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有執行的嗎?


死緩改判死刑:

  • 1998年3月18日,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葛明江、楊勇、張洪斌輪姦歌舞廳女服務員長達8小時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葛明江、楊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1月21日作出再審決定,以本案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為由,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並於2000年7月7日改判葛明江、楊勇死刑立即執行。2002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葛明江、楊勇的死刑判決。
  • 2006年2月13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忻元龍綁架9歲女孩楊明睿並撕票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處忻元龍死刑立即執行,忻元龍不服提出上訴。2007年5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鑒於本案證據存在疑點,二審改判忻元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害女孩楊明睿的父親楊寶風不服,於2007年6月25日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提出抗訴。2008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0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命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此案。2009年6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處忻元龍死刑立即執行。2009年12月11日,忻元龍被注射執行死刑。

死緩期間犯事,執行死刑:

  • 2006年1月19日,劉俊傑、王兵兩人因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7年12月8日,劉、王兩人夥同另兩名囚犯打傷兩名獄警、一名監獄僱工後越獄逃跑,後被抓獲。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劉俊傑、王兵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又犯暴動越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14年,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其執行死刑。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同意,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劉俊傑、王兵於2009年1月15日被執行死刑。
  • 吳奉志因犯搶劫罪,於2004年4月19日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核准原判決,交付四川省德陽監獄服刑。2006年1月2日,吳奉志夥同另一名死緩犯邱雲亮(已超過兩年考驗期)翻牆脫逃,後兩人均被抓獲。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脫逃罪判處吳奉志有期徒刑五年,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判決生效後,報請上級法院核准,對吳奉志執行死刑。
  • 2009年5月21日,劉勇因犯故意殺人罪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後,劉勇被投入貴州省王武監獄服刑。同年12月8日,劉勇與同監囚犯曹某在監獄三監區五號樓二樓學習室內打乒乓球時發生爭吵,用拳頭將曹某的鼻子打成骨折。2012年11月28日,根據最高法院院長的死刑執行命令,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罪犯劉勇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實際執行死刑的條件是緩刑考驗期內又有故意犯罪,鑒於人已經被收監了,又有可能被執行死刑的壓力,實際上發生的確實是個別現象。可雖然是個別現象,終歸是一定會有的。

近期的比如:犯故意殺人被判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傷人,被執行死刑

2012-11-29 09:36  來源: 金黔在線-貴州都市報  

  金黔在線訊 昨日,貴陽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劉勇犯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犯故意傷害罪,根據最高法院院長死刑執行命令,將罪犯劉勇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據了解,被告人劉勇2009年5月21日因犯故意殺人罪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9年12月8日晚餐後,劉勇與同監服刑人員曹廷向打乒乓球,雙方發生爭吵後被人勸開。當晚8時許,劉勇與曹廷向再次發生爭吵抓扯,劉勇用拳頭將曹廷向的鼻子打傷。經法醫鑒定,曹廷向的損傷為輕傷。

  服刑期間再次犯罪,經最高法院複核後認為,被告人劉勇在死緩執行期間,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貴陽市中級法院第一審判決、貴州省高級法院複核認定,對被告人劉勇應當執行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記得備戰司考時,老師說過,死緩制度建立那麼多年,全國只有一個在死緩變死立執的案例


有,緩刑考察期在觸犯刑法就啟動死刑複核程序。輕傷是很容易造成的。考察期結束改判無期後在犯罪不會啟動死刑複核程序。


這種事情還是先查查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換言之,只要緩期執行(不是緩刑)期間沒有其他犯罪行為,就會減刑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甚至可以減刑至15~20年有期徒刑。

死刑的緩期一般在監獄執行,一般難以有犯罪行為(越獄?故意傷人?)

又,題主貌似是來找例子的... 抱歉沒有搜索到...


最近緩刑改判死刑的案例可能又要多一個了 @浮生空

南京「西堤國際殺妻案」罪犯死緩期數次傷人,或將執行死刑

  

很多人可能對吉星鵬這個名字還有印象。是的,他就是4年前震驚南京的「西堤國際殺妻案」的罪犯。紫牛新聞記者獨家獲悉,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他,如今有極大可能性被撤銷緩刑,改為死刑立即執行。原因是,他在坐牢期間五次暴力傷害其他犯人,致兩人輕傷,第一次致人輕傷發生在緩刑考驗期之內,而就在司法機關對此次致人輕傷的行為進行司法調查期間,他再次傷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輕傷。對此,南京中院認為吉星鵬實屬「不堪改造」,並於今年11月下旬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吉星鵬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鵬已經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一旦判決生效,將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銷緩刑,對吉星鵬執行死刑。

  案情回顧   聽信傳聞喪心病狂砍殺妻子

  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鵬與被害人馨馨(化名,女,歿年22歲)登記結婚。婚後3個月,吉星鵬懷疑馨馨與他人有染,兩人產生矛盾,並數次爭執。2013年4月24日晚,與朋友聚會飲酒時,吉星鵬聽朋友講述馨馨與他人有染之傳聞。次日早晨6時許,吉星鵬酒後回到家中,與馨馨就朋友所述之事發生爭執。爭執中,吉星鵬持菜刀、水果刀對馨馨頭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擊和捅刺數十下,致馨馨當場死亡。吉星鵬行兇期間,其父撥打110電話報警,後公安民警在其住處將其抓獲。

  當年,吉星鵬案件的相關報道。

  該案發生後,引起社會極大關注。2014年4月18日,吉星鵬被判構成故意殺人罪。南京中院認為,吉星鵬的罪行極其嚴重,論罪當處死刑。但鑒於該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起,結合具體案情,可不予立即執行。最終,南京中院判處吉星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決對其限制減刑。2014年8月30日,江蘇省高院裁定核准上述刑事判決。2014年9月15日上述二審裁定送達被告人吉星鵬,2014年9月25日,吉星鵬被解押至某監獄服刑。

  吉星鵬在接受庭審   限制減刑得到50歲左右才能出獄

  所謂「限制減刑」,是2011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內容,具體內容置於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根據該條款,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

  一是被判處死緩的累犯;

  二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三是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具體執行時,死緩犯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這個規定說明,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據此,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的,算上緩期執行的兩年,在判決生效後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而且,與沒有限制減刑的刑事案件不同,適用限制減刑的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前羈押的時間是不能折抵刑期的。生於1989年8月的吉星鵬,無論在監獄裡怎麼努力表現,最早也要到2036年將近50歲時才能出獄。當然,罪犯能被減刑的前提是,在死緩的兩年考驗期內不得故意犯罪;否則,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執行死刑。

2014年4月,揚子晚報曾刊登了吉星鵬的案件。

  法院判決系基於「慎殺少殺」之精神

  吉星鵬故意殺人罪案件判決後,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楊冬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減刑是一個動態的罪責刑相適應的過程,是根據服刑人員在服刑過程中的表現,確定其人身危險性的降低,相應地予以縮短刑罰的執行時間。

  但是,對於服刑人員人身危險性是否降低的認定,是一個很主觀的範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將對結果產生很大影響,所以,為了對這種自由裁量權作出一定限制,防止一些帶有極大人身危險性的、不應該被過早放到社會上的人員被過早地放到社會上,才制定了這樣一條「紅線」。

  「以前曾有過類似案例,一些犯下惡性案件的服刑人員剛被放出來幾天,就又犯下極其嚴重的罪行,限制減刑條款的制定,正是為了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楊冬說。

  而對於死緩並限制減刑的結果,被害人馨馨的家人並不能接受,他們認為,吉星鵬的行為如此惡劣,就應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我國通過長期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越來越強調對人權的保護和生命的尊重,慎殺少殺已經成為死刑適用中的主流觀點,尤其是婚姻家庭戀愛等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件,更是如此。

  所以,感情的歸感情,法律的歸法律,雖然被害人家屬情緒激動可以理解,但司法裁判卻有著自己的標準,並不以任何個人的意志為轉移,馨馨家人的願望最終未能實現。

  緩刑考驗期內四次打人並致人輕傷

  出人意料的是,法律給了吉星鵬一線生的機會,他卻絲毫不珍惜。在服刑剛剛一年出頭的時候,他又開始作姦犯科了。法院判決書載明,2015年4月28日晚,吉星鵬與同監室服刑人員馬某因電視音量問題產生口角,被他人勸開。

  當日21時許,吉星鵬將一杯剛沖好的牛奶潑向正在床上看書的馬某面部,揮拳對馬某的頭面部進行擊打,並將馬某從床上拖拽至地面繼續毆打,後吉星鵬被其他同監室人員拉開,被處禁閉15天並扣基礎分19分。

  馬某對辦案機關表示,「吉星鵬性格孤僻,容不下他人意見,容易走極端,做任何事情為了達到目的不計後果。」同監室的施某也作證說,當時他看到吉星鵬在馬某床頭旁怒氣沖沖地說「媽的,你聲音還能小一點呀,」馬某拿遙控器調小聲音,並說「嫌聲大,我就調小一點可以,但你不能媽的媽的罵人。」

  此後直到2016年5月,吉星鵬又三次採取暴力手段毆打其他犯人。

  2016年2月2日,吉星鵬因洗澡放水一事帶頭毆打服刑人員肖某某,致肖某某軟組織挫傷,被扣基礎分1.5分。

  2016年5月11日,吉星鵬在同監室服刑人員集中就餐時,因坐在餐桌對面的余某某移動餐盤至其手旁邊而心生不滿,當即將餐桌掀翻,並用腳猛踹余某某腹部,致余某某跌坐到床鋪上。「吉星鵬這個人不講理,霸道。」余某某這樣評價他對吉星鵬的印象。

  2016年5月12日晚間,吉星鵬在監區洗漱間內,因不滿旁邊的服刑人員高某某將水濺到他衣服上,用拳頭和膝蓋擊打高某某頭面部數下,致高某某左側鼻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鼻背部創口構成輕微傷。

  司法調查期間再次打人致人輕傷

  如果說前三次打人後果還沒那麼嚴重,那麼2016年5月12日這次打人,情況就不同了,因為被打的高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而更嚴重的是,按照省高院核准的死緩裁定的日期起算,此事發生時,吉星鵬尚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考驗期內。如上文所說,在死緩的兩年考驗期內故意犯罪的,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執行死刑。

  為慎重起見,2016年6月28日,辦案機關對吉星鵬進行了精神狀態鑒定,鑒定結果是吉星鵬無精神病,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隨後,針對吉星鵬的司法程序立即啟動,其被以破壞監管秩序罪立案調查。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訴。而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就在南京檢方提起公訴期間,2017年6月9日,吉星鵬竟然又搞出事情來了。

  當天,因吉星鵬連續三次未經允許擅自離開管控區域打開水,負責管控崗的犯人丁某對吉星鵬進行了勸阻和警告。當天11點多,吉星鵬在監獄十二監區開水間保溫桶內舀了四勺熱水,徑直向蹲在食品儲藏間門口的罪犯丁某連水帶盆潑去,並衝上前對丁某拳打腳踢,後被周圍罪犯拉開並控制。

  經監獄醫院診斷,丁某頭頸部、上下肢一些部位被開水燙傷Ⅰ度-淺Ⅱ度。辦案機關於2017年6月23日在某監獄內參照監控錄像記錄的情況,進行偵查實驗,實驗結果為,吉星鵬用於傷害丁某所用的熱水水溫約為78.5攝氏度,水量約5400毫升。

  經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犯人趙某某作證時稱,此次事件後,大家都有一種不安全感。「吉星鵬的想法和其他人不太一樣,比較偏激,一點事情不如意就會『作』,難以溝通。」因此次開水潑人事件,2017年9月13日,南京檢方又追加了一份起訴決定書,對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進行追訴。

  監獄部門認為其行為「多年罕見」

  法庭上,某監獄出具的 《關於罪犯吉星鵬入監服刑改造情況說明及處理意見》等證明,某監獄認為罪犯吉星鵬作為一名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在死緩考驗期間,不能做到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無視監獄和民警教育,4次採取暴力手段毆打其他罪犯,並致一名罪犯輕傷,其行為實為該監獄多年來所罕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且在案件偵查過程中,避實就虛,不如實全面交代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態度惡劣,建議依法予以嚴懲。

  公訴機關則認為,被告人吉星鵬在服刑改造期間,多次毆打其他被監管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情節嚴重,應當以破壞監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吉星鵬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內又故意犯罪,應按刑法有關條款規定進行處罰。

  被告人吉星鵬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辯稱,毆打馬某、高某某、丁某是對的,其沒有毆打肖某某、余某某;毆打馬某等人時,其已經被關過禁閉等,不應當再起訴指控。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吉星鵬毆打其他罪犯,某監獄依法有權對其進行禁閉約束。而吉星鵬多次毆打其他被監管人員,致人輕傷,檢方指控其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不屬於重複處罰。吉星鵬的辯護人提出,指控吉星鵬毆打肖某某、余某某證據不充分;吉星鵬毆打丁某是事出有因。法院審查後,對上述意見均不予採納。

  判決一旦生效將報請最高院執行死刑

  吉星鵬的辯護人還認為,吉星鵬的行為不屬於情節惡劣。但法院認為,被告人吉星鵬曾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他人數十刀,致人死亡,屬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被判處死刑,鑒於其是婚姻家庭糾紛所引發,法院對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然而,吉星鵬在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考驗期間內,四次暴力毆打其他服刑人員,且致一名服刑人員輕傷,在其因涉嫌犯破壞監管秩序罪被檢察機關起訴至法院後,仍不思悔改,又故意燙傷並毆打一名服刑人員,致他人輕傷,足以說明其抗拒改造且不堪改造的情形,顯屬情節惡劣。

  最終,南京中院認為,被告人吉星鵬在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四次毆打其他被監管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且系情節惡劣。被告人吉星鵬在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考驗期外,又再次故意傷害其他被監管人,致一人輕傷,應一併處罰。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生效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吉星鵬應當執行死刑。

  鏈接:普通緩刑案件與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則是固定的,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來源:紫牛新聞

來源 南京富二代殺妻案犯死緩期數次傷人 或被執行死刑


死緩緩刑結束就是無期,死緩等於撿了條命。但是緩刑期間你若再故意犯罪,就是自己作死了。

剛好微信公眾號上看見個例子,補過來。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最新消息,原雲南省委書記被判死緩,附加一條:二年後如無其他犯罪行為,改判無期,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文哲、趙海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犯故意殺人罪死刑複核刑事裁定書 - 全文頁 - 中國裁判文書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被告人文哲,男,朝鮮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於吉林省汪清縣,初中文化,無業。2011年9月13日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現在吉林省長春市長春監獄服刑。

被告人趙海鑫,男,漢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於吉林省吉林市,初中文化,無業。2011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限制減刑。現在吉林省長春市鐵北監獄服刑。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文哲、趙海鑫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2年9月19日以(2012)長刑一初字第22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文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趙海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文哲、趙海鑫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核,於2012年11月22日以(2012)吉刑一核字第74號刑事裁定,同意原審判決,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複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複核終結。

經複核確認:被告人文哲、趙海鑫與被害人郭某某均系吉林省長春市長春監獄七監區服刑人員,二被告人因厭煩服刑改造生活,共同預謀通過實施殺人犯罪從而達到被執行死刑的目的。2012年4月10日15時30分許,文哲、趙海鑫至七監區縫紉區郭某某的勞動崗位,趙海鑫持案台上的鐵塊擊打郭某某頭部三下,文哲持案台上的剪刀扎郭某某的頭、頸部六刀,致郭某某頭部輕傷,在文哲、趙海鑫實施殺人犯罪時,監獄民警趕到現場將文哲、趙海鑫抓獲。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鐵塊、剪刀等物證,證人趙甲、黃某、丁某某、董某某、程某某、劉某某、趙乙等的證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活體檢驗鑒定、精神病鑒定、DNA鑒定等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物證、辨認物證筆錄,被告人歸案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文哲、趙海鑫亦供認。足以認定。

另查:被告人文哲於2011年7月12日被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11)延中刑初字第34號刑事判決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9月13日以(2011)吉刑一核字第88號刑事裁定,核准第一審判決,並於2011年9月30日向其宣告。文哲於2011年12月1日入長春監獄服刑。

被告人趙海鑫於2011年9月14日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1)吉中刑初字第4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限制減刑。宣判後,趙海鑫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1月23日以(2011)吉刑一終字第15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核准第一審判決,並於2012年1月5日向其宣告。趙海鑫於2012年1月18日入長春監獄服刑,同年7月23日轉入長春市鐵北監獄服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哲、趙海鑫在服刑期間不思悔改,共同預謀、實施故意殺害他人,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文哲、趙海鑫均系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故意犯罪,依法應當執行死刑。原審判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複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吉刑一核字第74號同意原審以被告人文哲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犯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被告人趙海鑫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犯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聶洪勇

代理審判員  馬盛平

代理審判員  李劍弢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書 記 員  孫自中


多年以前,在父親單位看到一本舊書。講了很多案例,其中就有死緩罪犯在監獄不服從改造,被改為死刑槍決的。想來已經快二十年了,這本書的下落已經不得而知了。

然後我搜索了一下裁判文書網,發現了這個案例

這裡要嚴重批評裁判文書網的伺服器,真的垃圾,慢得要死。搜索半天才發現這個,就沒有繼續再搜索了。


不得不說死緩是一個非常合適中國國情的量刑。有參考西方廢除死刑的想法,給人以悔過的機會,也有對無法教誨的罪犯的不姑息。


有終身監禁,不予減刑。


雲南那位田標杆法官


不知提問的原因是否如此,但有很多人誤以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其罪當誅,放兩年再殺」,而實際上死緩是一種罪不至死,介於無期徒刑和死刑懲罰效力之間的一種刑罰。


緩期兩年執行是觀察兩年,只要不打仗自己玩自己的,兩年以後改無期徒刑。


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追繳其貪污、受賄所得及孳息。


應該沒有被執行死刑的。所以有時候死刑緩期執行。那就是不是死刑。


死緩兩年其實就是給你兩年時間以觀後效。

如果死緩判決被告不服,再次上訴,那麼改判成什麼就是什麼。

如果死緩判決生效了,在這兩年里犯人在牢里不好好改造,那麼結果就是執行死刑。

已經被判了死緩的絕大多數都還是老實伏法的,緩刑期滿後根據緩刑期表現,可以改為無期或者有期徒刑。

極少數的嘛,繼續作死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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