〔1999〕193號),「GA/T 718-2007」的「GA」代表著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並且:
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的代號是在強制性行業標準代號後面加「/T」……
也就是說,這個《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僅僅是一個推薦性行業標準,不具有強制性。
於是又有人反回去說了,這個推薦性標準被規定在公安部的文件中,就具有了強制性。沒錯,但仍然只是在文件具有強制力的範圍內具有強制性,即在公安系統內具有強制性,法院還是可以不理。
實際上,這個推薦性標準應該是這麼玩的:法庭上,公訴人說槍形物是槍支,被告說不是,於是一合計,咱找個機構鑒定一下吧。然後鑒定機構需要依據標準鑒定呀,這個標準可以是那個推薦性標準(1.8焦耳/平方厘米),也可以是別的——反正沒有強制性。
然而,本案的情況是,公安逮人之後已經在偵查階段鑒定了,鑒定機構是「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公安系統。所以當然會用公安部的規定。
但說回來還是那句話,如果不考慮司法機關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如果本著法律精神而不是生硬地尋求最穩妥的套法條的方式,如果認真分析這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之間的關係而不是服從於所謂的常規,在完美的理論世界中,法院完全可以大膽地拋開對其沒有強制力的規範,認定或者通過鑒定認定本案中的槍形物不是槍支。
當然,這些都是理論上。實際中,可能法院都沒意識到或沒考慮到那個1.8對其沒有強制約束力,可能非公安系統的鑒定機構也沒意識到或者不願意意識到那只是個推薦性標準。現實比理論複雜多了。
但是,即便如此,即便這個1.8不得不用,非故意持有槍支怎麼就能定非法持有槍支罪了呢?
最後送上一篇乾貨,對本案感興趣的尤其是對那個1.8感興趣的不妨一讀:陳志軍. 槍支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J].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13, 21(5):105-116.
首 發:雨心亭(微信號:yxt2114)
二維碼:點擊這裡查看
很多批評案件不公的,歸根結底是槍支標準的問題。光說不練假把式,真要想解決這個問題,我想一個方法,有懂法律的人士看看是否行得通。第一,號召所有反對此標準的人,只要看見類似使用,購買,販賣,生產玩具槍的,有明確證據資料,都去公安局報案,看他們立案還是不立案。不立案,就申訴,起訴。立案,則坐等結果。第二,法定時間後,詢問進度,或者看能否選擇申請公開信息。只要這種案件突然大增,總是會觸痛某些人的神經的,到時候應該有人會推動改變標準的。第三,媒體或許會有興趣關注,像這個報道的媒體就應該有興趣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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