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嫌疑人X的獻身》,站在法學的角度來說,陳婧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石泓開始的做法屬於包庇罪?

如果陳婧是正當防衛,那麼她不選擇自首,而是和石泓一起毀屍滅跡又屬於哪一種罪行?


無謂的獻身

——嫌疑人X的獻身觀後感,兼談正當防衛與法律事實

一、影片綜評

看了嫌疑人X的獻身,劇情還算蠻緊湊的,以至於鄙人雖然判斷出了「玻璃沒碎」「有罪證據太全」等疑點後,因為緊跟劇情沒能有機會進一步整合——其實也就是自己笨的借口啦。要說演技呢,談不上好也談不上不好,中規中矩吧,林心如最後那一跪,恍惚讓人覺得她身後站的是容嬤嬤,這太不嚴肅了(也有朋友覺得她在喊「皇阿瑪」,)。筆者感覺張魯一那角色俺也能演啊,老想演這種面癱nerd呢,那幫子警察包括那教授就太沒挑戰性了。

當然,作為主觀武斷挑剔派批評家,筆者覺得劇情里還是有一些bug,或者說可以做得更好的地方。譬如有朋友指出的,整部劇乾貨很多(據說導演稱沒有一個鏡頭是多餘的),但是最後收束時如果處理成重回山裡、紅葉小溪,「返景入深林,復照青苔上」,依然是現世安穩、歲月靜好,那反倒能以虛寫實、留下很大想像的空間。如果這時候陳婧、石泓、唐川甚至羅警官一起在山中攀登、野炊,略虛化鏡頭先在登山山坡上掃一遍每個人的臉,再在山間小屋前拍個一起野炊的全景,然後進一步虛化淡出,感覺多好。

而筆者想要留下這樣想像空間,有個理由便是本片的另一個bug——

在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石泓和陳婧的殺人行為都很有可能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角脫罪

兩位主角的殺人行為能夠脫罪,當然不是因為有主角光環。

石泓「事實上」有犯罪行為、但可能脫罪,要歸功於「疑罪從無」原則。石泓換了屍體,但是DNA比對很快可以證明死者不是傅堅——採集傅堅親屬的DNA樣本作比對就好了。難就難在證明死者是誰,也就是確認屍源。如石泓所料,找到流浪漢的血親難上加難,很可能他的身份都確定不了。而為了把證據都指向死者是陳婧前夫,石泓勢必要銷毀指向自己殺人的證據,且劇情也沒交代什麼證據能把流浪漢之死和石泓聯繫起來,於是,即使可以證明有犯罪行為發生,也難以證明犯罪行為系嫌疑人所為,證據不足以構建出「石泓殺死流浪漢」的法律事實(即根據法庭調查認定客觀、關聯、合法的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的總和),疑罪從無。

而陳婧,則「可以」認定是在被強姦、行兇期間,系無過當防衛,是違法性阻卻事由。違法性不存在,則自然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了。我們先看看石泓為愛情所做的一切到底如何,最後再談一談正當防衛的構造、陳婧為什麼可以構成正當防衛。

三、法盲真愛

回到劇情。石泓——數學天才、人間法盲,這時候卻懷著滿腔的深愛敲開了陳婧家的門。他用他嚴謹的邏輯、精確的計算、還有鐵石心腸——殺人,將警方的調查一次次引入歧途。這份深沉的愛,聞者落淚、見者驚心,簡直是生命無法承受之重。

我們不妨從法律的角度,看看石泓所為到底有哪些效果。

清理乾淨陳婧家現場:一開始陳婧就對警察說好久沒見傅堅了,可見石泓毀滅了陳婧母女殺人行為的證據,也毀滅了傅堅強姦未遂的證據——他不應該出現過。

一次次將警方引入歧途:陳婧身上被石泓毆打、壓制反抗的傷情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癒合,物證滅失,傅堅強姦未遂的行為就只剩下母女倆可憐的兩份口供了,證明力何其薄弱。

殺死流浪漢:故意殺人,石泓「事實上」犯罪了,把自己搭了進去。

以最低頻率的定向聲波攻擊唐川:沒有殺人意圖,但是對危害結果持希望、放任的態度,有故意傷害之目的、有故意傷害之行為,只要唐川的傷情構成輕傷及以上,那石泓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至於真愛,那是動機——目的的目的,不屬於構成要件,充其量算個犯罪情節。

毀滅殺人證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如果陳婧母女自己去毀滅、偽造證據,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故不構罪。但是石泓插手就不同了,他在訴訟前實施相應行為,只要陳婧被列為刑事訴訟的嫌疑人、被告人,石泓就構成本罪,陳婧最終宣判有罪無罪在所不問。

向警方作偽證:偽證罪。同樣,只要陳婧被列為刑事訴訟的嫌疑人、被告人,石泓就構成本罪,陳婧最終宣判有罪無罪在所不問。須注意的是,此行為不構成包庇罪,因為偽證罪的主體要求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而包庇罪的主體只要求一般主體;偽證罪要求刑事訴訟中提供虛假證明,而包庇罪要求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且意欲使偵查機關認為自己是犯罪人、即「頂包」。

四、一聲嘆息

於是,我們忽然發現:石泓的介入,一方面使得陳婧母女構成正當防衛的證據大量滅失,另一方面又讓石泓自己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流浪漢,較難認定)、故意傷害罪(對唐川)、偽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把自己搭進去了,雖然沒有賠了夫人,但實在是大大地折了兵!而最大的受害者是誰?是石泓心中純潔得稚嫩的愛情:從此這份感情不再單純、不再聖潔,而是沾染了血污與罪惡。

我們不禁一聲嘆息。天才的數學家、純情的愛人、徹底的法盲、無疑的犯罪嫌疑人石泓,之所以選擇鋌而走險做了這筆只賠不賺的買賣,是因為他法律意識淡薄、平時不學法、不懂法、最終造成他關鍵時刻不守法。試想,如果石泓小時候學校能多一些法律教育課,如果石泓平時能多關心一些法制新聞、多關注一些普法宣傳公眾號、多看一些法律知識問答和文章,石泓行事之前就一定會先想一想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斷不至於淪落至此。

可以預見,在我國的法律背景下,石泓可定之罪也不至死。相信當石泓服刑期滿、走出監獄,救贖完自己的罪惡的他,依然可以與唐川、陳婧一起成為摯友,攜手出遊。生活本來就像一座大山,我們走下去也是為了走出去,一邊欣賞一路的風景,一邊也不要忘了看一看——哪條才是正確的路。我們依然可以相信:會當臨絕頂,一覽眾山小。

當然,我也相信,唐川一定會向石泓推薦這篇文章和我這個號。

附:正當防衛相關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通說,一般情況下,正當防衛有五個構成要件(即須全部滿足才成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防衛起因+防衛時間+防衛對象+防衛意圖+防衛限度(本項無過當防衛時不需要,詳見後文)。

防衛起因,必須是正在進行中的緊迫的不法侵害,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這種侵害必須具有高度的緊迫性,如不及時制止則將造成嚴重後果,反之不具有這種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則不構成正當防衛——譬如甲偶然發現樓下屋內有人組織賣淫,遂衝進去把犯罪嫌疑人打了一頓,這是不構成正當防衛的,正確的做法是報警。在本片中,傅堅到家中對陳婧母女強姦、行兇,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

防衛時間,是指採取正當防衛須在不法侵害進行時。此處的「進行時」並不完全要求在實行行為時。一般而言,合法防衛時間的開始是犯罪行為「著手」——即具有現實而緊迫的法益侵害危險;而合法防衛時間的結束,則是不法侵害已經終局性停止(犯罪實行行為結束,確定既遂、未遂或中止,本次無繼續侵害的現實可能)。但是,面對個別緊迫的法益侵害危險,只要直接面臨危險即可實行正當防衛,而無須待其著手。(譬如丙見甲欲殺乙,拿著斧子在乙身後兩米處跟蹤,這時候衝上去就能算正當防衛,斧子舉起來再衝來不及、馬後炮了。);財產犯罪中,行為人雖已逃跑,但仍可追擊至行為人被抓獲或終局性移轉財產佔有,屬於正當防衛;繼續犯中,行為人持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暫時停止但仍可繼續犯罪的,暫停時可以正當防衛。殺傅堅時,傅堅在其家中強姦、行兇,一旦放開仍有繼續侵害甚至變本加厲的現實可能,時間適時。

防衛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行為人。這裡無疑問。

防衛意圖,即以制止正在進行的緊迫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一方面,認識層面,要認識到緊迫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另一方面,意志層面,要以制止該緊迫的不法侵害為目的。嚴格地講,本文並未交代陳婧母女殺死傅堅時的主觀心態,只能說從陳婧不想開門又被闖入、保護孩子、想靠給錢來息事寧人(結果招來強姦)等「證據」(其實尚未經過法庭調查,尚不足以成為有效證據)來看,陳婧母女未見明顯殺人意圖,但終局性結論還要看調查材料(尤其是訊問筆錄)怎麼做的。可見筆錄的價值所在。其實對於防衛意圖,也有必要說和不要說兩種觀點。行為無價值主義主張要有防衛意圖;而結果無價值主義認為,只要客觀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即使不具有防衛意圖,也應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譬如偶然防衛:甲槍殺乙,正好乙正要槍殺丙,甲殺人意圖支配下的行為偶然地制止了乙緊迫的不法侵害。必要說認為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不要說認為構成正當防衛、無罪。)

防衛限度,則是本片劇情中陳婧可以脫罪的一個關鍵。一般而言,正當防衛以制止行為人的不法侵害為限度,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系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其行為依法構成相應罪名。但是——如果防衛起因是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那麼相應地防衛限度就不作限制,故被稱為特殊正當防衛、無過當防衛。傅堅明顯意欲強姦陳婧,母女倆為加制止而將其殺死,可以構成無過當防衛。

綜上所述,陳婧母女的行為是可以構成正當防衛的,具體說就是無過當防衛,不具有違法性,也就不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還沒有去看電影 但看過原著

原著說的是她的女兒敲暈了前夫 然而女主發現沒死之後用電線勒死 原著來說 女主殺人罪妥妥的

好像說了什麼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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