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25歲女子聲稱為朋友代購卻誤帶毒品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原文鏈接:http://m.sohu.com/n/464596901/

上海海關官方公眾號關於本案的介紹:拍案驚奇|紅酒也能變毒品?還讓海關給查了?

2名中國人受朋友委託帶兩箱紅酒回中國,正當他們還在為這趟幫朋友點小忙,還掙了點辛苦費(朋友給了3200塊人民幣的勞務費)而興奮時,海關入境邊檢人員當場查出紅酒中藏有毒品(液體含可卡因)!2人被浦東機場海關緝私分局立即拘捕並立案調查!(當場癱倒在地~~)等待他們的很可能是死刑!(為了貪圖一點小錢~~)

公開信息稱,這兩名華人旅客乘坐航班自巴西聖保羅出發在上海浦東機場入境,海關對他們託運的行李進行了開箱查驗,發現其中2個行李箱內裝有32瓶不同品牌的紅酒。

這些紅酒包裝沒有什麼特別,但後經鑒定,液體含可卡因成分,重28.2千克。

經審訊嫌疑人吳某(女,25歲)稱,她回國前一天,她們的朋友林某某委託將2個存有 "紅酒"的行李箱攜帶入境。並支付了約500美元的"勞務費"。

吳某表示,當她被海關人員安檢出毒品時,她簡直是晴天霹靂!她根本不知道朋友托她帶的竟然是這種東西,自己本想通過回國有償帶貨彌補旅途費用,沒想到卻落成了毒犯。。。由於涉及毒品數量巨大,她可能會被處極刑——死刑。


就我個人參與辯護的涉毒案,幾乎所有嫌疑人、被告人或多或少的都會做過自己不知情、被人陷害之類的自我辯解,有說不知道包里有毒品、有說不知道瓶子里有毒品、有說不知道家裡有毒品、有說不知道車上有毒品、甚至有說不知道遊艇上放著1.3噸毒品。

既有開始否認,後來承認的;

也有從一開始被抓就否認到底的。

還有偵查階段承認,當庭又翻供的。

也存在不少一開始否認,接著承認,最後又當庭翻供的。

像以公斤記的走私/販賣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一類的毒品,除非有什麼特別重大的事由——如未成年人、懷孕、重大立功或自首情節,否則坦白根本不足以成為免死的依據。

常見判決有:

經查,XXX雖有坦白情節,但XXX系主犯,且販賣毒品數量大,依法不宜從輕,故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但是知情與否,是一個主觀問題,而主觀意識必須通過其客觀行為的反映來判斷。如果僅僅依靠本人口供,那麼全國至少有90%的涉毒犯罪嫌犯將被無罪釋放。而用以反映其主觀意識的客觀行為,要根據合法的呈堂證據來證明,同時綜合全案條理,形成證據鏈,在法官內心形成嫌疑人主觀明知的確信。

當前認為,能夠反映嫌疑人具有主觀明知的客觀行為歸納為以下10點:

(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6)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託運手續,在其託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但是以上十點被詬病的就是與其他犯罪無法形成明顯區別。

假如:

1、A托B走私高檔紅酒,告知其這些紅酒是非法走私品,你要藏好。

2、A給B ¥3000元報酬。

3、B在過關時被發現有逃避檢查的跡象,最終被發現紅酒里藏著毒品。

因此,在走私普通貨物罪與走私毒品行為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前提下,僅僅以以上10條來機械孤立的認定嫌疑人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觀明知,極容易產生錯判的。

所以,個人認為,10條主觀推定規則應當綜合全案考慮,不能夠一發現有10條規則之一就徑直認定主觀明知。而在此罪與彼罪難以相互證明的情況下,堅持疑罪從無,認定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當然,我僅僅只是引用新聞案例,並不是說新聞案例本身就應當認定構成走私毒品或走私普通貨物。

本人的一點經歷:

今年4月份律所去韓國旅遊,因為途中和韓國導遊發生一些矛盾,同時我們全所拒絕在某些指定地點購物,在我們返回廈門海關時,被海關人員的扣下。

一開始我們以為是在韓國帶的東西太多被查,私底下還在互相開玩笑說要破財了。

結果接下來劇情急轉直下,海關緝毒人員氣勢洶洶的把我們圍住,一名身材健碩的警告我們有沒有替其他人帶東西,有的話立刻交出來,現在不交出來的話,到時候被查出什麼東西,後果自負。

然後十幾個人一臉懵逼的來到專用通道開箱檢查。最後才得知,上飛機前,廈門海關接到「境外人員」舉報我們走私毒品。直到所有箱包都被一一檢查過,同時我們表明律師身份後,海關人員才徹底相信(海關還找我們副主任要律師證,誰出國旅遊會帶中國律師證啊……)。

回想起來十分後怕,幸虧是在韓國,一個小小的導遊臨時想搞真毒品也沒那麼容易,如果是在治安差點的國家,或者是大麻合法化的地區,真要陷害你,隨手在你的箱包里塞一小包毒品你就解釋不清了。我們得出的結論就是:以後出國回來忘帶東西不要緊,多帶東西最可怕。

刪了一點容易引戰的回復,見諒。


其實大家都被輿論所誤導了。這種案子不可能把全部的細節都曝光出來,而且任何媒體所報道的信息都或多或少帶有一些引導性,大家就順著記者的報道去熱議吧。我反正是認為看普法節目和看歐美爆米花劇沒什麼區別,因為得不到全面的一手信息,永遠都只能是亂侃。

本案幾個關鍵點:

1)女嫌疑人說一個朋友讓她捎帶一些紅酒。OK,朋友具體是什麼人,中國人還是巴西籍華裔?平時如何聯絡?既然以朋友相稱,一定是有著一定的交流圈的。什麼時候拿的貨,在什麼地方拿的?哪怕主犯是在巴西,依然可以進行一些警方的合作來挖掘更多信息。

2)說把紅酒帶回國,那帶去什麼地方?什麼人接收?那個朋友讓帶酒的目的又是什麼?是為了倒賣還是送人,肯定會有個說法。不然哪怕是她的朋友,就說「幫我帶幾十瓶酒回國,不用管為什麼,不用管給誰,入了境再說。」我相信不會有人冒險的。

3)出過國的都知道,大家自己的行李都總是怕超重,怕帶不夠,幾十瓶紅酒?而且超重了那麼多,要補交多少運費??人肉帶?機票託運就能把你罰死。而這個費用是需要在進入機場託運時才能補交的。所以我堅信,女嫌疑人絕對收了不止500美元!絕對不止500美元!!

4)帶了那麼多紅酒,再加上自己的行李,她一個女孩子怎麼可能拿的了?巴西和中國的機場內有沒有人接應,這些信息大家為什麼不考慮?

至於不少人說這萬一是栽贓的話,也太容易了吧。其實不會的!一般的毒販根本不是一般人能夠接觸到的。一個人如果販毒,他/她絕對已經和正常老百姓的行為習慣和交際範圍有很大不同。毒販如果坦蕩蕩地和普通人一樣,警方打擊販毒就容易太多太多了。

希望大家只是評論一下就算了,這種事情不知道全部信息的話,根本沒有結論。看大家對法律探討的這麼火熱,忍不住來聊一下。


問過前雲南邊防緝毒的同學,他回答答案如下,不截圖了,上來就開噴,1.毒販智商太低,大老遠運如此大量的低端紅酒,肯定有嫌疑了,只要海關不偷懶,很大可能被查出來。毒販煞筆。2.這女的沒有任何意識,因為大部分中國人普法確定低,不做評論,3.海關過於菜逼,我一臉愣逼了...別人查出來了,你還噴別人...他說如此好的一個案件就這樣斷送了,面對取證難,判決難,何必呢!只能說上海海關太菜....要是在雲南遇見這種案件,邊關會做一個簡單盤問,同時聯繫緝毒警方而不是直接逮捕曝光案件,進行下一步處理,緝毒警方會安裝跟蹤器和監聽器,還有信息核對調查,這些當事人都不會知道,即使起疑心了,後期抓捕不會太難,然後調包毒品,放人跟蹤,進行取證...運氣好,就是個大案子。沒一點套路,總結就是經驗欠缺。看來這麼人贊了!分享一個關於同學的故事真實的,同學以前跟我說!面對毒販並不可怕!怕的是自己人,有的緝毒邊防戰士退役後,因為一無所長,農村家庭,沒任何關係。只能去干保安,押運,夜店保鏢,好點的就私人保鏢什麼的,反正比較無趣,沒什麼希望的工作吧,但他們唯一擅長了解的就是毒品!思細極恐啊!他也親眼看見曾經一起作戰的兄弟,被抓,無期死刑的。真的聽他講完真是心酸啊!特別提醒廣大自駕游的朋友,去邊境旅遊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路線行徑。千萬別曬各種朋友圈,可以人肉到你的個人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無辜成為毒販的運毒工具。到時候抓住就麻煩了,而且是會備案的,也嚴重影響以後各種簽證的。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需要謹慎!


大二上刑法,學到走私罪時,老師停下來開玩笑說「院長上次讓我給他帶一個包裹回家。我拒絕了,原因是我不知道這個裡面是不是毒品。」

現在看來,這個玩笑背後隱藏著一個刑法學焦點問題之一:間接正犯。這個新聞里學術問題可討論的比較多。現在只說這個核心。

---------普法線--------普法----------分割線:淺顯的學術內容---------普法-----------------

嚴格來說 ,刑法上不是有了行為就要刑罰。只有充足了某一個罪名的全部的構成要件,才可以按照這個罪名定罪。

以國內傳統的四要件學說為例,定罪需要

1.適格的行為主體(年齡、智力,所以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按犯罪處罰的,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僅對八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主觀方面:犯罪故意或犯罪過失,可以將犯罪劃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有的罪只能是故意犯罪,比如這個販毒。

3客觀方面:即行為等客觀表現與外部的因素

4上述三者所指向的對象即犯罪客體這四者齊備,如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即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課題。

販毒在我國刑法上是一個很明確的故意犯罪,缺乏明確的主觀意圖是無法充斥犯罪構成要件的。

大家能看出這個悲劇的女主她對於毒品一事絲毫不知情,被別人當槍使了,利用它的那個人就是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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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行為人不必出現在犯罪現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實現的,就是間接正犯。(出自360百科)

它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間接正犯甲屬於實行犯,即正犯(間接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後,致丙死亡。甲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行為並不需要僅僅以行為人自身直接的身體性行為為基礎,與能夠將器具和動物作為工具加以使用一樣,也能夠將他人作為工具實施犯罪。這種將他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實現犯罪的情形,稱為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為這一點上類似共犯,但由於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對被利用者的行為獨立負責。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認為是某甲單獨犯罪。

在間接正犯中,利用人利用被利用人實施自己希望的犯罪行為,儘管被利用人不具備處罰的根據,或者無責任能力,或者無故意,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但是被利用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實行者,因而被利用人的錯誤同直接正犯行為人的錯誤相似,只不過對於利用人的影響存在複雜的問題。

在事實認識錯誤方面大體會產生以下幾種錯誤:

1.被利用人對行為的認識錯誤,包括對行為性質的認識錯誤和對行為手段的認識錯誤。

2.被利用人對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

相對於利用人來說,被利用人是"犯罪工具",因此也叫犯罪工具的客體錯誤,或被利用人行為對象錯誤。對於此問題有不同的處理意見。部分學者認為,是否是客體錯誤要看犯罪媒介者是故意行為或非故意行為,來區分是否犯罪工具的錯誤應歸結為利用人(幕後操縱者)的行為客體錯誤;而另一部分學者將間接正犯中,人的犯罪工具完全等同於機械的犯罪工具,進而認為在間接正犯情況下犯罪工具的客體錯誤是作為(利用者的)行為客體錯誤出現的。


200贊了,更新一些私貨

看了樓下@ ryan van 律師的回答,理解他作為律師,理性和感性衝突時的無奈。自己的當事人,突發淪為階下囚面臨死罪指控,極有可能面對極長的刑期,即使僥倖能脫罪也極有可能在配合調查的過程中在看守所度過幾年的光陰。但這就是我們刑事律師的日常,工作的時候我們不能用感情來辯護,我們的武器,不過是證據和法條而已,而感情只能放在心的深處。

理想狀態下,不知情的誤帶不為罪,但這個理想狀態需要多少前提來維繫?我所辦的案例中當事人之所以能脫罪,是同時滿足了自己堅決認罪,同案犯不指證(實際是為抓獲),運費和貨物都不可疑,一旦任何隨便哪個出問題,結果就完全不同了。

走私點香煙尚且如此,走私幾十公斤毒品呢?偵查機關對這麼重大的案子,要認定被告人無罪,要經過常人難以想像的慎重調查考慮和反覆請示,在看守所呆上兩三年真是毫不誇張,更大的可能就是呆了兩三年,等來的不是無罪,而是起訴和判決。

再者,刑事訴訟中有很多不受被告人控制的事情會發生,比方說,同案犯出於奇怪的心理或理由強行指證你知道,比如你被騙或者被迫在認罪的筆錄上簽字,比如法院系統開了一次大會發了一本會議紀要下來說「XXX罪刑要嚴打」,比如查獲時某個箱子不合時宜的破了,露出了裡面的香煙……遇到這樣的情況之一的,律師可能還準備好要殊死一搏,若是不幸攤上兩件的話我也只能對當事人說,此天亡汝,非……

對了,還有一件常常遇到的算得上「天亡汝」的事情,叫做輿論的關注,按照我一貫的看法,民意對案件的量刑有很大的影響(如葯家鑫案,民意太烈,導致投案自首未得到通常的從輕),甚至法官因為畏懼民意反彈,在判決時、民意還沒發酵的情況下,提前對當事人加重處罰,防止老百姓看到新聞說:「才判的這麼輕,XXX的都應該槍斃。」然而可悲的是,輿論永遠只關注的到一部分案件,這一部分案件永遠比未被關注的大部分案件判的重的多,比如高曉松危險駕駛案判拘役六個月,而我經手和他案件類似的,一般判罰至多在拘役三-四個月之間,臨檢抓獲的一到兩個月都很正常。以上

—————————————以下是原答案—————————————

刑事律師答起

首先,死刑肯定是不可能的。販毒達到一定數量級確實是可能判處死刑的,但二十一世紀以來我們國家對死刑的控制力度極大,可殺可不殺一概不殺,但凡案子有任何疑點的就不殺,但凡有任何法定從輕情節的都不殺,如自首、立功、被害人諒解等,連有酌定從輕情節,如家中獨子死了就斷香火了,等等往往也不殺。還有潛規則,包括說,同一個案子一般只判處一個死刑等等。當然這些例外經常也不能對抗必須判處死刑的潛規則,比如特別殘忍的殺人的,比如殺人分屍,比如累犯,比如滅門,比如殺了很多人,這些情況下,指望法官因為你是家中獨子而免你一次,自然是想多了。

回到題設中的女孩,即使涉嫌販毒28KG,一方面她的作用、地位,犯罪收益分配上,都是遠遠不如同案犯的,相當於是個馬仔。另一方面,託運物品知情與不知情這一點上,辯護律師不可能一點疑點也找不到。無論如何是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

其次,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女子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和走私的話,是不會成立走私毒品罪的,但可能涉嫌普通走私罪(紅酒)。

這裡的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知道就是毒品上家明確說明了這就是毒品或者寫了這是毒品。應當知道就是,雖然沒有寫明白或者說明白,但是以一個正常人的智商應該看得出這是毒品。比方說鬼鬼祟祟給你塑料袋裝的一袋白色晶體出高價讓你帶,比方說交給你之前毒販子摳出一點點用錫紙點著吸,正常人的智商一定會知道這是毒品。至於實踐中的知道和應當知道,涉及到一系列的證據和證明規則,涉及到同案犯和警方之間的博弈,就不展開了。

有朋友會問不知道就不犯罪了?對,不過這裡的不知道指的不是不知道販毒這個行為的錯誤性質和後果,舉個例子,殺人犯說不知道殺人是不對的,你看法官要不要把他pia飛?不知道把毒品帶進關是犯罪,這只是法律認識錯誤,是不影響判刑的。這裡的不知道指的是,因為被矇騙或者其他外在因素導致不知道自己實施了夾帶毒品的行為,以為帶了的是紅酒,相當於自己當了別人的犯罪工具,一件沒有自己意志的犯罪工具。

本人兩年前一位當事人案例類似,他開貨車運輸為生,受委託人所託運一車皮貨物,途中被查獲發現全是走私香煙。當事人矢口否認委託人告訴他了貨物內容,貨物又是用保健品紙箱包裝良好,運費又沒有超出合理價格太多,關鍵的關鍵該委託人沒被抓獲,故沒有足夠證據指向我的當事人明知運輸貨物的內容,經爭取,當事人被免於起訴。


張三偷了一個小米手機,被捕。

某媒體人問:為什麼抓張三啊?

警察答:盜竊罪。

某媒體人百度了一下:盜竊最高會被判什麼刑?

第二天《張某偷手機或判死刑!》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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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砍死了王五全家,被捕。

某媒體人問:為什麼抓李四啊?

警察答:故意殺人罪。

某媒體人百度了一下:故意殺人最低會被判什麼刑?

第二天《滅門兇犯李某或判三年有期徒刑!》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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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一個相關問答: 公安機關得出的「排除他殺」結論代表什麼? - 趙欣的回答


……我覺得大規模地,不知情地藏匿或者攜帶毒品真的都快成都市傳說了……

真不知道是不是因為中國人都樂於助人。

但是老奶奶倒在地上倒沒人敢扶了。

我前公司曾經也有中國人,家裡被警察搜出巨量毒品,還好紐西蘭沒死刑,在中國不知道死多少次了。

他的說辭也是「是我朋友放在我這裡的。」

其實我很想說,毒販的心還沒這麼大好不好,多少錢的貨。


平時大家潛意識裡覺得代個購,走個私不算什麼。但大家一定要記得,走私是違法犯罪行為啊!

雖然目前中國海關由於人手不足的問題,不可能做到逢貨必檢,只能抽樣查驗,但是千萬不要小看了海關的風險部門和緝私局的情報部門。抽樣查驗並不是隨便抽的,而是有足夠的風險預判或情報線索才會對某些貨物布控查驗的。旅檢口岸一般都是眼光老辣經驗豐富的關員在把守。普通人想夾帶點什麼違禁品過關很難不被發現。即使專業的水客也被抓了不少。並且個人走私的起刑點是偷逃稅款10萬以上,單位走私的起刑點是偷逃稅款20萬以上。所以從理論上來講全國百分之九十九的代購都犯了走私罪。但是為什麼很少處理這些代購呢?因為大部分代購併不是一次性就偷逃稅款達到10萬以上,而是多次累加。這樣的話想要將他們全部繩之以法,那緝私警察再擴招10倍都不夠用的。法律也是要講社會效益的,去找代購的都是普通的人民群眾,無非都是想省點錢在國外買點更好的東西過日子,只要不太過分,海關也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試想一下,如果海關花了國家100萬辦案經費,出動大量人力物力成功nen死一個代購,為國家挽回了20萬的經濟損失,然後群眾們怨聲載道,代購的家庭也遭受重創,這樣的結果誰贏了?

走私罪被認為是經濟犯罪往往不被大家所重視,因為主觀惡意性不強,很多走私分子都只是想掙點錢,傷害的主體是國家,認為出了事無非罰罰款,補補稅。但大家注意,重點來了(敲黑板),走私罪是重罪!占國家的便宜怎麼可能有好下場?涉稅案件,偷逃稅款250萬以上基本上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些朋友也許覺得這不算啥,咱十八年後出來又是一條好漢。我只想說:too young!too simple!對於某些單身狗來講自由刑不算啥,在監獄跟在家沒區別,都沒有妹子。但是罰金怕不怕?不僅違法所得全部上繳,還要判處偷逃稅款3倍左右的罰金。試想一下,多年後你出獄了,年紀大了,身無分文,父母離世,老婆沒有,孩子更別提了,你咋整?

這還只是是涉稅案件,非涉稅案件就更麻煩了。因為涉稅案件現在基本上沒有判死刑的。而非涉稅案件就不一定了,比如:走私毒品、走私槍支彈藥、走私核材料等。光看罪名應該都會覺得恐怖了。

這次上海關辦的這個走私毒品案屬於非涉稅案件。這種案件是海關最喜歡的了。因為辦理起來功勞大,社會效應好。你說辦理個走私大米、走私奶粉的案子,人民群眾只會罵海關吃飽了撐的推高物價,但辦理走私毒品,人民群眾絕對會是拍手稱快的。現在這個案件具體細節沒有向公眾發布,我也不敢妄自斷言案子的走向。但就我個人經驗來講,從抓到嫌疑人到法院判決,嫌疑人說的話連標點符號都不要相信,除非她說的話有客觀證據來印證。不少人提出了「無罪推定」原則,但那是法院判決的時候拿出來說的。作為偵查部門,只要有證據證明你有嫌疑,就會一直往有罪的方向搜集證據,除非發現了百分之百證明你無罪的證據。這個嫌疑人當然有可能被判死刑,畢竟按照法條,只要偵查機關做實了證據證明毒品就是她的,她一百個腦袋也不夠槍斃的。但如果她自己說不清楚,上線下線也抓不到證明她的清白。那最大的可能就是她在看守所蹲個三四年走完刑事訴訟程序然後判個十年以上。

另外提醒大家,千萬不要隨便幫別人帶東西過關!也要時刻注意自己的隨身物品不要被陌生人接觸到!


前海關緝私警察案例作答,找不到下線都是算到馬仔身上,而且除非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情,根本沒法評判。要不然所有毒販都可以說不知情幫人家拿的了。

這個案子根據經驗應該是死緩吧,立即執行未必

不過我又仔細看了看這新聞,3200,32瓶紅酒,勞民傷財,這兩個女的不會自己查查一瓶酒多少錢嗎,不問問給國內誰嗎,廉價紅酒為何這麼貴運,昂貴紅酒為何這麼簡包裝,他們應該問問的……也不排除他們本來就知道然後編故事騙騙記者

這種一個行李箱這麼多酒,本來就應該違法了,肯定會被海關查

我想起來我們之前一個案子,小馬仔自作聰明把毒品放在電風扇殼裡,一過X光機清清楚楚,300多她還不如放口袋裡

千萬注意,過境不要幫任何人攜帶東西,抓不到本人,罪都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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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答了這個問題之後,感覺自己是法盲……可能確實是,因為涉毒案件一般推進快,立功快而且這種案件案情簡單當事人也都是為了錢社會關係簡單(誰有正經工作去帶毒)

實踐中證明當事人知道的方法包括收了錢(別管多少),東西上有指紋,東西上有頭髮皮屑等檢測得到DNA的殘留物,我們包括學習資料從未遇到過完全栽贓陷害的,不知道各位法律工作者如果看待上述證據。

實踐中小毒販連律師都懶得管,因為沒錢,刑事案,不涉及第三方,毒品一般重刑


一個lv.2級的搜狐新聞自媒體號,發了篇有問題的文章,你們就把媒體批判一番。

@空浪@貓大仙@伊藤誠@丁丁

有人說,在今天的中國,所有的「媒體人」一個隔一個地槍斃,基本沒有冤枉的。

我覺得,後面還得加一句:被槍斃的人里,至少90%是所謂「自媒體人」。有人說自媒體才是現在中國媒體的良心。

沒有受過專業教育,沒有起碼的新聞倫理意識,不用為寫的東西承擔責任——這三點下的自媒體,比傳統媒體更有「良心」,你們信不信?

反正我是不信的。


補一句,各位對認定明知這一塊有異議的,可以看下本問題下@包思聰回答"http://www.zhihu.com/question/49776317/answer/118896525"

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所攜帶的物品內查獲毒品的; 

(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另外提醒下各位,不論你們是怎麼看代購的,非法代購都視同走私。

以下原答案

試著答一波……海關的,匿了。

先說結論:這個恐怕真不是標題黨,確實是可能判死刑。

有幾個點:第一,走私是沒跑的了,32瓶紅酒,還是放在行李箱里的,用腳趾頭想都知道肯定不會是不知情。而我國法律對走私的量刑標準一向是很高的。

第二,走私的是紅酒夾藏毒品,且毒品數量巨大,當事人的態度又是不認罪,一旦認定走私毒品屬實,重判是肯定的,我約莫死緩都不一定緩得了。

第三,問題的關鍵、以及爭論的焦點就在當事人是否知情上,從法律角度說就是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

這裡先停頓下,因為我覺得說到這,這個可能判死刑的說法已經沒問題了,確確實實地是可能判死刑。接下來我們討論下是否知情的問題。

我個人是傾向於當事人知情的,畢竟走私毒品這個事,即使是認罪態度良好,幾十年也是跑不了的,所以被抓到之後像當事人這樣咬死不知情且能有證據表明確實不知情的話,還真有可能脫罪。

當然啦,我們不能做這種推定,要假定當事人不知情。

那麼,有哪些證據對當事人有利或者不利呢?

有利項:另外有人讓當事人幫忙帶紅酒,有聊天記錄也有勞務費。可惜,這個有利項不是很有力,問題的關鍵就在那個勞務費上。

不利項:32瓶紅酒給3000多的勞務費,還一帶就是32瓶,還是一批不同牌子的紅酒。報道里沒說紅酒的價值,但我想毒販子不會用拉菲來藏毒吧?十有八九是一批雜牌廉價紅酒,這勞務費有問題啊。還有,紅酒是被查驗發現的,未如實申報,本身已經是走私行為了。

收了別人3000多勞務費,託運32瓶甚至不一定比勞務費價值高的雜牌紅酒過關,還不申報,一般人都會覺得這批紅酒有問題吧?這就是應當知道,屬於明知。

就目前報道中的證據來看,很容易推出當事人是屬於明知的,而當事人這時想脫罪,只能證明她是被騙的。但先就不說她是否真的不知情,就算她真的不知情,要證明她是被騙的,也很難。因為如果要證明她是被騙的,那32瓶紅酒她也應該是不知情的,但我一早就說了,32瓶紅酒分開放在兩個行李箱里,用腳趾頭想就知道不會是不知情的。

所以說,回到結論:真的真的有可能判死刑。當然,我個人認為,所謂不知情只是當事人為自己開脫的說法,畢竟在死刑、幾十年有期和脫罪三個選項里,即使脫罪的概率最小,也會選擇脫罪這個選項的。

最後吐槽下上海海關,這波真的豬隊友啊。我們這邊就算是一般的走私案,在沒判下來之前也不會這樣公開的,也是為了以後的案件進展考慮。他們倒好,八字還沒一撇呢,就這兩個頂鍋的當事人都還沒判下來呢,就搞了個大新聞了,後續進展還怎麼進展下去啊?


我的天,原來大家真的不知道啊。有些我不清楚是不是不懷好意,竟然還嘲諷記者小題大作,虛張聲勢,故意博人眼球,我也是醉了。現發現兩個錯誤觀點,糾正如下:

錯誤觀念一:哎呀,這個不會判死刑的啦,記者嚇人,忽悠大家的啦。

闢謠:這真的可能會死刑的。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可卡因在刑法中沒有列明,屬於其他毒品,那麼這個屬於其他毒品的可卡因到底要多少克才會十五年以上,無期至死刑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那麼這位女士走私了多少呢?28.2千克,超過標準564倍。這不是一倍兩倍啊,這是好幾百倍的超啊。借個腦袋都不夠。

有人會說,哎呀,要看純度的嘛,說不定純度只有一點點呢。

我在這裡著重強調,認定毒品數量不看純度。

那有沒有例外?

有,只有可能判死刑的情況下才會做毒品含量鑒定。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

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

也就是說,只有在你要掉腦袋的時候,公檢法才會大發慈悲地給你測個含量,否則就按這個數量定罪了,但前提還是得要到死刑程度。

當然,最後會不會死刑立即執行,這個說不準,要看含量鑒定。根據最高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3)經鑒定毒品含量極低
摻假之後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鑒定的;·····

注意前提,必須是含量極低或者運氣很好,鑒定不出來,否則就是一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1)具有······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
嚴重情節的;······(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鑒於當事人否認帶毒,如果最後定罪了,那這個表現就是不認罪,不算坦白,那就沒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至於有沒有酌定情節,那要看法官了。而且要注意的是,上面那個不死刑條件僅限於不死刑立即執行,死緩不受影響。死緩也是死刑

所以記者說,可能死刑有錯嗎?一點問題沒有。真正有問題的是,有些人自我感覺太良好了或者對記者的個人仇恨蒙蔽了雙眼。(ps:我也是奇了怪了,記者到底對他們到底做了什麼事情讓他們那麼恨的?搶了他們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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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觀念二:哎呀,走私毒品罪要明知的嘛,人家都不知道,無罪的啊,記者就是想搞個大新聞。

闢謠:不是說一句不知道就可以不知道的。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所攜帶的物品內查獲毒品的;

  (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新聞里沒有說當事人有沒有申報,有沒有藏匿,但我估計是藏匿的,因為32瓶紅酒肯定是要交關稅的。如果本來就想好要交關稅,那何必要累死累活地放在行李箱里呢?那麼多紅酒,直接走正常運輸渠道不好嗎?還不容易碎,不容易丟。至於申報,更是不用說了,經審訊才交代是託運的。

至於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怎麼證明?唯一的依據是【受一微信名為「林某某」的華人男子所託】,而且是【併當場支付巴西幣900元、美金300元的「勞務費」】,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點憑據都沒有,所謂林某某的華人男子也不能確定,可謂是空口無憑+死無對證。

就算退一萬步好了,不考慮這些具體司法解釋,即便依照正常生活邏輯,大家覺得緝毒警會放過他們夫妻倆哇?哦,說一句自己不知道,就可以回家了?那緝毒警不要幹了。這個說我是幫朋友帶貨的啦,那個講行李被掉包啦,如果統統可以放回家,毒販個個那麼幹了。

哪怕最後查出來真不是他們乾的,審也要審個一兩年。先吃個一兩年牢飯再說(一兩年我都覺得說輕了,這種夠死刑的案件,關個五六年我都覺得不稀奇)。所以啊,知乎上有些人,我只能說單純。法律規定幾行字,現實里哪有那麼簡單的?


謝邀,我覺得尤其是對於新聞行業的從業人員,可以作為不真正身份犯把誹謗罪的刑期提高。

3200的勞務費支付32瓶紅酒的超重託運費還能剩多少,並且行李箱都是封著的,這倆人不知情我個人覺得挺明顯,具體的卷宗證據只能讓他們的律師去爭取了。


大多數人忽略了我圈出來的這個信息。

大家在同情這兩位幫朋友帶酒可能被槍斃的25歲夫妻二人的時候,看一下暴露出來的問題。

25歲的夫妻,是如何成為海關緝毒緝私系統裡面的高風險旅客篩選的?高風險旅客篩選的?高風險旅客篩選的?

關於這個高風險評估對象,知乎裡面有人提過,當然並沒有什麼直接結果。

那我就來推理一下,什麼樣的人會成為高風險評估對象?第一類,有犯罪前科,尤其是吸毒前科。這種很好理解,就像有吸毒前科的人拿身份證開房,坐火車飛機容易遇到警察盤查。第二類,個人徵信有問題,本身有過嚴重經濟問題,被定性為老賴,被限制出入境的,即使後期解禁,但是有過紀錄的。第三種,特殊職業者,某些涉及保密行業或者軍方背景,私人離境活動的。補充一種,某些本來就是警方重點偵查的嫌疑犯,例如警方已經懷疑這是跨境走私團伙,但是沒有證據的,直接監控,重點排查。

我不是刑偵也不是海關,目前只能猜測這些。但是八九不離十,海關披露案情的時候為何提到是使用該分析法捕抓到該犯罪嫌疑人的呢?而不是說意外發現紅酒有毒?

順便說一下,某些媒體總想搞個大新聞,讓輿論傾向無辜者死刑。死刑不死刑不一定,無辜不無辜,我說不清楚,但是相信海關和執法人員心裡比各位都清楚,也許本身就是一場釣魚。可惜既然案件被披露了,而且披露成一個無頭案了,大魚早就跑了,留下個小魚小蝦了。


謝邀。

這個真的可能判重刑,但是死刑不一定。毒品犯罪中為了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報酬為他人攜帶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可以推定其明知。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除非確有證明不知情的證據,否則將成立相應的毒品犯罪罪名。如果數量很大,達到最高量刑區間,又無減輕情節,至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而且,這個女人確實不知情嗎?光聽她自己說那是不行的,25歲的年齡和「女孩」的定位可以喚起同情,但不是不講法律的理由。


(自)媒體真是會玩,「可能」兩個字實在是妙不可言。


就說一個事情吧。在國外的中國人大概會被提醒過,回國的時候不要幫陌生人保管東西,更加不要幫任何陌生人帶東西過關。原因是此前發生過很多次這樣幫人帶東西出事的事兒,被判定走私已經算走運了,倒霉的就是這個故事這種。這是我說的第一層意思。

第二層意思是,兩個在國外定居的華人,來回中國顯然不是一次兩次,據說女方還是長期做代購的。是不是真的無知到這個程度?你幫人帶東西,你不看裡面是什麼,一直到海關開箱才看,這事真的符合常識?打個比方今天就是紅酒不是毒品,你不在拿到貨的第一時間核對清楚數量以及是否有破損,你敢幫人帶?裡面如果不是毒品是炸彈呢?要麼這兩人真蠢,要麼託運的人跟她們非常熟悉,要麼就是他們在撒謊。別低估警方的能力。真的沒那麼容易糊弄。


又搞大新聞!


有一次從香港過關,在關口附近有一個猥瑣的戴眼鏡HK大叔:兄弟,幫忙帶兩罐奶粉過關,出關有人接應你。一罐給你25rmb小費。

出於對資本主義世界的鄙視和痛恨,我一口回絕了。

現在想想就後背發涼,好像撿回一條命,從此堅定了做一個優秀的共產黨黨員的心。


毒品犯罪量刑不是很懂,記得運輸毒品有一個知道和應到知道

「知道」很好理解,「應當知道」就是說作為正常人,應該能判斷所運輸的東西可能是毒品

在本案中,個人認為好處費的來源以及「朋友」讓她帶酒入境時和她說的話來判斷她是否「應當知道」,這也是庭審中控辯的焦點之一

還有,最高院關於毒品類犯罪出新司法解釋了,不知道標準變沒有

不過我比較難理解的是,32瓶紅酒,一般來說一瓶紅酒不到500ml,那麼28.2公斤到底是含酒的重量還是海洛因的重量

如果是含酒的重量,那麼估計是大瓶的酒(不到1000ml一瓶)那麼量刑時是不是要考慮裡面有多少海洛因?(這點不是很懂)

如果是不含酒,就是海洛因重量,而且是小瓶,那麼作為正常人,讓你帶32斤酒,讓後酒重其實是70多斤(液體要託運,肯定要稱重),不起疑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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