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轉播引用電視節目有無版權問題?如何解決?

網站轉播引用電視節目有無版權問題,需如何解決


是否侵權,要看兩個問題:
第一,電視節目本身是否構成作品,比如一些體育比賽(解說內容除外),本身沒有版權,電視台只是廣播組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電視台如果作為廣播組織者,就沒有「信息網路傳播權」。如果其作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可以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但與普通的著作權人相比,比如一部電影的著作權人,錄音錄像製作者除了信息網路傳播權和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外,著作權法規定的「其他權利」就沒有了。
第二,網站的轉播形式,是「點播」還是「直播」。「點播」屬於信息網路傳播行為,直播並不屬於。
總結,當電視節目本身不屬於作品,網站又只提供直播的情況下,網站沒有版權問題,可以播,沒有侵權問題。其他情況下,網站一般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並沒有人邀...

複習知產的時候看到了這道題覺得有趣,於是想好好寫一下,游律師的答案基本上都是對的~不過略顯簡略了一些,看了下發布時間是2011年,那我就結合近年來的學說發展和司法實踐展開一下吧:)

——————————————————以下是正文————————————————————

我沒有太明白題主所說的「網站轉播引用電視節目」其中的「引用」是什麼意思,所以我就只針對「轉播」來分析一下,即:

問題:網站轉播電視節目有無版權問題,如何解決?

答案:如果電視節目構成作品,則網站侵犯了電視節目著作權人的廣播權;如果電視節目不構成作品,則網站沒有侵權。解決的辦法當然就是去找著作權人,申請著作權的許可使用。

為了讓說理更清晰,我想首先闡明這幾個概念:

1. 作品:如無相反說明,下文所說的作品是指狹義著作權上所稱的作品,即不包括鄰接權的客體。具體到本題中,就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而錄音錄像製品和電視台的節目信號都不是作品。

Tip:區分作品和鄰接權客體的必要性在於,它們享有的專有權利是不同的。比如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是不享有廣播權的。

2. 網站:由於在《著作權法》立法及修訂時,網站播放視頻或者轉播的情況還不多見,所以法條中並沒有就網站這個播放電視節目的主體進行規制,學界一般會將其稱為「網播組織」,比較有爭議的就是網站是否可以算是《著作權法》中的「廣播組織」,這決定了網站是否可以成為鄰接權中的廣播組織權的客體以及其是否可以實施轉播的行為。主流觀點認為,網播組織是不能算作廣播組織的,所以其也不能作為鄰接權人享有廣播組織權。

3. 轉播:和網站一樣,《著作權法》並沒有給「轉播」以明確的定義,只是在鄰接權和廣播權部分說到,

第十條:

...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隨著網站轉播電視節目的發展,對於這個具體條文的解讀產生了很大的爭議,網站對於電視節目的轉播,是否構成第四十五條中所說的轉播呢?立法者沒有給出權威解讀,學界也眾說紛紜。

比較主流的觀點是認為,通過網路進行的「轉播」,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轉播」(註:這種答案是基於對我國參加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如《羅馬公約》的解讀以及2001年修改著作權法時人大法律委員會對修訂《著作權法》報告的說明得出的,具體的我就不展開了)。

但是也有學者指出,這樣的理解會得出很荒謬的結論,即廣播組織可以阻止他人利用傳統的電視台轉播自己播出的節目,卻無力阻止受眾面更廣的互聯網網播組織的轉播,顯然是不合理的。

嗯我個人傾向於後一種解讀~

同時,針對游律師在答案里所寫的「轉播」是「直播」還是「點播」的分析,我個人認為,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此處所討論的轉播,應當只是指直播,即實時/同時傳送節目信號進行播送。至於可以讓受眾選定時間觀看的「點播」,不算是轉播,因為其並不是同時播放的,所以我下文也不會涉及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分析。

好啦接下來可以愉快地說理了~

電視節目是一個很大的上位概念,包括了體育賽事節目,綜藝節目,新聞節目...各種。

而我們需要討論的是電視節目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具體而言,電視節目只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三條所說的「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這一種作品。在實踐中,比較有爭議的就是綜藝節目和體育賽事節目這兩種分類。

1)綜藝節目:早些年,學界的觀點是認為綜藝節目是不能構成「「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因為其沒有達到攝製電影那麼高的創造性。但是隨著近些年《爸爸去哪兒》、《奔跑吧兄弟》等的熱播,這種觀點發生了變化。現在的通說是認為,有固定的腳本,有導演、攝影、美工、服裝、燈光、布景各種部門的配合所製作的綜藝節目,達到了「「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高度,因此應該被作為作品保護。

P.S. 但是對於創造性沒有那麼高的綜藝節目,就不會作為作品保護啦~頂多可以算是鄰接權下的錄像製品,得到鄰接權的保護。

2)體育賽事節目:體育比賽本身不構成作品是學界的通說,無須贅言。但是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作品,爭議還挺大的。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對於體育比賽的直播。有學者認為,體育比賽的直播並未體現較高的創造性,不能算作是作品,但是也有人認為,直播一場比賽時,現場機位的選擇,鏡頭給誰,對球員的跟拍,角度的選擇,光線等,都是需要進行智力上的活動的,因此對於體育比賽的直播,也因這些選擇和編排而具有了創造性,可以作為作品加以保護。不過對於體育比賽的直播不構成作品是學界的主流觀點。

Q. 構成作品的話,網站轉播這些節目會侵權嗎?

A. 會,侵犯這些節目的廣播權。

第十條:

...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是不是看著特別繞...

//我第一次看的時候也這樣...

//為什麼呢...

//因為我國的著作權法基本上是抄的《伯爾尼公約》...

好了不吐槽了認真分析:

1)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這條針對的是電視台和廣播電台,網站是通過有線電纜(?)方式傳播作品的,所以不是這個的規制範圍。

2)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這條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①是「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②是「廣播的作品」。所以,其傳播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經過初始廣播的作品。而我們討論的情況就滿足這一條件,即【網站】以有線傳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已經被電視台】廣播的作品。(有木有發現我機智地避開了轉播的概念嘿嘿)

3)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網站顯然也未落入這個範疇~

Tip:網站侵犯的是對電視節目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的廣播權哦~電視台可能不是著作權人哦~比如電視台也是播放別人拍的電視節目等情況,這個要注意喲!

Q. 不構成作品的話,網站轉播電視節目會侵權嗎?

A. 不會。

如果電視節目不構成作品,那麼其就不享有廣播權。

電視台作為廣播組織,可以享有的權利是禁止他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但是我們之前也分析過了,通說認為這裡的「轉播」是不包含通過網路進行的「轉播」的。所以,網站轉播不構成作品的電視節目是不侵權的。

同時,電視台還可能因為其錄像製品製作者的身份享有錄音錄音製作者權,但是這個權利並不包含轉播權...So,也是沒辦法保護的。

———————————————————以下是實踐———————————————————

講真,不止是網路環境下的轉播問題,網路平台對節目/賽事的直播、轉播、錄播等這幾年特別熱,不止是視頻網站和電視台之間的糾紛,視頻網站之間也經常掐起來..當然這個問題也特別難...

下面是最近幾年的一些規定或者說解釋?還有案例等,希望可以引發大家的思考。

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北京市高院首發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解答--文化--人民網

2. 體育賽事轉播畫面是否構成作品的認定

體育賽事轉播有了著作權保護路徑

值得一提的是,朝陽區法院在一審中認為,賽事錄製形成的畫面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這個與學界通常的觀點是不一致的,可以看看。另外,法院將被訴方轉播中超聯賽侵犯的權利定義為《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七)項規定的「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我想正是因為網站轉播作品的行為不能用現行法下的「轉播」來規制吧。

關於體育賽事轉播畫面的問題還可以參照這篇文章來看:

體育賽事網路轉播畫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

3. 春節聯歡晚會的定性

這個問題好像跟本文無關...不過很有趣的!實踐中有好多案例,然後法院的認定也不一致。可以看看王遷教授的《論「春晚」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和祝建軍的《春節聯歡晚會的著作權法定性》。

4. 如何認定網路實時轉播行為的法律性質

這個問題,可以看看央視國際網路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二審法院和一審法院的認定值得一讀。

這個案子的主審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芮松艷(現在已經調到知產法院啦,是個特別有想法的女性,我超級喜歡她的!)法官也就這個案子寫了篇論文,題為《網路實時轉播行為的法律屬性以及深層鏈接行為的舉證要求——評央視網訴百度公司案》,可以一看~

———————————————————結語——————————————————————

終於寫完了感覺自己好棒~~

//雖然這麼長的答案根本就不會有人看

//但是沒關係啊我自己寫的超級開心的!

謝謝 @老總和 @李思妍在我學習知產的過程中的相伴相隨~一起加油咯~

以及,立一個flag,要在知乎上多多回答與知識產權法相關的問題,所以感興趣的話可以關注我哦喵~(?? . ??)

//推研加油~


節目版權是多樣化的,同一個節目產品有分別對應不同平台的版權,如衛視版權、IPTV版權、OTT版權、網路視聽版權等等。

不同平台的版權不能混用,比如湖南廣電擁有一款節目的網路版權而沒有衛視版權,那麼芒果TV能放,湖南衛視反倒不能放。

應該說主流的視頻平台播放的內容都是擁有相應版權的。當然國內有幾家規模較小的平台長期涉嫌內容侵權,就不點名了。

另外任何形式的網路視頻節目,如VST之類的應用、OTT盒子等均沒有直播許可權,它們的「直播」通常都是延遲了5-10秒的「時移播放」,打政策擦邊球而已。


有,否則那些網站怎麼宣稱「奧運獨家直播」、「好聲音歌手網路獨播」什麼的

解決方法:去電視台大樓找前台談合作


譬如像泰捷視頻 vst moretv這些應用,直接在應用裡面載入大量ts直播流,這種算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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