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道德綁架」事件中,親生父母收錢把孩子送人跟拐賣兒童中賣掉自己孩子有區別么?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今天看到《中國夢想秀》中,親生父母把小時候把孩子送人,期間還跟養父母索要了2000多元,而孩子長大又來要求認親的一幕。先姑且不談這件事本身如何,想必大家也都有自己的看法。題主疑惑的一點是,把自己的孩子送養給別人,收取(勒索)一些費用是否合法?也經常看到拐賣兒童的犯罪中一些將自己的孩子賣給別人,最終受到嚴懲的,但是圖中的也跟拐賣是同樣的性質,為什麼沒有得到大多數人的關注,還是社會普遍認為這種情況於情於理是認可的,那拐賣與送養的界限又在哪裡?


查了一下新聞,在中國親生父母拐賣親生孩子的現象還是挺嚴重的中國被拐賣兒童狀況分析:一半為親人所賣,

再搜了 一下百度對於送養和拐賣的區別,法律上也屬於模糊地帶,存在一些爭議。看了一些案例大概區分的方法是: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能送養的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大致的意思是區分看是否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不過在判定方面存在著些許困難,彈性比較大。大概是考慮到送養行為是存在即合理,一部分人養不起而一部分人又沒有孩子卻想要孩子,雙方各取所需。

貼一個法庭宣判的案例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定性——拐賣兒童罪與遺棄罪的區別。

雖然對送養(賣)自己親生孩子的現象深惡痛絕,但身邊這樣的事情的確很常見。媽媽小時候就因為家裡窮娃多差點被送到一個喜歡女孩的遠房親戚家,只是媽媽年齡大了些加上姥姥心疼又接了回來。只是在《中國夢想秀》里,總覺得有些彆扭,一邊是毫不留情地把孩子送(賣)出去,一邊長大了又嚷嚷著要回來,說自己當年怎麼怎麼痛苦,卻不提把孩子當商品一樣賣出去,然後收取營養費。法律歸法律,面對既成事實,只能默認合法,不知法律是不是有像「最美女教師」一樣的困境。在中國「法無外乎人情」,民不舉官不究,不知排除掉重男輕女,計劃生育和窮,送養是否還會像現在一樣合法。


首先吧,周立波本身就一三流公眾人物,他的觀點不具備參考性

其次,我國對這些事總有一句「我國法律尚不健全」作為萬金油答覆

也不知道建國70年都建到什麼玩意身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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