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是結構藝術」這種說法究竟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問題?

偶爾看到一本鋼琴家寫的書,上面論證了貝、莫等人(也許還有,記不清了)的音樂本質是結構性的。

我不太懂樂理,不知道所謂音樂結構是不是由旋律、節奏這些東西來決定的。但是以往我經常會認為音樂應該是更加貼近旋律性的,所以常常會排斥一些聽感滯澀的作品(是個人感覺,比如說書上說威廉姆斯作曲受英國民歌的影響,可是聽起來覺得並沒有很多歡快的特徵),覺得他們並沒有完全以旋律行事。

那麼,這種情況可以歸結為不理解音樂結構嗎?以前也看到「音樂是邏輯性與結構性的「這種說法,能夠更加具體的解釋一下結構的含義嗎?

(以上諸多不專業的地方,手下留情)

八月三十一日更新

我希望大家能就音樂談音樂。你們拿出什麼主義什麼主義的那一套出來,但是主義本身是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的,包括我這個問題。多談些音樂,不懂音樂的人最好不要答這一題。你們可能質疑我問這麼個大框架的問題還要怪別人,沒有說清問題的指向是我的錯。那我在此補充,我所說的結構,就是作曲中產生的結構,而不是什麼哲學文藝學意義上的結構。最重要的一點,我問的不是「音樂是不是結構藝術」而是「音樂為什麼是結構藝術」。


卸腰。

這個問題問得挺好,但是一兩句也闡述不完,大致說一點,相當於拋磚引玉吧。

首先,至於音樂是什麼的藝術,不同的對象,從不同的視角,都可以有不同的答案。如果說「音樂是結構的藝術」,作為一個作曲工作者或者音樂理論學者,應該是非常理解和贊同的。

比如:

題主提到的旋律,其實是有結構的。如果一條旋律的structural line完整,那麼這條旋律聽上去就會相對更流暢。

節奏也是有結構的。復調中最基礎的species counterpoint裡面從一對一講到一對四,其實大部分的音樂作品,在每個點上的節奏對位,也就是這幾種了。除此之外,還有擴張、緊縮、stretto等節奏的組織模式。

和聲是有結構的。傳統和聲學中,和聲連接本質上就是三個功能圈之間的連接。所有和聲連接在二級分析上要符合T-PD-D-T的順序,這也是18-19世紀所謂「古典音樂」的風格來源的重要方面。如果和聲寫得背離這個規則,音樂聽上去也就不像「古典音樂」了。20世紀開始的非傳統和聲,結構組織模式更加多樣,例如,欣德米特的和弦分類法阿倫·福特的音級理論都可以用來組織或者分析和聲。

音色是有結構的。具體可以參閱各種配器法教程中的各種樂器組合形式。

以上這些,都是最最基本的音樂中的結構模式。更複雜的結構模式也有,比如梅西安的有限移位調式,新複雜主義的節奏對位,帕特的Tintinnabulism,等等。作曲家在創作的時候,的確是在用各種結構模式探索和設計音樂中的各個元素之間的關係。在這個過程中,題主提到的旋律這個元素,其重要性占的比例,其實是很小的,尤其是從19世紀開始的音樂創作,本質上就是一個去旋律化的過程。如何去驗證這個觀點呢?很多作品,聽者可能會記住那條所謂的」旋律「,並且認為它很重要,是作品的核心。但其實如果試著腦補一下把這條」旋律「留下,但是把」旋律「以外的所有內容都刪掉,只剩下這條」旋律「,那麼再去聽這個單獨的」重要「的」旋律「構成的音樂作品,你會發現,這個作品已經支離破碎,完全不是一個可以獨立存在的完整音樂作品了。比如勃拉姆斯第一交響曲第一樂章開頭。如果沒有整體和聲和定音鼓節奏的支撐,最高聲部的」旋律「是一個完全不可以獨立存在的聲部。


我的建議就是請停止類似的思考。

因為這種觀點其實算得上是正確但沒有用的廢話。音樂中當然存在結構,萬事萬物不都存在著結構嗎?寫作上有文章的結構,桌子有力學上的結構,繪畫有構圖的結構,我基本上可以把任何東西都套成「XX是結構藝術」。這就好比我之前看到有人「解釋」籃球中的三角進攻,有一條是「三個人必須要站成三角形」;這不廢話嗎,除了三個人站成一條線或者疊羅漢,那怎麼可能不是站成三角形?

包括什麼「音樂是邏輯的藝術」、「音樂是時間的藝術」等等都是如此,如果你把這些話放在一段論述中作為引子引出後面的內容都還好,單獨拿出來說跟那些心靈雞湯是一個道理。

當然我並不是要批判題主,我知道作為愛好者對於音樂的本質充滿好奇。但是我覺得對待任何學科都應該有一種「謹慎思考」的心態。因為且不說你是否具備思考問題的素質,首先你需要的就是大量的學習和積累,在這個基礎上的思考才有意義。古人不是雲過「學而不思則blablabla」的嗎?

音樂是多維度的,具有深度的,多面的(我也說了這種沒用的廢話但是請看我是為了引出後面!),這個東西沒辦法用簡單的描述來概括,甚至很多時候都沒辦法用語言來描述,還有很多時候即便你能明白我概括的字面意思,其實距離真正理解這個問題還有很遠很遠的距離。

所以還是關掉知乎,去聽音樂吧。


音樂是存在的藝術

啥藝術不是?


音樂的實質不是結構

如果音樂都算結構藝術的話,建築設計往哪擱?雕塑呢?平面設計呢?室內設計呢?攝影呢?

如果音樂都算結構藝術的話,狗屎都是結構藝術,這塊屎的結構具有........

寫答案的不要硬編

音樂確實是有結構的,但是跟其他更注重結構的藝術形式相比,音樂的結構就小巫見大巫了。

音樂的實質是一種生理愉悅。


我和題主一樣不懂音樂,但我倒是不排斥大家噴我,所以就不匿了。簡單說說我的想法。

我比較贊同 @RAX XU 的說法,「音樂是結構藝術」的這種說法是一句廢話。但我的角度可能和各位玩音樂的大佬不太一樣。我的角度和 @Kveikur 有一些相似之處,都是從「形式系統」的角度入手的。

由於人類的表意比較複雜,簡單的符號和工具並不夠用,所以人類創造了各類形式系統來作為基本的溝通工具。同時形式系統本身除了設計規則外,還內涵了響應學科的規律,以及「形式審美」的內容。也就是說,我認為與「形式系統」有關的學科,其內容實際上分為三部分:1、形式系統本身的設計規則;2、表意形式內涵的本體,也就是這些學科所研究的對象的規律;3、形式審美。

同時,形式系統本身是普通表意形式的升級,它的設計是結構化的,因此排列組合也是形式系統設計過程中的組成部分之一。(可見我之前的回答中的第二張圖:大青蛙:有哪些常人不知道的「常識」?)

所以我們的基礎學科:語文、數學、邏輯學和音樂等都是這樣的學科。語言和文字形式、數學形式、音樂形式等,都含有我上面說的這三塊內容,同時作為形式系統,他們又都是結構化的。故而「音樂是結構藝術」這句話就成了廢話,因為語文也可以這樣說,數學也可以這樣說。無非音樂的特殊之處,在於它的審美功能,在眾多形式系統中尤為突出。但這就不代表其他形式系統就沒有審美功能和藝術屬性了。

諸如漢語言文學裡,「東邊日出西邊雨,道是無晴卻有晴」——其中「晴」指的是雙關,也就是同時指代「天氣晴朗」和「感情」兩個本體,這句話里是雙關用法。詩詞里還有平仄等等。這些在語文里是一種美,也是有一定藝術屬性的。

再來個其他形式的例子,下面兩幅圖,哪個才是藝術?才是美?

是不是兩者各有各的美呢?圖案作為形式,亦可設計出形式系統,亦可以結構化併兼具審美功能。

數學則是輕符號設計、輕形式審美的形式系統和學科,數學家更重視數理規則的研討。但是研究數學的人都說數學有「精確之美」,說明數學這種形式系統亦有審美的存在,無非是它的審美屬性弱,沒法當成一門系統的藝術科目來研習。

我不懂音樂,但音樂也是形式系統吧。故而我認為這句話是句廢話,它實際上描述的是形式系統的共性。


我覺得音樂的結構性是非常顯而易見的。題主可能只是沒有意識到而已。

就拿流行音樂來舉例吧。大部分流行歌曲的曲式結構是A-B-A-B-C-B,A是開始的主旋律部分,B是副歌,AB兩次重複之後器樂演奏,然後是一個有一定發展性質的C部,最後回到副歌B結束。光從結構上來看,有點像一個再現部主部省略的奏鳴曲式(當然,沒有奏鳴曲式的調性關係)。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流行音樂是很保守的,仍然用的是古典音樂浪漫主義時代的各種要素。

古典時代和浪漫主義時代的古典音樂,說起來也很簡單,因為常用曲式結構只有五種,全部記住,95%以上的作品都可以按圖索驥。

1。二部曲式,簡單地說,就是A-B,A和B是不同的部分,一般是(A-A)-(B-B)的形式。但是也有(A-A)-(B-A),(A-A)-(B-C),或者(A-B)-(C-A)等各種變型。前一部分一般調性從主到屬,後一部分從屬歸主。

2。三部曲式,簡單地說,就是A-B-A,A和B是不同的部分。大部分情況下是複合三部曲式,即A和B各自是二部曲式或者三部曲式。例如,可以是(A1-A2-A1)-(B1-B2)-(A1-A2-A1)這樣。其中A部分是個三部曲式,B部分是個二部曲式,組合起來是個複合三部曲式。

3。奏鳴曲式,簡單地說,就是E-D-R三部分,E叫做呈示部,D叫做發展部,R叫做再現部。

呈示部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兩個主題區A和B,裡面各自可以有多個主題,A和B之間存在調性矛盾,並通過轉調連接。B之後一般有小結尾。發展部使用主題A或B或兩者進行變奏、分解、糅合,即以主題為基礎進行發揮。再現部中再次呈現A和B兩個主題,但此時兩者調性矛盾得到解決。

奏鳴曲式是古典時期和浪漫主義時代最複雜的曲式,A和B本身所含主題可能包含進一步的結構,比如之前所言的二部曲式和三部曲式。奏鳴曲、交響曲、協奏曲、各種室內樂(弦四、鋼三等等)的第一樂章一般均採用奏鳴曲式。較大的單樂章作品一般也採用奏鳴曲式或其各種變型。因此應重點掌握。

4。變奏曲式,簡單地說,就是A-A1-A2-A3-A4-...,A稱為主題,之後為各種類型的變奏,一般保持A的旋律骨架,但是在和聲、節奏、配器、織體等音樂各種要素方面進行改變。

5。迴旋曲式,簡單地說,就是A-B-A-C-A-D-A-...其中A為固定的主題部分,中間間插的部分每次都會改變,但總會回到A部分來。一種變形是B-A-C-A-D-A-...迴旋曲式有時會和奏鳴曲式複合(一般用於第四樂章),形成(A-B)-(A-C)-(A-B)的結構,分別對應於奏鳴曲式的E-D-R部分。

6。其它比較少見的曲式,比如一部曲式,賦格,恰空,其它特殊曲式等等……不再細述。

多樂章的作品一般為各種曲式的組合。例如交響曲一般為四樂章,第一樂章為奏鳴曲式,第二樂章是慢板或柔板,曲式不限,但一般是三部曲式、二部曲式、欠缺一個或多個部分的奏鳴曲式、以及變奏曲式。第三樂章傳統上是小步舞曲或詼諧曲,是一種特殊的三部曲式(也有人認為是A部分重複的二部曲式)。第四樂章一般是迴旋曲式(包括迴旋奏鳴曲式),但也可以是奏鳴曲式。

晚期浪漫主義許多作曲家發明了許多更多的曲式,但是一般只是這些曲式的變型或組合。比如西貝柳斯很喜歡用的A-B-A-B曲式,以及布魯克納的三主題奏鳴曲式等等。當然,進入20世紀之後,許多作曲家把這些結構打得粉碎,重新來過,搞出了各種更加複雜的結構出來。但基本上大部分大家常聽的作品弄清楚上面這些就行了。


回答的都是大佬,我只好匿名了。

但還是想插一句,結構和邏輯對於音樂來說是很重要;但不要忘了:「詩的盡頭是邏輯,邏輯的盡頭是詩」 一首曲子如果受到大家的歡迎,那麼他一定是符合大眾的審美和某些美學邏輯的,但這種邏輯的規律能否被大家發現熟知就不一定了。換句話說,就算這首曲子的結構和邏輯不能讓大部分人理解,但在其中的結構和邏輯是有共性的。

作曲家創作時,在邏輯和結構上是有設計的,但設計的目的卻不一樣,並不一定是為了風格而有所考慮,也有可能是對音樂整體段落和布局的把握。

對於聽者來說,欣賞一首傳統的古典音樂還是應該從更全面的角度去分析、欣賞;如果只從結構和邏輯層次去欣賞,則會丟失很多音樂方面的東西,容易捨本逐末。


還是歸為「時間藝術」更服人。


這麼松的命題,是沒法論證的。

一個可被論證的命題,首先得有完備的自我表述。否則就會陷入公說公有理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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