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出台前,用什麼法律來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1980年1月1日起施行,那麼從1949年10月1日至1979年12月31日我們怎麼打擊違法犯罪?


謝邀。

這個話題說起來就歷史悠久了,先簡單說些粗淺片面的東西,法制史專家請輕打臉。

晚清時,有位叫沈家本的牛人干過刑部,後來又被派去修律。於是他組織人手翻譯了法、德、俄、日、意等等很多國家的刑法典,在清朝舊律的基礎上吸收西方法律的法理、法例,修訂了《大清新刑律》,並主持編撰了《大清新刑律草案》,這是第一部帶有西方資本主義法律精神的刑事法律。

1911年之後的民國初期,仍然沿用《大清新刑律》。

當時南京臨時政府存續時間短,沒有制定專門的刑事法律,只發布了一些與刑法相關的法令。

北洋政府也是援用《大清新刑律》,後來略作增刪修改後發布為《暫行新刑律》

南京國民政府初期繼續沿用《暫行新刑律》。

順便提一下,1927年2月9日,武漢臨時聯席會議通過《反革命罪條例》,武漢國民政府於1927年3月30日頒布。這是我國刑法史上最早由革命政權專門規定反革命罪的單行刑事法規。從這開始,「反革命」從政治名詞被正式確定為法律罪名。

1928年3月9日,南京國民政府頒布《暫行反革命治罪條例》。但這個文件主要是用於打擊TG。

1928年3月10日,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第一部刑法典《中華民國刑法》。

1931年國民政府組織人手修訂這部刑法,1935年7月1日施行,後來成為台灣地區沿用的刑法。

從抗戰開始到1949年,革命根據地主要是各地區政府或軍隊政治部自己制定的條例、辦法等作為刑事犯罪的處罰依據。

建國初期的情況很亂,當時才剛從國民政府中接管法院,國民政府的法律都被廢止不再適用。那段時間我國在刑事犯罪的法律上,多是單行的文件,發文單位上,有國務院發布的,有中央政府委員會發布的,同時還存在大量最高院以批複、命令、指示、函、意見等形式對犯罪和程序作出具體的規定。例如,1951.6.1《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於強姦罪及量刑問題的意見》。

1951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1951年4月19日,《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

1952年4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

其他不一一列舉了。

1952年開始司法改革運動,簡單說就是向蘇聯老大哥學習。那段時期我們的法律受蘇聯影響挺大。

1950年7月,中央政府法制委員會已經組織專家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1954年憲法頒布後,接著又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並開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到1957年,《刑法》草案已經到第22稿。

然而,1957年開始,左傾思想成主流,政策大於法的現象變得嚴重。在「反右派鬥爭」中,把提倡犯罪構成理論、罪刑法定原則等理念的現代刑法思想批判為「資產階級舊法觀點」、「修正主義觀點」、「復辟舊法」。。。這段時期強調刑法為形勢、政治服務,哪裡還需要什麼法律依據,後來發生的事情我就不說了,總之一轉眼二十年就過去了。。。

1978年:哎呀怎麼我們還沒有刑法典?

1979年7月1日:太好了我們有刑法典了!

1980-1997:隔幾年出個單行法,隔幾年出個單行法,你也配叫刑法典?

1997:我才是刑法典!

1997-2015:打了九次補丁,平均兩年一次,趕上WOW的資料片更新速度了


當然是大名鼎鼎的四大口袋罪~

1.反革命罪

2.流氓罪

3.投機倒把罪

4.貪污罪

曾經我們法理學老師講過一個案例,大體案情就是戀愛關係中男生不小心看到了女生洗澡,後來女生自殺了,男生就被刑拘了,定了個反革命偷看他人青春羞死他人罪

大神輕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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