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於歡辱母殺人一案中,於歡怎麼做才屬於正當防衛?
近日,發生在山東的一起辱母殺人案引起了網民熱烈討論。 @雲舒 也不例外,數小時前,在他的專欄文章中指出,雲指出正當防衛需要一個限度,「不能超過加害人的傷害」。他舉了一個形象的例子:對方給你造成100點傷害,你不能反彈超過100點的傷害。我非常贊同這個說法和比方。
那麼問題就來了,於歡怎麼做才是屬於「反彈100點傷害」的正當防衛呢?難道也是作為一個大男人,光明正大地站出來,把內褲脫到膝蓋處,對著對方几個彪形大漢露出自己的生殖器?因為雲舒的專欄設置只有他關注的人才可以評論,因此他說「我做好了背鍋的準備」,我這個鍋丟不給他。希望好心人轉發給他讓他來回答。謝謝大家
轉載一個微博看到的判決。別人強姦你老婆,提起褲子就你敢殺他你都得來個無期。以後遇到這種事應該報警,然後和嫌疑犯商量一下,你別跑,一會兒警察來了,可能以後要麻煩你去坐個牢。
很簡單啊,正當防衛要求:A在不法侵害存在時,B以適當的暴力,C心懷制止對方的防衛意圖,進行傷害。只要能做到這三個條件即可。(要保護的是正當利益而不是非法利益就不提了)
1、時間上,要在不法侵害進行的過程中發起攻擊。
整個過程中,只有當面脫褲子這個行為涉及到刑事犯罪,其他行為最多是行政處罰。至於很多人在罵的最後的「非法拘禁」,並不是不法侵害,因為索要債務的人完全有正當理由要求你別離開。在警察到來之前,脫褲子的行為已經結束,此時不法侵害已經消失,對於對方的輕微精神攻擊,已經不能再正當防衛了。
因此,這要求防衛者具備第一個條件:你必須能準確判斷出對方的行為是否屬於涉嫌犯罪的不法侵害。
這個脫褲子的行為,在事後來看,僅僅是侮辱罪,連強制侮辱罪都不算。因為強制侮辱罪要求以滿足行為人的性心理為前提,而從證據來看,他的目的顯然只是羞辱,這是侮辱罪,不是強制侮辱罪。
但是如果你卡在脫褲子這個時間點上,不讓他有機會完成展示自己內心意圖的行為,在當時那種場面下,完全可以認為對方是準備強姦(在行為完成之後的事後評價當然不是,但是行為進行中誰說得准呢),這就給自己能夠使用的暴力提升了上限。
這是第二個條件:你必須熟悉一個行為可能涉及的相關罪名,並挑其中最有利的來合理解釋自己要採取的反擊行為。
2、暴力上,要「適當」,也要注意在這過程中,你能使用的暴力是在提升的
就如雲舒說的, 對方給你造成100點傷害,你不能反彈超過100點的傷害。
在對方脫褲子的時候,其已經存在的暴力程度仍然是很輕的,只是你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他會進一步使用更大的暴力,所以可以用「適當」的暴力先進行反擊。
而這種時候,捅刺非要害部位就屬於「適當」。比如捅大腿、手臂等。
而這個時候,你猜對方會什麼反應呢?
他們會打你。
但是他們一般不會事先帶著刀具之類的來,不然警察就有介入的理由了,只有債務糾紛,警察才無法介入。這個時候,當一堆人赤手空拳圍上來的時候,你能使用的暴力上限自然也大幅度提升——對方一堆人,你一個人,雙方的暴力程度明顯不對等,所以你可以拿刀隨便比劃。而且在那種慌亂的情況下,你一個普通人是不可能準確地判斷你捅的是不是要害部位的,儘管拿著刀胡亂比劃。反正在現實中的這種情況下,捅不捅得死人完全看天意。就算死了人,對方家屬先找記者搶了道德和輿論高度,至少也能定個防衛過當。
但你要具備第三和第四個條件:有足夠的冷靜,能準確判斷出自己能使用的暴力大小;有足夠的身體素質,保證自己不被對方打殘的同時有機會反擊,而不是被對方奪過刀捅死。
3、心懷防衛
這是普通人最忽略的地方。他們往往以為對方打我,我就可以打對方。比如人們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其實心想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自己怎麼樣可以殺了對方。這是很不好的。內心的意圖可以通過各種外在表現出來。所以在現實案件中,很多雙方互毆的案件,雙方都被定了故意傷害罪,因為他們在毆打過程中都是明顯持傷害對方的故意,而不是防衛自己。
比如:
- 對方對著你拳打腳踢,你捅死對方——正當防衛。
- 對方把你打趴下了,轉身要走,你趁機捅死對方——故意傷害或殺人。
這兩個例子是比較明顯的表現,而現實中的打鬥要隱蔽得多。這些外在表現是很難偽裝的,一個人的內心意圖如何,通過各種證據的細節是能夠反映出來的。
一些比較常見的表達自己是為了防衛的內容包括:
- 不要事先準備不應該出現的刀具,比如彈簧刀、匕首等,事先準備了就是預謀殺人,用辦公室里可以合理存在的水果刀(不是很鋒利的)、削尖的鉛筆等等。
- 不要事先動手,也不要事後動手。一般人無法判斷事先動手的時機是不是已經有不法侵害,而事後動手則是典型的報復行為,不是防衛。
- 打完要儘快安排治療,以顯示自己不是為了殺對方。
- 打的過程中盡量保持冷靜,不然就聽天由命吧。很多案件中,打死人那位其實當時腦子裡一片空白,完全是本能主導行為。而本能的內容一般都是傷害。
- 最後,打完以後千萬不要補刀。一補刀就變成故意殺人了。
老是有人嚷嚷說中國沒有正當防衛,這裡提供一個正當防衛後補刀變成故意殺人的案例:
90後少女捅死性侵大叔一審獲刑4年(圖)_新聞_騰訊網
法院審理查明,持刀反抗強姦是正當防衛,被害人倒地後繼續捅刺構成故意殺人。被害人楊某將旋某琦誘騙至出租屋內,向旋某琦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絕後,威脅旋某琦如果不從就殺死她,楊某的行為已對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實質威脅。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人為反抗強姦將被害人刺倒的行為屬於特殊的正當防衛,造成被害人傷亡,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而根據旋某琦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害人楊某被刺倒後,旋某琦因害怕楊某沒死會起來報復她,又持刀砍刺楊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楊某被刺倒後已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但旋某琦因害怕楊某沒死而將其殺死,屬於假想防衛。
我個人認為這個案例在「補刀」上的要求過於苛刻,最後那刀明顯是一個沒有足夠社會經驗的人在遇到這種事情後反應過度而捅出去的,但是法律的意圖是希望每個人在遇到這種時候都不要過於衝動。
這是最後要具備的:一定要冷靜。熱血實現不了正當防衛。
山不過來,我便過去。與其指望法律這座山為了你而放寬正當防衛,倒不如自己多學點法律知識,讓自己遇到危及情況時能用正當防衛來保護自己。
屬驢的怎麼做肯定都不對,屬大巴的一定沒問題
斗膽回答一下。正當防衛,在中國法律裡面,必須是侵害正在進行的。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一旦停止了,你對犯罪嫌疑人做的任何事情都不算正當防衛。例如,一起強姦案中,丈夫回家發現妻子被強姦,強姦犯看到丈夫立刻拔屌了——從這一刻起,丈夫任何行為都不算正當防衛了。那名丈夫失手打死了犯罪嫌疑人,被判了無期。中國法律就是這麼操蛋。於歡案呢,目前處於比較模糊的階段,主要是判決書真的很模糊,很多細節要確定。例如,如果按故意傷害罪這麼判,裡面多名證人的證言互相矛盾,關於被害人有沒有打人,掏出生殖器沒有達成一致,這個是被害人的過錯,對量刑肯定是有影響的。法院對這個沒有核實,非常坑。。。
我覺得於歡還是有一定可能性成為防衛過當的,他當時確實被限制人身自由,不給出門(還有可能正在被毆打)侵害是正在發生的!所以只要確定了這點,他就有可能是防衛,只不過是防衛過當,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至於要怎麼樣才能算正當防衛呢,黑社會當時對他的侵害只是限制人身自由和毆打,他可以打倒黑社會分子逃出去(當然這基本上不可能),這個算正當防衛,再多也不行了。為什麼一審不算防衛過當呢,我猜可能是PY交易,也可能是中國很少這麼判,法官不敢開先河。
當然呢,勃勃你不要糾結這個了,這起判決,法院基本上沒什麼問題。我們最應該針對的是不作為的警察。他們來到現場,沒有立刻制止黑社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是絕對絕對不稱職的。目前洗地套路也是這樣的:把警察的鍋引導向法院→證明法院沒有鍋→於是都沒有鍋了→洗地完成。我們目前就是要狠狠懟不作為的警察,法院的判決有一點點問題但是完全可以忽略。大部分大v也是針對警察不作為在懟的,千萬不要被洗地黨帶偏了方向,他們基本上就是自己樹個靶子在打。。。我也好想於歡是正當防衛,可是情節卻是激憤殺人。法律在這裡能講的人情就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酌情處理,從寬減刑。可以就輕處理,但是不能模糊概念和定義的界限。所以,想要減輕處刑,防衛過當都不需要用上。
在中國,沒有正當防衛。借高利貸不借高利貸根本不是重點知乎的法律碩士博士會告訴你這些事。如果你家來小偷,報警警察不會來。你打傷小偷會被判刑。如果你老婆被強姦,只要那人一拔屌,你就不能動手,不然準備被判刑。現在辱母案里,讓我們知道。強姦犯的雞巴沒放下去,你要冷靜,雞巴抽出來,也要冷靜。明白不。法律不是保護你們屁民。多年前遼寧黑社會頭子被捕後。一大堆專家學者開始宣傳取消死刑了!
如果他有這張證就可以無罪釋放了
雲舒的文章雙標的厲害洗地水平還需提高還限制了評論 不值一駁
李蓬國: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豈能以法律之名辱法欺民!
南方周末那篇題為《刺死辱母者》的報道讓我出離憤怒,無法卒讀。案中那無法無天的黑社會討債者,那無所作為的民警,那無恥無德的地方法院,無不讓我感到深深的噁心和憤恨。
2016年4月13日,吳學占讓手下拉屎,並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深感恐懼與絕望的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民警過來了解了情況就離開了,蘇銀霞試圖跟警察一起離開,卻被吳學占攔住。
第二天,催債手段升級。杜志浩等11名催債人員,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盡各種污辱手段,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著兒子於歡的面。一名工人看到這一幕,找人報警。民警來後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便離開了。
把人按進馬桶,非法囚禁、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脫下褲子侮辱,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廣眾之下,這些不法分子完全把人當狗虐待,實在令人髮指!而在公民人身遭到禁錮,人格受到蹂躪的時候,民警不僅沒有儘力去制止暴行,反而兩次出警都是甩下一句話就走人,任由壞人作惡,任由群眾受虐。試問,這樣的「人民警察」,可還有半點「血性」?這樣無所作為、助紂為虐,可還有半點「人性」? 可是,他們竟然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反而狠狠地制裁了被迫自衛的被欺辱者。看到警察不負責任地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了下來。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亂捅,杜志浩、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四人被捅傷。杜志浩最終因失血性休剋死亡。
聊城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打死我都不能相信,天下竟然有如此無恥無良的地方法院!
母親被黑惡勢力按進馬桶,被非法禁錮起來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脫下褲子侮辱,法院卻怪他的兒子「不能正確處理衝突」!也許這樣說是有理的,可是,前來處理的警察甩下一句話走人就算是「正確處理衝突」了嗎?在母親受盡身心摧殘,警察無恥離場的情況下,還能要求他如何「正確處理衝突」呢?
至於說「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言外之意就是,無論被如何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脫下褲子侮辱,只要「派出所出警」(不管有沒有制止壞人作惡),只要對方不是動刀動槍,就一時死不了人,仍屬於「危害性較小」的情況,仍「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此時,受欺侮的母子應該發揚「容忍」精神,就算人家把你打得滿地找牙,血流不止,還是要「堅持到底」,直到惡人亮出兇器,眼看就要「奪命」,這才能算是「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大」,才能算是「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才能「奮起反抗」「正當防衛」。
看看,這混賬的地方「法院」,就是這樣打著「法律」的旗號,為施暴施虐的惡人辯護,為無所作為的民警開罪,並要求遭遇欺凌的群眾「忍辱偷生」,做眼睜睜看著親人受虐的窩囊廢的!
法律!法律!多少辱法欺民假汝名以行!
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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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看看新聞睡覺的,結果看到於歡刺死一個黑社會被判無期的消息;很多人在為於歡打抱不平;從倫理的角度來講,於歡為母親受辱反抗確實勇氣可嘉,可是法律不講人情,殺死人判無期,我覺得合情合理。要說這種不幸的遭遇為什麼發生在了於歡身上,只能說於歡太嫩!為什麼警察來了對侮辱行為不採取任何措施呢?這也不是這位警察的錯,而是中國龐大的法律體系的問題,曾經在學校的日子裡,我幼稚的以為所謂的110真的能在危難時刻為我們平民百姓做點什麼,起碼的伸張正義,主持公正應該沒有問題吧?可是畢業那會剛步入社會的經歷告訴我警察叔叔屁都不管!那會遇到點事,想著找警察肯定沒問題,結果打了兩個小時110,各種推辭,這裡說這個不歸我管,那裡也說不歸自己管,最後我發現只要不是死了人,就不歸警察管!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所謂的「黑社會」存在的原因,只要不死人,警察不會管,所以這些所謂的黑社會才擺出一副流氓的姿態到處欺負有點良知的文明人,警察這種出不了大事就高高掛起的辦事方式,給了這些所謂的黑社會生存空間。當我明白這一切的時候;媽蛋,我也耍流氓!買了鎚子找上門去,只要我弄不死你,警察也不會管我,呵呵,這時候所謂的黑社會他媽比我慫一百倍,好吧,我的事情就這樣解決了。可是那段日子真的很痛心,想著讀了這麼多年書,應該做個文明人,自己卻像一個絲毫沒有受過教育的人一樣,耍起流氓才能得到公平的對待,那段經歷讓我清楚的認識到中國現狀的殘酷。
假設能像美國一樣,哪怕你坐公交逃一筆票的記錄都會伴隨你一生,甚至因此你連找工作都成了麻煩,這些所謂的流氓黑社會還敢造次?
難道只有這些地痞無賴鑽了制度的漏洞?鑽空子在中國已經成了一種文化,當你步入社會的時候你會發現,這種鑽空子的能力成了領導們考核你的重要指標,所謂的你會不會辦事的重要考量,這種鑽空子的風氣在中國已經成了一種學問,會鑽空子才有生存的空間。那麼假如我是於歡,當然有刀子我也恨不得插入他們的心臟,但是我不會這麼做,因為殺了人就無話可說了,償命唄,除非做好了去死的準備,否則我的做法是,弄不死你,但讓你們個個斷根筋!大不了你去告我唄,大家覺得這種情況下我弄死人算超過正當防衛了,但我為了保護母親,弄傷這群壞蛋不算過當了吧?大不了再賠些錢唄。當然,警察也不會向著這群壞蛋咯。所以,在國內生存就是一種學問!接待室裝攝像頭,證明自己說的都是真的。
如果單方面接受於家親屬與員工的證詞,很可能就是正當防衛了。
如果單方面接受討債一方的證詞,說不定能算謀殺與謀殺未遂。
當然,杜三已經不能為自己辯護了。關鍵不是於歡怎麼做屬於正當防衛,而是看法院法官怎麼認定,法律的一些判罰尺度和各種考量。
再者每個人都會有自己對正當防衛的理解,但並非每個人都是法官。比如有人要傷害你,第一次造成100點傷害,很快就會來第二次,第三次。這時你如果被題中題主提到「正當防衛」的概念誤解,沒把握主機會,給予對方足夠喪失攻擊力的傷害的話。最終受傷死亡的可能是你。然而無所顧忌的還手的後果是無法預料的,這也正是法律中正當防衛所要保護的。如今依法治國,要有法可依。但如今看來,法需要適合中國國情,要是真正的反映老百姓利益的法。
彭宇案的判罰之後,整個社會風氣變亂,老人學會訛詐,正常人不敢見義勇為。寶強離婚案,千百年來中國的價值觀被法律掰彎,潘金蓮和西門慶依然可以活的比社會大多數人好。辱母殺人案,自己家母親被人欺負到頭上來了,還要被這些「懂法」的人計較正當防衛限度。知乎一些學法的人,我知道你們會在敏感的社會問題發生後賣弄你們的知識,以顯示你們的優越。我只想說,你們如果真有你們文章中顯示的那麼機智博才明理的話,你們真應該去找法律的毛病,而不是找老百姓的毛病。這是一對可憐的母子,公司破產向高利貸借了一筆錢,但最後發現怎還都還不完了高利貸的利息,需要還的錢越滾越大,高利貸天天來公司催債,直到有一天,這悲慘的事情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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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看到你的母親被侮辱,你會怎麼做?
在評論回復你的想法吧,大家一起討論!
好好回答,不要帶情緒,以看猴子打架的態度來剖析,每一個回答都可能是在救命。畢竟,逆風局需要的是冷靜。
@雲舒 這種人的文章居然有幾千多贊,假裝中立客觀,實則為了博關注,也對,符合了部分刷知乎的庸眾偽理性偽獨立思考的需求嘛,下一步是不是要開那啥了?知乎果然藥丸啊。再說下身邊收高利貸的實際情況:一般都是叫一群傻x去收賬的,尺度自己把握,出了事死了人一般都是傻x背鍋,放貸的最多坐幾個月牢(身邊的真事)。然後對當地公安部門每年也是有交保護費的。所以本事件中警察失職的原因就很明顯了(Py交易)。
首先,德日刑法的三階層理論包括:構成要件符合性(主體、對象、行為、因果關係)、違法性(違法性阻卻事由:法律規定的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此外還有超法規的阻卻事由。)、有責性(刑責、罪過、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其次,有三個角度可以為於歡作無罪辯護。1°因果關係。刑法上的介入因素,死者在被捅後堅持自己開車去醫院並且與醫護人員發生衝突而延誤了治療,隔斷了其死亡與於歡捅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於歡至多成立故意傷害罪。2°正當防衛。法院以當時警察出警,於歡母子生命健康權不會受到侵害為由裁定正當防衛的性質不存在,但不法侵害並不僅僅是生命健康權,於歡母子正在經受具有攻擊性、破壞性,並且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非法拘禁、毆打、強制猥褻),絕對有正當防衛的必要性,並且前述說到介入因素,以及11個討債的人,和三把椅子而於歡只有一把小刀,因此並無防衛過當。應屬正當防衛。3°期待可能性。也就是俗話說的倫理道德,自己母親被侮辱難道坐視不理嗎。對於歡的行為,對一個正常的血氣方剛的男子,無使其不採取該行為的期待可能性。
有本事你也喊11個人去別人家裡做同樣的事情,人家憑本事放的高利貸,憑本事羞辱的人,憑本事和公檢法稱兄道弟,有你什麼事?
建議老老實實在深夜哭暈在淺色床單上
這個問題到底是怎麼火起來的,我這也有警察包庇行兇者的事情,發上去的沒回應,實名舉報也沒用,能請教一下嗎?謝謝
兇徒掘屋賣地打爆頭骨,鰲頭鎮政府、派出所在幹什麼?受害人:柯亞銀,男,漢族,68歲,是一位退伍老軍人,住茂名市鰲頭鎮合崗關刀嶺村一組、聯繫電話:13592978982。受害人:柯忠榮,男,漢族,40歲,與柯亞銀是父子關係。聯繫電話:15702082118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鰲頭鎮合崗關刀嶺村竟然發生了一起非法掘屋賣地致打爆頭骨的事,案髮長達5年之久,受害人也追蹤了5年,但仍然沒有相關部門處理。受害人有冤無處申! 該土地一部分是祖屋地,另一部分是1969年由當時政府和公社劃分給柯亞銀一家,是為了照顧柯亞銀參軍入伍分配的。這種情況與同村柯漢英、柯亞正的情況相同,他們當年也是參軍入伍分配宅基地的。該地四至明確,與四鄰均無異議,柯亞銀一家在此地種樹木和竹已經四十多年了,與村民和集體之間不存在任何爭議。 2011年6月6日,本村村霸柯亞太、柯水生、柯金水煽動村民掘我祖屋,毀我種植四十多年的竹木果樹,非法拍賣我家宅基地給村民柯齊九,從中牟取暴利! 2012年5月19日,柯齊九以買地為名,進入現場侵佔我家祖業,在我們阻止的情況下,柯齊九趁柯忠榮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柯齊九從柯忠榮身後故意連打兩鐵鏟柯忠榮頭顱,致使柯忠榮跌倒趴在地上,柯齊九躍身壓在柯忠榮身上,雙手捏住我兒子柯忠榮的頸,我發覺後大聲喝道,你打我人?在我掰開柯齊九的手救柯忠榮時,柯齊九的兒子拿著木棍在我身上一陣亂打,在我救起我兒子柯忠榮時,看見我兒子滿頭是血,已奄奄一息,鮮血從頭流到脖子把上衣都弄濕了。當時我很害怕,我顧不上他們打我,我扶著兒子柯忠榮邊躲邊閃,往家方向走,兇手柯齊九父子二人拿著鐵鏟、木棍繼續追打我們,被我妻子發覺後,我妻子大聲叫救命,鄰居柯亞冠跑過來,攔住正在追打我們的柯齊九父子二人,對他們大聲說:「再打?再打就出人命了。」我們已經走不動了,倒在圍牆上,柯齊九見我們已倒在地上,他把手中的鐵鏟丟一邊,自己裝著躺在地上。我們被兇手柯齊九父子打傷後立即報警,由鰲頭派出所出警處理。警察很快趕到現場,兇手、兇器還在現場,救人者柯亞冠也在現場,醫生正在搶救我兒子柯忠榮,警方佩戴的現場執法記錄儀記錄了這過程! 經法醫鑒定,我兒子柯忠榮為輕傷、我為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兇手柯齊九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本人多次要求辦案單位依法逮捕兇手柯齊九,但鰲頭派出所總是在推諉,拖延時間不處理。連我兒子柯忠榮輕傷的法律文書也不肯出具。 兇手不符合取保候審,辦案民警幫他辦理取保候審,所長說:「在取保候審期內,柯齊九再打人,完全可以逮捕他歸案。」2015年1月22日,在取保候審期內,兇手柯齊九夥同他大哥柯金勝當著警察的面再次打傷我(柯亞銀),當時有二位警察在場見證柯齊九、柯金勝兩人同時用拳頭打我胸部,致使我向後仰撞擊在磚頭上,屁股上撞出手掌大的一塊血腫,當時我只覺得胸部劇烈疼痛,呼吸困難,伴有頭暈、頭痛、腰痛,爬也爬不起來。警察肩上的執法記錄儀清楚記錄了兇手柯齊九、柯金勝打我的全過程,可調查視頻查看為準。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因此,兇手柯齊九在取保候審期內再次行兇傷人,在警察制止叫他(柯齊九)不要動手打人的情況下打人,當著警察的面施暴,而且打的是六十幾歲的老人!該情節非常惡劣,對社會有很大的危險性,應當沒收保證金,並且刑事拘留、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的第(一)、(二)款,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為了討回公道,我天天走訪派出所、茂南分局、市局、檢察院等部門,請求依法逮捕兇手柯齊九。但鰲頭派出所的回答是:柯齊九不承認打,如果他承認打證據就足夠了。檢察院的回答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逮捕並無不當。」當時警察趕到現場,兇手、兇器都在案發現場,救人者柯亞冠在現場,醫生在現場搶救我兒子柯忠榮,怎麼說事實不清?而且取保候審期內,兇手柯齊九當著警察的面再次打傷我,有二位警察在現場見證,有現場執法記錄儀,是鐵證如山,怎麼說證據不足?令人更加氣憤的是致電12389督察支隊,向他部門反映鰲頭派出所不依照法律程序出具柯忠榮輕傷的法律文書和不依法逮捕兇手柯齊九,12389接訪工作人員對我說:「農村恩恩怨怨不處理得那麼多,打到就打到了。」天啊!還有法律嗎?我們被打輕傷,是刑事案件,打到就打到了?不用追究刑事責任的嗎?真讓人費解,為什麼要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比登天還要難? 我們請求鰲頭派出所依法出具柯忠榮輕傷的法律文書,和提供二次出警的現場執法記錄儀取證均被拒絕。 鰲頭派出所一直推諉,拖延時間不處理,直到2017年8月現在,案發已整整5年多,兇手依然逍遙法外,為何到現在案件還沒有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呢?法治公正在哪裡? 受害人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應當受法律保護不允許任何人非法摧殘或踐踏。為了嚴懲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打擊犯罪,從我做起,群眾的力量是最大的,轉發起來吧!讓罪犯無處藏身。 兇手柯齊九目無黨紀國法、窮凶極惡、故意行兇傷人是社會的禍害。本案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受害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和執法部門督辦本案,調取以上證據和二次打我的現場執法記錄儀取證,以便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公正及時處理本案,依法追究兇手柯齊九的刑事責任,還社會一個穩定,還受害人一個公道! 此致 敬禮 受害人:柯亞銀、柯忠榮 2017 年 11月 27日
我想說下我的看法由於兩千多年來中國尊崇的倫理道德文化的影響 在普通人的心中 對於這種事情 有人會認同於歡的做法 我也認同 於歡也的確沒有對社會造成了負面影響 他只是在當時情況下出於自身保護而造成防衛過當而不是說出於報復故意殺人但是他殺了人 法律上的確要對他進行管制現在的結果 也是最好的結果不能說是誰毀了他畢竟世事難料在那種情況下 沒人可以保持冷靜理智吧一人發瘋 十人難擋
怎麼做都不行的,與虎謀皮,可能嗎?
施暴者可以宣稱在時間點的每一個無理數點上停止了侵害。
如果不考慮中國司法實踐中【不問人數力量對比,動刀就算防衛過當(超越必要限度)】,那於歡的行為已經足以構成正當防衛。
就最有誤解三個問題稍做說明:
1、正當防衛要求侵害【正在發生】,當時侵害已經停止。
所謂【正在發生】,並非【拳碰到臉為開始,離開臉為結束】(有人引用之前某個「提褲子案」,如報道全面準確,那純屬法官枉法)。只要對方【已經明顯開始著手準備侵害,或侵害人無力在下一次侵害發生前脫離對方控制】,都應認定為侵害【正在進行】。
而當時,於歡已持刀示警,對方四人同時逼近……
2、郭某是在逃跑時被刺傷,這已經超出【防衛】
【逃跑】是郭自己的證詞。從另兩位旁證的證詞看,更合適的理解,是郭逼近於時,在於捅刺的時候轉向避讓,導致刺在背上。
更何況,就算郭是【逼近後向旁邊退開】,於歡或任何正常人也無法立即判斷出那是【逃跑】還是【迂迴】。
3、有警察在場,防衛不具有緊迫性
三名警察當時都在屋外,而且是在到達現場後出屋的。且從警察返回時四人已經倒下,配合證言中於歡捅刺的過程看,警察並不處在【能立即制止四人侵害於歡】的位置。因此,於歡有理由相信【如不自行防衛而是呼救,不足以在侵害發生前制止對方】——這就是【緊迫性】。
另外,【不問人數力量對比,動刀就算防衛過當(超越必要限度)】是中國司法實踐中的潛規則,明規則及法理上並無此說。正當防衛也不要求受侵害的是自己。
因為【正當防衛】的法理基礎是【正,無需避讓不正】。而面對1VS4(7)這樣的對比,也沒有理由要求被侵害人【採取一種如徒手這樣的,很可能無法制止侵害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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