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朝鮮外交官在遼寧省丹東市酒駕,撞死兩名中國人?
朝鮮外交官在遼寧省丹東市酒駕 撞死兩名中國人
據聯合新聞網3月23日報道,中國外交部昨天證實,一名朝鮮外交官上月因酒駕在遼寧省邊境城市丹東撞死兩名中國人。
該名肇事外交官已向死者家屬作出賠償。中國外交部是在回復法新社的查詢時透露以上消息。
朝鮮使館車輛(資料圖)
據韓國《朝鮮日報》上星期天(20日)曾引述丹東一名消息人士報道,肇事者是朝鮮駐丹東外交官廉哲俊(譯音)。他於本月7日和朝鮮駐中國丹東公館員及高層派駐人員聚會,飲酒慶祝朝鮮遠程導彈發射成功。
聚會結束後,廉哲俊酒駕並越過道路中央線,與反方向行駛的德士正面碰撞,導致中國籍的德士司機及乘客共三人死亡。受傷的廉哲俊入住丹東市醫院,近期已出院。
不過,根據中國外交部昨天的說法,這起意外其實是發生在上月10日凌晨,死者是德士司機及乘客各一人。當局目前已對該意外進行正式調查。
《朝鮮日報》的報道也說,廉哲俊的車是馬賽地休旅車(SUV),但德士是舊車型,因此損害嚴重。
此外,廉哲俊面對向死者每人賠償50萬元人民幣(約10萬5000新元)的民事賠償。
有傳聞稱,廉哲俊還未被朝鮮召回,因為他在平壤有相當大的背景。
這位消息早就傳出來了,只不過一直壓著。
是參加朝鮮核爆慶祝會才喝醉的。
你問我如何評價。
當酒駕處理了唄。
你也不可能認定朝鮮那邊是打算故意殺人吧。
再加上外交人員本身就有豁免權。
這種冤還能怎辦。
當年伊朗外交官連他兒子都死在北京了,不照樣現在伊朗和中國外交火熱,這種事情誰都不願意發生的。
雖然難受也沒辦法。
不過說實話,我對國內一些對朝政策也是很有怨言的。根據《中朝領事條約》((1986年6月3日中朝雙方在平壤互換了本條約的批准書)),一方面,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免受逮捕或拘留」。另一方面,第三十四條又規定:「領事官員免受接受國司法或行政機關的管轄,但下列民事訴訟除外:……(二)因交通工具在接受國內造成損害,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上述規定也符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相關條款精神。因此,中方無權逮捕肇事朝領事官員,但可要求其就車禍給予賠償。現在也是這樣做的。至於這裡出現的很多評論,看的出,很多是出於對朝鮮及現行對朝政策不滿。但是,就事論事,此次車禍的確是一場朝鮮人員應負全責的交通意外。如果想抨擊朝鮮或對朝政策,於是就以人道主義借口拿此次車禍做文章,同時又對死者冷嘲熱諷,那就只能說是一種吃人血饅頭的行為罷了。
謝 @聽說貓兒會掉毛 邀,先放結論:
與大部分答主不同,我認為這名肇事者是否享有豁免取決於他的身份,如果他是領事官員,那麼由於《中朝領事條約》的保護,他將享有不被逮捕的權利,但仍不能對請求賠償的民事訴訟豁免。至於何為領事官員,根據《中朝領事條約》第一條第四款,
而如果他是一名領館工作人員,那麼他將可能不能享受任何豁免。至於何為領館工作人員,根據《中朝領事條約》第一條第五款,「領事官員」指派遣國委派執行領事職務的人員,包括領館館長在內;
Legal Analysis:1. 中朝均是《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締約國,同時雙方締結了《中朝領事條約》(1985.11.26簽署,1986.7.3生效),同時本次事件中肇事外交官所屬單位為丹東設立駐瀋陽總領館丹東領事辦公室,也就是說,肇事者應當為領事官員或領館工作人員,因此其豁免權的確定應當依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與《中朝領事條約》的有關條款確定(注意依據不同的條約會有不同的結論),而不是適用於使館人員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領館工作人員」指在領館內從事行政、技術或服務工作的人員;
2.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四十三條(管轄之豁免),領事官員及領館僱員(大致對應於《中朝領事條約》中領事官員與領館工作人員)享有的豁免包括,
一、領事官員及領館僱員對其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之行為不受接受國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管轄。
二、惟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民事訴訟:
(一)因領事官員或領館僱員並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分而訂契約所生之訴訟;
(二)第三者因車輛船舶或航空機在接受國內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之訴訟。
1)根據該條規定,無論是領事官員還是領館僱員,對其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之行為不受接受國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管轄。然而,何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之行為尚有爭論。《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五條規定了領事職務,包括(如果不感興趣請一拉到底)
回到本案,可否認為這名肇事者與同事聚會,飲酒慶祝朝鮮遠程導彈發射成功,之後駕車回宅的行為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之行為?我認為不能,因為他駕車回家的行為並不是為了執行上述十三種領事職務中的任何一種而實施之行為,實際上,他駕車回宅的的目的很簡單——喝多了,回家休息。(一)於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
(二)依本公約之規定,增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之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關係之發展,並在其他方面促進兩國間之友好關係;
(三)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內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活動之狀況及發展情形,向派遣國政府具報,並向關心人士提供資料;
(四)向派遣國國民發給護照及旅行證件,並向擬赴派遣國旅行人士發給簽證或其他適當文件;
(五)幫助及協助派遣國國民━━個人與法人;
(六)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司,並辦理若干行政性質之事務,但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之規定為限;
(七)依接受國法律規章在接受國境內之死亡繼承事件中,保護派遣國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
(八)在接受國法律規章所規定之限度內,保護為派遣國國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無充分行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須對彼等施以監護或託管之情形為然;
(九)以不抵觸接受國內施行之辦法與程序為限,遇派遣國國民因不在當地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於適當期間自行辯護其權利與利益時,在接受國法院及其他機關之前擔任其代表或為其安排適當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國法律規章取得保全此等國民之權利與利益之臨時措施;
(十)依現行國際協定之規定或於無此種國際協定時,以符合接受國法律規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轉送司法書狀與司法以外文件或執行囑託調查書或代派遣國法院調查證據之委託書;
(十一)對具有派遣國國籍之船舶,在該國登記之航空機以及其航行人員,行使派遣國法律規章所規定之監督及檢查權;
(十二)對本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船舶與航空機及其航行人員給予協助,聽取關於船舶航程之陳述,查驗船舶文書並加蓋印章,於不妨害接受國當局權力之情形下調查航行期間發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國法律規章許可範圍內調解船長船員與水手間之任何爭端;
(十三)執行派遣國責成領館辦理而不為接受國法律規章所禁止、或不為接受國所反對、或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現行國際協定所訂明之其他職務。
2)即便認為其駕車回家的行為屬於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之行為,那麼該名肇事者也沒有對要求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的豁免權。因為《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已明確說明,
也就是說,對於本案中因車輛在我國境內造成意外事故,受害者享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對此該名肇事者不享有豁免權。二、惟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民事訴訟:
……(二)第三者因車輛船舶或航空機在接受國內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之訴訟。
嚴重罪行(grave crime)在每個國家的定義都有所不同,實際上,《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有意在此進行了模糊處理,以給各締約國靈活處理的空間。但是本案中,肇事者酒駕後越過道路中央線,逆行與反方向行駛的德士正面碰撞,導致中國籍的德士司機及乘客共三人死亡,已經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實際上,我認為本案與黎景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非常相似),從任何角度而言都已構成嚴重罪行。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國政府享有對肇事者逮捕候審的權利。b)如果肇事者為領館僱員,《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並無對領館僱員逮捕候審的限制,在此種情形下,中國政府當然享有對肇事者逮捕候審的權利。4)Conclusion: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我國享有對肇事者逮捕候審並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力,同時,本案的受害者同樣享有對肇事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3. 然而,我國與朝鮮還有一份《中朝領事條約》 ,該條約給了領事官員相比於《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更多的權利,1)關於豁免:《中朝領事條約》第三十四條規定了中朝兩國對對方領事官員及領館工作人員的豁免第四十一條 領事官員人身不得侵犯
一、領事官員不得予以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但遇犯嚴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機關之裁判執行者不在此列。
第三十四條 管轄的豁免
一、領事官員免受接受國司法或行政機關的管轄,但下列民事訴訟除外:(一)未明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訂契約引起的訴訟;(二)因交通工具在接受國內造成損害,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三)在接受國境內的私人不動產的訴訟,但以派遣國代表身份為領館之用所擁有的不動產不在此列;(四)私人繼承所涉及的訴訟;(五)公務範圍外在接受國所進行的任何專業的或商業活動所引起的訴訟。二、接受國如對本條第一款所列案件採取執行措施時,應不損害領事官員的人身和住宅不得侵犯權。三、領館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免受接受國司法或行政機關的管轄,但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民事訴訟除外。
a)可以看到,對於領事官員,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不同,其享受豁免權的行為不僅限於「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之行為」,而是任何行為都可享有豁免,可是,儘管如此,根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受害者依然享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b)而對於領館工作人員,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相同,其享受豁免權的行為依然限於「執行公務的行為」。《中朝領事條約》第三章第七條規定了一般領事職務,
第三章 領事職務
第七條 一般領事職務一般領事職務包括:(一)保護派遣國及其公民和法人的權利和利益,並向派遣國公民和法人提供協助;(二)增進派遣國和接受國之間的經濟、貿易、文化、教育、科技和旅遊關係的發展,並在其他方面促進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三)用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經濟、貿易、文化、教育、科技和旅遊等方面的情況,並向派遣國報告;(四) 執行派遣國授權而不為接受國法律規章所禁止或不為接受國所反對的其他職務。
具體而言,包括第八條至第二十四條有關事項,然而,同上面的分析一樣,這位肇事者在宴會後駕車回家的行為能否認為是履行領事職務?顯然不能,還是那句話,他只是喝多了單純的想回家睡覺而已……在此種情形中,這位肇事者並不享有對於管轄的豁免權。
2)那麼,對於這位肇事者,可否逮捕呢?
a)如果他為一名領事官員,由於其享有對於管轄的豁免權,顯然不能逮捕,而且,《中朝領事條約》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
b)如果他為一名領館工作人員,根據前面的分析,他將不能享有對於管轄的豁免權,同時,條約也沒有提供給他任何免於逮捕的權利,那麼他將當然可以被逮捕候審。3)Conclusion:根據《中朝領事條約》,如果這名肇事者為一名領事官員,他將享有免於管轄的豁免權,且不能逮捕,但是受害者依然可以提起請求賠償損失的民事訴訟;但如果其為一名領館工作人員,那麼他不享有免於管轄的豁免權,且可被逮捕並被提起刑事訴訟。4. Conclusion:由於中朝兩國都是《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締約國且雙方締結了《中朝領事條約》,因而兩份條約都適用於本案。那麼,按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無論肇事者為領事官員還是領館工作人員,都不享有對管轄的豁免權,可被逮捕候審並被提起刑事訴訟,且受害者可對其提起請求賠償損失的民事訴訟;而按照《中朝領事條約》,如果肇事者為一名領事官員,他將享有免於管轄的豁免權,且不能逮捕,但是受害者依然可以提起請求賠償損失的民事訴訟;但如果其為一名領館工作人員,那麼他不享有免於管轄的豁免權,且可被逮捕並被提起刑事訴訟。但是由於兩份條約同時有效,而根據《中朝領事條約》肇事者享有更多的權利,所以粗糙的說,這裡應當按照《中朝領事條約》得出結論(可以想像為這樣一個過程,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肇事者得到了權利A,而根據《中朝領事條約》他得到了權利B,那麼他得到的權利應當是A+B,而這裡B包含A,A是B的子集)。亦即,如果肇事者為一名領事官員,他將享有免於管轄的豁免權,且不能逮捕,但是受害者依然可以提起請求賠償損失的民事訴訟;但如果其為一名領館工作人員,那麼他不享有免於管轄的豁免權,且可被逮捕並被提起刑事訴訟。第三十三條 領事官員人身不得侵犯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免受逮捕或拘留。接受國應對本領事官員予以適當的尊重,並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防止其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
外交官是全世界特權最多的職業,這些特權都是國際慣例,並非某些國家專有,符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有些媒體總想鬧個大新聞
這個新聞只體現了外交官的司法豁免權和訴訟豁免權。外交官的刑事犯罪一般都要在本國走司法程序,與駐在國無關。實際上按照國際慣例,外交官還有很多更牛逼的特權。
比如完全的民事豁免權。就算闖紅燈,超速150%也不承擔責任。外交車輛這一點上等同於救護車。只要不出刑事責任,外交官是完全免責的。
比如免稅權。外交官國外買東西不交任何稅。所以我國外交官出差回國一般都帶一堆大包小包,絕大多數都是幫朋友代購。
除此之外外交官還有免檢免簽權。外交護照可以免簽世界大多數國家。(評論區更正,中國的外交護照免簽125個國家)
最後就是不用過安檢,也就是理論上外交官帶炸藥上飛機也沒人管。坐飛機領了登機牌直接走到登機口就行了。(評論區 @遊走世界的阿包包 補充,中美等少數幾個大國還是強制外交官安檢的)
外交官在國外就是代表了國家形象。所以雖然外交官能免除很多法律責任,但是對方國家就要對此負全責。否則就是嚴重的挑釁行為。六十年前的「涉外刑事第一案」 60年前,山東煙台發生了一樁美籍職員縱車軋死黃包車夫的案件。隨後,我黨領導下的煙台市民主政府,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嚴重抗議,並要求其道歉和賠償。最後,車禍肇事者被煙台市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這樁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卻在當時國內外產生了重大反響,正如一名美國記者所說的:「美國人為了軋死一個中國苦力而被判刑並作公開的道歉,在中國許多世紀的歷史上,這是第一回。」 美籍職員撞死中國黃包車夫 1945年8月,隨著抗日戰爭的勝利,山東煙台也被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武裝從日寇的鐵蹄下解放出來,成為膠東解放區的一部分。 1947年5月23日下午5時40分,當時駐在煙台的聯合國救濟總署的工作人員史魯域琪,駕駛著一輛中型吉普車,自大馬路東森林路向南疾馳。這時,人力車夫楊祿奎拉著車正好相對而來,史魯域琪見狀並沒減速,仍縱車疾馳。楊祿奎雖然按例忙靠馬路右邊躲避,但仍遭史魯域琪超速駕駛的吉普車猛撞,人力車當即被軋毀,楊祿奎被撞倒在地,胸、腹、腿均被軋傷,後腦殼被軋,形成一個丁字形2寸長的口子,血流滿地,腦漿外溢。此時,史魯域琪不僅不立即停車施救,反而掉轉車頭企圖逃逸。這一情景,恰巧被附近一機關的警衛人員李萬淮和《大眾日報》通訊員李福興看見,他們當即上前阻止,並強迫史魯域琪送楊祿奎到附近的法國醫院搶救。 中共黨員、煙台市市長姚仲明聞訊後,極為重視,親往醫院探望楊祿奎,並請求院方儘力搶救。楊祿奎的妻子和兩個兒子向姚仲明哭訴,要求市長為他們作主。姚仲明向他們保證:民主政府一定依法給予人民生命保障。 隨後,姚仲明安排人向史魯域琪詢問案發經過。不料,史魯域琪依仗自己是外國人和聯合國救濟總署的工作人員,態度十分蠻橫,並揚言:「不就是撞了一個窮拉車的嗎?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過去撞死幾個人不是什麼事也沒有嗎?」 姚仲明接到報告後氣憤地說:「煙台現在有了民主政府,不是舊政府了!」他立即責成公安局將史魯域琪本人及其駕駛的汽車扣押,等待依法懲處。史魯域琪見我方來了真的,態度不再強硬了,但還是不服氣:「我要看看你們要怎樣?」 當日夜11時3分,楊祿奎終因傷勢太重,搶救無效死亡。消息傳開,煙台市工商界、文協、婦聯、教聯和學聯等,相繼提出嚴重抗議。 次日,煙台市民主政府和洋車工會的領導,給楊家送去30斤白面、10斤苞米面,並安慰楊妻說:「政府是給人民作主的,中國人民是不會白白死在洋人的汽車底下的。」楊妻痛苦地說:「我一家子全靠他拉車糊口,這不是要了俺的命嗎?」 因為史魯域琪的身份特殊,處理起來要涉及外交方面,中共煙台市委和煙台市民主政府對這一案件十分重視,他們立即將這一案件報告給中共中央華東局和膠東區黨委。上級很快作出指示,由中共煙台市委根據有理、有利、有節的精神,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處理。 聯合國救濟總署成立於1943年,是周恩來、董必武在上海與他們達成協議後,在煙台設辦事處的。該辦事處人員多為美國人,團長是美國國務院官員李普爾。 各界隆重公祭楊祿奎 5月24日,煙台市民主政府就楊祿奎慘死事件向「聯總」提交了嚴重抗議書。同日,「聯總」總工會也向「聯總」煙台辦事處遞交了抗議書,並提出五項要求:(1)肇事人史魯域琪應依法償命;(2)貴處負責安葬死者;(3)被難會員醫藥、治療、治喪等一切費用,概由貴處負責;(4)撫恤被難家屬,保證其一定之生活水準;(5)登報鄭重聲明,保證貴處人員今後絕不再發生同類事件,並向解放區人民致歉。 24日下午2時,為處理這一事件,姚仲明與「聯總」煙台辦事處主任李普爾舉行了首次談判。姚仲明問:「煙台總工會所提抗議書及要求的各項條件,你們看到了嗎?」李普爾回答說:「只是粗淺地看了一遍,並未詳議。」姚仲明嚴肅地說:「『聯總』與解放區人民的友誼,本應一天加深一天才是,可是不幸得很,『聯總』的朋友們經常用刀子來刺殺這種友誼……自昨日不幸事件發生後,煙台市街頭巷尾議論紛紛,有些人甚至計劃請願遊行。然而,政府為了維護與『聯總』之友誼起見,已予以極力勸阻。政府希望且相信,此事定能獲得迅速而圓滿的解決。」 姚仲明又嚴正指出:「站在我的地位來講,要盡量使雙方都說得過去。對於肇事人,我的意見,為了維護我們之間的友誼,願從寬處理;另一方面,則又要照顧到激憤的市民及安撫被難者家屬。如能將其家屬照顧得好,死者安葬得好,然後再對肇事人從寬處理,才能說得過去。」 李普爾頻頻點頭稱是。他首先表示,尊重姚市長以往對「聯總」外國朋友的好意,而後他以駐煙「聯總」負責人的身份,對此次事件表示口頭抱歉,並承認:「過去『聯總』人員中確有或多或少使得相互關係不大好的行為。」但他又提出異議說:「在總工會所提抗議書中,有些地方似乎結論下得過早。」 姚仲明隨即重申我方嚴正立場:「解放區政府確保人權,執行為大多數人民所擁護之法令……政府與總工會抗議書結論是否下得過早,我以為應該結論的已下了結論,不應結論的尚無結論。如此次事件的發生,在史魯域琪思想上,對中國人生命的輕視是肯定的。假如他把該洋車夫生命視如自己生命一樣寶貴,此事絕不至於發生。再者,抗議書中五點要求,基本上是對的。」 李普爾要求待他們重新研究討論後,再作答覆。姚仲明同意李普爾的要求,但提出一個不能延緩的問題須立即解決,即組織楊祿奎治喪委員會。李普爾沉默了一會兒,見姚仲明完全沒有鬆口的意思,只好接受。雙方遂決定組成5人治喪委員會,以李普爾為主任委員,煙台市民主政府外事辦公廳主任趙野民、東山區區長劉績卿、楊氏家屬楊祿喜和劉仲春等為委員,負責處理一切治喪事宜。 5月25日,治喪委員會經協商後發出訃告:「事情發生後,政府即將兇手史魯域琪拘押,依法懲辦,並向『聯總』提出書面嚴重抗議。後經外交談判,除兇犯由我政府依法處理,家屬按情撫恤另行談判外,雙方協議靈櫬舉行公祭,併當由三方(『聯總』、政府、家屬)成立治喪委員會主持喪儀。決定於本月26日上午10時在東山區坤山路22號舉行公祭。為此訃告各界,同曉事概,共慰英靈!」 26日上午,煙台市黨政軍民代表及「聯總」的有關人員500餘人,隆重公祭楊祿奎。靈堂莊嚴肅穆。靈柩置於後堂,上有楊祿奎像片,柩前供放祭菜火燭,前堂飾滿花圈輓聯。最醒目的為煙台市政府送的輓聯,上聯是:解放區乃民主聖地,決不許草菅人命。下聯是:中國人有民族自尊,豈能容外人逞凶。「聯總」代表李普爾也送來一幅挽幛,上寫:「對死者家屬致以弔唁。」並像與會者一樣,他戴上招待員送上的黑紗和白花。 公祭由主祭人姚仲明市長讀祭文,「聯總」代表李普爾致悼詞,山東省職工總會孫會長代表全省工人對楊祿奎工友的死表示哀悼,山東救濟委員會主任李澄之致詞。公祭最後,由楊氏家屬楊祿奎之親侄致謝詞。 兩次艱難的賠償談判 27日上午9時,姚仲明等與李普爾在外事辦公廳舉行第二次正式談判,談判中心議題是關於死者家屬的撫恤問題。 姚仲明說:「在我們處理這個問題時,必須要重視解放區人民的生命價值和照顧到死者家屬的生活問題。一個老婆快50歲了,大孩子15歲了,小孩才2歲,現在家裡就等著吃,我們可以根據這些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來研究。另外,對李普爾先生來講,為補救解放區人民與『聯總』朋友的友誼,應把尺度放寬一些,表示出對解放區人權的尊重,對死者家屬的關心。」 李普爾認為:「在過去『聯總』也曾發生過這樣的事情,而賠償的數目為250至600美元。」但我方堅持,這個數目恐怕只是在國統區行得通,而在解放區則不行。姚仲明明確地說:「解放區人民的價值要超過國統區,因為這裡的人民都是主人。我也在國統區住過,在那裡外國人軋死人,蔣政府對兇手照例不加懲辦。但在解放區可不成,這是兩個世界,解放區是新中國的典型,是共產黨領導的民主聖地。」 李普爾表示:「我馬上打電報給上級,這電報包括撫恤金數,但不敢保證一定能照辦。」姚仲明鄭重申明:「李普爾先生在上海有許多困難我知道,但民主政府也有許多困難。因為民主政府是根據老百姓的意見辦事的,社會人士都在注視著我們的談判。如果問題未有結果,老百姓會表示憤慨和不滿的,事情再擴大起來,也不是政府的希望。關於撫恤問題,現在得不到圓滿的解決,我們可先解決一部分,作為楊先生家屬目前生活的照顧,其他問題暫且保留另行談判。」最後協議:先由「聯總」出100美元,維持楊祿奎家屬目前生活急需。全部撫恤問題,待李普爾先生向上級請示後再另行談判決定。「聯總」公開登報聲明道歉。姚仲明和李普爾分別在協議上簽字。 5月28日,李普爾就楊祿奎慘死事件在煙台日報公開聲明道歉,保證不再發生同類事件。29日下午,李普爾偕同煙台市民主政府外事辦公廳趙主任、東山區劉區長,前去楊祿奎家慰問家屬,送交暫時生活費100美元(兌換75000元北幣)。 6月7日下午,姚仲明與李普爾和上海「聯總」總部來煙台的法律顧問達理棋,舉行第三次正式談判,解決楊祿奎家屬撫恤費問題。姚仲明說:「撫恤問題解決後,政府再依法處理闖禍的肇事人。解放區的法律與國統區不同,恐怕與其他國家也不同。解放區的法律包括一個高度的民主精神,廣大群眾的意見就是法律的根基,所以只要撫恤問題處理得圓滿了,老百姓心平氣和了,政府在法律的執行上可以寬大。所以現在我盼望這個問題能有圓滿結果。昨天李普爾先生給了我一個文件,上面提到『聯總』對死者家屬撫恤的最高限額為煙台市一個洋車夫48個月的收入,我想咱們就可以談這個問題。」 達理棋問一個洋車夫的生產力能有多大?姚仲明說:「過去我們主張,按楊的家屬生活費、孩子教育費來計算,確定撫恤的款數,那是一個很合理的原則。貴方提出按一個洋車夫的月收入計算,我們認為這個原則不合理。不過我們為了增進與『聯總』的友誼,也可以通融一下。據我的調查,煙台一個洋車夫買賣好時,一天能掙到2000元(以北幣計算),不好時每天也能掙到五六百元,平均每天可掙1000元。但煙台洋車夫除了拉車外,有的還兼營副業,如做小買賣或給人家做點零活,這個收入就很難計算出來了。我希望按他每天的洋車收入計算出後,再附上一部分兼營副業所得,總起來就叫一筆撫恤費。不知閣下是否有意見。」 達理棋表示贊同,認為兼營副業這一事情屬實,不能不予承認。最後的協議是以每天拉洋車收入1000元為標準,再附加50%,按56個月計算,共為252萬元;再加軋壞洋車的賠償費3萬元,總計賠償255萬元(約3400美元)。 簽字時,李普爾忽然又提出,以前給楊家臨時維持生活的100元美金也應算在賠償費裡面。姚仲明笑稱:為數很少,我的意見是不必再刺激群眾的情緒了。達理棋也感到不好意思,連說:「算了,算了。」 法庭判決史魯域琪有期徒刑 6月16日下午4時,煙台市地方法院在市府大禮堂組成臨時法庭,對史魯域琪交通肇事一案進行審判,各界旁聽代表達300餘人,李普爾等人也被邀請列席旁聽。法庭布置簡樸嚴肅,一條紫紅色的幕布上貼著「煙台地方法院臨時法庭」十個大字。監審人姚仲明,主審推事林蔚,陪審推事吳俊卿、王哲,檢察官姜文章,書記官李岩、高偉,翻譯潘廉之、譚天等依次就位。 法庭在下午4時正式開庭。監審人姚仲明在各界代表的掌聲中首先致詞,他簡述了審判的意義是為了保障人權,這次審判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地方民主政府第一次審理外國人在中國的犯罪案件。 姚仲明說完後,主審推事令肇事者出庭。在兩位法警的押解下,史魯域琪頹然緩步走上了法庭,低頭站立在一邊。檢察官隨即起訴事件經過,指出肇事原因是由於史魯域琪在馬路上縱車疾馳,看見迎面過來的洋車仍未減速,以致洋車夫雖緊靠路邊躲避,卻仍遭不幸。這樣的行為,顯然是藐視解放區民主政府法令,草菅中國人命。然後,主審官徵詢楊祿奎家屬意見。楊妻說:「我丈夫死得冤枉,希望政府依法處理。」接著,主審人令證人李萬淮、王寶慶出庭,講述他們當天見到的史魯域琪肇事情景。最後,主審人問史魯域琪,對檢察官和證人說的有關他的犯罪事實有何申辯?史魯域琪簡單辯解後,對所犯罪行全部承認,並請求中國地方政府寬大處理。 法庭休庭10分鐘後,主審官宣讀了審判書:「被告阿力克·史魯域琪,過失傷害致死一命,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被害人楊祿奎家境十分貧苦,其妻要求的賠償部分,已經由政府與被告所屬機關『聯總』歷次談判,其負責人付給被害人家屬賠償撫恤金255萬元,以維持生活,法庭不再就此作出判決。」 7月5日,史魯域琪寫了一封悔過信,在《煙台日報》上公開發表: 「煙台日報社社長先生:倘蒙你慨許把我這封信在貴報上發表,我將感激不盡。我寫這封信的目的,是要公開地向解放區政府表示深摯的謝忱。不久前發生的不幸事件,是由於我對中國人民之人格與生命重視不夠,並一時疏忽大意,致使一人喪命。而政府當局卻給予我公正寬大的處理,真出乎我的預料……我希望解放區人民對我有所饒恕和諒解……」 由於史魯域琪確實有悔過表現,煙台地方法院不久發布了緩刑令:「查傷害致死人命犯阿力克·史魯域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在執行中,該犯表現悔過深切,並經『聯總』駐煙代表李普爾函請保釋,本院為了增進解放區人民與『聯總』的友誼關係及恢復其救濟工作,特根據緩刑制度的基本精神,核准保釋。」至此,楊祿奎案畫上了一個句號。 這一事件,中共中央的延安新華廣播電台作了多次報道,世界上許多有影響的通訊社也相繼作了報道,一時在國際上產生很大反響。美國合眾社記者葛蘭恆女士在她發的一篇新聞評論中說:「美國人為了軋死的一個中國苦力而被判刑並作公開的道歉,在中國許多世紀的歷史上,這是第一回。」 目前,楊祿奎的後人分居在煙台、大連兩地,孫子楊淑惠和妻子都在煙台大學工作,重孫子也已經參加了工作。楊淑惠說:「這一切都得益於當年黨和政府對我爺爺事件的處理,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我們這一家!」 (據《讀報參考》)圖為美國聯總人員史魯域琪參加公祭充當「孝子」,為死者披麻戴孝
很無聊,中國外交人員在 美國撞死美國人肯定很少人關注。
因為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一般對這種涉外事件敏感只有一個原因就是 被侵略過。
所以炒作這個問題的人 心裡絕對有毛病,還活在被壓迫的年代嗎?
美軍強姦女學生 會引起全城抗議遊行的年代已經過去了我更感興趣的是
如果換成美國外交官酒駕撞死人,會有什麼評價?
如果換成日本外交官酒駕撞死人,會有什麼評價?如果換成韓國外交官酒駕撞死人,會有什麼評價?然後把這些評價和現在對朝鮮外交官的評價放在一起,肯定非常有意思。
-- 2016.03.24 更新--看了評論,果然此貼引來腦子裡只有意識形態的紅衛兵/綠衛兵(已刪除他們的評論)。這類紅衛兵/綠衛兵和某些香港青年一樣,外國人在香港地鐵吃東西是文藝范兒,內地人在香港地鐵吃東西則是素質低下。我是看了韓國的《中央日報》《朝鮮日報》《韓聯社》的中文版才在第一時間了解這麼一起事故的。國內很長時期都不報道。
這次事件又是涉朝,加上朝鮮核爆之後在中國民眾心目中的形象已經日趨妖魔化,中國官方處理的不太好,對外公布報道的太遲,事情發生後沒有第一時間向國內社會通報。1997年1月,喬治亞派駐美國華盛頓的外交代表格奧爾基·馬哈拉澤由於超速駕車發生了撞車事故,致使1人死亡4人受傷。喬治亞政府應美國的要求放棄了豁免,將馬哈拉澤交由美國法院管轄並判刑。http://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68968.shtml/ArticleHtml/Article_68968.shtml
謝邀,
事件本身是誰也不想看到的意外,無需太大過度解讀的情緒。事後處理有三種情況:正常,中朝方秘密處理,賠錢,換人不正常,中方高調宣布,且是在事後,朝鮮沒有處理嚴重,中方驅逐這名肇事的外交人員。事情被壓了一個多月又借記者會爆出來,看得出來中國已經忍無可忍。
又拉又打,先做出幫朝鮮的樣子,在制裁方案上頂住美國。然後騰出手來,開始有步驟針對金少主的政權進行壓制。等金少主訪華吧!就應該向黑龍江人一樣,把樂東難民碾出三亞。朝鮮難民也是如此
首先,我是很憤怒的,畢竟是撞死了三個人,還不用償命。其次,外交官具有豁免權,無法追究他的責任。最後,還是美帝霸氣!無視豁免權,直接上領館抓人。美警察衝進中國駐休斯敦領館 銬走我副總領事致其受傷環球網|2010-04-30 02:43休斯敦警方上周末衝進中領館逮捕中國駐休斯敦副總領事郁伯仁,圖為郁伯仁檔案照。(據美國世界日報) 環球網消息,據美國世界新聞網29日報道,當地時間24日晚間,中國駐休斯頓副總領事郁伯仁在總領館附近遭到休斯頓警察圍捕,期間美國警察手法粗暴,郁伯仁受傷被送往醫院。此事已經掀起一場外交風波,中國政府已就此事向美國發出抗議。美國國務院表態稱正在調查,並非常嚴肅地看待此事。據哥倫比亞廣播公司29日披露,休斯頓警方以郁伯仁開的車子沒掛牌照及未按要求停車為由,派出多輛警車進行追蹤。當郁伯仁駕駛的車輛開進總領館車庫內時,多名美國警察衝進中國總領館內,給郁伯仁銬上手銬。期間,郁伯仁副總領事的手和脖子受傷,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郁伯仁副總領事在醫院敷藥後出院,目前已經恢復上班。休斯頓警察局目前還沒有對事件發表任何評論,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報道中引用的消息來源稱,警方當時並不知道郁伯仁進入的是中國領事館。不過在這一新聞的跟帖中,一些美國網民質疑警察不知道他們衝進去的是中國領事館的說法,稱警察可能是因為別的原因在追逐郁伯仁,而汽車牌照問題只是借口。有人表示,警察顯然是像對待美國普通民眾那樣對待外交官。還有人指出,外交車牌被竊,在休斯頓是家常便飯。中國駐休斯敦總領館王培軍領事在接受環球網記者採訪時表示,有關案件正在處理之中,中方要求美國嚴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美領事條約》,確保中國外交領事人員及館舍不受任何侵犯,中方將堅決維護中國外交領事人員的合法權益。美國國務院官員29日就此事作出表態,稱美國務院正密切調查此事件及相關的執法許可權。美方將與中國政府討論調查結果。這位官員指出,「美國國務院非常嚴肅看待此事」,並已和中國大使館就事件原委接觸。美國國務院認為至關緊要的,就是(保護)所有在美國的外籍外交及領務人員的安全。
我大豐田算是贏了。在中國、朝鮮兩國政界和軍界都做了背書。那些砸日本車的腦殘們,不知道你們作何感想啊。附贈一篇我的專欄:朝鮮人,開什麼車,看了讓你震驚http://zhuanlan.zhihu.com/carculture/20296023
換成哪國都沒什麼卵用。基本的外交豁免權擺在哪兒你。你能怎麼他?衝進使館抓人?路邊設伏逮捕?槍斃?
中朝兩國的友誼是用鮮血凝成的
坐等噴子出現。以此為借口狂噴朝鮮體制。可笑的是,某些人居然用「無法無天」「太歲頭上動土」來形容這件按照我國法律處理的事件。
利益相關 死者之一是媽媽同班同學 初二媽媽同學聚會 聚會之後出便的事情 大家都很震驚 具體後續處理不是很清楚 不過大體是賠錢了事 這種關係到外交的事情確實比較麻煩 願逝者安息 祈福
樓上有說老百姓不知道外交豁免權的。老百姓真的不知道外交豁免權嗎?某"老百姓"原話:"豁免個JB!查出來是酒駕先斃了再說,啰嗦什麼?管你這個法那個法,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利益相關:丹東人,就住在鴨綠江邊。
這事兒現在被爆出來,感覺是要給朝鮮一些警告的節奏。結合最近的環太平洋軍演的消息,中國的態度愈發地鮮明了。
丹東最近的房價也跌了不少,雖然小地方本來就便宜,但是邊境人民心態穩定,真的,特穩定,完全沒有被國際多方關注的自覺……另外,外教豁免權真坑爹。所謂的「外交豁免權」僅僅是一個「權利」,是有限度的。1,從「復仇」角度來講,如果當時某人的親屬被擁有外交豁免權的某國人員殺死(不論故意或過失),那麼某人當時就可以復仇殺死此人,而不論其是否有外交豁免權,這符合傳統和個人主義的正義,但並不合法(至少在兩國互相締結、承認"外交豁免權「的環境下)。2,從狹義的法理角度來看,「外交豁免權」的適用,不應超出一定限度,比如不排除此等情況,就是蓄意仇殺,或者蓄意危害彼國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有違刑法保護利益的情況 。舉個極端的例子,一個某國的、名義上擁有「外豁權」的人,把另一個國家總統給生猛的幹掉了,他是否還擁有「外豁權」呢? --- 此時他就不應當適用「擁有外豁權」的情形了,否則你這一國人真成傻子了。3,回顧八國聯軍亂北京的歷史事件,惹怒聯軍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當時在京的一些外國人員得不到較好的尊重(據說有一位下獄了,不給吃的,身上長了蛆),這樣才惹怒他們 。不過當時這話我也信了,現今想起來,其實說白了還是一個侵略你國搞掠奪、爭利益的口實罷了 。4,所以,外交人員的義務~權利,是系在政治上的一根螞蚱,聞政治之音而起舞 。按唐律:化外人與中國人相犯,以中國法論 ;按今律:屬人兼屬地原則 。所以對這種事件,法律上是有很大的遊刃有餘的空間的,但並不一定是合乎每個人的「公平」的,這時候個人正義讓位給了國家正義(並且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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