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基督徒做慈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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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播報的牧琳愛老人事迹還有前些日子大火的袁立與塵肺病人?
先給一個抬杠的回答,基督徒做慈善招誰惹誰了?
客觀地回答這個問題很簡單,慈善是人的天性,這麼多人作慈善,其中有幾個基督徒也沒啥不對勁吧?基督徒愛傳教,在法律的框架內傳也不危害社會。
然而,如果帶著預設觀點來看這個問題,那就是一千個人眼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了。我也是最近才涉及知乎上有關基督教的討論的。最開始覺得奇怪,怎麼大家對基督教有這麼多誤會。後來發現有一些堅定的基督黑帶節奏,我也很努力地向他們解釋,基督教不是你們想像的那個樣子。
後來發現,其實就是一幫收智商稅的宗教學民科。你叫不醒裝睡的人,只要存在著大量不明真相的群眾,收智商稅就是一個日常的生意。
如何看待基督徒做慈善的行為?
回答(僅供參考):
其實基督徒做慈善應該避免兩個極端,哪兩個極端呢?
一個極端,基督徒做慈善卻沒有人知道他(她)是基督徒,就如某些受惠於基督徒慈善的人所說的,我們只要你們基督徒的慈善(物質幫助),福音?不需要!如果基督徒作這種人本主義式的慈善,亦即實踐所謂的「社會福音」,認為對於世人物質的幫助是實實在在的,什麼救人靈魂的福音,根本不重要,這樣的基督徒慈善實質上與基督徒在世為人的真正使命,即福音廣傳的大使命無關。
另一個極端,基督徒做慈善高調宣揚自己是基督徒,並宣揚不完全符合聖經真理、並且異教徒難以忍受的刺耳的福音,就如忽視了救恩的重點即人因自身的罪而不是單單因為不信,離世後靈魂在陰間有知覺的受苦等待末日身體復活受公義審判,並且,異教神祇的本質是什麼,這是聖經真理的推導,而非明文,總而言之,與人分享的應該按著聖經正意分解的福音,如果這樣做仍然有人因此惡意辱罵詆毀,那麼,責任不在基督徒身上,他們恨的是聖經即上帝的啟示!其實基督徒在做慈善時以個人的名義,與人分享福音信息,這樣做未嘗不可。
結論:
視頻中的這個事例其實就是比較好的見證,因為:首先,所有人都知道她應該是一個基督徒,雖然她沒有在做慈善時與人分享福音,但是,也可以避免對於福音認知的差錯而造成的不好的影響,如果藉著她的善舉使人對基督教信仰生髮敬意和興趣,並了解的願望,這樣的見證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因為福音畢竟可以因此傳開了。
首先要承認:的確有基督徒做善事。其次必須注意,也有無神論者做善事,也有佛教徒做善事。。。所以,有基督徒做善事並不能說明基督教是個好東西。
其次,基督教是好是壞,終歸是要看基督教的教義。實際上,基督教的本質是邪惡的。大家只需要花十分鐘看看我經過多年認真研究之後的總結就知道了。下面是我的總結:
一個哲學家說:不因為基督教憤怒的人,不了解基督教。我當年剛到美國的時候,也像你一樣地基督教有好感。但是我經過多年認真的學習思考,終於認清楚了基督教的邪惡本質。請花十分鐘看看我經過多年認真研究之後的總結你就知道了。我引用的經文,中英文對照,白紙黑字,上下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如果有人說我「斷章取義」,你就請他拿出上下文出來分析一下,他就無話可說了。
很多人之所以信基督教,原因在於他們沒有認真閱讀過「聖經」!我曾經懷著虔誠的追求真理的心認真學習「聖經」。經過九年的反覆閱讀思考,我終於可以斷言基督教是騙人的。下面是我總結出來的我反對基督教的幾個主要起原因。請思考:
【知乎管理員閣下:我引用的經文,白紙黑字,中英文對照,上下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具體的章節號也給出來了,大家都可以查證。內容本身比較尖銳,不代表內容違規,盼您明察!又或者知乎只允許對基督教唱讚歌?】
我試圖幫助人們認清楚基督教(包括所有基督教教派)的真相,方法是從「聖經」出發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引用的經文,中英文對照,上下文清清楚楚,歡迎大家查證!!!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大家看看耶和華/耶穌十分的行為是什麼「愛」?什麼「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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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教的「上帝」耶和華/耶穌 使 人們吃自己兒女的肉!!!
耶利米書
19:9 我必使他們在圍困窘迫之中,就是仇敵和尋索其命的人窘迫他們的時候,各人吃自己兒女的肉和朋友的肉。
I will make them eat the flesh of their sons and daughters, and they will eat one another"s flesh during the stress of the siege imposed on them by the enemies who seek their lives."
中文:「我必使......各人吃自己兒女的肉和朋友的肉。」
英文:「I will make them eat the flesh of their sons and daughters」
中英文對照,上下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耶和華/耶穌完全是__主動地__有意地__使__人們吃自己兒女的肉!
===〉 基督教的「上帝」耶和華/耶穌屠殺還在吃奶的嬰兒!!!
撒母耳記上
15:2 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候,在路上亞瑪力人怎樣待他們,怎樣抵擋他們,我都沒忘。
15:3 現在你要去擊打亞瑪力人,滅盡他們所有的,不可憐惜他們,將男女,孩童,吃奶的,並牛,羊,駱駝,和驢盡行殺死。
===〉基督徒們會辯解說,不要斷章取義,看看上下文,那些人作惡,所以「上帝」懲罰他們。但是,關鍵問題是:
耶和華/耶穌用屠殺無辜嬰兒的方式來懲罰人,這是什麼「愛」?這是什麼「公義」?
耶和華/耶穌用「 使 人們吃自己兒女的肉」這樣令人髮指的方式來懲罰人,這是什麼「愛」?這是什麼「公義」?
2)耶穌的許多大話都吹破了。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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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聖經」「新約」,耶穌說「信的人」「手按病人,病人就__必__好了」,基督徒們真的相信耶穌的這種話嗎?全世界上能不能找出一個「信的人」能夠「手按病人,病人就__必__好了」???能「按」好艾滋病嗎?
按照「聖經」,耶穌說「信的人」喝了毒藥也「__必__不受害」。基督徒們會引用「聖經」說:「不可試探你的主」。我的問題是:如果你不小心喝了氰化鉀,你真相信你「必不受害」嗎?
相關經文:
馬可
16:15 他又對他們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萬民原文作凡受造的)
16:16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16:17 信的人必有神跡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說新方言。
And these signs will accompany those who believe: In my name they will drive out demons; they will speak in new tongues;
16:18 手能拿蛇。若喝了什麼毒物,也必不受害。手按病人,病人就必好了。
基督徒們會說:你這是斷章取義。這幾句話是對使徒們說的。是的,這幾句話是對使徒們說的。上面引用的幾節經文,15節中的「他們」「你們」都是指使徒們。但是,16節的主語就已經變了「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這裡的主語已經分別變成「信兒受洗的」和「不信的」。到了17節,中英文對照,「信的人必有神跡隨著他們」主語是「信的人」,對應的英文是「those who believe」,顯然指的是所有的「信的人」。
3)「聖經」和基本事實矛盾。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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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據「聖經」,號稱「全知全能」的「基督教的上帝」安排獅子吃草,
b)根據「聖經」,「基督教的上帝」說過的話是不改變的。
c)前面兩條加起來,獅子應該還是吃草的。
但事實是:獅子吃肉。「聖經」和基本事實矛盾,這就證明了基督教的「上帝」不存在。
再舉一個例子:根據「聖經」「創世」的順序,先有地球和地上的植物蔬菜水果,後有太陽月亮和宇宙中的億萬星辰。稍微有點科學常識的人都知道這和科學矛盾了。
4)「聖經」上有很多根本無法繞過去的自相矛盾。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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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起來有點長。比如我這篇分析:
漏洞百出充滿自相矛盾:所謂耶穌的「復活」是個謊言
漏洞百出充滿自相矛盾:所謂耶穌的「復活」是個謊言
5)「聖經」「新約」裡面對基督徒們提出了很多荒謬的要求。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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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一句,基督徒們會說我斷章取義。但是實際上,我多年前懷著虔誠的追求真理的心學習「聖經」。經過長達九年的反覆閱讀思考以及和牧師們的討論,我終於敢斷定基督教是虛假不實的。我當年學習「聖經」,中英文對照,上下文反覆推敲,自信沒有「斷章取義」的地方。反倒是基督徒們「解經」的時候經常使用這樣的絕招:「黑」在這裡是「白」的意思。。。。。。
如果有基督徒說我「斷章取義」,我只要回一句:哪裡「斷章取義」了?請拿出上下文出來分析一下!
好,言歸正傳,大家看看「聖經」「新約」隊基督徒們提出的種種荒謬的要求:
「聖經」「新約」明確要求女基督徒們在教會要「閉口不言」,女基督徒們遵守嗎?
「聖經」「新約」明確要求基督徒們生病的時候要請人來抹油/禱告,基督徒們遵守嗎?
再比如,「聖經」「新約」對婚姻和性生活的教導也非常清楚:
a)「聖經」「新約」明確鼓勵基督徒們獨身!這一點,清清楚楚,毫不含糊。
b)為什麼「聖經」「新約」鼓勵基們獨身?「聖經」說得很清楚:因為結婚之後,基們就不能用全部的身體全部的思想全部的靈魂去愛基們的主子了。這一條理由,顯然對所有的基們都成立!
c)「聖經」沒有要求基們都獨身。「聖經」說得很清楚:結婚不是「罪」,如果「慾火燒心」,與其犯罪,不如結婚。可見,婚姻是「慾火燒心」之後迫不得已的選擇。
d) 為什麼「聖經」「新約」要求基督徒們儘可能減少性生活的次數呢?其實邏輯上也很清楚:耶穌給基督徒們「最大的誡命」是要用「全部的心全部的靈魂全部的思想」去愛「主」,那麼請思考一下:基督徒們過性生活的時候心裡還想得起「主」嗎?我猜早就把「主」丟到爪哇國去了吧!
相關的「聖經」經文和分析請參考:
「聖經」「新約」對婚姻和性生活的教導!(新版)
「聖經」「新約」對婚姻和性生活的教導!(新版)
等等等等。如果您還需要了解基督教的知識,或者感覺基督徒給您的「解釋」似乎有道理,請您務必聯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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