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整個P2P網貸行業因為缺乏監管受到不少質疑,那麼P2P網貸整個行業的自律能否走在法律前面?


P2P監管這個話題由來已久,媒體和網路自媒體紛紛對這個問題展開曠日持久的討論,湊個熱鬧來下吐槽。

目前討論比較熱烈的監管原則集中在幾個方面:資金池、自融虛假標、資金監管和去擔保化。關於前面三點,在p2p網貸的資金池指的是什麼?如何判斷平台是否有資金池?和其他幾篇知乎裡面已經有過闡述。今天再展開來說下去擔保化這個問題。

去擔保化在國內最早由平安集團下屬的陸金所提出,表面上的原因是為其擔保的平安擔保公司自身註冊資本金由於有10倍擔保金額上限的限制,已經跟不上陸金所業務規模的擴張,因此力推要取消擔保。P2P公司在去擔保化後業務模式會往哪個方向發展,是大家關心的問題。從Lending Club的模式來看,平台本身及其他方(國外都沒有擔保公司的)都不承擔擔保本息的義務,借款逾期損失風險直接由出借人承擔,那怎麼才能保證出借人持有的債權,在整個還款周期的還款減去壞賬損失後,還能獲得一個高於銀行利息的收益率呢?最直接的方法是:給到出借人的收益率是持有債權的收益率減去預計損失率之後的收益高於銀行利息。

舉個栗子,一個出借人分散10萬元平均出借給50個人(每人2000),平均收益率是15%,預計這50個人的損失率是4%,那麼其最終的出借收益率就是11%。因為一年後應該收回11.5萬元,其中有4%的借款人沒還錢(2×2000×1.15=0.46萬),那麼出借人最終回收的錢是11.5-0.46=11.04萬,那麼年化收益率就是10.4%。

要完美的實現上面的結果,要滿足兩個條件:

  • 1、能夠對出借人的逾期損失概率進行預計。為了保證出借人的收益率在10%左右,如果這個借款客戶按照風險評估模型計算後的預計損失率是4%,那麼他需要承擔的借款利息成本是15%,如果某個客戶的風險評估模型計算後預計損失率是8%,那麼為了保證出借人的收益率還是10%左右,那麼這個借款人需要承擔的利息就上升到19%。這就是風險定價和量化風控模型的作用,如果P2P公司自己沒有風控評估模型來做到這點,那麼就沒法預計借款客戶的預計逾期損失率,就沒法為出借人測算在保障一定出借收益率條件下對借款人應該收取的利息水平。從這點來看,目前和擔保小貸公司合作的僅作為網上資金來源渠道的比如某利貸等P2P網站業務模式需要轉型,因為其本身僅作為資金渠道,並不掌握評估這些借款人風險的方法和模型(因為風險評估都是其合作的小貸擔保公司做的,這也是那些小貸擔保公司願意承擔擔保責任的原因)。

  • 2、出借人分散出借。如果出借人出借給借款人個數較少,那麼可能存在集中性風險。因為針對每個借款人測算的未來預期損失是一個概率,如果出借人持有的債權個數較少,那麼其中1-2個借款人違約就會造成這個債權組合表現失衡。從LendingClub網站披露的數據來看,出借人持有100個以下的債權的時候,其總體收益是虧損的用戶比例是16%,持有100個以上的用戶總體收益是虧損的比例降到了1.3%,持有1000個以上的虧損用戶的比例小於0.1%,可見分散投資後其債權分布更加符合大數定律,降低整體風險。從這點來看,目前做大額借款(單筆1000萬)的愛某某貸和某某盒子等P2P網貸,也會遇到尷尬,因為按照目前網貸投資人群人均3萬的額度,需要分散在100筆借款上,那麼每筆借款投資300,如果一筆借款是1000萬的話,需要3.3萬人才能完成一筆借款,這可能是這個網貸平台所有的投資用戶了,那麼在借款募集的效率上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可能需要2-3個月才能完成募資(這也是為什麼在國外看不到P2P借款的單筆金額會到500萬以上的一個主要原因)。

就上面兩個條件的分析來看,如果你在號稱純平台的P2P公司,比如LendingClub,或者國內的某拍貸或者某融貸,沒有獲得賺錢的正收益,那麼原因只能是因為上面兩條中的一條(或者兩條):要不是這些平台本身沒有給到你足夠覆蓋損失的收益(或者他們自身因為沒有足夠好的風險評估模型,不能進行風險定價從而自己也不知道就哪個借款人到底應該給到你多少收益率),或者就是沒有幫助你做到足夠的分散。

從上面的邏輯來分析,已經可以看出為什麼在陸金所打出「去擔保化」的大旗後,業內的網貸公司紛紛站出來表示反對的主要原因(因為大部分的網貸公司很難做到上面兩點)。從上述兩個條件上而言,愛錢進從技術上和業務模式上已經足以應對監管可能的「去擔保化」要求,因此我們似乎也應該極力鼓吹「去擔保化」,但是事情往往不是那麼簡單,中國的國情和互聯網金融行業又是那麼的複雜,還需要更全面地去評估」去擔保化「可能會對行業造成的影響。

我仔細看了下美國和英國的P2P網貸監管以及整個行業的格局,發現美國的監管是最嚴格的,因此LendingClub和Prosper曾經一度停業長達兩年時間,連英國的Zopa也難以承擔美國市場太高的監管成本和技術成本而退出美國市場(需要定期向監管機構披露報告造成很高的中介成本,以及完成本身風控模型造成的技術投入成本),最終美國形成了以LendingClub為代表的無擔保純平台模式,目前LendingClub和Prosper兩者在美國P2P行業的市場份額超過了70%。但是無論是哪種形式或者原因的壟斷,都會造成市場效率本身的下降。只要市場內某幾個Player的佔有率超過50%,他或者他們就能夠左右市場的定價,最大化自己的利益,這就是市場化本身造成的市場機制失靈。連Google的文化裡面就有一條是」No Evil",也是因為其意識到自身佔據了市場壟斷地位後,受利益的驅使很容易作惡。雖然從業者會很喜歡這種壟斷的業務模式,但是對於消費者來說,壟斷必然會帶來消費者利益的損害,因為作為壟斷者的LendingClub獲取的利潤都是從其上下游的資金出借方和借入方來獲取的,那麼可以預測(或者正在發生的)一個結果是,LendingClub的出借人實際獲取的收益率低於市場更加充分競爭者情況下能夠獲取的收益率,或者借款人承擔的利息率高於市場有更多資金提供方情況下能夠提供的利息率。

反觀P2P在英國的監管發展過程,英國更傾向於讓行業進行自律和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Zopa的模式是給所有的出借人提供平均年化5.2%收益率,自身從服務費收入中提取設立風險保證金,在借款人逾期超過4個月的情況下,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借款本息。我看到這個以後不禁大吃一驚,因為即使我作為一個業內P2P的從業者,也很少從國內媒體發聲(各種傳統媒體或者網路自媒體)上看到原來英國的P2P行業監管是允許採用平台自身的」風險準備金」對逾期損失借款進行墊付的保障模式的。

國內媒體評論一面倒的發聲是P2P應該是純平台不介入交易風險保障環節的原因,可能是受到國內那些自身吹捧純交易平台性質的某拍貸或者某融貸的先入為主影響,而這些平台本身可能並沒有保障出借人正收益的能力(原因我在前面已經闡述),而只能嚷嚷說P2P平台就是不應該介入交易風險環節(當然在之後由於市場本身的出借人要求風險保障的力量太強大,這些平台也只能變相地做一些在滿足某些條件(比如交會費,投多少個標等)下對出借人的本金進行保障,處於尷尬的境地)。再回到原來的話題,英國由於採用了行業自律和信息披露為主的較為寬鬆的監管機制,因此在英國這麼小的一個國土上,從事P2P行業的公司達到幾百家,雖然每年都有幾十家P2P由於自身風控機制或者運營問題而倒閉,形成市場出清,而在這個市場上的出借人獲得收益以及借款人承擔的利息水平都要低於美國,因為沒有哪家壟斷者可以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壓榨出借人和借款人。

P2P在中國發展的緣由和路徑大家已經很清楚了,就是因為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在市場中造成的壟斷地位和效率低下,使得本應該能夠借到錢的個人借不到錢,本來應該從金融體系獲取更高固定收益回報的個人只能將錢存在銀行獲得活期存款利息。如果P2P行業監管還是延續之前的思路,那麼可以預測P2P行業內最後剩下的可能就是那麼幾家,比如陸金所,那麼所謂的金融創新就又走上了老路和老格局。就好象經過一些列的革命以後,只不過是用朱元璋的「明朝」替代了「元朝」,而民眾還是被牢牢地壓制在壟斷者的控制下,過著民不聊生的生活。

除了上面這個結果以外,現在可能還會有更不好的一個結果是,原來好歹還有很多銀行,大家作為一個集體來壟斷這個市場,而互聯網本身的網路效應特點更加會把這種壟斷放大,可能只剩下幾家互聯網金融公司,壟斷程度比原來的銀行更加厲害。從目前陸金所只給出借人的7%-8%的遠低於行業水準的年化收益率水平這種現象來看,未來可能形成的P2P行業壟斷對於金融消費者造成利益損害的可能性非常大。從所有行業發展規律上來看,只要一個行業裡面一家或某幾家公司佔據了壟斷地位,想要「不作惡」是非常困難的,比如淘寶,還記得在99年開始弱弱的發展的時候,到處打免費牌,以一個創新者的身份出現爭取網民的認可,一直發展到目前的巨無霸,商家在上面的營銷成本甚至高於開實體店苦不堪言,進而爆發出「店小二」的集體貪腐事件,讓人嘆為觀止。壟斷機構自身的逐利性以及其中從業人員的尋租,都是以從根本上損害這個行業消費者的利益為來源和代價,這種發展過程在傳統銀行以及淘寶身上已經發生過一遍,難道現在互聯網金融P2P行業等,也需要再走這樣的一遍老路嗎?

可能正是考慮到上文分析的原因,中央ZF對於互聯網金融監管定的基調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總體來講是一種偏寬鬆促發展的基調,但是由於具體的監管細則還未出台,因此最終將滑向哪種方向存在不確定性。就業內機構而言,在建言監管機構和製造輿論的時候,會傾向於嚴格監管的方向,因為從機構本身的發展訴求來說,形成一個很高的進入門檻就能遏制業內的價格競爭,對於獲取超額利潤是有利的。因此陸金所提出來的「去擔保化」就順理成章了,因為由於其有「平安」品牌的軟擔保,就像不明真相的群眾在購買「平安銀行」的理財產品的時候,大部分人不能明白其實雖然都是在銀行裡面進行的買賣,但其實理財產品和「存款」是有本質區別的,因為理財產品從法律關係上而言銀行是不兜底的。陸金所的「去擔保化」也可以算是這種操作思路的一種變形。

上面說到P2P從業機構本身的逐利性,加上嚴格的監管會導致整個行業進入壟斷局面,進而損害到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但是其實另外更致命的一點是,金融行業和其他互聯網電商等行業的不同之處在於,由於其本質上是金融屬性,因此更加會遵循金融行業的普遍規律。而在金融行業裡面,從來就不是「贏者通吃」,而是「剩者為王」。因此,如果是某家P2P公司佔據了業內壟斷的地位,那麼其可能離覆滅也就不遠了。就好比股市一樣,P2P所從事的個人債權市場也會隨著整個經濟周期或者自身的周期存在循環(所有的金融產品都會存在循環周期,這個規律不以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的意志為轉移),如果一個股市上某個莊家持有了超過市場50%的股票,那麼在市場循環的周期過程中,是最容易爆倉的。

這也是為什麼金融機構裡面,只有穩健經營的比如富國銀行、美國運通等才能發展的長遠,而那些某段時期的新貴比如「雷曼」,比如垃圾債券之王」DLJ",在某個時期佔據了市場大部分的份額,而在周期循環掉頭的時候爆倉倒閉,這也是金融行業(無論銀行、投行等)從來沒有存在過一個能夠佔據市場超過50%大傢伙的原因(因為大傢伙一旦超過市場份額40%以後在每次循環周期中都倒下了哈哈)。互聯網金融行業也躲不開這個行業規律的屬性,由於機構本身的貪婪以及恐懼循環,我能想像在不遠的將來,那些行業內迅猛發展到前幾的某某貸或者某某所(抑或是某東、某寶或鵝廠等號稱要大舉進軍互聯網金融的某下屬P2P機構),由於風控管理或者運營的問題,或僅僅是由於市場循環本身而爆倉。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直強調以敬畏之心來做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原因,以及一家嚴肅的P2P平台需要有較深金融背景的高管團隊來運營的主要原因,因為只有經歷過市場循環的人才能對循環有切身的體會,就好比你要去深海的鯊魚群裡面去游泳,你如果知道其中的危險,就知道穿上防鯊服,如果只是一個小孩根本不知道鯊魚是什麼,就穿了一條泳褲就下去,那麼有很大的概率被鯊魚吃了。而現在我隨手打開國內比較火爆的P2P網貸的高管團隊介紹,鋪面而來的陽光美少年,大眾可能認為這個創新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是可以由年輕人來搞的,但是我已經隱隱能夠聞到其中鯊魚的血腥味道。更加有意思的是,度過了爆倉階段後的P2P市場會陷入恐懼的最低潮,而那些謹慎控制風險、懂得市場循環規律的機構(例如愛錢進哈哈哈),能夠在市場低潮中擴大市場份額,從而一步步壯大,但是我們懂得,永遠不要試圖去壟斷這個市場,原因在這篇又臭又長的文章中已經分析了。

親愛的朋友們,我們到那天見!


這個問題問得很好,前面都是老闆在作答,我斗膽以投資者的身份說兩句:

咱們國家但凡管事,都是放亂收死的格局,什麼意思呢?

【放】

就是先放任市場發展,市場自然對每一個縫隙都鑽了個遍,整個行業邏輯也相對明晰。

【亂】

既然有利可圖,市場自然超量湧入,一開始混亂競爭時期,打破規則走擦邊球者取勝,此之謂亂。

【收】

等到行業中出現領先者以後,市場資源會不斷往強者身上聚集。對於很多行業來說就是第一名70%份額、第二名20%、其餘瓜分10%。網貸還沒到那個階段,但領先者已經出現,這一部分企業求穩步發展形成一股自律的力量,逐步產生行業協會進行自律,相關專家也摸索出一些成熟的建議。

【死】

我們都說給領導彙報要給選擇題而不是主觀題。對於政府決策層也是這樣的,模式明確了,一旦產生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風波,順其自然就落實監管政策。今天和 @戴斌聊天,說到一個可能的模式是,政府不監管,但要求每一筆借款都向國家報備。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地思路。

不管怎麼說,政策規範下來,格局就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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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投資者,我給大家兩個建議:

  1. 不要對政策風險過於擔心,因為國家一般不殺小散。

  2. 如果擔心的話,避免自融地產平台,國家要動手很有可能拿這些開刀。


如果一家P2P公司想走得更遠,沒有自律和到位的風控及監管是不可能的。我結合有利網的情況來說一說我們做了些什麼:)

一、目前有利網採取線下和小額貸款公司合作的模式,

有利網的運作模式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步驟:

1.有利網首先與全國範圍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合作,讓他們推薦小額貸款項目

2.所有由小貸公司推薦的借款人的按時還本付息均由小貸公司提供100%連帶責任擔保

3.有利網平台對借款人進行第二道詳細審核,將通過審核的借款客戶推薦給平台投資人

4.平台投資人對借款人的借款項目進行投資,本息保障的投資回報約為12%。

  有利網的項目非常安全主要是因為以下四個方面:

  1、投資標的,即小額貸款產品的安全性。

  與有利網合作的小額貸款機構做的是真正的小額貸款(每筆5-7萬元),目標客戶為工薪族或個體工商戶。這些小額貸款機構的網點遍布全國,服務的客戶數以萬計。國際上普遍認為小額貸款的風險比一般金融機構都低,因為:

  (1)小微貸款服務的客戶一般為工薪族或個體工商戶,較少受正規部門尤其是金融市場波動影響;

  (2)宏觀經濟下行時,消費者轉向低端市場,惠及與小微貸款的客戶;

  (3)小微貸款服務大量客戶,單個信貸風險被高度分散;

  (4)與銀行相比,槓桿很低,風險更小。與有利網合作的小額貸款機構的過去幾年平均違約率(借款人超過90天以上不還錢)為1.3%。舉個例子,其中一個和有利網合作的小額貸款機構的網點有50家,同時服務的客戶超過8,000人,其註冊資本金為3億元。按每筆貸款5萬元計,需要同時服務的客戶中的6,500個天南海北的人都不還款才會虧掉註冊資本金,這幾乎是不可能出現的。

  決定小額貸款理財產品是否安全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理財標的所帶來的收益率。如果小額貸款公司在理財標的上的收益只有1%-2%,那麼任何可能的逾期都可能會導致小額貸款公司沒有利潤並且虧到註冊資本金了。關於這個問題,我個人覺得小額貸款是中國金融完全市場化前的一個結構性機會,原因就在於國家規定小額貸款的利息最高可以到24%左右,加上服務費,小額貸款機構的利潤率非常高,去除資金成本,利潤率可能在放款規模的10%左右。也就是說逾期率高到10%,小額貸款機構也只是打平,而不會虧損到註冊資本金。所以小額貸款理財產品在邏輯上就相當安全。所以小額貸款公司對其向有利網提供的借款人的擔保也非常安全。

  另外,有利網與合作的小貸機構設計了100%本息擔保機制,合作的小貸機構對於其推薦的小額借款項目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確保投資人資金安全。

  2、有利網的風險控制能力:有利網的風控團隊全部來自國內領先的以小額貸款見長的銀行(渣打銀行,包商銀行等)。有利網同時購買了FICO費埃哲的信審評分卡和策略引擎,配合風控團隊進行審核。所有由小額貸款公司推薦的借款客戶均需要通過有利網的2次審核,只有通過後才會推薦給投資客戶。下面簡單介紹一下FICO:

  FICO是世界上最大、最權威的信用評估與審批技術服務商。

  FICO評分系統服務於中國人民銀行,中、農、工、建四大國有銀行等14家銀行

  FICO為世界領先的25家的小額貸款銀行中的22家提供信用評估與審批技術服務

  FICO擁有全球35%的信貸審批市場及50%的催收策略市場

  FICO的風險評估技術運用在全球2/3的信用卡上

  FICO評分卡是世界超過70%的徵信局衡量消費信貸風險的標準尺度

  有利網獲得FICO的正式授權,使用FICO評分卡對借款人的個人信息、徵信信息、財產信息、工作/公司信息等4大類、14項對潛在違約風險影響最顯著的特徵變數進行系統的信用分析、審核,全程把控風險點,保障理財低風險。

  3、風險分散的有利網平台機制:投資人的資金可以分散投資於非常多的項目,從而實現風險的完全分散。

  每個投資人都可以選擇將自己的資金分散投資於所有一定時間內有利網提供的產品,從而實現風險的完全分散。

  4、資金監管方面

  目前,有利網與往來銀行徽商銀行設立了監管機制。我們仿照信託和證券公司與銀行的監管方式作出了一些規定,比如:

  1)投資人的沉澱資金賬戶,我們合作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我們公司的自有資金賬戶進行了物理隔離,使用投資人的沉澱資金只能通過下述2)-3)機制、規則。

  2)轉賬匯款必須由兩個事先登記的聯繫人通過ukey確認;所有的轉賬匯款都必須由徽商銀行落地核對,我們須向徽商銀行提供借款人的申請表,銀行地址,身份證及投資人在網上投資的截圖。確保,公司內部的人不能轉移投資人的資產對賬。我們目前每天自主、並與合作的小貸機構對賬。每周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對賬,每月與銀行對賬。仔細、認真的對賬保障我們能快速的發現潛在風險。

  VC投資者。引入信譽高的VC投資者,除了有信用背書的作用外也大大減少了潛在道德風險的可能,畢竟每個月VC都要審核公司有關報表,VC會派駐董事會成員及財務人員。

  積極引入監管,對接行政機關。下一步等平台規模較大些,我們將向金融辦等機構申報公司運營數據,風險控制指標。

最後,可能也是我個人覺得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的團隊都信奉Google的一句話,「不作惡」 :)


2015年9月7日,P2P平台融金所被深圳經偵調查,多名高管被拘留,但總裁孫明達因不在辦公室躲過一劫。

事後,一位了解事情經過的資深業內人士向笨虎爆料稱:深圳經偵有指標,前期查了幾個小平台,領導覺得影響力不夠,指示要查一個大的平台。隨後多個平台得到風聲開始找人運作,融金所總裁孫明達也得到了消息但並未理會。

直到9月6日(融金所被經偵突擊前一天),孫明達接到電話被告知第二天不要去公司上班否則會被帶走,9月7日果然深圳經偵拜訪融金所,帶走多位高管。

而至於孫明達未提前找人運作的原因,這名知情人稱:融金所在深圳的P2P平台里屬於相當規範的,擁有很好的資產端,很多P2P平台的資金都是空轉的,實際都投到了融金所。所以孫明達自信地認為經偵不會查到融金所頭上。

以上爆料信息的可靠程度無從證實,但隨後不到20天的時間內,融金所就被同在廣東的另外一家P2P平台團貸網收購,團貸網控制了融金所51%的股份。

笨虎對比了融金所過去30天和上一次監測的數據(剛被經偵調查時):發現融金所的投資人數從19260人下降至9767人,比腰斬還狠;成交量從72160萬元下降至51751萬元,降幅超過30%。資金凈流入從正88295萬元,迅速惡化為-11883.79萬元。

這就是經偵的威力。

據悉,在被調查之前融金所和團購網的併購案已經談了大半年一直沒有實質進展。但在深圳經偵調查融金所後,顯然團貸網收購融金所的難度和成本都大大降低了。笨虎不敢妄加猜測,但團貸網確實是融金所被調查事件的最直接受益者。

詳見我的專欄 所有人都該看看!P2P行業的最大血案 - 煮歷史品金融(P2P平台監測) - 知乎專欄


市場肯定走在法律監管前面

  在市場經濟前提下,不管是任何行業,監管政策和法律肯定是走在市場之後的。為什麼自律會比監管的反應更迅速?因為企業在市場第一線,最早意識和發現問題,所以反應速度肯定要比政府部門快,自律反應也會比較早。

以P2P網貸系統行業為例,雖然一直有傳言會出台相關的政策法規,但是現在銀監會政策還沒有出台,但已經有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這類行業自律組織了。

  一個行業的發展,本身並不是靠法律。中國互聯網金融的P2P網貸平台算是一個比較新的行業,相關部門並沒有把它納入監管,是因為整個行業還不夠規範,還沒有形成自己的特有模式,所以成熟政策的出台肯定要經過深思熟慮反覆磋商。一旦法律先行,可能會扼殺新事物,使經濟喪失活力,阻礙行業的發展。

疾呼法律監管

  商人逐利,企業也一樣。能盈利的企業才能持久,但是高額的利潤也能夠讓任何企業家瘋狂。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味靠行業自律是絕對不夠的,還必須依靠強制性的外部監管。

互聯網金融發展是大勢所趨,P2P網貸行業前進的腳步同樣勢不可擋。目前P2P網貸系統行業野蠻生長,有各種各樣的問題,最大的問題還是非法集資,某些人被利益驅動想進來撈一筆跑路。其次才是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這部分靠自律和監管都是不夠的。實際上大部分新興的行業都是一樣的,P2P網貸系統行業單靠自律是遠遠不夠的,因此也疾呼監管部門進款推出完善的行業政策,凈化互聯網金融市場。


對於目前監管缺位的形態下,P2P行業的自律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一定要建立專業的團隊,掌握風控這個核心競爭力。

P2P的本質就是點對點之間的借貸交易,那麼理解P2P的風險是什麼就很簡單,就是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的風險。但是無論哪個借款人總會有償付不了借款的可能性(或者叫概率),所有金融類公司的業務模式都是建立在會發生壞賬的前提下來運營的,只要收取的借款利差(即向借款人收取的利率減去出借人收取的利率)高於員工和辦公成本加上壞賬的成本,這個公司或者p2p平台就能持續運營下去,所以說明這個業務模式的核心在於,對這些借款人群的違約概率判斷非常重要,也就是這個業務模式中團隊自身的風險定價能力是最重要的。(關於這個大家可以詳看如何評價 P2P 網路貸款投資?風險在哪裡?)

像現在很多平台只有幾個技術人員負責日常運維,並沒有實際的徵信部門或者專業、成體系的信用審核團隊去做風控,其形式無非就是把別人的錢收上來再放出去,這個錢最終會不會取得投資效果、能不能保證出借人的本息安全它完全沒有能力管到。更厲害一點的是,由於沒有風險定價的能力或者國語依賴第三方的風險定價能力,把自己的生死交託在一個不對你這個平台負任何責任的第三方,甚至這些第三方的業務模式比平台本身的潛在風險更大,那這個風險定價就完全失去意義。最終,在不斷的風險事件累計下,導致最後平台壞賬達到它自身無法負擔的結果,最後這個平台就只能跑路、倒閉。甚至更有甚者,一些純粹為了騙錢的平台,就靠那幾個做網站的人做個網站,然後也沒有線下門店、沒有什麼徵信、更沒有量化風控部門,到時候網站一關、拿起錢就走人,出借人找都找不到他們要錢。

2.一定要專註做P2P小微金融本身的事,專註小額分散。

P2P說到根,是銀行信貸體系之外的小微金融領域,它做的就是銀行無法覆蓋、不做的小微信貸,現在有不少平台在做大額的借款,這就已經不是P2P本身領域之內的事了。你需要知道,銀行的優勢業務就在於大額抵押貸款的信用審核與業務經營,只有小額貸款由於難以引入抵押,加上業務營收難以覆蓋對其的實地信用調查成本銀行才沒有放開做,這是個成本和傳統優勢業務的問題。

這樣一來,如果你去做大額貸款業務,不管是抵押(銀行的就是抵押)還是信用貸款,你很難競爭得過銀行的業務、徵信能力,全國最權威的徵信數據都在銀行手裡握著,那些資質優、信用好、還款能力強的借款人你肯定搶不過銀行。怎麼辦?那隻能去找一些在資質、信用等方面更低一等的借款人,這樣一來你的業務風險就會難免上升,風控需要更大投入,甚至有些業務本身已經觸及到自融等不良貸款,對平台的生命力形成衝擊。但是如果去做小額貸款,這就是銀行所沒有覆蓋的領域,在這個領域有著一大批信用、資質良好的借款人,而這些借款人不會被銀行率先挖走,因為他們是很難從銀行貸款的人(因為貸款目的、貸款條件、無抵押等)。這時候,只需要你做好風控、做好信用審核,這些待開發的藍海就都是你的,風險也會遠低於那些資質不良的大額借款人。

另外一方面是從安全的角度解釋為什麼要做小額分散。先說『分散』對風險控制的好處,比如100個分散在不同行業、年齡、區域的獨立個人,各自的違約概率都是20%,那麼其中A和B同時違約的概率是4%,但是如果這在A發生違約的情況下B發生違約的概率是50%(即存在相關性),那麼A和B同時違約的概率會上升到10%。再談談『小額』,一個平台一共做了10個億的借款,如果借款人平均每個借3萬,就是3.3萬個借款客戶,如果單筆借款1000萬就是100個客戶。從統計學上的『大數定律』法則看,如果每個用戶壞賬率是2%,100個客戶壞賬率高於2%的可能性遠高於3.3萬個客戶。

對應到p2p網貸上,在小額分散的大原則下,那些做抵押類大額借款的平台網站風險更大。因為國內抵押物一般是房產或者土地,這樣在房地產價格下行的時候會面臨很大的系統性風險,單筆大額借款更是沒有規避壞賬率評估中的小樣本偏差風險。

所以從這些出發,如果一個平台不自律,就是抱著吸收公眾閑錢的目的進來坐P2P,這些東西你完全不理會、甚至不懂,那麼你就沒法去保證出借人的權利與安全,這也是對行業整體形象是極為不利的。


自律出現的前提是競爭激烈,那麼一些公司為了提高自己的客戶知名度,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自律,並可以作為廣告宣傳出來。

但同時沒有監管的自律並不能確保每一家公司都這麼做,法律的產生就是一人性本惡為前提,總有一些P2P平台是不會自律的,在監管出台前,這是沒有辦法控制的。


當然,好的平台是在法律法規還沒出台之前就能夠做的很規範了,哪些平台如果一直規範操作肯定形成行業表率,說不定以後的法律法規就按照這樣合格的平台來執行了,那那些投資機取巧的平台,在政策為出台之前,準備撈一筆就走的肯定不行,即使運營了很久,在法律出台後就會被打壓。


我覺得有志向的創始人會選擇做一個守規矩的人。但絕大多數湧入這個行業的,都是熱錢!大家期待的都是進來撈錢、在舞台崩潰前走人的。這個是人的天性。而守規矩的成本是很高的,破壞規則的收益是很高的,在市場經濟中必然就走向不守規矩。然後,就是無情的「劣幣驅逐良幣」。

金融行業是一個契約高度依賴的行業,不經過一輪甚至若干輪洗牌,留下若干「守規矩、運氣好、掙到大錢」的例子,行業無法取得很大發展。

另外,對於P2P,我認為結合區域性具體的產業鏈為標的更容易生存。認識一個行業的規律,作為大型銀行的補充角色,是做金融服務清晰的定位。你的客戶——借款人到底為何能夠承受借貸的利息,他具體的需求是神馬,你一般在神馬時候選擇你,這些不清晰,就是蒙著眼睛做事情,前途難料。


沒有監管,沒有法治,沒有完善的徵信系統,談何自律?最後必然是劣幣逐出良幣。

垃圾p2p平台必然會被淘汰掉,問題是這只是對平台自身而言的,今天這個垃圾平台跑路了或者被淘汰了,明天還會有另外一個垃圾平台開出來。平台沒跑路之前,投資者怎麼會知道這個平台是自律的還是垃圾的?


  • P2P代客理財離「龐氏」騙局有多遠?
  • 互聯網金融發展如火如荼,加強監管成為目前的當務之急。國內P2P平台已經跨越了原有的中介角色,成為資金的受託人,直接參与到資金的運作中,而對於這種平台代客直接出借的理財業務來說,可能會觸犯三種刑事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非法發行證券罪以及非法經營罪項下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而對於p2p公司理財業務的監管,或許可以借鑒目前我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方式,通過平台公司備案和限制投資金額等方式來實現。

    現今,只要對互聯網金融稍加關注的人能說出p2p是指Peer to Peer,它是跳過一切中介方,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脫媒是這種借貸的本質屬性,平台只是解決雙方信息不對等的一種工具。舉個不甚恰當的例子,平台的作用和公園裡供大爺大媽張貼相親啟事的信息欄沒有區別,這就解釋了為什麼目前在我國設立一個p2p公司涉及的部門只有工商局和電信局,暫時不需要任何金融資質。正是從這樣的p2p概念出發,今年4月21日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劉張君主任在銀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說眾籌的四條「不能直接經手資金,不能提供擔保,不得建立資金池,不能進行非法集資」也被媒體解讀為監管部門釋放給p2p平台公司的合規條件信號。

    但是,若你開始研究國內典型p2p平台(如宜信、人人貸等等)的業務模式,也許會對上述p2p概念產生深深的懷疑:第一,現有p2p公司幾乎都不只是被動的信息平台。p2p平台在提供個人對個人的網路借貸服務時,不僅會主導貸前審核和貸後催討,還通過提取風險備用金或第三方擔保等方式深度參與到借貸雙方的行為中;第二,大多數p2p公司擔當的不僅是居間中介角色。在各p2p網站推出的理財業務模式下,出借人不知道也不關心錢借給了誰,只是出於對p2p平台的信任,允許其運用己方資金,通過受讓平台關聯方的債權或網站直投的方式分散到多個借款人手中。

    這種打著p2p旗號的理財業務模式正是本文將要探討的重點,因為在第一種情況下,縱使p2p平台已經比較深入的參與到借貸關係之中,仍然比較符合大家理解中的p2p(點對點),但在第二種情況下,p2p平台實為代客理財,它已經超越中介的角色,成為資金的受託人,直接參与到資金的運作中,此時p2p平台與出借人的法律關係已由居間關係轉為委託關係(類似於信託),那麼,這種模式還是p2p嗎?平台公司又有沒有資格接受出資人的資金委託呢?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需要從三個層次進行分析。

    第一,所謂的p2p平台的理財業務是什麼?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把p2p和理財業務分開來說。首先剝離掉p2p,說說「代客理財」的問題。代客理財不同於理財諮詢,是指以委託合同為基礎,委託人先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再由受託人在資本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的交易、管理活動,以實現委託人的資產增值或其他目的。我國目前的理財受託人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人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擔當受託人,但自然人能從事的受託理財渠道是相當有限的;另一種是理財機構,又分為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准金融機構和第三方理財機構兩類,後者雖非金融機構,但通常具有證監會批准的特許經營資質,如基金銷售、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等。機構能布局的產品結構非常廣,比如信託產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但尚未聽說有機構通過p2p的方式代客戶出藉資金或受讓債權。

    現行p2p平台的所謂「理財」則是由出借人委託平台為其直接出藉資金(以人人貸的優選理財計劃為代表)或者出借人委託平台代為受讓平台關聯方的債權(以宜信財富管理類別下的p2p理財模式為代表),在理財業務下,p2p平台提供的服務已遠遠超出居間中介或投資諮詢,具有相當大的合規性風險。但即便如此,筆者認為,只要p2p平台的理財業務不搞資金、債權錯配,能夠實現p2p平台代為投資的債權和資金一一對應,資金在自然人之間明晰流動,就仍然沒有脫離p2p點對點的本質,是可以歸於p2p範疇的。

    第二,p2p平台的理財業務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p2p平台的理財業務已經走在法律的紅線上。除非p2p平台能做到合理的信息披露、債權債務的一一對應並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實現清結算分離,否則開展這種業務的p2p平台至少可能觸犯三種刑事罪名:對於平台代客直接出借的理財業務來說,它很容易觸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對於平台方代為受讓關聯債權的業務來說,它易觸犯的是非法發行證券罪(雖然p2p公司大都從人數上等規避現有法律規定,但一旦監管部門對法律進行重新解釋和界定,p2p平台仍然難以逃脫相關罪名的認定。這一點從以債權轉讓模式聞名的美國p2p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經歷就可證明,Prosper和Lending Club都曾被美國聯邦證券與交易委員會認為有非法發售理財產品之嫌,被監管部門發出過暫停發售票據的命令,另外礙於流動性風險難以把控,筆者並不贊成對p2p平台公司對債權進行期限錯配,事實上,p2p平台目前也沒有資質去做這種類似資產證券化的業務);而p2p平台在理財過程中通常採取的代支付、扣劃款項及利息收入的行為更易觸發非法經營罪項下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不僅如此,對借款雙方特別是出借人來說,還有一個明顯的風險來自於信息不透明,在直投理財模式中,出借人無從得知在自己在轉款時,平台是否已經存在相應的借款標,在債權轉讓理財模式中,債權合同已經經過打包組合,出借人也很難去查證投資的債權包中借貸關係是否一一對應。平台很可能藉機形成資金池,有挪用資金和衝動放貸的風險,不僅把平台變成公司的自融平台,甚至最終還是控制不住走上龐氏騙局的道路。

    第三,p2p平台的理財業務未來的監管方向是什麼?

    筆者並不認為本文開頭引用的劉張君主任說眾籌的四點就是監管部門未來對p2p的監管方向,理由有二,第一,在我國徵信體系不完善的現實國情下,為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同時保障平台自身的生存,p2p平台不可能扮演一個純中介角色,必然走向主導風控之路;第二,在p2p平台經營的理財業務模式下,不管 p2p平台公司採取系統自動篩選還是線下審核,都是資金的實際受託者和使用者,p2p公司也許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解決資金的對應和透明度問題,但不太可能完全不接觸資金、不形成資金池,p2p公司至少會通過下達指令的方式決定資金的流向。

    對於p2p平台為個人與個人提供借貸網路服務的模式,業界均推測監管部門會採用負面清單制的方式進行監管,畢竟對於本質上有著較高風險的p2p公司發放含有背書涵義的金融牌照是不大合適的。但是對於p2p公司開展的理財業務,是否也會採用這種監管方式呢?

    值得玩味的是,拍拍貸後面有上市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諾亞財富的身影,宜信更是手握基金銷售等牌照,力圖把自己打造成綜合財富管理平台。

    筆者認為對於p2p公司開展的理財業務,或許可以借鑒目前我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即一方面對於平台公司進行備案,通過備案的形式向社會公示,提示投資者風險;另一方面借鑒合格投資者的精神,通過限制投資金額等方式,充分體現p2p理財小額、分散的本質。當然在政策逐漸明朗的情況下,未來也不排除p2p平台在獲取相關資質的前提下或與其他機構合作通過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開發理財產品甚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己走上互聯網銀行之路,這又是另外一個命題了。

    回到本文開頭所描述的p2p概念上,筆者認為大家理解中的p2p定義只能代表網路時代大家對互聯網借貸的一種想像,互聯網就像人類的翅膀,讓人類的想像力超出邊際。但在想像力落實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各種問題。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都處於幼年生長的階段,還處於一邊發展一邊探索的過程里,網路平台雖然是一個前所未有的信息開放和分享平台,囿於參與人的個體差異和不同於網路世界的現實社會語境,它仍然不能圓滿的解決當事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由此導致的信貸風險失控足以pk掉這一新型借貸模式的種種優勢,畢竟對於借貸來說,最核心的問題就是風險控制。初衷總是美好的,現實總是崎嶇的,但既然P2p作為一種融資方式,能夠促進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安全、有效的流動,它就有它存在的理由,需要我們多這種模式多一些包容、對它的創新多一些鼓勵,而包容和鼓勵必須是以風險控制為核心,業界的研究重點也應該著重放在風控上,用風控措施為p2p把關。


北京已經下發整改通知了:

這幾天,天氣都特別好,感覺只有在陽光燦爛的日子裡在桃花樹下悠哉慵懶的度過一整個下午,才算不辜負這個三月。

可是在這個美好的季節里,有一群人卻無暇顧及身邊的美景,因為度過的每一分每一秒都在提醒他們「留給平台整改的時間不多了…」

這不,北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同志們已經坐不住了,已經陸續向北京的多家平台下發了整改通知。

雖然這份整改通知目前只針對北京的網貸平台,但對全國的整改行動還是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相信不久之後,全國各地的整治小組也會採取相應的行動來規範網貸平台的行為。

這份整改通知在去年出台的《網路借貸信息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基礎上,根據現場根據現場調查結果給出事實認定和整改要求。

除了我們「老生常談」的平台經常出現的自融、自我擔保、期限錯配、未上線銀行存管、未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超過借款餘額上限等違規問題,整改通知還在很多細節上做了要求,小夥伴們快來圍觀你們投資的平台有沒有中槍:

1.公司基本情況

相信很多小夥伴經常看到平台實際經營地址和運營主體工商註冊地址不一樣的情況,甚至有的平台因為地址不一致被列為經營異常名單。一般情況下,只要平台經營地址真實,投資人都不會有太大的意見,可是整改通知已經將此列入了整改範圍,並要求有這種情況的平台必須變更註冊地址。

「通知」中對平台運營主體的經營範圍也做了要求,經營範圍中必須包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目前這一點絕大多數的平台都沒有達到要求,至少在八戒投資和測評的平台中沒有一家符合規定。

2.風險提示

「通知」中要求平台必須對出借人進行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確保每一個出借人都是「合格」的出借人,比如現在有的平台官網上對網路借貸中名詞解釋、以及出借後可能會遇到的風險陳列都屬於這部分的內容。

平台還應該按照規定對每個出借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就像銀行一樣,在購買理財產品前都會進行一次風險評估,一般都是通過問卷的形式。

平台光提示風險還不夠,還需要出借人確認,確保出借人是在知悉風險的情況下做出相應的決策。

3.資產

現在很多平台自身都沒有開發資產的能力,都是通過合作機構推薦,但「通知」中已經將此列入了整改範圍,比如對接小貸公司、保理公司、擔保公司等資產都是不被允許的。

此外,對之前打的火熱的各種金交所產品,「通知」也給出的否定的意見。

還有很多平台先通過高管或者股東發放貸款,然後再以債轉的形式將債權轉讓給出借人的業務模式也被「通知」納入了整改範圍。

將散標或者債轉標打包發售也是不被允許的,很多平台的各類「計劃」,基本都屬於這種模式。

一般情況下,債轉類項目提供的都是債權轉讓合同,也就是受讓人(出借人)和轉讓人簽訂的,平台的項目都是經過層層包裝才呈現到出借人面前,很難直接看到原始的借款人和借款項目,對於這種出借人不能直接和借款人簽署借款合同的情況也面臨整改。

還有像昨天八戒測評過的真融寶的業務,平台通過購買別人的債權,然後打包後拆分給出借人,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是涉嫌違規的。

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不僅要求對項目信息還包括平台經營情況的披露。

對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基本信息必須予以充分披露,之前平台打著保護出借人信息幌子,打掩護戰的方法已經行不通了。

「通知」中將未按照監管要求報送信息的行為列入整改範圍,並要求在合理範圍內披露已撮合未到期的資金運用情況、會計事務所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合規報告,現在能做到這幾點的平台目前並不多。

5.宣傳

對於設立風險準備金、備付金、保證金等提供保障,或者以此作為宣傳的都列入整改範圍。這一點,對投資人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現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如果在沒有此類保障,投資人很容易沒有安全感。

平台對融資項目或者經營信息進行誇大宣傳也是不被允許的,關於這點的判斷辦法,八戒之前就已經教過大家了,通過對比「某段時間」(一個月或者幾個月)平台披露的經營數據和第三方對接數據,就能看出平台是否存在誇大宣傳的嫌疑。

還有很多平台抖機靈,在宣傳自己收益的時候對比餘額寶和銀行理財等同期利息,這樣很容易誤導投資人,這種宣傳方法也是不被允許的。

還有一些電視和廣播上宣傳的土豪平台,「通知」對此類宣傳方法也判了死刑,同樣也不允許在電子渠道之外的物理場所做宣傳。

網頁或者平台有理財字樣,預期收益等理財產品特徵的信息也是不被允許了,目前這一點幾乎所有平台都涉及到了。

6.其他

去年,各種關於校園網貸的悲劇接踵而至,也讓校園網貸陷入了輿論風波,「通知」正式將校園網路借貸業務納入了整改範圍,也算是眾望所歸了。

網貸平台上除了有各種P2P產品,時不時還會出現各種基金、保險等產品,當你質疑是否違規時,客服通常會告訴你,平台只是一個通道並不是代銷!

現在好了,「通知」也將這種為其它公司的金融產品開放鏈接埠,並向其他公司收取代理費、推薦費用等傭金性質費用的做法納入整改範圍,媽媽再也不怕平台搪塞我了~

「通知」羅列了很多細節情形,八戒重點說了大多數平台都可能存在問題的情形,其他的就不一一列舉了,還是那句話,合規是一個平台生存的前提,如果不合規他的故事講得再好聽也不碰。


從幾方面闡述。1、行業角度而言,個人不認同傳統銀行進入這個領域,收益對應風險,這個領域首先是如何做好風險管理。如果風險管理好了,也就沒有溢價了。而中國銀行業首先減負的社會功能是金融服務主體,是不能帶來系統性風險。所以,針對進入這個領域的傳統金融機構應該實行牌照準入的嚴格的強監管,進行風險隔離,防範系統性風險。2、傳統金融機構進入這個領域,標的資產的規模會提升,很可能是原有表內資產由於政策性制約導致的出錶行為,所以資產質量會相應改善,由於標的資產風險降低,系統性風險降低,平台抗風險能力加強,從而導致整體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單筆交易金額上升,利率下降。對創新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模式帶來挑戰,迫使他們提高自身競爭力,特別是提高風險管理能力、降低運營成本等等。3、監管確定性加強。主要是保障網貸行業的創新發展,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發生,建立行業規則。2014-08-06


感覺這個問題問的好

二個月前接觸到p2p,作為一個投資者來講平台的風控、資金鏈保障和服務做到位,無論是大戶還是散戶都會對這個市場有信心,那將會是各方共贏的局面;餘額寶二月千億也是這樣堆起來的。雖然說不乏有虛假自融捐款跑路的平台,可我始終相信要長久還是本分點好。

「中國大媽」反應了什麼問題?投資盲目,投資渠道少,其實p2p平台也是在給投資者提供一個新的選擇,這是順應時勢發展的;如何做好那就是各個平台需要思考的問題了,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不求p2p平台走在法律的前面,至少要同步,但是道德一定要走在前面;總體來看,平台走的越前那勝出的概率便會越大,2013網路金融元年,2014網路金融必將戰火紛飛,可謂亂世,可是還有一句話叫:亂世出梟雄!


個人覺得有點難度,監管政策即便出台,還是免不了有不合格的平台出現。更多還是要投資者自身提升辨別的能力,不要盲目的進行投資,這樣可能要比各種政策管用的多。


柳文龍大道長:一般來講行業自律都是滯後於法律法規的制定,這個行業因為高度同質化,在洗牌過程中,既有不道德企業跑路退出,也會有不夠強的企業被淘汰,兼并。參考國內銀行業的歷史發展規律,當行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出現相對穩定的模式後,就會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逐步規範化這個行業。


目前國家的法律進度都很慢 很多平台都在鑽空子 搞資金池

想監管平台本身不過錢 是比較難的。


這個有點懸 像互贏金融


對於平台而言,監管政策是外部大環境,企業自身發展線路是內環境。無論大環境怎麼變化,在適應的情況下不要丟失內部的核心優勢才是一個大型平台的關鍵。淘寶將互聯網帶給大眾,隨之而來的京東、一號店的強勢崛起分食著淘寶用戶;另一方面,各類團購網的發展也擠壓著淘寶市場,但是淘寶依舊以店鋪模式佔據著部分市場。身為互聯網一份子的網貸也是如此,面對擁有高複製手段的競爭對手,以及隨時變化的市場,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保障才是企業發展的關鍵。


移動互聯網是當前的時代趨勢,已經勢不可擋。整個互聯網金融越來越受用戶的喜歡。

這意味著,銀行以及其他傳統的金融機構那種躺著也能賺錢的日子即將不那麼美好了。

互聯網金融的春天來了。

數據多喜歡人啊!

你能忽視嗎?

國家目前已經開始對眾籌等進行監管了,未來,P2P網貸也會逐步的自律。

正經的P2P網貸公司,還是希望能夠有法律監管。而且一些P2P網貸公司也在自己尋找可以供用戶信任的監管自律機構。

聽朋友講,P2P監管相關法律應該會在明年上半年出台。誰知道呢,越早出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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