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於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不予刑事立案?

根據法律民警是真的沒有瀆職嗎?

澎湃新聞:

媒體報道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後,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第一時間成立由反瀆等部門組成的專門調查組,通過實地查看現場、詢問現場證人、調取分析處警現場視聽資料、調取110接處警記錄、查閱卷宗材料、提審在押人員、詢問處警人員等,依法對於歡案處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開展調查。
經調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時許,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接報警電話後,民警朱秀明(女,26歲)帶領兩名輔警攜帶執法記錄儀迅速趕到冠縣源大工貿公司現場,對現場十餘名討債人員採取口頭制止和警告措施,針對現場人員眾多、警力不足的情況,及時撥打電話請求增援,在離開接待室中心現場後,繼續在廠區聽取知情人員反映情況,於歡傷害行為發生後及時收繳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證據。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當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問題,但上述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記者:山東省人民檢察院5月26日通過官方微博發布了於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檢察機關為什麼認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這是輿論關注的一個焦點,也是我們調查工作的重點之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專案組先後詢問了所有處警人員和主要的在場證人,提取了執法記錄儀、處警記錄等重要物證、書證,反覆查看了案發地——源大公司的廠區監控錄像;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也對案發當晚處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職瀆職犯罪問題進行了專門調查。經過調查,我們的結論是,案發當晚處警民警並不涉嫌瀆職犯罪。

檢察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是:2016年4月14日晚22點07分許,山東源大工貿公司員工報警稱「有人打架」。22點17分許,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女民警朱秀明帶輔警2人到達現場。處警民警聯繫報警人,電話未能接通。民警發現公司辦公樓一層接待室聚集多人,遂進入接待室進行詢問。室內雙方均表示沒有報警並各執一詞,民警警告在場人員不準打架。於歡的母親蘇銀霞提出可能是外面員工報的警,民警於是準備出去尋找報警人。蘇銀霞母子打算與民警一同離開接待室,被討債人員阻攔,民警再次警告不準動手。22點22分許,處警人員走出房間,源大公司員工(非報警人)上前向民警反映情況,民警聽取情況並給副班民警打電話,通報「現場很多要賬的,雙方說的不一樣,挺亂的」,通話記錄和電話回聲錄音證實,副班民警表示馬上開車過來增援。民警再次安排輔警「給裡面的人說不能打架」。22點23分許,處警民警進入警車商量要不要給領導打電話,商量的結果是先不打,約40秒後處警人員下車往室內走,源大公司兩名員工(仍不是報警人)繼續向民警反映情況。22點25分許,接待室突然傳出吵鬧聲,民警聞訊跑進室內,發現有人受傷、於歡手裡拿著刀,民警立刻將刀收繳、將於歡控制住,同時安排打120電話,傷者同伴表示開他們自己車去醫院更快。民警隨後對現場及證據做了保護和固定。22點35分許,副班民警帶2名輔警趕到現場。副班民警是從家中趕過來,大約在接到電話12分鐘左右,這個速度也是比較快的。另外,公司廠區監控錄像顯示,警車到達現場後未再有任何移動。

檢察機關調查認為,案發當晚處警民警按照公安機關相關工作程序迅速開展了處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的問題。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縣紀委、監察局已對相關處警民警作出了黨政紀處分。


看著回答中一部分噴警察,一部分挺警察。我想這份處理的意見顯然起到了它應有的作用。成功的把政府的懶政轉移成了警民對立。

之前網上有警察訴苦,我們噴他們愛乾乾,不幹滾。我們相信,少一個警察無關大局。但是事實確是,少了很多想出人頭地的警察,多了很多混吃等死的警察。

這鍋是人民的嘛?顯然不是。我們有權力要求一個公正安全的生活環境。

這鍋是警察的嘛?也不是。真正做過基層民警,了解基層民警,關注警察的人,真的不太忍心對他們有再多的抱怨。

那麼這個鍋是誰的?誰給警察開著普遍低收入風險卻高的工作,誰給讓警察在一次次矛盾中無底線的退讓,誰每一次出事兒都拿基層民警出來背鍋?

我們嘲笑著龍應台,批判著她所謂的盛世下的螻蟻。但是,一方面大量資金注入經濟發展,一方面底層醫,師,警的待遇常年偏低。難道這不能說明一些問題嘛?

警民對立的結局,是一種雙輸的博弈,沒有哪方是贏家。


確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工作上的失誤,和玩忽職守罪從來就不是相同的概念。玩忽職守罪中所謂的「不正確履行職責」,並不是包含了所有的工作失誤,而是特指違反法定程序、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而做出的履職行為。在程序無瑕疵的前提之下,並不能以刑罰去要求公職人員的判斷和處置百分之一百準確,這是強人所難。應當控制中心現場、隔絕雙方當事人還是在外圍了解情況,並沒有法律的強制規定,都屬於現場臨時處置措施的範疇,不能因為這個判斷失誤,就給履職的警察定罪。

警察確實有保護公民的職責,但警察沒有、也永遠不可能有完美保護所有公民的能力,就像我們無法做出完美的勻速直線運動一樣。當這種不完美髮生時,就強行臆想出存在腐敗來作為深層原因的神奇行為,不是對社會現象的深入思考,而是網路小說的即興創作。


只有我一個人注意到對輔警的處罰了嗎?

這事怪得了輔警嗎?輔警只能輔助執法,現場民警不要求隔離,輔警有辦法?

有功勞了,都是民警的,輔警默默做貢獻;有過錯了,協警處罰最嚴重。


謝 @劉YuC 邀請。簡單講講吧:

一、單就調查結果的發布來看,本次調查組的調查報告不能令人滿意

請大家注意我的表述,我並不反對此次調查結論,但是這個結論的發布方式和說理過程我個人是無法接受的。

於案本身發生在一個基層失控、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又恰逢關注媒體的強勢擴散。瀆職、老賴、不作為、辱母、正當防衛,幾乎每一個詞都挑動著受眾的G點。僅僅在知乎上,相關話題就有過百萬的瀏覽量,幾乎每一個人都可以在這個案子中找到角色代入。也正是因此,於案迅速在網路空間中發酵成為一場輿論風暴。

這是山東省高檢專門成立調查組的原因,專門成立一個調查組本身的目的就是為了給老百姓一個交代

然後看看這個問題下的答案,有多少人看了調查結果後搞明白玩忽職守罪是個什麼概念,怎麼判定呢?有多少人從這個調查結果中讀出了調查組作出如此認定的邏輯鏈呢?在決定不予刑事立案之後,後續的處理是什麼呢?對涉案民警降級的處分,處罰程度相當於什麼呢?

於案本來就是法律從業者和一般民眾的一次撕裂,專門調查組本來的目的就是通過公正的調查和詳細的說理向民眾重塑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看看這個問題,再看看問題下的答案。律師、公安、法官與一般民眾各說各的這種現象改善了嗎?專業人士和一般民眾之間的鴻溝彌合了嗎?

調查組的調查報告不僅要實現正義,還要以民眾看得見、看得懂的方式實踐正義,在後半部分意義上,調查組是失職的。

二、單從結果上來看,不予立案的決定是可以接受的。

先看法條吧: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簡單的講,工作失誤 ≤ 工作不負責任 &< 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調查組經過調查,認為辦案民警的疏漏雖然在當場處理上有瑕疵,但沒有直接違反具體的程序、實體規定,尤其受限於當時警力和民警本身的處置能力,不應當認定為嚴重不負責任。

死亡1人 ≠ 因民警工作失誤導致死亡1人,對於於案的結果,民警雖然有失誤,但最終結果具有極大的偶然性(也就因此才成為新聞),於的暴起反擊屬相當偶然的介入因素,民警的失誤固然與最後結果有一定關係,但不是導致一死三傷的直接原因,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性。

刑事立案涉及到公民自由的限制,判定上必須嚴格、審慎,因此在以上的調查基礎上,調查組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

三、關於處罰的後續,調查結果中基本沒有交代。

我可以理解,從職務分工上說,調查組主要負責是否應當刑事立案的判定,而具體的後續處罰工作應當由民警所屬的公安部門另行處理批複。

但是從對外發布來說,一般民眾並不能完全釐清政府內部的職能劃分,他們期待的是一整個的最終結果。有鑒於此,從回應效果上來說,調查組理應講行政處理等後續工作一併聯合發布,給予一個結論性的回復。多部門聯合發布信息在我國早有先例,在本例中也並不存在實質性的實施難度。可惜調查組錯過了這個重建司法權威的難得的良機,反而留下一片民眾誤解和遐想的模糊空間。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

據冠縣紀委官網發布的消息,於案出勤民警朱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為了說明這個處罰的嚴重性,這裡直接引上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陞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陞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簡單地講,在保留職務的情況下,降級是現有法規下的最高處分,包括兩年的不得晉陞、加薪,且兩年期滿後不視為回復原級別,此項處分還會記入個人檔案跟隨終身。

對於此項處分的公正性,我再引用一處法條: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注意標黑條款,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討債追債的,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民警當時實際面臨著雙重壓力,如果過於中立,沒有盡到保護民眾的職責,可能構成瀆職;但是如果誤判形勢,錯誤地干預了經濟糾紛,民警也需要為此遭受記過甚至記大過的處分。

在這種壓力下,民警採取了一個過於保守的不干預態度,只是簡單將雙方分開,確保債權人的侵害行為中止,沒有考慮到語言侮辱和債務人暴起傷人的可能,雖然從結果上看並不正確,但是從情理上有一定的爭議性,不能簡單理解為玩忽職守

於案涉及到債主對於母的人身侵害和侮辱,本身不能視作單純的經濟糾紛案件;但是辦案民警在警力不足、不知詳情(按報告,民警系出門向廠區內其他人員了解詳情)情況下,對案件性質作出了誤判,再加上於忍無可忍情況下的暴起傷人,最終導致了悲劇。

民警受限於警力(分身乏術)和掌握信息,雖有失誤(沒有完全分開兩撥人),但情節上無法構成「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民警介入後,於母受到的侵害已經停止,於情緒激動下的暴起傷人具有極大的偶然性,在民警信息掌握不全的前提下,後續結果是不可預料也是不可全然歸責於民警處置行為的。

基於此,不予刑事立案,但行政上進行保留職務前提下的最大處分,我個人可以接受。

這一番話本不該由我來說。


我就想知道,有幾個知道玩忽職守的犯罪構成,知道應為而不為導致結果必然發生,行為和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脫離法律和案情討論處理結果都是耍流氓…………

20170527晚10時修改添加

今天上午的庭審筆錄已經被山東高院公布,希望大家可以客觀的看看被告人及其母親開庭的陳述和證言,對比下當初的報道和律師的說法,事實不是個被人打扮的小姑娘。庭前會議中各方都看了執法記錄儀,說明警察沒有離開,捅死人因為警察不可預知的因素,而那把刀是被告人在當天下午從財務室拿出來放置在桌子上,。想到哪兒說到哪兒,沒啥邏輯,也沒考慮措辭,不是說有死人的,就得有人承擔責任,不是這麼個邏輯,


去年剛從公安局刑偵部門辭職的我簡單點牢騷,不針對於歡這個案件,大概講下辭職以後這段時間的感受,我不知道有些基層派出所、區縣檢察院某些人是真的不懂法還是假裝不懂法,要是不懂法為啥不去主動學習,要是假裝自己不懂那我就呵呵了。前段時間在老家一個鄉里派出所就狠狠被噁心了一下,執法那個任性啊。一個鄰里之間簡單的打架鬥毆,派出所領導辦案的時候傾向性很強,找點關係問下案件大概情況吧,他就敢欺上瞞下,故意把案件說的很嚴重,故意編造另外一方如何如何囂張跋扈,感覺這一方簡直十惡不赦了,當成黑社會打掉都沒問題。一次上午我去派出所找他們領導溝通下案件情況,我前腳剛走,所領導就和領導彙報說家屬帶人在派出所鬧事了,把家屬描述成十足的刁民了,我勒個去啊,難道你們腦子裡老百姓都是不通情理、胡攪蠻纏的刁民嗎,都敢在派出所門口一哭二鬧三上吊嗎,這個很考驗膽量和技術的好不好,我都把你們當大老爺敬著,想都不敢想去派出所里撒野,這大多數平頭老百姓哪有這勇氣?這瞎話張嘴就來啊,身為派出所領導不想著怎麼調解社會矛盾,不想著對雙方勸和,讓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就想著在背後給另外一方出餿主意,把事情搞得越大越好,好從中得到更多實惠。身為人民警察,你對得起這身警服嗎,對得起老百姓的信任嗎,掙點小錢也得摸摸良心好吧,你這到底有多缺錢花啊,掙這種黑心錢晚上能睡好覺嗎?社會上掙錢的門路這麼多,不如學我辭職做律師來的痛快。檢察院呢,給他們提供具體的法律條款讓他們參考,人家倒是看了,結果呢,你問他這個法律意見怎麼樣,結果呢,說這個案件公安那邊一直在施壓,這算什麼邏輯,難道你檢察院還看公安的臉色不行?身為檢察官基本的法律知識都沒有?我就呵呵了,雖然公安出身,一直對以前的同行有感情有好感,我還是忍不住說幾句難聽的話,我想說有些地方的派出所檢察院真是不敢恭維啊。在這我只是有感而發,只是針對前段時間的那個派出所就事論事,不針對其他人,我也理解基層派出所不容易,但是有些問題不說出來不僅我自己難受,這些害群之馬更會把公安隊伍的形象抹得更黑,甚至把公安隊伍推向人民的對立面,最終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最後受傷害還是好多奉公執法,兢兢業業一輩子的好民警。

在這也希望「普法領導責任制,誰執法誰普法」真正能夠落到實處,同時更希望上級部門對下級具體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也好好的普普法,別最後尼瑪老百姓都懂法了,具體執法單位和人員還是任性執法,到時候社會矛盾只會更多。

最後的最後,希望以前的同行不要噴我這麼厲害,有意見咱們心平氣和的交流就好。


這個調查結果,實際上提出了一個法制建設的深層次問題:在糾紛中,倘若「叫警察」失效,老百姓又該怎樣做才能維護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

作為平頭百姓,我們早已經習慣了把「叫警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一根稻草。我們的教育和宣傳體系也把「叫警察」作為一個最基本的假設,如同是數學裡對於數字1的假設,以此來開展後續一系列普法教育。可是我們的教育和宣傳體系從來沒有討論過當數字1不再是數字1時,當警察來了也沒用時,老百姓又該如何自處的問題。

對這個問題,老祖宗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歷史中早給出了一個答案:忍。至於那些忍不住而產生的悲劇,那就是命。

可我想,這不應是今天以建設法治社會為目標的政府,提供給老百姓的答案。

如今,我們的政府一再強調加強法制建設,那麼這樣的建設是不是也應該落實在回應這個問題上面?我們多問一個老百姓該怎麼辦,實際上就是多給老百姓一條活路。倘若政府把法制的所有信心和信用全部都壓在「叫警察」上,就必須要承擔當「叫警察」無效時這種信心和信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動搖,及其伴隨的一系列負面效應。相反,倘若我們能將例如法律援助中心等措施作為「叫警察」無效時的老百姓的應對策略來廣泛宣傳,也許很多案件中的「於歡們」,在「叫警察」無效後就不至於會絕望到鋌而走險了。

法制建設不應該是一句口號,而是一種勇敢的探索和實踐。我們應該承認「叫警察」這種解決糾紛的最終措施存在既定的缺陷和風險——無論警員是故意還是無意的。我們更應該討論老百姓該如何應對這樣的缺陷和風險,而非將這些缺陷和風險一次又一次作為特例擱置——更何況特例是不會一次又一次出現的。


昨天最高檢的採訪里提到了關於此事的一個關鍵證據:

22點35分許,副班民警帶2名輔警趕到現場。副班民警是從家中趕過來,大約在接到電話12分鐘左右,這個速度也是比較快的。另外,公司廠區監控錄像顯示,警車到達現場後未再有任何移動。

熟悉於歡案的人應該知道警察在此案中的大致行動順序,這說明她們並沒有離開接待室後準備返回警局棄之不顧的事實。當時的現場處理完全是錯誤和無能的,但不作為和玩忽職守是兩碼事。

另外大家看看這篇新鮮的採訪原文,你會發現最高檢這次複查的判斷否定了大部分一審中對於歡不利的判決,尤其是幾個關鍵的案件定性都被推翻,應該說是具備了公正公開精神的。

Sina Visitor System


本來不想回答關於警察的問題了。看到評論區有人說警察為什麼不能依法辦事的,說說自己在基層的經歷吧。原來在一鄉鎮派出所,轄區內居民8萬,正式民警五個,其中有三個領導,兩個真正出警辦案的。民警要休息,所以不能保證兩個人一起出去,也就是說如果領導不出警基本的兩個人處理案件都保證不了。所里還有亂七八糟十幾個系統需要維護,維護系統的活基本都是我在干。可以想像以下基層的工作量。評論區有抱怨說盜竊案件沒有及時處理,別的地區不清楚,反正在我們省派出所接到盜竊案件沒有主動去查的,就是立案了事,然後將線索轉交給刑警隊,等刑警隊結果。找不到就是找不到,全國侵財列案件的破案率也就百分之十不到。除非有明確的嫌疑人,派出所才有可能去查。除了忙之外,基層民警不能依法辦案的最大阻力在政府和領導身上。我們政府的底線不是法律,是穩定。我們局門前赫然寫著,忠於dang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看見沒,法律是最後一位的,dang和人民才是底線。受害人是人民,嫌疑人也是人民,都得罪不起,唯獨法律可以讓步。曾經我也試過想要依法辦事,認真研究刑事、刑訴、警察法,每次出警的時候都會考慮事件的性質,該處理就處理,不該處理就不處理,不參與任何非警務活動,所有案件能調節就調節,不能調解立即拘留。結果怎樣呢,dang和人民都不喜歡我,我出警的時候不論是報警人、受害人甚至鎮政府的人看到是我出警都直搖頭,中國人骨子裡都是喜歡特權的。別的民警調走的時候鎮上有好多人相送,我調走的時候只有我自己開車灰溜溜的滾蛋。12年國慶節放假的時候,所里其他人都回家休息了,就我一個人加上兩個協警在值班。出了一個打群架的警,雙方是本來就有仇的兩個家族,參與的人數總共有二十多個,現場怎麼控制?我喊破喉嚨也他媽沒人聽我的,該怎麼辦打怎麼打。估計有人會問為什麼不能開槍,這他媽開槍了如果有人鬧事就是合法的也會變成非法,我們得政府不管你法律,穩定壓倒一切。等打完了,就是開始調查材料,那天共記了接近40份筆錄,都是用筆記得,手都累的抽筋了。結果如你們所願,兩邊都上訪。被分局紀檢組組長約談,他在沒有做出任何調查的基礎上直接得出結論:案件處理的過程中肯定有違法行為,要不讓人家也不會上訪的。當時我剛上班兩年多,也不敢反駁。我提出用調查的結果依法處理,這哥們說都上訪了,再處理是不更上訪。往後的處理過程就是,我跟所長兩頭跑去調解,拖動各種關係去求打架雙方當事人,終於一個月之後調解好了。過了一個月左右市局有遴選機會,我就報名參加了,果斷考上之後調到局機關了。從所長到分局領導都不同意我調走,要給解決待遇給立功受獎什麼的。誰他媽稀罕你待遇,再在基層干就要折壽了。現在在禁毒部門,執法的環境要好的多,想干就干不想干就算,反正也很少有人主動報警說我販毒、我吸毒,最重要的是,不管是政府、群眾還是吸販毒人員自己都認為吸販毒人員不是「人民」,也很少有人敢去摻和毒品案件。在dang和人民都沒有阻力的時候依法辦案順利的多。


我以前在派出所的時候轄區就有個老賴,欠外面幾千萬,最少有二三十個債主,上過央視有一年的老賴名單。有這麼一位爺在轄區,那真是轄區派出所的噩夢。

這位爺還是個窮橫的,每次和來要債的都要吵,每次都要報警,每次報警都要投訴,每次投訴都最少跑到市局,還有幾次跑省廳。

公安機關是明文規定不得插手經濟糾紛,可是派出所的工作就奇葩在其他政府機關不屬於自己管的話能推出去,警察沒地方推。你告知雙方當事人去法院解決,可是沒人會聽。債主的理論是他欠了這麼多錢,我上法院也要不回來,守在這要錢好歹有一塊是一塊。你警察怎麼辦。

從理論上來說,要債的在欠錢的單位或者家裡賴著不走是違法的,所以老賴去投訴一投一個準。但實際操作中,現在去要債的我就沒見過一兩個人去的,多的三五十個,少的七八個,人少的逗死拖家帶口你要他走馬上死給你看的,人多的你警察要是敢插手我們馬上去市政府靜坐,我曾經碰到十幾個人把欠錢的堵在單位,出警後老賴說要上廁所,民警就讓去了,結果老賴爬窗子跑了,結果債主馬上糾結了上百人把派出所給圍了。

只能說中國目前的法律狀況和一些惡劣的習慣讓類似情況比如醫鬧之類的形成了惡性循環,中國人從知識分子到文盲都信奉鬧比不鬧好的信條,我不止一次聽到醫鬧或者債主打電話給律師,律師指導他們去鬧。而按鬧分配又反覆出現,讓老百姓把鬧比不鬧好變成了真理。

在這種狀況下,站在第一線的警察只能去插手一些本來不是職權範圍的事,而因為沒有法院的裁決權只有調解,就是所謂的和稀泥。


老百姓對ZF缺乏信任感,媒體只需要點個火,就能燒成熊熊烈焰。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日常生活中知道的,遇到的ZF部門不作為,亂作為太多,導致老百姓一聽到關於ZF的負面新聞第一反應就是ZF是反派。

許多答主在討論宣傳陣地的問題,我想說,每一個ZF工作人員的做事態度都是最有效的宣傳。尤其是關乎百姓安全感的GJF部門,如果自己的工作態度都對不起門口"為人民服務"五個大字,那一旦遇到負面新聞,老百姓不信任也是理所當然的。

"人在做,天在看",天是誰?天就是生活在這方土地的百姓們。如果ZF人員自身不作為,亂作為。就算佔領輿論陣地又有什麼用呢?堵得住媒體,堵得住天下百姓的悠悠之口么?

律己,律人。對得起自己頭上那塊前輩們用鮮血澆築的國徽。


我比較在意派出所出於什麼樣地考慮,讓一個26歲的女民警帶兩個協警,去處理這麼複雜的現場,想不出問題都難。


針對現場人員眾多、警力不足的情況,及時撥打電話請求增援

那麼請問這時候情況危急嗎?或者說情況正在向危急方向轉變嗎?

如果情況不危急,或者說情況並沒有向危急方向轉變,那麼何必呼叫增援呢?這不成了故意浪費警力嗎?

如果說情況危急,或者說情況正在向危急方向轉變,呼叫增援就很合理了,那麼於歡捅死人不正是危急時刻的防衛過當嗎?

如果說一方面警察都感覺到情況危急,或者快要變危急了,所以要呼叫增援,並且離開這個「人數眾多」的「接待室中心現場」,一方面又否認於歡正在行使防衛權。

那真是讓人不知道怎麼辦好了!

美國法律讓美國警察對具體的侵害發生時,沒有任何保護受害者的義務,所以在危急時刻美國警察可以躲在外面,不過人家也給予了公民自我防衛的權利。

雖然我感覺美國這法律挺無恥,但起碼是一個解決方案啊!

不知道中國法律打算給個什麼方案解決呢?

------------------------------------

處罰出來了。對輔警處罰最重,你說搞笑不搞笑?輔警能有什麼權力?當場還不是聽民警安排,民警怎麼說就怎麼辦,民警指東,輔警敢向西嗎?

輔警又沒執法權,還能逆著民警的意思來嗎?最大的板子反倒打到輔警頭上。

經查,2016年4月13日,冠縣崇文派出所副所長郭增金帶領民警王斌、張憲超、輔警趙一鳴在處置蘇銀霞警情時,未能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蘇銀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帶領輔警宋長冉、郭起志在處置源大工貿公司警情時,在多名討債人員限制蘇銀霞、於歡母子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對現場局勢穩控不力。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正科級偵查員劉曉林對分管聯繫的崇文派出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工作指導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所長楊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研究並報冠縣縣委、縣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劉曉林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楊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崇文派出所所長栗彥峰誡勉談話;給予郭增金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朱秀明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分別給予王斌、張憲超警告處分。冠縣公安局決定對趙一鳴通報批評,對宋長冉、郭起志予以辭退。


這個調查結果足夠讓於歡少坐十年牢,所以大家稍安勿躁,聽本狐狸仔細分析。

現在的當務之急是什麼?是推翻一審判決,幫於歡減刑

從這個角度說,處理不錯。

先回憶一下劇情:一審判決判了於歡無期。

為什麼無期?法院的理由是,一死兩重傷,無期已經從輕了。

為什麼正當防衛不成立?法院的理由是,當時警察已經來了,局面控制住了,於歡在這個時候捅人,不是正當防衛。

要推翻一審判決,幫於歡減刑,關鍵是推翻這句話:警察已經來了,局面控制住了

那麼,現在官方的給的這個處理,足夠推翻一審的判決

仔細看新聞,官方的處理包括如下套餐:

當事警察被黨內嚴重警告,降職

當事警察的領導被記大過

當事協警被解聘

以及不予刑事立案

所以官方給事情定了性:警察有錯,但是情節沒有嚴重到構成犯罪,因此不予刑事立案

因此,這個處理足夠推翻於歡的一審判決:官方已經認定,警察雖然來了,但是處理有誤,擅離現場,沒有控制住局面。一審判決書不成立。

我們回頭來看官方這個處理。刑事立案,意味著違反了刑法多半要坐牢。當事警察有沒有錯,和需不需要坐牢,這是兩件事情。要幫於歡開脫,只需要證明警察錯了就可以了。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考試作弊是不是錯?是,在很多大學作弊是可以開除學籍的。但是,考試作弊不是犯罪,不會被刑事立案。違法和犯罪是兩個概念,只有錯誤嚴重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才是犯罪。

在這個案子里,除非查明警察收了杜三的錢,否則確實沒有嚴重到構成犯罪。對於不構成犯罪的錯誤,我們有專門的一套處罰方法,在學校是校規,在企業是員工守則,在警察系統是《警察紀律條令》。降職、記大過,這些都是按《警察紀律條令》處理的。講道理,降職這個處分,在警察紀律條令裡面,已經不算輕了,起碼扣了工資,也影響了以後的前程。

我有必要再提一句:真正想把當事警察送到監獄裡的,不是於歡,而是杜三。對於歡來說,只要證明警察錯了就足夠幫他減刑,至於警察有沒有犯罪,對他來說無關緊要,相反,杜三白白丟了一條命,於歡再因此判個三五年就出來,他杜三實在是咽不下這口氣,所以,杜三倒是非常希望把當事警察送到監獄裡,這樣才能出口惡氣,為他報仇。

於歡只想申冤,杜三才想報仇。刑法是為了報仇設立的,申冤的話,行政處罰足夠了。

真正的問題出在當地警界高層。他們勾結黑社會,為高利貸充當了保護傘,他們才是最需要嚴肅處理的,眼光一定要放在他們身上;至於底下的小警察,他們只是背鍋的,行政處理一下就可以了,不必為難他們。

不要抓一兩隻小蝦米,要釣大魚。


站隊,沒毛病。看了下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從嚴講都夠不到,真要送檢察院,最後是個律師都能給他辯無罪。


所謂法制精神,就是我只相信事實證據。哪怕舉國橫眉,我也有勇氣說出,錯的不是我,是你們全部。你認為我是錯的沒用,請與我擺事實講道理,誰是誰非,公堂上見。

曾今的中國,總是被輿論綁架法制。難道中國是記者治國,愚論定世?出了問題,為平息民憤就讓一線做實事的人墊背?這樣下去,無外乎亡國亂世。

這次法制的獨立,讓我看到中國的制度自信與司法進步。當有一天,平息民憤的唯一方法,是依法辦事而不是「順應民意」,那中國將真正成長為一個理智的國家。


法理有不外乎人情的地方,這個不外乎人情,有時候叫做「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有時候叫做「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根據情境而不同。

對這個案子,關閉上帝視角和馬後炮功能,代入警察的角色和「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根據對峙雙方的力量對比,應當能夠預料到杜對蘇、於的人身威脅,而不太可能預見蘇、於對這一群人的威脅。要說民警在於殺人的事件上有疏忽大意的過失,未免過於苛責。反過來,如果這群黑社會把蘇、於折磨出了嚴重後果,則可以認定民警有刑法上的過失。如果在媒體報道和官方聲明之間選一個相信,那我還是選擇相信官方的調查結論,畢竟媒體在法治事業上的黑料太太太太太多了……


謝邀。
知乎有個炸天的神秘組織叫萬粉群,然後我被人拉進去了,然後在這個案子最熱的那幾天,我都不能對此案說話,一說話就被一部分人暴戾的群毆,大家始終不在一個頻道上,除了謾罵和挖苦,看不到什麼有營養的內容。也許只是大家討論的邏輯起點不一樣吧,他們所相信的前提是南方周末的報道,我則反之。前提為假,結論也必定為假,反正他們覺得我是假,談不在一起去,那就算了唄,於是我退群了。

這個案子是一個試金石,有人從它身上看到了「司法腐敗、你國乙烷」等等,有人從它身上看到了不屈從於民意的司法獨立。

作為我而言,從本案得到的啟發就是——
法律人必須在群情激奮中努力的、竭力的保持冷靜與剋制。

作為南方周末,在經歷了諸如縫肛門等等的「大火車全速開」之後,於我而言,它已經被三振出局了。

作為旁觀者們,你們怎麼想,我不知道,也不苛求,你們有權利擁有自己的認知,畢竟自己才是內心世界唯一的王者。
只不過,在此還是要嘮叨那句老話——
今天民意能弔死他,明天民意能燒死我,但你又如何保證後天民意一定不會溺斃你?

以上!


有違法違紀行為,尚沒有達到犯罪程度。


現在支撐著年輕警察認真工作的恐怕只剩下情懷了。儘快讓八零後九零後成為政府各個部門機構的中堅吧,選拔出來的人哪怕蠢也比分配工作的蠢的漂亮


推薦閱讀:

醫生是否有義務搶救可能存活的流產胎兒?
如何看待於歡案幹警被立案審查?
民國票據從法理上能否兌付?應該向誰兌付?
顧客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櫃,與超市形成的是借用關係還是保管關係?
你在生活中遇見過那些不負責的警察?如今的警民關係為什麼大多不和?

TAG:法律 | 山東 | 警察 | 刑法 | 於歡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