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是否應該拒絕一件明顯不具備新穎性的案子?

在專利代理工作中,經常會碰到一些文化水平較低的人要來申請專利,但是他們的方案在該領域早就已經在使用了,只是他們自己不知道,非常堅決的要申請專利。

如果我拒絕,他們很可能會去找其它事務所(有些已經接觸過其它事務所,申請專利的決心又如此之大,這些人被我拒絕幾乎是必然會找其它代理機構申請),導致我損失一件案子的代理費(原諒我是一個俗人);

如果我不拒絕,為他們代理這些沒有新創性的案子,最後拿到一個發明的駁回或者不穩定的實用新型證書,心裡又感覺有點愧疚,這些人掙錢也不容易,不忍看到他們看到駁回通知時的失落,也不忍看到他們拿到實用新型證書時的空歡喜。


把其中的厲害關係說清楚就可以了。


給他發一篇對比文件,叫他指出哪裡不同就好了


醫生是否應該拒絕一個明顯醫不活的病人;

老師是否應該拒絕一個明顯不想學的學生;

律師是否應該拒絕一個明顯打不贏的官司。

前面的類比很失敗,和題目沒有什麼邏輯聯繫,但是至少可以起到一定的解惑作用。

我覺得:1.凡事都有周旋的餘地,自認為的一定有可能沒那麼一定;2.有錢不賺是傻蛋,這錢也是正經賺的,更何況你不掙別人也要掙;3.花錢才能明白的道理,幫別人省了反而一定程度害了別人,最後還輿論上不落好,何必呢;4.做人有人文情懷沒錯,可是人文情懷和其他原則衝突的時候,做一個理性而非感性的決策往往是不壞的選擇。


應該盡到告知義務,說明後果,是否繼續申請是申請人應該考慮的


我也是一個文化水平很低的人,僅僅高中畢業,如果我的專利真的和已有技術重複,只要有相關的專利文件,我倒是十分情願放棄,也能省下一萬多。


如果手裡有證據能夠說明確實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可以把這個信息告訴委託人。這樣你拒絕他就是有理有據的。

如果手裡沒有足夠的證據,只是懷疑沒有新穎性或創造性,那就不能直接下定論說沒有新穎性或創造性,因為不嚴謹。


題主改問題了,重新回答一下:

如果一項技術明顯沒有新穎性,則應該明確告知客戶。這是基本的職業道德問題。

但是如何交流應注意策略。比如,可以向客戶指出現有技術,然後詢問客戶的技術與其有何差別??

實踐中完全找不到新穎性的情況並不多。大部分情況下均可發掘出區別技術特徵來繞過現有技術,這也應該是專利律師或代理人的基本功??

-----------原回答------------沒有新穎性和沒有創造性完全是兩回事??前者是客觀的,後者一千個人可以有一千種觀點。

不過當然沒有新創性其實算不上大問題,永動機的案子千萬別接??別以為只有機電領域會有永動機,生物案子我也看過好幾個了簡直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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