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是否有義務搶救可能存活的流產胎兒?

18歲少女懷孕6個月,要求進行流產手術。手術途中,醫生認為流產胎兒有存活可能,便當做高危早產兒轉入特護室。


天朝合法的流產上限是28周,天朝學術界將早產兒的下限劃至此處。在國際上,早產兒的下限也有划到20周和24周的。在本地,俺們城關鎮和幾個富裕的鎮子這樣比鄉下講一些王法的地方,超過28周,就算是計生部門送來的孕婦,也不能引產。大月份引產除非是死胎或是其他醫學需要,不把它弄出來會危及孕婦生命或是讓產婦生下嚴重缺陷或疾病的孩子。大月份引產要依照醫學規律的基本法,個人的意見不重要。

俺們這樣的殖男文化先進的小農經濟地區,人民群眾生兒子的意願杠杠的。本地有殘疾產婦生二胎,自述當地基層醫生確診膿血症,擔心影響胎兒要求流。在城關鎮的幾家醫院都認為不需要引產,殘疾產婦輾轉多家醫院,直到在馬路上生下一個女兒。你們懂了吧?1,危及產婦生命;2,性別鑒定與干預;這兩個因素都是可以砸了醫生飯碗的,所以沒有醫學需要的大月份不能引產。生下來以後誰帶誰管,生下來可不可心,顯然都不是大月份引產應該考慮的「醫學需要」。

天朝的原則是那坨肉不是性命,28周以下百無禁忌,28周以上也只是考慮孕婦的因素。通常不引產的理由主要是為了孕婦的安危負責。當然,只要可以引產的,不會讓那坨肉生下來會「吱吱」。一針扎進那坨肉的腦袋,使用可以讓子宮痙攣收縮、灼傷那坨肉的呼吸系統順便幫孕婦的子宮消毒的藥物,再軟化宮頸和製造宮縮,沒有不成功的例子。

另外,本地的早產兒存活紀錄是胎齡24周或出生體重500克。另有24周、出生體重450克存活一星期的例子。


6個月也能流,這不是引產啊?大月份的引產這不是非常危險的事情啊?既然是流產,流下來還是活的?


這讓我想起了「保大人還是保孩子」的中國特色問題。


別救了.這種胎兒以後必然體弱多病.後患無窮.

再說他媽有能力養嗎?

單親家庭何其苦....


在我看來,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去救另一個人,醫生是一種職業,你付錢,我治病,咱們各取所需即可


6個月只能引產了吧。。。當初有個朋友四個月去,醫生說只能引產。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於歡案幹警被立案審查?
民國票據從法理上能否兌付?應該向誰兌付?
顧客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櫃,與超市形成的是借用關係還是保管關係?
你在生活中遇見過那些不負責的警察?如今的警民關係為什麼大多不和?
如何看待「辱母殺人案」二審宣判:改判於歡有期徒刑5年?

TAG:法律 | 倫理 | 醫療 | 婦科 | 醫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