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真正的宗教自由?
國內一直奉行的「宗教自由」其實是要求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自己喜歡的宗教,但是對公開場合的宗教活動及其佈道活動進行抑制。換句話說就是保護無神論者不受宗教活動的影響,以及用強力手段防止宗教之間的矛盾公開化。
這在國際上經常受到批評,很多人不理解。但我作為一名無神論者或者不可知論者對這個策略是非常贊同的。請問什麼才是真正的宗教自由?
1.宗教自由其實是指信仰自由。沒有宗教自由這個概念,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個體有選擇自己的信仰的自由。
2.信仰自由包括了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
3.信仰自由包括了任何個人都有隨時改變自己信仰的權利。
4.宗教本身從沒認可過信仰自由這一概念,信仰自由,是世俗社會賦予社會個體的權利,任何宗教,都是反對信仰自由的。
5.信仰自由,其實真正的意義在於傳播信仰的自由,因為,信仰本身,是不可能被禁止的,哪怕只最無神論的社會,也不可能阻止一個人在內心信仰上帝,所以,信仰自由的表現形式,其實是傳教自由。
6.宗教跟世俗是不可分的,傳教自由受限於傳教者的能力,財力,所以,這個世界上,不存在真正的信仰自由。謝謝邀答。
如果要說「國際慣例」,那我想底線是政府無權干涉(除非犯法)。「抑制」其實就是一種干涉。
抄WJBK的定義:
「宗教自由 是指一個人可以在一個社會中自由選擇其宗教信仰和在這個社會中公開參加這個宗教信仰的儀式和傳統或者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擔心受社會的迫害或歧視。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據自己的判斷放棄或改變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宗教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通俗地說,宗教信仰自由即指一個人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這種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種教的自由。而宗教自由的範圍更廣,還包含獨自或與他人一道、公開或私下敬拜的權利,以及參加宗教儀式、宗教活動和宗教傳道而無需擔心遭受政府或社會其他團體pohai的權利。」
普度(Purdue)大學楊鳳 崗教授的解釋:
宗教自由有兩個基本含義:個人自由選擇宗教,政府平等對待各教。信仰自由是沒必要用法律規定的,因為信與不信是頭腦中的事。法律保護的宗教自由是宗教行為的自由,包括群體組織活動的自由。如果出於公共考慮設置任何限制,必須平等地適用於各個宗教,不能選擇性地限制某些宗教。當像「飛天麵條神教」這樣的東西也被當做宗教,設立教會的時候。宗教就自由了。Church of the Flying Spaghetti Monster
先把小中大學裡的政治課都去了再說吧。我黨就是中國最大的宗教,教眾八千萬。我國的政體是政教合一,這是寫進憲法里的。所有孩子從小就被灌輸我黨的特色教義,教徒把持著國家各個關節。
我從沒見過或是聽說過哪個黨這麼像宗教的。在這種情況下哪裡會有真正的宗教自由/信仰自由。
別的不說,先把三定去了。
不準向18歲以下人傳教也去了。解散三自宗教局等傀儡。說其他都是虛的。
我沒皈依任何宗教。完全同意徐雷的答案。
無論人受制於什麼境況,「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8:32」,「求你用真理使他們成聖.你的道就是真理。約17:17」
謝邀。
宗教自由真是自相矛盾的概念。因為宗教就是不自由,從古至今的宗教迫害總是某個教對某個教,或者一個宗教內的教派爭鬥。所謂的宗教自由來源於新教徒反抗天主教會,是宗教的存在抑制了宗教自由,而不是無神論者不讓你信教。
「自由」和「宗教」放在一起就不是東西了還加個「真正」有信仰本身就不自由了,這是一個維度的兩類東西有就是有,何來真假一說
從以上的各位回答,題主不難看明白在中國喜歡談、經常談、大力談宗教自由的人往往是基督徒(上面有人提到普渡大學楊鳳崗的宗教自由定義,楊鳳崗本人是基督徒),為什麼呢?因為佛教、道教哪怕伊斯蘭教在國內的都受到了政府優待,撥款撥地修廟修道觀,深圳建了中國最大清真寺,據說政府撥款3000萬,少數民族宗教領袖都是高幹待遇。在中國這些宗教享有的宗教自由為什麼國際社會常常看不到,常常要指責中國的宗教狀況呢?其原因就是西方勢力想要在中國推行基督教,搞宗教滲透,搞意識形態的對抗。我毫不誇張的說,國外中文說得很溜的人十有八個是被派來傳教的,在中國現在還有不少的韓國人也在傳教。因此,這群人為了實現所謂的「神州歸主」的理想,將中國基督教化,為了使自己更便利的在中國進行傳教活動,於是就在輿論上大搞宗教自由的話題,大搞傳教自由的話題!我再說為什麼幾大宗教里為什麼就基督教這麼遭人警惕,一來基督教是隨著西方入侵而開始大規模的傳播,西方人當初的設想就是以基督教在意識形態上同化中國,便於西方控制,基督教是帶有宗教殖民、西方文化入侵的色彩的;二來中國的基督教一直以來拒絕與中國文化同化,並且表現出對政治的極大興趣,在總體上與zf處於較量的地位;三來蘇聯解體的原因之一就是宗教滲透。所以,我極其反感基督教,又要宗教信仰自由,還要傳教自由,卻不反省為何zf會對他們抱以警惕。
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護信教的自由,也保護不信教的自由,這是最基本的內容。依據我國憲法,信教的公民與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面正確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個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對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損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錯誤行為,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另一方面要求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
(2)宗教必須在憲法、法律和政策範圍內活動。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損害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干預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更不允許利用宗教進行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國的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論信眾多寡、影響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沒有占統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對這些宗教一視同仁,不加歧視。
(4)宗教與國家政權分離。按照這一原則,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家的行政、不得干預司法、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不得干預婚姻、計劃生育等等。國家政權也不能被用來推行或禁止某種宗教。
(5)國家保護一切在憲法、法律和政策範圍內的正常的宗教活動。各宗教團體自主地辦理各自的教務,並根據需要開辦宗教院校、印發宗教經典,出版宗教刊物,舉辦各種社會公益服務事業。在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和按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裡進行的正常宗教活動,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國家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教務的權利。
(6)無神論與有神論之間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應到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無神論的宣傳,或者在信教群眾中展開有神還是無神的辯論;任何宗教組織和教徒也不應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佈道、傳教、宣傳有神論、散發宗教傳單和其它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出版發行的宗教書刊。
(7)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我國宗教事務由中國人自己來辦,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和控制,成為我國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個原則。我國的宗教團體在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下,實行自治、自養、自傳。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並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與世界各國宗教組織或宗教人士進行交往。對出於宗教感情的外來援助、捐贈等只要不附帶干涉我國內部事務包括宗教事務的條件,宗教組織可以接受。
宗教信仰自由應當保障任何人不受迫害的信以及不受迫害的不信。但是大多數宗教都包含了對不信者的恐嚇與迫害,所以作為世俗政府,更應當保證無信仰者的宗教信仰自由。
「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
宗教自由是對於既定事實的追認和妥協。並且作為取得政權、替代了宗教的現代政府來看也算不上主要矛盾。宗教又像WOW里的古神一樣實力不強但死而不僵,難以連根拔起。對社會也有利有弊,一部分還能幫助政府維護社會穩定,所以綏靖到現在。人類過去、現在、以及某些將來都還處於黎明階段,就像還未變身的超級賽亞人。一旦跨入高級文明,宗教作為初代洗腦產品開發商就應該退出歷史舞台。當所有人類個體擁有足夠的智慧和眼界,那麼宗教已經完全沒有必要了,上岸了的魚還需要鰓么。
「宗教自由」就是每個人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而禁止在公共場合佈道並不損害宗教自由。在因為公共場合佈道常常會讓不信仰該宗教的他人感到不適,產生負的外部性,造成社會總福利的損失。同時還有可能產生某些犯罪組織打著宗教的名號進行洗腦,詐騙等犯罪活動,威脅公眾安全,所以需要政府規制。
在中國做得最好的就是有不信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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