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網易「公正郵」?

網易VIP郵箱發布公正郵,掀起電子郵箱使用方式新革命


聲明:本人非網易公證郵及網易VIP郵箱用戶,與網易也無任何利害關係,以下僅就網易VIP郵箱發布公正郵,掀起電子郵箱使用方式新革命中提及的內容進行個人解讀。

1、有效性:有待司法實踐觀察

博客中提到,

「已經得到了國內眾多公證機構和有關司法部門的支持。」

這個「眾多公證機構」具體是哪些公證機構?有關司法部門又是哪些部門?他們是如何支持的?是直接認可公正郵還是有限度採納?很遺憾,這些問題我們並不能從宣傳中得到答案,而這個答案,恰恰是最重要的,是決定「公正郵」這個產品生命的。

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第一款: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排除當事人住所地、居住地不論,收/發電子郵件這一行為,「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在哪裡?是收/發件人做出這一行為的地點?是郵件系統的伺服器所在地?如果以上地點都不在接受公正郵的公證機關執業轄區,公證機構還能夠出具公證書么?出具的公證書還有效么?

2、真實性:有賴於技術

電子數據的無形和易篡改特性,導致認定其真實性需較高的技術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

我不知道「公正郵」產品事先有沒有做過IT系統審計,有沒有經過中國信息安全認證中心、中國信息安全測評中心等相關權威機構的認證,畢竟,僅憑「金融級安全」的宣傳,是無法服眾的,尤其該產品並不是網易自己推出的,而是與杭州安存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

3、安全性:看前端如何

這裡的安全性,指的是郵箱的前端安全性。假設「公正郵」真的在後端做到了金融級安全,但是前端的安全性呢?

有些電子郵箱運營商的安全防護級別並不高,通過一定的黑客手段就可以侵入,而許多個人用戶對於自己電腦的防護更是形同虛設。這點對其他郵箱來說也許不是太大的問題,但對於「公正郵」這種直接與公證掛鉤的產品來說,就有點可怕了。讓我們來假設一下:A、B兩人存在糾紛—A使用公正郵作為聯絡郵箱—B通過黑客手段侵入該郵箱—發送了一封於己有利的郵件並申請公證—冒充郵箱所有人領取公證書。

好吧,公證是需要驗證身份的,但申請郵箱並不需要,如果我能夠當場登陸該郵箱,誰能說該郵箱不是我的?

4、適用性:接收到的郵件能否公證?

「在電子郵件發出的瞬間同時備份其原始數據,並存儲在網易後台」,文中並未提及接收到的電子郵件能否進行公證,如果只能公證發出的郵件,其適用性價值顯然將大打折扣。

5、其他問題

@牧心所說,如何認定真實收發件人?這點是現在電子郵件證據的難點。

非公正郵用戶收件人,能否申請公證?非公證郵用戶,收到通過公正郵發出的郵件,可否向公證處申請提取後台數據並公證?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徵得公正郵用戶同意?有待研究。

當然,公正郵的出現,是對電子郵件證據固定的一種有益嘗試,利大於弊。

以上,想到了再補充。


從整體上看,網易公正郵如果確如其宣傳的那樣,具有高度的安全性保障以及方便的公證流程,那麼其對於電子郵件的證據價值提升,將是顯著的。具體表現如下:

1.在民事訴訟中,採取蓋然性證據規則,只要提出證據一方所提出的證據,不能被對方以單純否認的方式所抵消,那麼其提出的證據就是有價值的,就需要對方提出證據來證偽。而一旦公正郵的真實性和安全性能更得到法院的認可,則通過其所發送的電子郵件的證明力就將有所提升。

2.在證明內容方面,以往的電子郵件公證,只能證明在公證時的那一刻,電子郵件是真實存在的,但至於這些郵件是怎麼來的,以及是否之前被修改該,公證處是不能保證的。而通過公正郵的所謂閉環,公證文書的證明內容將得到很大擴展,延伸至郵件的最初往來環節,而這個環節的內容,才是訴辯雙方最為關注的。

應該說,公正郵的思路是值得贊同的,確實也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而產生的,但是,如何使全國法院系統都接納「公正郵中的電子郵件具有真實性」這一證據標準,卻是網易公正郵這一業務最重要,同時也是最困難的環節。如果一封郵件的真實性在不同地區法院的被認可程度不同,那麼其使用價值就將大打折扣。


老牌郵箱運營商老樹長新芽,新興網易公正郵跨界攀司法。

既然能給出公證的承諾,堂堂中國第一的郵箱運營商,對司法有效、技術實現肯定不成問題。


聲明:本人並未購買或使用過網易公正郵的服務,不保證本人對這項服務的理解是準確的。

先說結論:網易公正郵可以增加對方當事人質疑電子郵件真實性的難度,但不能完全解決電子郵件證據效力問題。

網易公正郵的目的是便利當事人舉證,並意圖使電子郵件有更強的證據效力。因此,我們必須從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來探討。

1、真實性。這一點是此前導致電子郵件證據不被採信的重要原因,因為呈交給法官的電子郵件是否經過改動經常會被質疑,尤其是當電子郵件被outlook等郵箱客戶端下載至本地時更容易被對方當事人質疑真實性。網易公正郵宣稱「公證處可以直接從網易後台調取數據,形成一個閉環環節,從一開始就保證了電子郵件的真實性」(來源:《網易VIP郵箱官方博客》網易VIP郵箱發布公正郵,掀起電子郵箱使用方式新革命,該《網易VIP郵箱官方博客》同時稱「所有的數據將保存在第三方平台」,到底數據是在網易後台還是在第三方平台令人疑惑),若當真如此,則對方當事人質疑電子郵件真實性的難度會大大提高。

2、合法性和關聯性。這兩點不是網易公正郵能解決的問題,因此不再展開。

但網易公正郵是否徹底解決了電子郵件證據效力問題,答案是有疑問的。

1、導致電子郵件證據不容易被採信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電子郵件的真實發件人和收件人常常難以確定。雙方當事人常常對電子郵箱的持有人發生爭議,即使電子郵箱的持有人確定,由於存在密碼丟失、多人共用等可能性,也可能使雙方對郵件內容是否對某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產生爭議。這一點,是網易公正郵無法解決的

2、「在電子郵件發出的瞬間同時備份,存儲在第三方平台,享受高達99.999%的金融級安全級別,保證了傳輸過程中該數據的真實性。」在訴訟中,真正重要的電子郵件是對方當事人發出的電子郵件,即己方當事人收到的電子郵件。網易公正郵是否能存儲收到的電子郵件的原始數據,《網易VIP郵箱官方博客》並未說明。

3、網易公正郵是一項收費服務,這一點可能成為對方質疑電子郵件真實性的理由之一。極端情況下,網易(或存儲數據的第三方平台)成為案件當事人時,對方以此質疑的可能性更大。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4、如上文所述,電子郵件證據不被採信的重要原因,因為呈交給法官的電子郵件是否經過改動經常會被質疑。電子郵件可能被某一方當事人篡改,也有可能被第三方篡改,這也可能成為一方當事人質疑的理由。


如果能得到公證處和法院的認可,這個東西應該說是相當有用的。

有人提到冒用郵箱發郵件的問題,如果冒用不是發生在網易的伺服器被攻克,那公正郵至少是改變了舉證責任,先不考慮郵箱實名的問題,那需要另外證明,假設已經證明了郵箱持有人,那麼如果郵件傳輸上的不可更改得到了公證處和法院的認可,那麼如果郵箱持有人否認郵件是自己發出的,那麼他需要舉證證明郵箱被盜用,這一點應該跟銀行轉賬是一樣的。從這個角度看,積極作用還是很明顯的,但是關鍵是要能得到所有地區公證處和法院的認可,畢竟管轄地的認定跟郵箱沒關係。

但是由於郵箱持有人的問題,郵箱密碼盜用比銀行密碼盜用恐怕容易的多,這一點會有很多問題,限制了郵件的證明力,恐怕還是很難作為獨立的證據使用,只能說是讓郵件證據更有力了。


其實什麼證據都能說成不是本人所為,關鍵還是看證據鏈。相信網易能出這個產品,肯定是經過全面考慮的。既然公證處出得了公證書,從用戶角度再考慮這些技術細節和法律環節就太過於糾結了。畢竟網易也不可能將產品所有的設計細節透露出來。


聲明:本人並未購買或使用過網易公正郵的服務,不保證本人對這項服務的理解是準確的。

牧心對公正郵產品還是進行了比較深入的了解的,對於IT技術的理解不夠深入,可能導致一些理解上的偏頗。

牧心對於公正郵「真實性」的理解用相對傳統,outlook下載或是對於數據到底是在網易或者第三方這個問題。而在我看來,數據並不是只在網易或者只第三方,而是在網易並且在第三方的概念,這使得原始數據(或原始數據的數字簽名)在產生的同時有了完全一致的兩個備份,而在提請公證申請的時候,再次校驗兩份數據是否一致。具體的技術實現是怎樣的,外人無法猜測,使用了任何單方面修改數據,都將無法使得用戶的出證請求完成。

合法性和關聯性,不僅僅不是公正郵可以解決的問題,應該是所有「證據」都存在的問題。證據勢必不是單一存在的,與案件、證人等諸多因素都有關。

公正郵效力問題

1,郵箱持有人疑惑,這是一種極端情況,本人非法律專業人士,淺薄的理解為,多人共用和密碼遺失的情況是否應該由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或者說,此類公正郵產品的使用場景是否受限。

2,收發的郵件是否同時存證,產品功能方面的問題,等待網易正式向公眾開放即可得到答案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來批駁收費,應該是欠考慮的。國家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亦是需要收取費用,是否可以解釋這個疑問呢?

4,牧心的總結,所有的證據都可能被對方質疑,原被告永遠都是一對矛盾,至於被篡改問題本人認為已回答。


看起來不錯啊。

對律師而言,不光是幫當事人取證,幫自己取證也很有用。

在一些關鍵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己見的時候不用那麼生硬的給當事人簽聲明了,郵件裡面說清楚理由,當事人拒絕提相關訴訟請求的話郵件就是不錯的證據了。


1、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第三方電子郵件系統的往來通信記錄經過公i證機關公證後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並確認其內容;但這類證據尚不能解決這些郵件內容是否在該郵件系統功能許可的範圍內被修改的質疑;這個或許可以通過網易這類第三方特別的郵件類型得到解決。

2、公正郵如果不能取得專門的認證尚無法取代公證本身,其證據效力仍等同於其他網頁或類似電子文檔,需要經過法庭舉證質證方能認定其真實性 、完整性;

3、如果能與公證機關合作,對相關文件自動備份,批量公證倒是可以大大增強其在司法實踐中作為證據使用的效力;

4、郵件系統如何確定身份問題也需要解決,是否需要實名註冊並取得?


1.在百度百科上看到了「電子公證」這一詞條,是指利用公證功能的郵箱「數據電文保管箱」對公證物品進行網路公證保存,這和網易公證郵箱的做法是類似之處,其他基本和網易一樣,前者有一個亮點是雙重密碼功能,即「只有憑當事人及公證處的雙重密碼登陸才可以提取到郵件備份並出具公證書」,私覺這一做法比較安全;

2.證據的真實性對於舉證來說相當重要,按網易郵箱的宣傳,在收發郵件的同時同步備份,確實是一個好思路,能對證據的真實性有一定的保證,然而(1)正如上面幾位提到的,與公證處的合作到底有多深,有多少法院會予以認可也是關鍵的問題(2)保存如果突然遇到網路中斷問題能否保證備份成功也是一個問題(3)對於郵箱持有人是否需要實名認證是否會出現盜號情況也需要考慮;

3.網易郵箱的做法確實有先導性,對於電子公證的發展有一定作用,不過對於其發展還是要考慮到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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