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省政府派出機構的管委會可以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嗎?

1.作為省級政府派出機構的管委會(我們暫且擱置是派出機關還是派出機構的爭議,省政府就寫派出機構了,你能怎麼著?),所以就別說「管委會有很多種」這類話了;

2.假設獲得了/或者沒獲得(也就是請分兩種情況作答)政府對其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明確授權;

3.該管委會要和其他企業法人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單獨成立國有獨資公司;

4.請提供法律依據。《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非企業法人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問題;《公司法》說國家機構經批准可以成立國有獨資公司(據此,很多律師朋友認為,即使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也只能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法》說「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又沒說限制在國有獨資。

那麼,你怎麼看?


謝邀。這類問題更多地是涉及政策層面,我辦的相關業務也不多,所以以下答案只能算是個人認識,不見得很準確或很全面。

  1. 從公司法和國有資產法的角度,並不限制行政機關直接作為出資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這一點,提問補充說明中的分析是正確的。
  2. 關於禁止機關法人投資公司成為股東,主要是源於90年代的一些政策性依據,如《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的通知》等等。根據這些政策,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製序列的事業單位,政府機關中的公安、安全、監察、司法、審計、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關、技術監督、商檢等部門以及辦事機構,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3. 《公司法》頒布後,才逐步形成現在的國有資產管理格局,明確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這是隨著公司化改造、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等進程,在原有政策規定上進行的突破。
  4. 國有獨資公司成立後,經一定程序是可以變為非國有獨資公司的,比如整體上市,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這些都是國有資產法、公司法明確規定可以的。

綜上,我的看法是:

  1. 機關法人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作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人,是完全沒有障礙的;
  2. 直接作為非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之一,儘管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禁止,但與原政策要求相衝突;因此儘管國有資產法規定「……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但地方政府突破現有慣例進行授權,可能面臨政策風險。
  3. 實踐中,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先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再由國有獨資公司來實現控股、參股,效果是完全一樣的,大家也就沒有動力非得去打這個「擦邊球」了。

至於提問所述「沒有明確授權」的情形,我認為是一定不行的。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並不是「法無禁止即可行」,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它可以這樣做,它就不能這樣做。因此《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能作為股東,並不表示行政機關就可以作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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