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最後證明孫維不是兇手,那麼你會怎麼看待「輿論」這把「雙刃劍」 ?

我印象中幾乎所有輿論現在都是認定是兇手的前提下來找各種證據!也可能是我信息來源僅限微博知乎這些平台的原因。回答也可以說下你的消息來源。問題的目的純粹想改變下自己一直保有的不敢相信任何網路言論的世界觀!然後增加些自己判斷認知消息的渠道.....


Update: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4144

分享一篇蘇力的文章,正和我意。感謝微博上宗錦老師的分享。

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是約束司法機關的。

對於公民來說,這兩個原則都不是法律規範。如果作為道德規範來約束人,我覺得大概只有聖賢能做到。

Update:看到連岳老師發表長微博認為疑罪從無即便是司法原則,也不妨礙作為公民法治精神的一部分而成為應當遵守的道德規範。我想這條意在限制公權力以保障人權的原則是否能成為法律規範對公民適用要看群體能否產生與公權力相當的能量。雖然眾口鑠金,但畢竟群體沒有定罪權,無權處決或監禁孫維,驅逐出境的請願也無法律上的可能。所以,我認為民眾有權質疑。至於這樣做是否冷血,我不敢評價。道德規範只宜律己。

回頭會查閱有無類似案例。

任何人都可以發表言論稱孫維是兇手,前提是他所有論證所依據的材料都是真實的。如果是捏造的,道聽途說的,那就是侵犯孫維的名譽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即便是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也分為兩種:

1.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宣告被告人無罪的判決;

2. 證據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種就是所謂的「疑罪從無」的無罪判決,這種判決沒有說 「孫維」沒有殺人,只是說根據現有證據,無法毫無疑問地證明「孫維」殺人。看出兩者的微妙區別了么?

法院的無罪判決都可以留有餘地,為何公民的質疑就要被扣上不理性的帽子?再次重申,質疑可以,這是言論自由。但質疑的時候不能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捏造事實,這是侵犯他人名譽權。

覺得自己成為正義的化身的時候要特別警惕啊。


開始我在看到這些帶有傾向性的報道時,也覺得孫同學就是兇手。可是後來我反思自己,如果孫同學有萬分之一的概率不是兇手,那麼最後她被冤枉,她的權利該如何維護呢。

後來我還是對自己強調那條信念,我要探討的不是真相如何,真相不是每次都會出現,而是在現有的證據下,能不能依照現有的法律對嫌疑人定罪處罰!只要沒有證據,那麼即使只有萬分之一的可能作出合理解釋,都不能定罪。


首先要強調——言論自由。


吐槽下問題:

如果證明孫維不是兇手,殺人利器也不是輿論,因為判決的是司法,司法獨立不僅僅要求獨立於權力,也需要獨立於其他力量,司法應該堅守自己的專業判斷。

所以,如果孫維被冤枉判決,那意味著司法未能堅守自己的職業操守。

輿論 或者其他個人 有自己的判斷非常正常,當然,輿論言之鑿鑿的斷定兇手,侵害了嫌疑人的權利,但是,輿論無論如何都不能「判決」,無論如何都沒有強制執行力,輿論有的只是自我判斷。

綜上所述,即使最後證明孫維不是兇手,我也會覺得輿論此刻的反應相對正常,並不是罪大惡極的「殺人利器」


公正的司法如能還某孫清白,我輩求之不得。

我不得不說的是,司法,如針對個案,有時只是法律技術問題,而不是正義的裁判。

程序正義大於實體正義的原則,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整體的公義,但一定有個案的實體正義會因此而被犧牲,這或許是司法制度必須要付出的代價。這種代價或許是有人蒙冤,或許是有人脫罪。

所以即使司法今日因證據的滅失而不足證某孫得罪,輿論仍有理由相信正義未得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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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疑罪從無在上述回答中比程序大於實體更符合此案。這裡說程序大於實體有欠妥當。


轉載網易另一面專題內容:

核心觀點:「疑罪從無」僅適用於司法審判,公民擁有表達對他人懷疑的權利。

另一面專題:朱令案:人人皆可指證「兇手」

導語:自復旦大學投毒案後,1994年清華女生朱令「鉈中毒案」再度成為網路討論的熱點。已被警方「解除嫌疑」多年並早已移民出國的同宿舍女生孫維,仍被網友指認為疑兇。就事論事而言,公安機關因證據不足對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並不代表嫌疑人本身沒有嫌疑,更不代表網友不能對此做出討論和指證。

1、「疑罪從無」僅適用於司法審判

從2005年開始,前嫌疑人孫維在天涯論壇發表《孫維的聲明——駁斥朱令鉈中毒案件引發的謠言》,以孫維的名義公開為自己辯解,激起眾人的討論日前,當年曾幫助朱令求助於互聯網使其最終得到確診和救助的貝志誠(@一毛不拔大師)發微博表態:「100%相信她(孫維)是兇手。」有網友則稱這是:「沒有確切證據全憑推論就十幾年大肆污衊別人」事實上,「疑罪從無」僅僅是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應遵從的原則,目的是使被告無需自證無罪。

無罪推定是司法審判過程中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一種保障。通常說來,定某人的罪,並剝奪其自由,是國家公權力對個人所能實施的最極端的行為。因此證明一個人有罪的責任,完全在控方(即代表國家公權力的一方),被告方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而只需要證明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有罪。

由此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無辜,需要司法做出裁決;而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決生效之前,在刑事實體法上是無罪的。無罪推定實質上是一種法律上的假定,而非事實上認定。從事實角度來講,犯罪嫌疑人可能無罪也可能有罪。但在法律上,他們均被假定為「無罪」。同時,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根據已有事實和證據,可以推測誰是作案人,並根據需要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2、公民擁有表達對他人懷疑的權利

在思想領域用無罪推定原則——沒有推定的就不能質疑,一旦質疑了就是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這無疑是剝奪法院推定以前的思想言論自由,不符合反對法庭人為推定後並不贊成的那些思想和言論的自由。

3、被質疑者同時有權對自己「名譽權」被侵犯訴諸法律

在朱令案中,有網友以「如果孫維不是兇手,你們如何面對自己的良心」,反駁公眾對於孫維的質疑。這不過是將自身的道德標準強加在他人的討論之上。所謂的「言語侵犯」「言語作惡」的標準因人而異,每個人在對待自己和別人的言論標準也不同。因而對於公眾個人而言,類似的討論是否涉及到侵犯了「嫌疑人」的名譽權,則應由被懷疑者自行選擇是否訴諸於法律手段進行判斷,並加以解決。

4、司法判定是否有罪僅與證據有關

就朱令案本身而言,儘管警方一直懷疑為朱令同舍和同班同學孫維是投毒真兇,同時說明有證據顯明是嫌疑人利用鉈中毒測試報告出得太晚,破壞了朱令宿舍的物品,使得仍還有小於1%的硬體證據缺失。但從1995年5月7日以來的11年(2006年),此案最終沒有進入法庭階段,北京警方一直沒有宣布偵破此案,也沒有公開任何有關的細節和原因。

但無論中國、美國,刑事、民事,審判都必須以證據為基礎,但對證據的效力、取捨有不同原則,取捨就是辛普森案在民事和刑事上出現不同判決的原因。

由於在美國,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是分開進行。因而,在辛普森隨後的民事判決中,陪審團依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的訴訟程序及證據證明力,在刑事訴訟中判辛普森無罪,在民事訴訟中判辛普森承擔3000多萬美元的巨額賠償。美國民眾在對刑事判決驚訝的同時,卻平靜的接受了民事判決,隨後的民意調查顯示,有64%的民眾支持這一判決。

結語:儘管警方「鎖定犯罪嫌疑人和調查取證」皆是司法程序,與公眾討論無關;公眾討論在證據不明的情況下,更沒法對案件的司法程序產生影響。但每一位公民都有質疑司法的權力。(出品:網易另一面,編輯:沈燕妮)


絕大多數網民都是屬耗子的,撂爪就忘,這事兒這兩天比較火也就是因為沒啥別的事兒吸引著幫閑得蛋疼的人的注意力,時間精力無處發泄,在這兒茬上假裝正義刷刷存在感,過兩天再爆發出個什麼事件,輿論焦點一轉移,就過去了。回頭找找多少網上輿論熱點事件就這麼不了了之了,你就知道所謂的「輿論」是多麼天真的想法。

我朝高層也早都摸透了屁民的習慣,出了事兒你們隨便噴,口水最多噴到自己顯示屏,不會有啥實際行動的,咱們講究多難興邦,葯家鑫的出現才能拯救李剛,孫維現在需要等待的就是下一個奇葩妖孽的出現。

這事件就是一塊試金石一面照妖鏡,照出了我國傻逼濃度超高的基本國情。網民一邊高呼要法辦聶海芬,一邊又恨不得把孫維抓回來灌辣椒水。剛質疑司法不公取證程序不透明,緊接著又貼出偷出來的郵件當證據。一邊罵孫家隻手遮天干預司法,一邊又眼巴巴地盼著某個政府大員出面支持自己這一方……不說了,說多了都是精神病。


怎麼看待「輿論」這把「雙刃劍」跟最後證明孫維不是兇手有沒有關係


提問者在提問的時候都說了 「如果最後證明孫維不是兇手」 的意思是現在她就是兇手了嗎?當然也可能是我想法太偏激了,李東老師說的原則我也堅持,疑罪從無,但是貌似中國現行法律的基本邏輯不是這個,所以,您提的這個問題是得不到您想要的 「純粹想改變下自己一直保有的不敢相信任何網路言論的世界觀」 的這一目的的是得不到的,網路的宣傳力量肯定是把握在當權者(不一定是執政黨啊)手裡,其實往大了說任何宣傳力量都掌握在當權者手中。所以您說想改變自己一直抱有的不敢相信任何網路言論的這一觀點其實稍微過激了些,但是:去懷疑肯定不會有錯,同樣也要下功夫,花心思去證明你的懷疑是否站得住腳,不要學五毛們其實就可以了。


民意是很容易被煽動的,也是很幼稚的,但是力量卻非常大。

堅持一個原則:疑罪從無

只依靠懷疑不能進行定罪。這樣雖然會放跑一些壞人,卻能夠保護更多人


你先證明了孫維不是兇手再說!不是通過證據不足而是通過找到真兇的方式!我也很想看自己被啪啪打臉,到時候一個屁都不敢放,羞愧的無地自容,淚流滿面跪地給孫維磕頭,請求寬恕的樣子!就算讓我這樣做我覺得也值了!

問題是誰能夠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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